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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聚焦的公共諮商場域,即更新條例第 19 條規定之公辦公聽會,而在辦理公 聽會之後,則依各地方政府關於審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規範的不同,在都市更新 審議會前,有以幹事小組先行審查者(如臺北市),有以審查小組會議先行審查 者(如新北市)19,再由都市更新審議會審查並核定;公聽會之參與者以實施者、

土地及合法建物所有權人(以下簡稱權利人)為主,審議會則由實施者參加,權 利人僅得於程序中進行陳述意見及旁聽。

綜觀都市更新體制,發動更新之「實施者」,其角色及功能對於更新過程具 相當影響力,是都市更新的主要參與者。除了由政府擔任實施者較無爭議外,私 辦更新中的實施者通常由都市更新事業機構(多為建設公司)擔任,其較更新單 元的權利人具有推動更新的專業,扮演運行樞紐,權利人僅能被動性的陳述意見 及接受資訊,一旦開啟更新程序,控制權幾乎完全被實施者所掌控,權利人僅能 為相當有限的監督(方瑋晨,2015)。最後,RIA 除了強調應反覆開啟公共諮商 外,配合公共諮商的開啟,資訊的透明度及品質,也具重要性;有論者認為,強 化資訊公開及通知送達的方式,以保障人民知悉資訊的權利,並協助所有權人與 實施者進行溝通協調,應能保障雙方的權益(黃心華,2012),資訊公開的方式 與成效亦是評價重點之一。

參照葉大法官百修(2013)所言,都市更新之公共利益,並非在於量的判斷,

而應追求質的認定。本研究寄望上開架構,能以此精神檢視當前之都更體系。

第二節 研究流程及研究方法

壹、研究流程

19 我國都市更新之個案多聚集於臺北市及新北市,其都市更新經驗眾多,故其他地方政府多仿 效臺北市及新北市的都市更新審議規定,大體以幹事會審查(由地方政府相關局處派員擔任幹 事及審查)及審查小組(由都市更新審議會審議委員分組審查)審查等兩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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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上述研究架構,研究流程如下圖(圖 3-2)所示:

圖 3-2:研究流程圖 資料來源:本研究自製。

本研究深感都市更新為一政策目的與手段甚為複雜之管制領域,且基於我國 近年積極引入 RIA 機制之緣故,以 RIA 切入討論都市更新的管制設計及公共諮 商。在文獻回顧階段,梳理 RIA 之內涵及運作方式,並結合 RIA 與公民參與的 內涵與要素,本研究認為 RIA 中的公共諮商機制,其正當性源自於公民參與,並 能擷取公民參與的成功要素,互為參照佐證。在檢視都市更新體系的章節,探討 都市更新之立法目的、管制程序、釋字第 709 號解釋的內容及後續影響,釐清制 度上面臨的問題與困境。

蒐集研究背景,形成研究問題

進行文獻回顧,聚焦研究定位

進行重要利害關係人之訪談及 參與公共諮商場域觀察

訪談資料整理及分析

依據資料分析結果推導結論及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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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研究擬依照上開 RIA、公共諮商及都市更新制度的討論脈絡,進行質化研 究並以深度訪談法及參與觀察法為資料蒐集方法,擇定訪談對象及訪談大綱,進 行訪談與訪談資料分析,並賡續進入都市更新公共諮商場域,蒐集實務的參與情 狀。本研究的質化分析係植基於訪談及參與觀察資料,並扣合 RIA 及公共諮商 內涵,申論當前都市更新制度能否回應立法目的,以及理解都市更新程序中的公 民參與困境。

最後,本研究希望藉由文獻回顧、訪談資料及觀察紀錄分析及論述,提出本 研究之結論與建議。

貳、研究方法

本研究係質化研究法,徐宗國(1997:19)認為質化研究是不經由統計或量 化產生研究結果的方法,包括觀察、訪問、次級資料等非數學方法。潘淑滿(2003:

18)認為質化研究是指使用個案研究、觀察、訪談的資料蒐集過程,深入了解研 究對象如何詮釋社會行為意義。林淑馨(2010:24)則認為質化研究擅長探究事 件中社會現象及對外在環境提出解釋。本研究之研究問題聚焦於我國都市更新制 度,以個案研究之方式探究都市更新面臨之管制問題及困境,故本研究以採取質 化研究法為宜,不待多言。

第二,為梳理都市更新的發展及提出研究架構,本研究參考 OECD、歐盟執 委會等歐美國家發布之 RIA 指導原則、手冊,作為型塑 RIA 內涵及運作方式之 主要來源,進而參採我國推動 RIA 的公開資料,補充我國推動 RIA 的情形。至 於都市更新部分,除參採法令規章、政府機關相關都市更新法制作業資料外,亦 透過查閱都市更新相關法規的專書,期望在 RIA 以外,亦能夠擷取法律學界專 業之論述。蓋公共行政應在法治國之原則下發展,並受憲法及相關法律原則拘束,

納入都市更新領域之法律分析,有其必要。

第三,在蒐集資料的手段上,本研究採取深度訪談法及參與觀察法,希望透 過訪談逐字稿及觀察公共諮商場域的紀錄,多元比較,以降低研究者主觀的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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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能提高研究的構念效度(construct validity)。進一步而言,深度訪談目的在於 透析訪談主題的真正內幕、真實意涵、衝擊影響、未來發展以及解決之道,本研 究希望透過深度訪談得到的結果,能深入描述探究對象的本質,並可作為進一步 分析與解釋的依據。本研究之抽樣方法為分層目的性抽樣(陳向明,2002:143-144),為了獲得資訊,將訪談對象分為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主管機關、實施者及 權利人等群體,希望在分屬不同群體之都市更新利害關係人中抽樣,以獲得對都 市更新樣貌之全盤了解。

另一方面,訪談方式又可分為「非結構式」、「半結構式」、「結構式」等。非 結構式訪談通常是透過日常生活閒聊取得,訪談的形式非常自由。半結構式則以

「訪談大綱」來進行訪談,對象可以是「個人」或「團體」,由訪談者擬具特定 議題並進行深入探問,必要時並進行追問。結構式訪談則是一種進一步澄清認知 或決策活動的技術(姚美華、胡幼慧,2008:125)。本研究擬採取半結構式訪談,

係考量都市更新是極為複雜之管制領域,需要受訪者對訪談問題提供詳盡資訊,

但都市更新涉及爭議眾多,為避免失焦,應讓研究者對訪談的結構具有相當控制 程度,事前將擬具一份訪談大綱,訪談大綱作為提示作用,在提問的過程中鼓勵 受訪者提出自己的問題,並由研究者根據受訪者不同的反應,對訪談程序及內容 進行靈活的調整(陳向明,2002:237-238)。

最後,在參與觀察法部分,又可以分為「參與型觀察」及「非參與型觀察」。 在參與型觀察,研究者與被研究者具密切的相互接觸並在直接體驗中理解及觀看 被研究者的言行、生活或工作情狀;在非參與型觀察,不要求研究者直接進入被 研究者的日常活動,其通常置身於被觀察的世界以外,以旁觀者的身分理解事情 的發展動態(陳向明,2002)。爰此,考量進入場域的難易度及研究成本,本研 究擇定更新條例明定之公辦公聽會及都市更新審議會為觀察場域,並以非參與型 觀察的型態進入公共諮商場域,以不干預的方式蒐集與會者的發言與參與實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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