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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我國行動通訊產業之發展與未來走向

第一節 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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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結論與建議

第一節 結論

行動通訊標準的演進,自早期 1G 時代直至今日即將進入 4G 時代,通 訊技術越來越發達,過去的語音、文字技術早已不敷現今社會對行動通訊的需 求,雖然 2.5G 時代的 GPRS 已大大改進原來 GSM 上網傳輸的不便,惟整體言 之,上網費用仍偏高且僅適合封包傳輸資料,故無法做到隨時上網的需求。直到 3G 時代的來臨,民眾對智慧型手機需求越來越高,智慧型手機的使用已不再是 商務人士的專利,年輕族群亦要求手機擁有隨時上網、玩遊戲、線上下載等功能,

故在 3G 時代,最大傳輸率已可達到 2Mbps,而正式進入了行動通訊的時代。

然而 3G 時代的技術,仍無法進行即時視迅會議或其他影音寬頻擴大的 加值服務,此部分將寄託於 4G 之行動通訊技術,而真正滿足人們追求高速率、

低成本的行動通訊要求,並且解決 3G 時代無法解決的系統互通問題,達到 ITU 所發佈的 ITM-Advanced 技術標準要求。

每一代之通訊技術,皆有其自有標準,一項技術是否能被採入標準規 格,對於該技術之未來市場地位,所帶來之影響及背後附隨之龐大商機,實不容 小覷。是故,標準制訂組織成員,在標準規格之決定過程,必會有一番角力爭執。

為維護市場之公平競爭,並避免發生專利劫持之風險,IPR 政策之制定,在標準 組織之運作上,即佔有非常關鍵之地位。

行動通訊產業當中,良好且運作得當的 IPR 政策尤其重要。蓋每一世代 的行動通訊規格,皆必須耗費許多的基礎設備成本的建置始能運作,而其中又涉 及營運商、晶片製造者、設備製造商、服務提供者。對於營運商而言,一旦其決 定採取哪一個無線系統作為營運基礎,相關設備一旦開始投資設立,該沈沒的成 本將會使其很難再去建立一個新的系統,進而無法轉換至其他技術系統。因此,

標準的存在能夠便利技術的採行和演進,並便利產品製造商朝與技術相容的方向 作產品研發,標準的存在並能確保營運商的行動通訊系統與不同製造商製造的手 機間擁有無縫的介面及功能。

一旦某一技術成為產業標準規格之一部,該技術擁有者即可能被賦予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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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的產業地位,而所有採取該標準技術生產商品之廠商,皆會被鎖定(lock in)。

若發展該標準之授權平台,未存在完善、有效率的 IPR 政策,將可能賦予關鍵技 術擁有者濫用其獨占該技術市場之力量,導致技術之取得過於昂貴,無法有效降 低產品生產成本,而這些高額成本最後仍會轉嫁到消費市場。如此,將無法有效 達成標準組織的存在,係為了集結眾人之智慧及努力,制訂出可供產業遵循之技 術規格,使技術能夠被有效率應用的宗旨。

最為顯著之例,即為 2G 之 GSM 標準,制訂初期並未出現有效率之 IPR 政 策,而遭到標準組織部分成員濫用制度之缺漏,形成一封閉之技術市場。依前述,

第一支 GSM 手機之累積權利金額即高達 35%至 40%,該市場的主導者 Motorola 透過授權策略,藉由控制僅擁有主要技術之廠商及製造商能與其交互授權的方 式,來形成此等封閉又歧視之市場。

然而,雖然智慧財產政策之制定非常重要,應用上仍須就所有現實狀況 加以權衡,過於執著於權利金上限、禁制令之禁止或三倍損害賠償主張之禁止政 策,可能反而會阻礙可能地關鍵專利擁有者之加入,造成標準制定之困難,亦無 法達成專利法欲鼓勵創新之目的。譬如立意良善之 3G 平台,其建立了獨立的仲 裁機制,期望能解決關鍵專利價值在授權者與被授權者間之評斷爭議,亦制訂權 利金費率上限之制度,期待能解決過高之累積權利金額,造成如 GSM 標準一般 之封閉市場狀態之問題等爭議解決制度。然而,該平台運作成效顯示,參與該平 台授權計畫之公司,僅剩 France Telecom、NTT DoCoMo、KPN、Sharp、Mitsubish Electric、Siemens、NEC、Panasonic、SK Telecom 以及 Toshiba,其在 UMTS/WCDMA 授權之重要性已相對減少。學者 Lemley 與 Shapiro 在 2007 年時估計,對於未進 行交互授權(cross-license)者,執行 WCDMA 標準應支付之累積權利金數額,

