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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空間、權力與審議式民主

第三節 審議式民主

審議式民主的概念早在希臘城邦時期即具雛型,可以在西方的政治思 想中發現其傳統,審議式民主的倡議者 John Elster 即言:「審議式民主不是 一種創新,而是一種再興。審議式民主的歷史與實踐,幾乎與民主本身的 概念一樣久遠,均來自西元前五世紀的雅典」(Elster, 1998b: 1)。但「審議 式民主」(deliberative democracy)這個名詞則是在 1980 年才被提出來,John S. Dryzek(2000)認為第一個使用「審議式民主」這個名詞的學者是 Joseph Bessette,他在 1980 年發表一篇文章《Deliberative Democracy: The

Majoritarian Principle in Republican Government》(轉引自林火旺,2005:

113),「審議式民主」一詞因此正式出現。1980 年代以來,審議式民主的 研究大量出現,成為晚近一股重要的民主思潮,堪稱是政治學界的顯學(陳 俊宏,2010:xxx)。

一、審議式民主的源起

審議式民主的理念乃延伸自「參與式民主(participatory democracy)」,

參與式民主是美國 1960 年代從校園開始一連串社會運動時所發展出來的 民主理論。對參與式民主來說,代議民主依投票結果所呈現的民意,不見 得就代表主流選民真正意向,因此必須透過由下而上的方式建立共識,實 踐協商式民主(associative democracy),並且要有充分的參與管道(劉正 山,2009:111)。析言之,審議式民主乃是一種改良式的民眾參與模式,

源起於對代議民主及多數決的反省、以及對象徵式民主參與的不滿,試圖 為現今的民主政治提供不同的想像,茲分述如下:

(一)對代議民主的反省

民主政治在當今幾乎已成為一種普世價值、一種主流的政治體制,然 而,民主政治的內部機制卻也隱含著難題與盲點。目前的民主政治中,多 以代議民主(representative democracy)的方式來決定政策的走向,將政策 制定及決定的權力交由專家與政治菁英,其背後隱含著民眾是政治冷漠 的、容易受到煽動的、無法了解政策議題,因此需要專家與政治菁英為民 眾做決策,而民眾在民主過程中的角色僅為經由選舉來選擇領導人(林國 明、陳東升,2003:68)。在這種情況下,民主政治其實只是菁英之間的競 爭,民主政治類似於市場,政治菁英提出的政策有如在市場上推出的產品,

說服消費者(選民)去購買(投票)這項商品(政策),消費者只能選擇要 不要購買這個商品,但無法去決定這個產品的樣貌,原本是主人的民眾,

只有在選舉投票的時候才能當家作主,投完票後,政治場域又是菁英們的 場域,民主弱化成選舉。

(二)對多數決的反省

代議民主所仰賴的決策機制-「多數決」,以政黨席次的多寡或個別候 選人的得票高低來決定政策,使得政治過程只是偏好的匯集以及不同利益 的競爭與權力的搏鬥,多數者的意見並不等於合理,而有多數暴力的隱憂。

根據女性主義政治哲學家 Iris Marion Young(2000 :18-26)的看法,當 前的民主政治是加總式民主(the aggregative model of democracy),而加總 式民主有以下四個缺點:

1、民主決策是反應自個人的偏好,決策由最強的公民偏好所決定。

2、缺乏民主公民互動所形成的共同概念,未考慮到政治合作的可能 性。

3、加總的結果不必然是理性的,因為它本身並不是由一個推理的過程 所達成的。

4、決策是取決於公民最強的偏好,此一決策並沒有好或壞的評價。

也就是說,加總式的民主並不能保證決策品質,它的正當性僅來自於 數量優勢,而非建構在理性論證所推演的正確性之上(許國賢,2000:63)。 而且由於秘密投票是民主的常規,投票者不需要公開向其他人論說他的抉 擇,他可以純粹從自利的理由來投票,不需要考量何者才是對集體較好的 政策,無法在理性的檢驗下,思量該決策是否符合公共利益,因此會導致 理性的無知(rational ignorance)。更有甚者,加總式的民主強化了社會中 現有的權力分配,而有挾多數人意見、犧牲弱勢族群的疑慮,這樣的民主 體制並未提供任何過程可藉以改變公民對於權力分配的看法,少數族群將 有可能成為被消音的族群。

(三)對象徵式民主參與的不滿

在代議民主及多數決的制度下,傳統的民眾參與模式弱化為象徵 式的參與,例如「民意調查」受訪者並沒有接收到充分的資訊,彼此 之間也缺乏討論;「說明會」只是單向傳播的政令宣導,民眾所接觸到 的資訊常是片面的政策說明,而非多元觀點,且民眾彼此之間、民眾 和負責說明的政府官員和專家之間,也缺乏對話與溝通;「公聽會」

(public hearing)的參與者之間並沒有進行知情的討論與對話,也不 必產生結論。這些傳統的民眾參與模式,使得民眾在民主之下只是「被 告知」的對象,而沒有真正的實質參與。

第二章 空間、權力與審議式民主

有鑑於現今民主制度的種種缺失,1990 年代初期,許多西方學者開始 推展審議式民主的理論與實務,期望所有受到政策或法律影響的民眾,都 有直接參與決策過程的對話、溝通機會,而使政策決定更具正當性,並且 強化決策品質。也就是說,審議式民主是改良式的民眾參與模式,透過公 民在理性、反思以及公共判斷的條件下,共同思索公共問題以及公共議題 的解決方案。這種改良式的民眾參與模式,可以強化一般民眾對公共事務 的了解,提高民眾參與公共政策的能力與意願,並透過公民間持續的理性 聆聽、思考與公開討論不同的價值、觀點、利益,對各種不同備選方案的 相關論述與政策結果作審慎考量,最後朝向共善(common good)的方向 前進,尋求集體的公共利益(杜文苓、張國偉、吳嘉純,2009:71)。

