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我國行動通訊產業之發展與未來走向
第二節 對我國政府與業者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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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者支持,始可能大規模之進入商轉。若 WiMAX 僅能一直存在於小眾市場,將 很難期待其在未來能夠與眾人選擇之 LTE 作競爭。此觀先前 WiMAX 最主要之 支持者英特爾之離去,以及目前唯一取得 WiMAX 執照之遠傳電信,表態 4G 將 採 LTE,即可得知,LTE 已確定成為 4G 之主流技術。我國政府自 WiMAX 轉向 LTE 技術,已為不得不然的政策。
第二節 對我國政府與業者之建議
有鑑於未來行動通訊產業將採用 LTE 的趨勢已大致底定,我國政府先前壓 寶於 WiMAX 技術之決定,勢必有所改變以因應當前國際市場潮流。以下擬對台 灣廠商與標準組織之關係、WiMAX 廠商界接 LTE 之可能,以及協助既有 WiMAX 業者架構新的營運模式,整理前述意見,來分別就政府及我國廠商提出建議。
第一項 對我國政府之建議
第一款 探詢與大陸共同制訂 TD-LTE 標準之機會
目前大陸極希望與我國業者共同建立 TD-LTE 技術設備之供應鏈,台灣政府 實應把握大陸所釋出之商機,推動政策鼓勵業者積極參與 TD-LTE 技術研發,建 構 TD-LTE 設備、晶片、終端測試實驗網,縮短開發時間與投入市場之時程,並 合作建立 TD-LTE 系統整合平台。
此外,台灣政府可檢視先前進行 M-Taiwan 計畫之經驗,擷取此等發展模式,
作為與大陸合作時之技術發展機制,並探詢兩岸共同成立 TD-LTE 之技術平台之 機會,以促進我國業者能夠與大陸共同制訂 TD-LTE 標準,藉此整合兩岸之資 源,提供完整解決方案輸出至其他國家,期待將來有機會在 4G 中,我國廠商能 夠佔有一席主導之地位。
第二款 協助業者成立區域性之通訊標準平台
政府可協助我國業者成立區域性通訊標準論壇或技術規格討論平台,提供一 客觀的第三者單位供行動通訊國內外業者參與及交換意見。如此,一方面可幫助 國內業者瞭解行動通訊市場的需求與動向,另一方面亦可成為與國外標準制訂組 織界接的平台。使我國業者得以有系統而規律的方式來交換資訊及分享彼此對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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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0。 業發展的貢獻
其實 M-Taiwan 計畫成立之立意良善,我國政府投注眾多成本於該計畫,並 與業界合作發展 WiMAX 技術標準。使得我國業者終於有機會正式參與國際標準 組織,並有決定標準規格之權利。此等難能可貴的經驗,並不會因為未來主流為 LTE 而顯得無價值,由此反而可看出政府若能有計畫及規模的協助業者與世界技 術標準界接,透過我國廠商之設備製造能量及技術研發能量,我國未必永遠僅能 處於技術資訊末端之位置。藉由複製此推行模式的優點,同時改善其中的瑕疵,
作為協助我國通訊業者與世界技術標準界接的方法,實為目前的因應之道。
第三款 協助 WiMAX 業者接軌 LTE
由於未來 4G 發展已大致底定將以 LTE 為主流,國內 WiMAX 營運商及製造 業者皆已考慮與 LTE 接軌之問題。據此,政府實應正視市場傾向 LTE 技術發展 的現實問題,並試圖就既有 WiMAX 設備投資,輔助營運商與製造商尋求與 LTE 接軌之機會。此外,政府政策在轉換上,不僅應考量風險管理,更應思考應變之 空間與速度。
目前政府相關單位應該全面思維的重要議題,即是如何協助WiMAX業者接 軌發展LTE,而國內WiMAX業者轉型發展LTE(TD-LTE)正面臨幾個挑戰,包 括網路建置門檻(全台達到 70%人口覆蓋率)、整併門檻與頻譜發展技術中立,
使得WiMAX業者得以順利發展LTE491。
第一目 協助 WiMAX 整併並發展新的營運模式
面對目前台灣WiMAX用戶數不足、發展緩慢的現狀,可透過促進業者整併 的方式,來迅速達到規模經濟,健全業者營運以達到善用資源之目的。惟受限於 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所頒佈之「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管理規則」規定,各家業者 之基地台,必須在 5 年內達 70%的覆蓋率492,這樣的目標即成為各家業者合併
490 參見涂旭志,註 461 文,頁 119-120。
491 參見林淑惠、林祝菁,〈遠傳:4G採LTE〉,工商時報,2011/6/3。
492 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管理規則第六十六條規定:「 經營者自取得籌設期間系統架設許可之日起五 年內,其基地臺之電波涵蓋範圍應達營業區域人口數百分之七十,且其營運區域應逾營業區縣市 之過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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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前提。惟目前建置WiMAX基地台人口涵蓋率最多僅 20%,使得各家業者在營 運上面臨極大困境。對此,有業者即呼籲政府將「室內涵蓋率」放寬為「室外涵 蓋率」,以利業者整併。目前威達雲端、威邁思、大同電信亦支持整併493。
政府若可積極輔助WiMAX現存業者整併為 2 至 3 家,亦即透過政府之力量,
促進WiMAX商業整合環境,則WiMAX新的產業營運模式即可能正式建構產生。