大約為每支手機售價之 30%。由此以觀,標準組織之 IPR 政策,制訂上仍須加 入驅使持有龐大關鍵專利組合者,參與該組織動機之元素,必須提供超越其自行 與他方進行授權協商之誘因,否則,一旦標準授權組織缺乏有力之關鍵專利擁有 者之加入,其影響力將大幅減少,而無法達成該組織成立之初衷。

囿於標準組織內,每位成員所代表之利益,以及參與標準組織之動機,

皆不相同,故有關關鍵專利判斷上之爭議,或授權條件之 FRAND 原則爭議,一 直為行動通訊標準之技術授權中,最具爭議之部分,而此亦為 IPR 政策制訂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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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目前 4G 技術在近年內即將進入商業運轉,然而,眾所擁戴的未來主流,亦 即 LTE 標準,卻尚未有任何授權管理之組織出現,由此可以想見,LTE 技術成 熟後,缺少關鍵技術能量之廠商,未來支付高額之權利金額給眾多關鍵專利持有 者仍為不得不然之情事。面對此等可預見之劣勢,本論文提出可透過直接向持有 龐大關鍵專利組合之廠商,購買所需關鍵技術之方式,來增加自己之談判實力,

亦可在購買必要之關鍵技術後,與他關鍵技術持有者進行策略聯盟,藉由成立專 利聯盟之方式,將個別之關鍵專利包裝為一專利組合,統一以包裹授權之方式來 對外銷售,以減少談判成本,並最大化個別關鍵技術之價值。

回歸到標準設定之本質,其目標既然在於為市場帶來效率,並集結眾人 之智慧來推進現有之技術,故在標準規格制訂後之運作上,關鍵專利擁有者,應 站在當時市場環境走向之角度,來考量其授權條件之合理性。其收取之權利金數 額,除了作為投資之回收外,仍不應忘記其之所以能夠成為關鍵技術持有人,而 在該標準領域享有獨占之地位,乃係因他人對其所為 FRAND 原則承諾之信任,

以及對其技術之肯定。故對標準組織所為之 FRAND 授權承諾,即包含以一定條 件之退讓,來成就標準組織設立之目的。

在涉及龐大利益之行動通訊領域內,技術領導者若能實踐前述想法,或 許即可改善自 2G 以來,所費不貲之授權狀況。惟觀察歷來之授權發展,對於手 中未握有強勢技術之台灣廠商,或許仍僅有向他人購買關鍵技術,或自行研發一 途,始能長久扮演行動通訊產業中之要角。否則,僅能以下游之代工業者切入,

透過壓低製造成本,來提升營業之毛利率。當然這背後所帶來的不利益,仍是繼 續受制於國外大廠、手機產業的興衰,並面臨他人以專利侵權作為商業攻擊武器 時,成為箭靶之風險。

為扭轉台灣廠商先前因受制於技術能量不足,僅能從終端切入行動通訊 產業之命運,政府先前提出 M-Taiwan 計畫,壓寶於 WiMAX 之決定,就目前之 行動通訊趨勢一面倒向 LTE 技術觀之,似乎我國當初押注於 WiMAX 技術所得 之結果未如預期。WiMAX 是以網通概念起家,其技術設備無法立即由現有之傳 統電信大廠沿用,在考量到既有利益與效率下,可以想見一般電信業者仍會選擇 僅需將既有設備升級,即可進入 4G 門檻之 LTE 技術。

如前所述,標準技術欲進入商用運轉之前提,在於必須獲得足夠之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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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者支持,始可能大規模之進入商轉。若 WiMAX 僅能一直存在於小眾市場,將 很難期待其在未來能夠與眾人選擇之 LTE 作競爭。此觀先前 WiMAX 最主要之 支持者英特爾之離去,以及目前唯一取得 WiMAX 執照之遠傳電信,表態 4G 將 採 LTE,即可得知,LTE 已確定成為 4G 之主流技術。我國政府自 WiMAX 轉向 LTE 技術,已為不得不然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