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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管制程序及參與機制的實務運作

在本節中,本研究利用質化資料分析,以理解都市更新中的實務運作。本研 究採取「類屬分析」的資料分析方式,希望用比較的手法理解訪談資料間的關係,

利用系統化的組織及分類,突顯資料之間的異同,並強調不同資料所反映的主題。

但此手法之限制,在於可能將一些對於回答研究問題十分重要的資料排除於研究 結果之外(陳向明,2002)。至於類屬分析的設定,為了能與 RIA 程序進行比較,

本研究借用 OECD(2008)的 10 項問題:「1、政策問題有無被清楚界定?2、政 府有正當介入的理由?3、採取管制是最佳手段嗎?4、有法源基礎嗎?5、管制 層級是否合適?6、管制的成本與利益是否具正當性?7、管制的效果是否透明地 均分於社會之中?8、管制內容對於被管制者,是否清晰、前後一致、可被理解 的及可被接受的?9、是否每個利益團體都有機會表達其意見?10、如何讓被管 制者能夠順服政策?」,作為質化資料分析項目,探討都市更新在於程序上及實 體上,有無符合 RIA 的要求。

依據文獻回顧,良好的參與機制應包含良好的資訊公開、實質的參與、平等 的程序、透明度與回應性等 5 點成功要素,而在公共諮商中,應當重視「誰來參 與」的問題,並討論目前的都市更新制度,是否給予被管制者:「1、改變政策之 機會;2、涉入政策議程之權利」,讓被管制者在公共諮商的過程中,產生自願承 諾之政策順服,減少相關爭議。而影響公共諮商功能的所在,歐盟執委會(2009)

也指引一條明燈,公共諮商應是一個實質參與的環境,才能提供政府有用的資訊 與回饋,俾利後續的政府決策。其中,參加諮商者是否具有清楚、完整的資訊,

更是論者皆有提及的重要之處(OECD, 2008;歐盟執委會,2009;Australia, 2014)。 延伸至都市更新體制,如何在於程序中,提供正確、詳實的資訊予參加者,特別 是當地居民,除了涉及正當法律程序的核心,更攸關都更正義之實踐(林明鏘,

2016)。

能力(citizen competence),讓 被管制者能夠順服政策。

empowerment),針對當地居民辦 理都市更新教育訓練,提升居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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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總數

觀諸資料分析,以分析項目被編碼的次數而言,在 21 個分析項目中,被反 覆提及、在 20 次以上編碼者,為「實務整合」(62 次)、「管制程序設計之程序執 行難易度」(54 次)、「管制程序設計之規範品質與爭議處」(41 次)、「參與機制 之參與強度」(29 次)、「管制程序設計之都市計畫體系」(29 次)、「管制程序設 計之審議方式」(29 次)、「參與機制之聽證會」(27 次)、「公法與私權的競合」

(26 次)、「管制目的之目的回應性」(22 次)、「私益導向」(21 次)、「管制目的 之手段均衡性」(20 次)等 11 個項目。因為類屬分析的功能在於從資料中尋找反 覆出現的現象,以及可以解釋這些現象重要概念的一個過程(陳向明,2002)本 研究認為被編碼次數愈多的項目,愈能代表該項目在於都市更新運作中,被利害 關係人重視的程度。

受訪者提及實務整合現狀的次數最多(訪談紀錄 A2、A3、B1、B2、C1、D1), 特別在實施者部分,如何進行個案基地內權利人的整合,是都市更新案件能否成 案的主因。當然在整合過程中,除了面對不可預期的都市更新審議會之外,能否 順利推動的影響因素,就在實施者與權利人的合意條件;可以這麼說,對實施者 而言,實務整合的過程就是一個利益交換的過程,實施者利用都市更新後的利潤,

並視不同權利人所擁有的財產權、位置的不同,因地制宜的提供不同的條件,用 私益條件獲取同意,而不同意戶的出現,就在於雙方條件無法合致:

我認為是有一點社會氛圍產生的一個很怪的現象,今天這一些未同意戶,

我只能說八成以上都是因為條件問題,那我們也不能去講說這個條件,

究竟實施者跟地主所討論的這個條件是不是合理或不合理,因為真的因 地制宜。

(訪談紀錄,B2)

實務上,政府主管機關認為都市更新的重心,也在於整合,而且實施者應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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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好負責整合工作的角色:

如果擔任實施者就要有耐心、愛心,去跟人家溝通,法律的規定是這樣 子,看是要轉成每個人適用的範圍,所以要去跟人家解釋,因為你這樣 的狀況,所以你這樣一個土地的一個持分,它的價值,那將來更新後,

可以換算多少的價值,要讓人家了解。(訪談紀錄,A3)

整合過程中,實施者與權利人溝通的語言很可能僅剩下私人利益。當然,如 在窳陋地區,權利人對於私人利益價值的要求並不會那麼高(觀察紀錄 5-北市計 畫審議),但是實施者的整合責任,並不會因此而下降,仍然需要說服或協調個 案基地內的不同意戶。

