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中國大陸地區與香港、澳門的刑事司法互助現狀與問題
第二節 實務運作面向
目前,大陸地區與港澳特別行政區的執法合作或司法互助,多是遵循「個 案協查」模式進行執法或司法合作。依據「香港基本法」和「澳門基本法」
的有關規定,如上所述,大陸地區司法機關與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之 間,應該是通過協商並簽署相關協議的方式來進行司法互助,但一般認為,
也不排除依據雙方執法機關之間長久之慣例形成個案協查模式,或是透過國 際刑警途徑進行合作。個案協查模式可源自港澳回歸中國前1980 年代初期。
香港廉政公署與大陸地區檢察機關自 1983 年開始接觸,1988 年為便利粵港 兩地案件協查工作,經香港廉政公署提議,並在最高人民檢察院的授權下,
廣東省人民檢察院與香港廉政公署設立個案協查計畫,安排雙方人員互訪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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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見在貪污案件中自願提供協助的證人331。1990 年,雙方在珠海就案件協查 的範圍、方式等問題進行協商,達成「會晤紀要」,此後經雙方協商於1996 年又以簽署備忘錄的方式,擴大個案協查範圍。此外,為讓協查工作進行順 利,1994 年最高人民檢察院授權廣東省人民檢察院成立涉港澳案件個案協查 辦公室,主要負責與香港廉政公署執行處共同實施個案協查計畫,安排雙方 偵查人員可根據案情需要互訪並會見有關證人、代為蒐集相關證據資料。此 後,又以類似方式,經與澳門檢察院和廉政公署協商後開展個案協查,為此 廣東省人民檢察院還在深圳和珠海兩地設立辦事機構。1998 年最高人民檢察 院正式成立個案協查辦公室。最高人民法院也於1996 年 11 月成立了涉港澳 案件工作專門機構,負責進行涉港澳司法協助事務,並首先從民商事案件開 始,先後與香港、澳門簽署了關於相互委託送達民商事司法文書、相互執行 仲裁裁決及相互調取證據等三項協議。
港澳回歸中國後,中國大陸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和公安部或 者授權的省一級相關機構,就涉及與港澳特別行政區司法互助或執法合作等 問題,依據「香港基本法」第95 條和「澳門基本法」第 93 條規定的精神,
尊重和遵守香港和澳門法律制度,通過協商進行司法方面的聯繫並相互提供 個案協查方面的協助已經形成慣例。
2000 年後,最高人民檢察院將“個案協查計畫”推廣到其它省和地區,香港廉 政公署同大陸地區檢察機關的合作與聯繫,不論是案件的數量、案件的種類 和互助的範圍,都比回歸之前增加332。自2008 年以來,大陸地區檢察機關每
331 陳 雷 , 我 國 區 際 刑 事 司 法 合 作 的 實 踐 與 發 展 , http://www.criminallawbnu.cn/criminal/info/showpage.asp?showhead=&ProgramID=90&pkID=4 0593&keyword=
332 陳雷:從溫慶巍受賄境外追贓取證案的辦理看一國兩制下的區際司法合作,載趙秉 志主編:中國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新探,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10 年版,第 467 頁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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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由最高人民法院發佈司法解釋,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制定有關法律予以 落實。這個模式既有利於雙方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建立科學、有效的司法協 助機制,也有利於雙方依法行使各自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另一方面,大 陸地區公安機關通過國際刑警管道與港澳警方開展執法合作,代為調查取證 的主要內容有:(1)犯罪嫌疑人基本情況;(2)涉案人員涉及案件的有關 情況;(3)涉案公司背景情況及涉案文書真偽等3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