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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合作,以延續都市更新程序為指導原則,產生能夠調和私人利益衝突或私人利 益與公共利益衝突的機制,而非當前遇有利益衝突,就會形成都市更新僵局的窘 境。本研究認為藉由培力及賦權進行都市更新知識的紮根,應能提升民眾都市更 新知識及公民素養,或許可以增加都市更新中討論公益性的密度,而目前各地方 政府多有編列相關預算,以工作坊、小型教育訓練的形式辦理,以期解決過度競 逐私人利益的現狀。

第二節 實務建議與後續研究建議

基於第一節的三點結論,顯而易見的是過分追求行政程序很容易化約為獨尊 程序正義,而忽略實質上是否符合都市發展之公共利益,且又無適當的利益衝突 調和機制,造成當前的管制困境。但都市更新推動之根本,在於創造優勢的公共 利益,如欲改善都市更新的管制品質,應當由追求及定義公共利益著手;據此,

本研究提出實務及後續實務建議。

壹、實務建議

歐盟執委會(2015)認為良好的管制政策必須植基於良好的計畫及政策循環

(policy circle),並輔以高品質參與、循證、尊重比例原則、多元價值衡平、透 明度、政府各部門協調及一致化行動等等的基礎,才能達成。參照本研究結論,

都市更新的管制制度,在設計上應有全盤檢討的空間。程序完備的參與機制,卻 無法透過參與機制產出優勢的公共利益方案,造成管制制度無法全面回應管制目 的之情形。一言以蔽之,就是當前制度設計無法處理都市更新的爭議核心:「私 人利益的衝突及私人利益與公共利益的競合」,未來的修法方向,除了強化正當 行政程序並持續給予誘因以外,更應思考如何利用法規引導行政機關在政策過程 中強化公共利益的輸出,並且給予行政機關介入利益衝突的政策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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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研究認為都市更新是都市計畫的一部分,受其指導及拘束;在都市更新的 多階段行政程序及多數決以外,應嘗試與都市計畫連結。當前內政部的修正草案 已正視此問題,而在法制上做出修正,將都市更新納入都市計畫的程序中。無論 修法結果如何,都市更新與都市計畫的關聯性,應能有一定程度的提升。當然,

地方政府訂定的都市更新計畫亦應被落實,民選首長更應給予政治層面的支持,

敦促行政機關適時地整合相關資源,以投入市場價值低,但真正需要都市更新的 窳陋地區,創造名實相符的公共利益。政治層面的支持是 RIA 能否成功的關鍵

(OECD, 2008; Australia, 2014; UK, 2015),既然都市更新的程序已符合 RIA 的 程序要求,政治力更應從都市更新的正當性根源──都市計畫及都市更新計畫的 擬定,就尊重行政機關的規劃,勿讓選票利益凌駕於都市發展的專業(何品慧,

2013),並尊重公共諮商及審議的核定結果。

在利益衝突部分,現在地方政府多設有都市更新諮詢的服務,增加對權利人 或利害關係人的後援;惟遇有都市更新爭議,地方政府主管機關通常沒有解決爭 議的能力。為了增進都市更新的程序經濟,未來應該朝向在都市更新程序中整合 司法裁判的方式發展,或是設立都市更新爭議調解或仲裁的機制,避免都市更新 碰到僵局就懸而未決。更進一步的是,在法制設計上應該嘗試並支持地方政府主 管機關在過程中適時介入更新個案,甚至以公辦協調會的方式,衡平處理都市更 新的利益衝突。換句話說,行政機關應該發揮調和衝突的功能,甚至是扮演安全 閥的角色,在面臨利益衝突或是減損公共利益時,能夠維護真正弱勢者的權利與 利益,並解決釘子戶的僵局;或許,可以強化行政機關的調查事實能量,縱然行 政機關自可參照行政程序法的規定依職權進行調查,但是面對存在爭議之更新個 案,應由法規面強制行政機關介入積極處理,特別是在代拆案件,更應羈束行政 機關善盡調查及協調責任,才能扮演妥當的安全閥角色。

總的來說,RIA 的精神在於為決策者選擇最大淨利益之方案,代表管制本身 必須具有意義,且手段的選擇必須與政策目的具比例性、合目的性及效能性。在 都市更新的程序設計上,如能藉由結合都市計畫,在源頭強化公共利益的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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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增加行政機關的調和工具與調查能力,透過後續的多階段行政程序,應能產出 被多數人接受的更新事業計畫,且能回應都市更新的管制目的,創造政府、實施 者與權利人的三贏結果。

貳、後續研究建議

本研究在文獻回顧階段,嘗試結合 RIA、公民參與及公共諮商三者,並驗證 公共諮商實為決策不可或缺的一環。其中,本研究亦認識到公共諮商的光譜,已 可涵括公民參與梯度的「形式參與」至「公民權力」的範疇;但是我國更新實務 上,公共諮商的品質是否已臻「公民權力」之「公民控制」層次,意謂權利人是 否有足夠的能力影響都市更新的決策品質,尚需更多的個案研究。換句話說,未 來公共諮商機制勢必隨著都市更新的發展而逐步調整,應有持續觀察及研究的必 要;因為本研究尚非以微觀角度觀察公共諮商機制,而是在制度層次討論公共諮 商的效用,故嗣後建議能以微觀的個案研究,聚焦於公共諮商機制之研究,探討 其如何隨著法規調整而演變,甚至個案實務是如何影響公共諮商制度的修正,例 如聽證制度的運行僅 3 年左右的時間,對於決策品質的助益,以及可以持續探討 聽證制度對於審議會的影響,是否有決策衝突或是程序不經濟的情形。

第二,過去都市更新的研究中,已有研究實施者與當地居民間的信任感,或 是研究上開二者參與更新的動機,但較少針對解決都市更新僵局的組織或方法進 行研究。因應現今社會發展,都市更新之於都會地區房地產業的重要性,在短時 間內尚難衰減,甚至遇到衝突、僵局的情形會日漸增多,如能進而分析衝突原因,

並依此推論或建議解決爭議或仲裁的組織設計,對於日後都市更新的發展,定有 相當的助益。

第三,當前住民自決、保障公民參與成為主流意識,在強調公民參與或是公 共諮商的同時,應同步發展管制俘虜的研究,即強化參與強度的同時,仍應反思 參與制度是否能達成管制目的,例如參與者的參與素養無法匹配參與機制時,應 如何調整制度設計,並透過其他手段教育或是提升參與者之素質。以本研究之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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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而言,正面的參與機制設計,仍無法帶來良好的管制品質,係肇因於多階段程 序的設計,給予不同意更新之權利人影響決策的可能性及產生管制俘虜的情形。

準此,參與制度與管制俘虜的關聯性,應是可以深入探討的研究領域。

本研究以都市更新為討論標的,由總體的視角,討論制度設計與實務運作的 情形,發現都市更新的僵局並非是參與不足所造成,與當前倡議強化政策過程公 民參與,即能有利於政策執行及產出良好政策結果的氛圍,顯有相當差異。因此,

提出前揭關於公共諮商、衝突協調及管制俘虜的研究建議面向,期望後續研究能 細緻化本研究從總體層次發現的未竟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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