本研究將總數視為評斷類屬分析項目重要性的標準,但這並非代表總數次數 未達 20 次的項目,就是不重要的項目,只是次數能夠突顯出受訪者表達意見的 密度。換句話說,本研究的操作型定義並非以實務操作上的良窳而設計,並非提 到的項目愈多,代表實務上針對該項目所描述的領域,其執行成效是愈好或是愈 差。因此,總數提及愈多者,實質意義是該項目較能反映實際的都市更新運作場 域,更有被討論的價值。依此邏輯,在受訪者提及「實務整合」、「管制程序設計 之程序執行難易度」、「管制程序設計之規範品質與爭議處」、「參與機制之參與強 度」、「管制程序設計之都市計畫體系」、「管制程序設計之審議方式」、「參與機制 之聽證會」、「公法與私權的競合」、「管制目的之目的回應性」、「私益導向」、「管 制目的之手段均衡性」等高提及次數項目的部分,其意義在於能回答本研究的第 三個研究問題:「我國都市更新的程序,能否提供有效的公共諮商?並回應管制 目的?」,應是具備相當的代表性。申言之,目前的都市更新,實務整合的重心 在於實施者與權利人的合意條件,而管制程序設計之程序性的參與機制(公聽會 及審議會)與審議機制(審議會),尚能落實更新條例的管制目的(公共利益), 但是在於公共議題上的討論、民眾對於都市更新的認識,卻是不足的,而往往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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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個案基地內的私人利益討價還價(訪談紀錄 A1、A2、B1、B2、C1),不利於 都市更新的正常發展,陷於民眾、建商對於土地利益之競逐而已。

至於,在本研究聚焦的公共諮商部分,如以參與機制而言,多數受訪者給予 參與機制正面的看法(訪談紀錄 A1、A2、B2、C1、D1),認為參與制度的可近 性,至少保障權利人或是相關利害人的發言權。而在於良好的資訊公開、透明度 與回應性部分,聽證的實踐,至少讓上開的良好參與要素在參與程序執行面獲得 落實,例如,過去很多主張為都市更新受害者的居民,常有主張無收受公聽會、

審議會通知,為了避免通知程序上的瑕疵,都市更新的通知方式已揚棄發信主義 而改為到達主義23,也要求實施者向權利人揭露完整資訊。然而,在實質參與面,

可能因權利人專業不對稱的關係,無法了解都市更新法令或價值換算、權利變換,

而減低參與的實質效用,且實施者對於資訊揭露的內容架構,因為法令是要求完 整性、通案性的內容揭露,故實施者揭露的資訊並不會特別針對不同意之權利人 說明細節,該權利人並不會因為事前獲得資料而解答相關疑義,但是在參與程序 上,又無法針對上開不同意見或疑義耗時說明(訪談紀錄 B2);爰此,縱有資訊 公開,但在專業不對稱的情形下,減低了實質參與的效果。

二、關聯性

在第一節的質化資料分析指標的操作型定義面,主要項目係「參與機制」及

「管制程序設計」等兩大構面,本小節將討論上開構面之間的關聯性,以了解各 類屬分析項目的互為因果、互相影響的關係。從類屬分析項目的編碼總數,可以 知道各分析項目被訪談者提及的次數,對應本研究的研究旨趣即能理解與研究目 的及問題之相關性;而在關聯性部分,本研究認為能從跨項目比較,理解之間的 關聯性。

23 如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 11-2 條第 1 項規定,所為之通知,應連同已核定之計畫「送達」

更新單元內土地、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囑託限制登記機關及預告登記請求權人。

該條第 2 項就不同審議標的,亦作相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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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在於參與機制面,「參與機制之公聽會」與「實務整合」項目最具關 聯性,可以推定公聽會在於實務整合的重要性,例如受訪者 C1 提及如果缺少公 聽會的程序,對於其是否參加更新並同意更新具重大影響性,其可藉由公聽會的 程序了解其他居民的態度(訪談紀錄,C1),進而影響 C1 的意願。其次,在於

「參與機制之參與強度」與「程序執行難易度」部分,如將制度上的參與程序,

轉化成參與強度的話,在現今強調都市更新居住正義之氛圍下,似乎愈嚴謹的參 與程序與愈多元的參與機會,較能保障居民的權益;換句話說,為了要保障居民 參與及陳情的權利,也就需要愈高強度的參與機制。但是受訪者也提及,高強度 的參與機制中,如果多數時候是在處理私人利益,是否必須要耗費甚高的經濟成 本,是可以思考的,例如:

就算踐行公聽會、聽證等機制,就算強度再高,甚麼通知送達,誰關心?

他(按:權利人)會關心這些事情的時候,只有當他不滿意要告你(按:

地方政府主管機關或實施者)的時候,才會拿這東西來雞毛當令箭;但 是,真正在滿足這些事情的時候(按:意指參與強度),他會認為這關

地方政府主管機關或實施者)的時候,才會拿這東西來雞毛當令箭;但 是,真正在滿足這些事情的時候(按:意指參與強度),他會認為這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