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六章 結論、建議與未來研究事項

第二節 建議

針對上述民間力量在操作審議式民主時所面臨的挑戰,本研究認為問 題的主要癥結在於:現行體制不備,以致於審議式民主在回應議題的力道 極為有限。因此嘗試設計出將審議式民主融入現行制度的方式,因為唯有 透過制度的運作,才能讓審議式民主的討論過程透明化,並且適當地嵌入 現今的理性規劃體制。

一、審議式民主制度化:計畫確定程序前之聽證

長久以來,臺灣一直缺乏對於計畫形成過程的關注,僅於行政程序法 第 163 條及 164 條瞥見關於「行政計畫」的規定。行政程序法第 163 條所 定義行政計畫「係指行政機關為將來一定期限內達成特定之目的或實現一 定之構想,事前就達成該目的或實現該構想有關之方法、步驟或措施等所 為之設計與規劃。」。行政計畫之確定程序則規定於第 164 條第 1 項:「行 政計畫有關一定地區土地之特定利用或重大公共設施之設置,涉及多數不 同利益之人及多數不同行政機關權限者,確定其計畫之裁決,應經公開及 聽證程序,並得有集中事權之效果。」。也就是說,計畫確定程序之作用在 於藉程序之參與及進行,使計畫能集思廣益,考慮更為周詳,使最終確定 之計畫內容合理妥善,俾於具體實施計畫內容時順利可行,而達到預定之 目標(廖義男,1994:2)。然而,行政程序法於擬定階段時,政府考量計 畫確定程序的規範與目前行政體制及行政文化差距甚大,故未納入行政程 序法規範,僅於行政程序法第 164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行政計畫之擬訂、

確定、修訂及廢棄之程序,由行政院另定之。」,而使得民眾參與依舊只是 個口號。

從以上的說明可以得知,一定地區之空間規劃或開發計畫,如涉及多 數不同利益之人及不同行政機關之權限時,需要經過一定法定程序予以確 定,此即計畫確定程序。其中一項重要的程序為「聽證」,相較於僅有諮詢 功能的公聽會、座談會,聽證扮演著維護正當法律程序的角色,行政程序 法亦就聽證訂有嚴格的操作程序,而使得聽證具有較高的法律效力。因此,

若能將審議式民主精神納入空間規劃或開發計畫中,於計畫確定前加入聽 證的程序,讓聽證會成為民眾參與的法定管道,透過聽證的程序,讓不同 權利關係人一起討論該政策或計畫實施後可能產生的影響,以彚整、溝通 及協調不同意見,將可大為提高審議式民主於回應議題的力道。

二、審議式民主制度化:整合進入立法機關之監督機制

從臺灣歷年所舉辦的審議式民主會議(詳見附錄 1)可以發現,審議 式民主的執行單位多為行政機關、學術及社區團體,而行政機關對於審議 結果是否參採,仍以其原有的官僚決策體系為主,且民眾本身對審議式民 主的期待尚未建立,無法將審議的力量轉為民主壓力加諸於公務體系(黃 東益,2008:84-85)。因此本研究認為審議式民主制度化的方式之二,則 是將審議式民主整合進入立法機關的監督機制中,此將比由行政機關所主 導的審議式民主更具民意正當性、中立性及永續性。

本研究設計的具體做法為:將一個能夠發動審議式民主會議的單位予 以制度化,例如在中央及地方議會成立獨立的評估委員會,該委員會的預 算由行政部門編列,每年編列固定的預算以持續推動審議式民主討論,但 也接受民間社團及學術團體的贊助,以解決本研究前述所提「三、耗時耗 力、資源匱乏」的困境。而這一個獨立的評估委員會,成員必須包括經濟、

科技、社會、政治等領域的代表,共同負責界定議題、選擇重要的議題、

公佈審議報告,議題決定之後,再將不同的議案發交給民間學術或公正單 位進行審議式民主會議。由於評估委員會是向立法機關負責,因此民間學 術或公正單位所進行的審議式民主會議均在中央、縣(市)議會中舉行,

其作業流程必須制度化且全部透明,讓民眾可以得知會議的流程、細節與 紀錄,而且評估委員會必須向中央、縣(市)議會提出審議結果的結論報 告,當立法機關所做的決策與審議結果相違時,必須提出政策說明以說服 廣大的民眾;而立法機關也可以藉由審議式民主的結論,鞭策行政機關的 政策施為更貼近民眾所需,促使行政及立法部門建立回應機制,針對會議 結論做出具體回應,說明是否採行會議的建議,若不採行,理由何在?賦 予政府部門政治責任,此將可解決本研究前述所提「六、政府部門對於會 議結論不回應」的問題。

由於將審議式民主整合進入立法機關內的獨立委員會,長期將可累積 充實的政策資料庫,縱使是不同單位在不同時間,針對相似議題舉辦審議 式民主會議,皆可由此一獨立的委員會獲取所需資料,達成資源共享,並 解決本研究前述所提「二、資訊取得困難」的問題。

本研究設計的評估委員會成員廣納不同領域的代表,且其並非直接執 行審議的單位,因此從議題的決定到會議的舉行,不是由同一群人所發動 的,也非由少數委員所能把持的黑箱作業,此將可解決本研究前述所提

「四、多元觀點整合不易」的困境。由此,委員會發交給民間學術或公正 單位進行的審議式民主會議,其公正性與獨立性自然大幅提高,促使民眾

第六章 結論與未來研究建議

與專業者互動,共同找出民眾所期待的發展藍圖,將可逐步修正不符合民 眾與時代之法令或規劃,且民眾將可預期會議結果會受到行政及立法機關 的重視,而提高民眾參與的誘因,此可解決本研究前述所提「一、被動式 的參與」的問題。某項議題經過公民審議後,若有需要,仍能繼續委外舉 辦各種型態的審議式民主活動,且可援引先前舉辦的成果,持續深化討論,

此將可解決本研究前述所提「五、持續性備受考驗」的困境。

至於舉辦審議式民主的時間點,本研究認為如果是行政機關所提出的 空間規劃案,可以在研擬開發計畫後、立法機關進行預算審議前舉行,以 審議式民主會議來進行政策溝通與資訊交流,立法機關也可依會議結果監 督該開發案的預算編列。如果不是涉及編列年度預算的空間規劃案,如民 間發動之都市更新,則可以在劃定更新地區前以及擬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 前,以審議式民主會議讓居民有參與表達意見的機會,進行雙向溝通,讓 民眾參與的機制更加完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