WiMAX技術可運用於防災通信指揮、緊急醫療、警政安全等範疇。譬如,日本 之UQ電信公司的WiMAX服務在日本 311 地震時,即有效扮演救災角色。對此,
我國政府可將WiMAX作為政府相關機關預警系統,作為未來WiMAX可能之營運 模式之一,為其發展尋找新的出路494。
第二目 採取頻譜中立政策
就頻譜發展部分,因WiMAX業者目前取得的頻譜,正好是全球發展TD-LTE 及LTE技術所使用的頻譜,因此,建議國家通訊委員會能落實頻譜技術中立原 則。我國政府應整合既有行動寬頻頻譜資源,提出符合公平與效率的下一代通訊 頻譜政策,對於目前仍在測試階段之各個技術,因測試所需之頻譜資源,多數仍 留給WiMAX電信營運商和相關實驗網路使用,而LTE實驗網路使用之FDD LTE 2x35MHz頻段,仍與M-Taiwan WiMAX實驗網路重疊;3GPP組織對於LTE FDD/TDD可用頻譜,規劃之區段,亦與我國既有WiMAX電信營運商正在營運之 頻段重疊495。因此,針對這些頻譜資源管理問題,我國政府當思中立的有效解決 之道。
第三目 應用 M-Taiwan 之發展經驗於推行 LTE 技術
此外,我國政府得以過去發展WiMAX技術的Motorola為借鏡,Motorola先前 投資於WiMAX技術投注許多成本,且其過去並未涉足TD-SCDMA及TD-LTE領 域,然卻可在上海世博入選為中國移動世博TD-LTE體驗網設備提供商。全球僅 中國的華為及外商Motorola成為入選示範業者。對此,Motorola表示:
493 參見註 473 網站。
494 參見林淑惠,〈WiMAX整併 王振堂促加把勁〉,工商時報,2011/5/30。
495 參見鍾榮峰,註 484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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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D-SCDMA的後續演進技術TD-LTE與WiMAX有相似性,我們在WiMAX方面 過去的經驗、平台,有 70%左右可以重複使用在TD-LTE的開發上面。也就是為 什麼我們在TD-LTE方面可以走得這麼快的一個重要原因496。」
面對在 LTE 技術規格中,處於落後的我國政府,當可複製先前 M-Taiwan 全 力支持 WiMAX 標準的模式,迅速吸引國際大廠之投資,並積極把握住大陸 TD-LTE 所釋出之機會,藉由複製過去發展 WiMAX 標準之經驗來推廣 TD-LTE 技術,以及尋求 WiMAX 平台能夠重複被使用於 TD-LTE 之開發上。如此,我國 先前對於 WiMAX 之投資,即不會白白浪費。
我國WiMAX技術佈局完整,無論產品或技術,皆與外國大廠有充分配合之 經驗。LTE-Advanced與WiMAX技術皆有重疊之處,政府實應在WiMAX發展仍 領先LTE技術的現在,思考轉型之道,積極佈局LTE-Advanced技術,作為往後產 業發展之走向497。
第二項 對我國行動通訊業者之建議
台灣廠商先前一直扮演國外大廠技術追隨者之角色,是故,在行動通訊標準 領域中,短期內主要面對的仍為關鍵專利授權的問題,而長程觀之,應設法在將 來能夠進一步影響標準組織之訂定方向,並與國際大廠技術接軌,以之作為目標。
第一款 智慧財產政策走向
首先,應積極掌握行動通訊發展趨勢,瞭解自己公司係定位於行動通訊產業 之上、中,或下游地位?並搜尋相關之標準組織,分析加入標準制訂組織之必要 性。重點在於必須在早期即完整掌握產業資訊,並應積極蒐集領導大廠之技術策 略佈局,從中尋求其將來可能產生之需求,而加以因應。
第二,對於具有技術實力之廠商,如聯發科、HTC,建議應加入重要通訊標 準制訂組織,除掌握產業脈動外,尚取得就其技術提案為標準規格之機會,並可
496 聚亨網新聞中心,〈摩托羅拉高管:WiMAX技術 70%可用於TD-LTE〉,2010/6/4,
http://news.cnyes.com/Content/20100604/KC9T19YWWU637.shtml (最後瀏覽日:2011/6/18)。
497 參見林英杰,〈台灣與全球WiMAX及LTE發展策略之分析〉,逢甲大學國際經營管理碩士學位 學程之碩士論文,2010 年 6 月,頁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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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計畫的申請專利,一旦其技術被選為標準之一部,對其未來產品之製造,即享 有成本及技術優勢,並可在組織當中透過最新訊息之交換與取得,作為其專利技 術早期佈局之方向。
第三,有鑑於關鍵專利在判斷上涉及眾多考量因素而極為複雜,且仍無法排 除將來被法院認定為無效專利之風險。我國廠商無論在授權或購買關鍵專利上,
應盡量向具有技術實力之知名領導廠商取得技術,以避免日後遭到專利無效之主 張。此外,其取得授權之權利金對價及購買價額上,我國廠商應花費更多資源來 進行確認,以免付出顯不相當之權利金對價。。
第四,對於未加入國際標準組織之台灣廠商,基於契約相對性原則,我國廠 商在面對關鍵專利權人不合理之權利金條件時,可能難以主張其已違反先前之契 約承諾,惟若其係在美國涉訟,或可試著就允諾禁反言理論來主張,要求關鍵專 利權人必須對其履行先前之 FRAND 承諾。而對於已加入國際標準組織之台灣廠 商,則其地位即為「利益第三人」,在美國契約法下,享有對關鍵專利所有人契 約履行之直接請求權,得成為適格之訴訟主體。
第二款 行動通訊技術之推行策略
台灣廠商於網通設備之製造實力強大,數項網路通訊產品更為全球前三大生 產者,此對於全 IP 之 4G 產業發展而言,為一明顯之助力,我國業者應把握此
台灣廠商於網通設備之製造實力強大,數項網路通訊產品更為全球前三大生 產者,此對於全 IP 之 4G 產業發展而言,為一明顯之助力,我國業者應把握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