二、審議式民主的意義與內涵

(一)審議式民主的意義

嚴格來說,審議式民主並非是一個理論,它包含了紛雜並且持續變化 的概念和實踐方式。審議式民主自 1980 年代起,經過大量的研究與實踐 後,近三十年來的理論研究與實務運作已有豐碩的研究成果,但目前對審 議式民主尚沒有一個明確且統一的定義,甚至連原文「deliberative

democracy」與「discursive democracy」亦有相互替用的情況,例如美國政 治學家 John S. Dryzek 偏好使用 discursive 一詞,這是因為 Dryzek 認為 discursive 承襲了 Foucault 與 Habermas 對於 discurse 的討論,而且概念上 較為精確、更能反映出審議式民主的本質(林子倫,2004:181-182)。而 中文對於「deliberative democracy」也有不同的翻譯,如陳俊宏(1998)、

江宜樺(2001)、林子倫(2004)、蔡宏政(2004)、黃東益(2008)、黃競 涓(2008)、劉正山(2009)翻譯為「審議式民主」,陳東升、林國明(2003)、 陳東升(2006;2010)、林國明(2009)、范雲(2010)翻譯為「審議民主」,

許國賢(2000)翻譯為「商議式民主」,謝宗學(2005)翻譯為「商議民主」

20

本研究列舉各學者對審議式民主的定義如表 2-1。本研究對於審議式 民主的初步定義,係參考 Elster 的方式,將審議式民主拆解為兩個概念,

即「審議」與「民主」。在「民主」的概念中,強調受到決策所影響的公民 們,應該要有機會來影響政策,政策決定不應該操之在少數菁英手裡,公

20 謝宗學翻譯為「商議民主」的理由是認為,該理論的核心乃是要求受政策影響者要充 分論辯的過程,多元觀點間要不斷地討論,尋求說服對手,因此,「商議」一詞比「審議」

更為貼切,也減少審議一詞帶有參與者間不對等的權威意涵(見 Amy Gutmann and Dennis Thompson 著、謝宗學、鄭惠文譯,2005:審訂序)

民們應該主動、積極參與公共事務;在「審議」的概念中,強調公民們在 參與公共事務時,應該透過相互論理的討論過程,來形成意見(林子倫,

2008:3)。

表 2-1:各學者對審議式民主的定義 提出者 定義

Amy Gutmann

& Dennis Thompson

一種政府形態,其可促使自由而平等的公民(及其代表 們),提出互相能夠接受且普遍可以相信的理由,來為 各種決定辯護,其目的在於達成對當前全體公民具有約 束力,但未來仍可接受挑戰的各種討論。(Amy Gutmann and Dennis Thompson 著、謝宗學、鄭惠文譯,2005:7)

Joshua Cohen 公民視彼此為平等的個體,在自由公開論理的條件下,

以公共證成(public justification)的方式,凝聚共識以 尋求公共福祉,共同做出集體決定。(Joshua Cohen 著、

李宗義、許雅淑譯,2010:260)

James Bohman&

William Rehg

(1997)

具正當性的法律制定,必須是立基於公民們為求共善

(common good),而以平等、公開的理性思慮與辯論所 達成之共識。(James Bohman and William Rehg 著、蔡 宏政譯,2004:175)

John Elster

(1998)

所有受到決策所影響的公民或其代表,都應該能夠參與 集體決定,而這集體決定,是經由公共論理的方式來形 成。(John Elster 著、林子倫譯,2004:182)

林國明、陳東升 公民的政治參與應該在資訊充分、發言機會平等與決策 程序公平的條件下,對公共政策進行公開的討論,提出 合理的方案或意見來說服別人,同時也在同理的立場上 來聆聽、理解別人的意見和關切;透過相互論理的公共 討論,較佳的議論得以勝出成為政策主張。(林國明、

陳東升,2005:1-49)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審議式民主強調公民是民主體制的參與主體,應該積極促進公民對公 共事務的參與,而公民的政治參與,也不應只侷限在投票、陳情、請願、

社會運動,參與者應該在資訊充分、發言機會平等、與決策程序公平的條 件下,對公共政策進行公開討論,並以說理的方式,提出可行方案或意見

(審議民主實務工作坊,2005:iii)。

(二)審議式民主的內涵

第二章 空間、權力與審議式民主

當代審議式民主概念深受 Jurgen Habermas 溝通行動理論的影響。在 Habermas 的溝通行動理論中,「公平」與「能力」是理想溝通情境的兩個 核心概念。「公平」是指每一個行動者在政策議題討論時,必須可以自由出 席、提出論述、辯論及作決定;「能力」是指參與者在合理能力內,根據其 所具備的知識與資訊,儘可能地對議題進行了解與達成一致意見,參與者

當代審議式民主概念深受 Jurgen Habermas 溝通行動理論的影響。在 Habermas 的溝通行動理論中,「公平」與「能力」是理想溝通情境的兩個 核心概念。「公平」是指每一個行動者在政策議題討論時,必須可以自由出 席、提出論述、辯論及作決定;「能力」是指參與者在合理能力內,根據其 所具備的知識與資訊,儘可能地對議題進行了解與達成一致意見,參與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