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行動通訊標準授權現狀對我國業者之啟示

第五章 我國行動通訊產業之發展與未來走向

第二節 行動通訊標準授權現狀對我國業者之啟示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design around),然智慧型手機已是現行趨勢,各家廠商發展這塊領域已是不 得不然之事460,我國廠商若不願再處處受制於Qualcomm,目前也僅能寄託於 4G 的技術標準上。

第二節 行動通訊標準授權現狀對我國業者之 啟示

行動通訊終端之運作,有賴整體產業鏈之串起,包含晶片、終端設備、

基地台內之關鍵技術整合。其中串起該條線最重要者,即為由標準組織所制訂,

供產業遵循之一致的通訊技術規格。而在現今行動通訊標準逐漸邁向 4G 的後 3G 時代,民眾對行動設備之需求已遠超過語音、文字功能,相關行動數據之應用及 數位內容服務,皆為將來發展之重點,行動通訊領域之產值與發展潛力實不容小 覷,一旦所支持之技術標準規格被推行至各地,隨之而來的將是龐大的商業利 益。台灣廠商先前一直扮演國外大廠技術追隨者之角色,是故,在行動通訊標準 領域中,短期內主要面對的仍為關鍵專利授權的問題,而長程觀之,應設法在將 來能夠進一步影響標準組織之訂定方向,並與國際大廠技術接軌,以之作為目標。

第一項 應有效掌握行動通訊標準規格之完 整資訊

技術一旦標準化,即可使得業界廠商有效率的運用手中資源作研發,不同廠 商之產品亦可在不同網路上作界接,而擴大產品在全球市場之相容性461。也因 此,符合標準規格之產品,始會具有商業化的價值。我國通訊廠商以設備製造為 主,其中內含之技術,仍有賴國外專利權人授權,對於即將進入的 4G世代,尤 其是LTE標準,內部關鍵專利持有者目前表態將收取之累積權利金亦可能超過終

460 智慧型手機目前的市占率雖不高,但其創造出的營業利潤卻是一般feature phone所望塵莫及。

宏達電在 2009 年的營業利潤達 7.9 億美元,遠比SONY ERICSSON和MOTORLORA的營業虧損 分別高達 12.5 億美元及 9.8 億美元要傑出許多,甚至直逼手機出貨量是宏達電 10 倍的LG手機部 門。參見謝富旭、林宏文,<2010 年智慧型手機成長大爆發 股王爭霸 蔡明介、王雪紅的關鍵戰 役>,今周刊,第 693 期,頁 86。

461 參見涂旭志,3G的技術標準與專利聯盟,政治大學智慧財產研究所碩士論文,頁 108,2006 年。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端商品淨售價之 10%462之情形,對於未有任何技術含量之廠商而言,其毛利率 將會大幅被剝削。

我國廠商若能積極掌握行動通訊發展趨勢,在早期即完整掌握資訊,縱使受 限於資本實力或技術人才之資源有限,無法迅速建立起掌有關鍵零組件技術之地 位,至少也能藉由組織訂定標準之過程,瞭解產業的動態。更甚者,能夠藉此得 知領導大廠之技術策略佈局,尋求其將來可能產生之需求,而加以因應。

第二項 即早安排專利佈局之重要性

Motorola 在 2G 時代的 GSM 標準制訂早期,即積極佈建 GSM 規格之關鍵專 利佈局,而在 GSM 開始商用時,嚐到主宰整個 GSM 標準產業地位之果實。現 今標準制訂組織皆有較完整之 IPR 政策規範,故雖不至於再使單一廠商坐享全部 資源,然由 Motorola 的例子,可看出對標準規格技術相關之專利,作早期佈局,

對個別廠商顯得非常重要。

我國著名手機製造大廠HTC即曾因未即時加入標準制訂組織,當在內部發現 符合市場需求之技術,而欲進行相關專利佈局考量,故加入標準制訂組織後,始 得知該技術早已被標準組織採為標準,此時再制訂專利佈局策略已顯得為時已晚

463。因此,對於我國具有技術實力之廠商,如聯發科、HTC而言,加入標準制訂 組織,除掌握產業脈動外,尚取得就其技術提案為標準規格之機會,並可有計畫 的申請專利,一旦其技術被選為標準之一部,對其未來產品之製造,即享有成本 及技術優勢,甚至一旦成為關鍵專利,即擁有更多與他人交互授權之籌碼,除了 增加公司將來之授權談判地位外,亦擔保自身不會被排除於封閉的市場以外。

