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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研究限制

本節之研究限制,可以由理論面、研究個案的選擇、訪談對象與參與場域等 三個面向論述之。

首先,在理論面上,RIA 本質是揉合質化與量化的政策設計工具,其中必然 經過極度理性的量化分析,如 RIA 中常用的成本效益分析,而本研究聚焦的公 民參與、公共諮商,如以 RIA 流程來看,只是其中的一個步驟,通常進入公共諮 商步驟前,應當採取成本效益分析等的量化手段,客觀評比每一個政策選案。然 而,更新條例在我國引入 RIA 前即以制定公布,探究成本效益分析的理性手段,

顯然是較缺乏目的性且與實務脫節的,不如聚焦於當前更新實務運作的困境,而 其困境,經由文獻分析後,多與參與面有相當關係。當然,未進行 RIA 的理性分 析仍是本研究之主要限制,尚待後續研究補充之。

第二,在研究個案選擇上,本研究之個案即是都市更新制度,且考量過去已 有許多研究選擇具體的都市更新案件作為研究個案,探討利害關係者在特定場域 的互動關係,爰此,本研究希望從總體的制度層次著手,以宏觀的角度觀察都市 更新的制度設計,探討其中 RIA 概念及公共諮商的落實與運作。故,本研究是從 總體層次切入,有別於過去的研究角度,並結合制度面與實務面的討論。因此,

在資料的蒐集上,無法如同研究單一都市更新個案一般,就單一更新案件蒐集齊 全的資料,而僅能就主要的政策過程參與者,蒐集對於制度面及執行面的意見。

第三,基於都市更新中的參與者多元,且被管制者的態樣亦多,如政府本身 就可能兼具管制者及被管制者的身分,如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在於實施者的態樣,

也有以建商或自組更新會者。實施者周圍更有許多的協力行業,例如規劃師、建 築師、不動產估價師、律師等,更不用提及當地居民部分,除了權利人,還有其 他在法律上具利害關係的債權或物權人、甚至是違章建築所有權人,無法全部納 入,可認是本研究主要的研究限制。準此,基於本研究目的係著重 RIA 與公共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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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就訪談者的選擇,即著重於政策過程的實際參與者,而政府、當地居民、實 施者以外的相關參與者,因為與研究部分的關聯性較低,爰予以捨棄。同樣的,

在管制者、被管制者外,尚有可以影響都市更新走向的非營利團體,無論是政策 信仰偏向政府、建商價值觀的,或是政策信仰站在政府、建商對立面的,但囿於 時間及物力,無法全部納入訪談範圍。而在選擇的訪談者中,在權利人部分僅有 同意戶,並無訪談不同意戶,訪談資料的周延度較不完整,僅能呈現同意戶的面 向,但本研究認為參與觀察場域已能蒐集不同意戶在公共諮商場域的意見,且據 本研究於訪談及參與觀察歷程中,認為不同意戶的反對理由多數來自利益分配,

藉由參與觀察場域已能理解並應證其他訪談對象之意見,因此尚無再行尋找不同 意戶作為訪談對象。

最後,都市更新中的公共諮商場域,雖以法定的公聽會及都市更新審議會為 參與觀察場域,但基於時間、財力與物力因素,無法以參與者的角度涉入單一個 案持續觀察,及採取進入場域的方式,實際觀察權利人與實施者建商的互動,甚 至進行紮根,而僅能觀察正式的參與機制,缺少上開二者在非正式層面的互動資 料蒐集,較為可惜。另外,在釋字第 709 號解釋以後,內政部基於該號解釋的指 引,在更新條例施行細則中明定核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前,應舉 行聽證22,同樣囿於時間因素,本研究尚無實地觀察聽證機制,而僅自訪談中得 知聽證進行的情形,缺少實地驗證機會亦是可惜及限制之處。

22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 11 條之 1:「各級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十九條、第十九條之一、第二十九 條及第二十九條之一規定核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前,應舉行聽證;各級主管機 關核定前,應斟酌聽證全部結果,並說明採納或不採納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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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肆章 都市更新中的公共諮商與管制效果

本研究目的係依循 RIA 的概念討論都市更新的公共諮商,及管制設計是否 回應更新條例的立法目的,以利釐清實務程序中的參與困境,及管制手段的合目 的性及其效益。由文獻回顧可知,透過 RIA 流程,政府能夠理解行動的實質影 響,包括行動中的利益與成本,並可以整合多重的政策目標,及改善透明度、諮 商制度與課責性;再者,管制政策具限制、剝奪私人利益的意涵,藉由公共諮商 機制納入利害關係人,可以增加政策的正當性,及增加被管制者對於管制政策的 認識、預期與順服,並減低政策執行中自力救濟的發生與減低因救濟行為而生的 社會成本。由以上歸納,不難得知 RIA 與公共諮商對於都市更新的重要性。

在第參章的訪談大綱,本研究提及 4 項研究變項:明確的管制程序、管制的 公開討論、利害關係人的充分參與、管制行動應回應管制目的等,可以歸類為「管 制程序」(對應 RIA)與「參與機制」(對應公共諮商)等兩大部分。藉由第貳章 之文獻檢閱,RIA 可以幫助政府釐清管制政策是否能通過透明、課責、一致性及 比例原則的檢視,並確保管制政策有發動的必要;在參與機制部分,公民藉由參 與 機 制 , 影 響 管 制 政 策 內 容 , 並 藉 此 尋 求 管 制 者 與 被 管 制 者 間 的 平 衡 點

(equilibrium),達成具共識且高順服的管制政策。而在上開訪談大綱及分析目的 之下,本章透過分析質化資料,藉以理解都市更新實務中,管制程序及參與機制 的運作情形,以回應研究問題。並接續利用資料分析結果,討論公共諮商機制的 設計與效果,及管制手段與管制目的均衡性,以分析都市更新實務運作與 RIA 概 念及公共諮商的差異,以及嘗試回答本研究最重要的問題:「我國都市更新的程 序,能否提供有效的公共諮商?並回應管制目的?」。

本研究係以訪談大綱的研究變項,發展分析項目並分析訪談資料,並以 MAXQDA12 軟體進行訪談資料的編碼,希望尋找訪談資料中的趨勢與異同。至 於參與觀察紀錄,則作為訪談資料的補充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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