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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訪談對象及訪談大綱

壹、訪談對象

本研究聚焦於都市更新之管制困境分析,並藉由訪談過程,獲知目前都市更 新實務,並進而依據蒐集的資料,推導本研究的結論。因此,為了解都市更新的 主要參與者對於當前都市更新管制過程及公共諮商的想法,訪談對象應包含管制 者、被管制者,管制者自然是更新條例所稱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地 方則是各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而被管制者部分,最直接受有權利並負擔 成本的即是更新單元內的權利人,而依更新條例進行更新程序的實施者,其涉入 政策過程的程度更甚於權利人,自然也具被管制者的身分。

都市更新可以分為公辦都更及私辦都更等兩種,在公辦都更部分,係由政府 擇定公有土地比例較多的區塊,由政府親自擔任實施者或是委託都市更新團體

(如臺北市都市更新推動中心)、民間公司擔任實施者辦理,整合基地內私有土 地併同開發;而在私辦都更部分,依內政部 99 年統計資料20,以臺北市、新北市 已核定的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為例,在總數之 218 件中,實施者由建商擔任者多達 193 件,占了 89%,由此可知,建商為推動都市更新之主體,迄今當地居民或因 缺乏專業更新知識或因無力進行整合,建商仍舊為主要的實施者。因此,無論公 辦或是私辦都市更新,建商為主要的實施者主體,本研究擇定之實施者以建設公 司或營造公司為優先。

至於在訪談對象之選擇上,囿於時間及成本有限,擬以本研究作者所處之大 臺北地區為主,大臺北地區之都市更新案件數量名列全國前茅,選擇以大臺北地 區挑選訪談對象,應無代表性問題,且更新條例之中央主管機關位處大臺北地區,

以及臺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皆有長期之推動經驗,應可藉由訪談獲取有效資訊。

另外,除管制者及被管制者,本研究意欲就兩者以外挑選無獲取直接更新利

20 內政部營建署都市更新網(2017 年 12 月 23 日),已核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實施方式統計 表,取自:http://twur.cpami.gov.tw/chart/ChartD.aspx?MP=M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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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但又具實務經驗並涉入都市更新過程的專業人士,希望從接近旁觀的角度,

但又涉入政策過程,獲取對都市更新過程不一樣的心得,例如協助實施者(建商)

的規劃師、估價師等,或是持續觀察並且協助權利人更新的專業者,如律師、非 營利團體等。

最終,本研究成功進行訪談之對象共 7 位,如下表(表 3-1):

表 3-1:訪談對象表 受訪者

編號 訪談日期 分類 訪談對象描述

A1 106 年 11 月 6 日上午

10 時至上午 12 時 政府機關 甲直轄市政府主管機關官員 A2 106 年 11 月 13 日下

午 3 時至下午 4 時 政府機關 中央政府主管機關官員

A3 106 年 11 月 28 日下

午 4 時至下午 5 時 政府機關 乙直轄市政府主管機關官員

B1 106 年 11 月 13 日下

午 8 時至下午 9 時 實施者 以辦理重建為主之建商主管

B2 106 年 12 月 1 日上午

10 時至上午 11 時 利害關係人 協助實施者之專門行業執業 人員

C1 106 年 11 月 22 日下

午 8 時至下午 9 時 權利人 參與都市更新之同意戶

D1 106 年 11 月 23 日下

午 3 時至下午 4 時 利害關係人 參與制度擬議及涉入審議之 專門行業執業人員

資料來源:本研究自製。

貳、訪談大綱

因我國 RIA 尚在起步階段,國發會公布之 RIA 階段,多聚焦於政策規劃草 案階段的執行步驟,尚未發展成實質的評核標準,本研究遂參照 OECD(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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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10 項問題,以為評判都市更新之標準21,並作為訪談大綱。

再者,本研究最主要的研究問題為:「我國都市更新的程序,能否提供有效 的公共諮商?並回應管制目的?」,基於前面章節之討論,本研究認為有必要透 過訪談檢視關於「決策的公開討論」、「明確的決策程序與遊戲規則」、「利害關係 人的充分參與」、「管制機關決策與建議必須接受公開檢驗」等 4 項標準(Stern &

Holder, 1999),並轉化為本研究之 4 項研究變項:「明確的管制程序」、「管制的公 開討論」、「利害關係人的充分參與」、「管制行動應回應管制目的」,以回應研究 問題。

考量本研究係以 RIA 的概念及公共諮商精神檢視我國都市更新程序,訪談 大綱應適用於各受訪者,方有比較基準。訪談大綱如下表(表 3-2):

21 已於第貳章中陳述 10 項問題為:1、政策問題有無被清楚界定?2、政府有正當介入的理由?

3、採取管制是最佳手段嗎?4、有法源基礎嗎?5、管制層級是否合適?6、管制的成本與利益 是否具正當性?7、管制的效果是否透明地均分於社會中?8、管制內容對於被管制者,是否清 晰、前後一致、可被理解的及可被接受的?9、是否每個利益團體都有機會表達其意見?10、如 何讓被管制者能夠順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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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3-2:訪談大綱

研究變項 訪談問題

明確的管制程序

1、都市更新之執行方式有無被清楚界定?

2、都市更新程序是否能被理解?程序設計是否能被接受 的?

3、都市更新事業概要或計畫之審議組織及審議方式是否 適當?

管制的公開討論 1、對於強化聽證會功能的修法方向之意見為何?

2、對於行政機關應主導聽證會或公聽會之意見為何?

利 害 關 係 人 的 充 分參與

1、當前都市更新參與機制是否健全?

2、參與後對於現狀是更好、更差或是全無改變?

3、目前對於利害關係人的通知方式,是否足夠?

管 制 行 動 應 回 應 管制目的

1、都市更新制度是否能達成都市再開發的目的?能否維 繫公共利益的立法目的?

2、何種同意比率具代表性,而不會侵害弱勢者權利?

資料來源:本研究自製。

參、參與觀察場域

本研究聚焦於都市更新中的公共諮商場域,故以法定的公辦公聽會及都市更 新審議會為參與觀察場域,擇定以非參與型觀察之模式,儘量以旁觀及不干預的 角度觀看會議之進行,並透過觀察紀錄登載當場情狀及觀察心得,以理解場域中 的參與者背景以及管制者、被管制者的互動,有助於勾勒公共諮商在都市更新實 務中的運作樣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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