第三項 充分掌握關鍵專利價值與 FRAND 原則 之實際應用方式

我國廠商在技術價值鏈上,多將自身定位為技術之被授權者或購買者,故有 關關鍵專利價值之認定,及 FRAND 條款之應用,對於我國廠商而言,即顯得重

462 參見本論文第四章部分介紹。

463 參見李正宗撰稿,〈網路通訊國際標準 提高產業價值〉,2010-10-28/經濟日報/A23 版/網路通 訊標準制定研討會。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要。是故,下述乃站在我國多數廠商之角度,搭配本論文先前論述之結論,試圖 為我國廠商作最大化利益之考量。

第一款 關鍵專利價值判斷上之重要性

由本論文前述對於關鍵專利擁有者之整理資料觀之,國際通訊設備大廠,無 論是晶片廠商或手機製造商,在 2G、3G,以及即將進入之 4G世代中,其往往 亦為關鍵專利擁有者。這樣的情形,主因在於此類廠商擁有豐富的資本實力及技 術人才,可在標準制訂過程中,對技術規格之制訂方向投入龐大研發資源及技術 實力464

我國廠商若受限於經費或成本考量因素,短期內除了取得授權外,仍可考慮 直接向擁有眾多關鍵專利組合之廠商直接購買所需之關鍵技術,蓋此可直接省下 龐大的研發及參與標準組織之成本465。此時,對於關鍵專利價值之掌握即顯得重 要。如何與關鍵專利持有人進行授權談判,將影響公司營運之成本運作。

然而,如本論文第四章有關「關鍵專利」一節討論所述,關鍵專利在認定上,

其實別具爭議。如ETSI組織網站上之關鍵專利,乃依據專利權人自行揭露所得,

除外部研究機構對其價值所作之檢視報告外,尚無其他判斷依據。而關鍵專利在 判斷上實涉及眾多考量因素而極為複雜,且仍無法排除將來被法院認定為無效專 利之風險。對此,我國廠商無論在授權或購買關鍵專利上,應盡量向具有技術實 力之知名領導廠商取得技術,以避免日後遭到專利無效之主張。此外,其取得授 權之權利金對價及購買價額上,我國廠商實應花費更多資源來進行確認,若本身 無判定資源,亦可委由外部專業機構進行評估466

第二款 FRAND 條款應用上之重要性

由於專利授權為介於專利所有人與被授權人間之商業行為,而標準制訂組織

464 參見涂旭志,註 461 論文,頁 112。

465 HTC先前即以 7500 萬美元之價額,向全球行動通訊基礎設施供應大廠ADC

Telecommunications買下全球 82 件專利,及 14 件申請中行動通訊技術專利,有助於其未來進入 4G行動通訊領域之發展。參見謝佳雯 黃晶琳,〈攻 4G行動通訊技術,宏達電砸 22 億買專利〉,

2011-04-03/經濟日報/A3 版/台股聚焦。

466 參見前註,頁 113。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通常將己身定位為「技術標準組織」而不願涉及當事人之其他紛爭,加上怕事前 介入過深而面臨違反競爭法規範的問題,故標準組織多不願直接介入成員間之授 權談判。惟為基本維護各成員能夠合理取得所需技術之管道,其在 IPR 政策中仍 會設有最基本的 FRAND 授權條款,作為雙方之協商依據,此部分已如前述,故 不再贅列。

大多數的台灣廠商並未加入國際標準組織,故基於契約之相對性,除非該標 準組織之 IPR 政策,要求關鍵專利所有者必須向會員及「非會員」以 FRAND 原 則授權,否則我國廠商在面對關鍵專利權人不合理之權利金條件時,實難以主張 其已違反先前之契約承諾,除非得以在美國涉訟時,成功主張前述之允諾禁反言 理論,使得要求關鍵專利權人必須對其履行先前之 FRAND 承諾。而對於已加入 國際標準組織之廠商,則其地位即為「利益第三人」,在美國契約法下,享有對 關鍵專利所有人契約履行之直接請求權,而得以成為適格之訴訟主體。

是故,對於台灣廠商而言,實應瞭解其所涉標準組織中之智慧財產政策,並 對組織成員間對於 FRAND 條款之實際應用方法進行研究,再搭配對標的關鍵專 利價值的判斷,方能作為我方與關鍵專利授權人授權條件談判之考量要素,不應 使國外大廠藉由 FRAND 原則所賦予之模糊空間,作為其向我國廠商收取不合理 權利金之手段。

第三節 我國未來行動通訊產業發展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