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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我國《資源循環冺用法》草案之介紹

第四章 我國廢棄物管理相關政策與法制之檢討與建議 78

第四節 對我國《資源循環冺用法》草案之介紹

第一項 《資源循環冺用法》草案─立法研擬《廢棄 物清理法》與《資源回收再冺用法》雙法 整併修正

從上述兩法規範競合所引發的問題可知廢棄物的避免、減量、回收再 利用以及最終處置屬於一連續不可全然割裂的過程。我國目前對於廢棄物 與再生資源分別訂定有《廢棄物清理法》及《資源回收再利用法》予以管 理,但因《廢棄物清理法》仍以「廢棄物」嚴格管理的角度來管理所有人 放棄之物質或物品,而《資源回收利用法》對於節約自然資源之使用、減 少廢棄物之產生,促進物質回收再利用等,規範了基礎架構。但是各界認 為再生資源回收再利用的經濟及技術可行性之要件隨著市場因素及時空 轉換更迭,當廢棄物與再生資源管理系統不一致,則廢棄物之管理產生若 干部分有相互競合之情形,反而使業者於適用上產生困擾410。蓋因資源回 收再利用的有效推動,需取決於廢棄物之有效管理;而廢棄物之管理,則 需考量相關基礎資料之建立、技術之評估、廢棄物資源化產品之規劃管理 及健全法制作業等,有賴於相關部門依其性質規劃具體之廢棄物減量回收 再利用方案,兩者的有效運作相互配合,有賴法令推動施行,方能達成廢 棄物之減量與回收再利用最大化及處置最小化之目標411

是故立法者乃整合《廢棄物清理法》及《資源回收再利用法》之原有 部分規定,將廢棄物優先認定為資源,並配合我國「零廢棄」政策,提倡 以綠色設計、綠色生產、綠色消費、綠色採購、源頭減量、再使用、資源

410 參照陳雄文,廢棄物清理法與資源回收再利用法二法合一修正構想,資源化產業資訊,第 23 卷,2005 年 4 月,頁 2 以下。

411 參照張菀倫,喻南華.丁執宇採訪,便「廢」成寶 化「棄」為材─行政院環保署廢管處陳 雄文處長暢談我國零廢棄物施政願景,永續產業發展雙月刊,第 20 期,2005 年 4 月,頁 4 以下。

回收及再生利用等方式,減少原料資源之使用,促進資源有效循環利用,

以逐步達成零廢棄目標。加強原有資源再生之規範及有效管理廢棄物之清 理,整併「廢棄物」及「再生資源」,將拋棄之物體皆視為具有資源性之

「廢棄資源物」,並落實責任回收物之延伸生產者責任制度,研擬《資源 循環利用法》草案,全文共計十一章,分別為:總則、產品環境友善化管 理、廢棄責任物管理、廢棄資源再生管理、生活廢棄資源清理管理、事業 廢棄資源清理管理、廢棄資源輸出輸入管理、清理機構及檢驗測定管理、

環境衛生管理、獎勵及罰則、附則412

有關《資源循環利用法》草案立法制定重點如下: 第一,強化產品 源頭減量,減少原料資源使用並降低環境負荷,包括綠色設計、綠色消費 及採購等。第二,妥善規劃廢棄資源物最終再利用相關設施。第三,加強 廢棄責任物之管理規定,採繳費制為原則,業者自主回收為例外之雙軌 制。第四,促進資源之再生,達成環境資源永續利用。第五,廢棄物清理 責任之重新檢討,建立合理之廢棄物清理責任,強化生活廢棄資源及事業 廢棄資源之清理權責及管道。第六,擴大清理機構許可文件之管道對象。

第七,保留原廢棄物管理之「環境保護」及「衛生」精神,增加環境衛生 章節413。第八,明定本法公布後與《廢棄物清理法》、《資源回收再利用法》

之緩衝過渡規定414

第二項 《資源循環冺用法》草案之沿革

我國《廢棄物清理法》的立法目的係為了有效清除、處理廢棄物,改 善環境衛生,維護國民健康,自 1974 年公布後歷經 9 次修正,全文計 77 條條文。《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的立法目的係為了節約自然資源使用,減

412 參照行政院環境保護署,98 年重要施政成果與 99 年未來工作規劃(重要摘要版),98 年 12 月 24 日,頁 10。

413 參照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管處,建立廢棄資源循環型社會環保署擬定「資源循環利用法」草 案,2009 年 12 月 7 日公布。參照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保新聞,網址:

http://ivy5.epa.gov.tw/enews/Newsdetail.asp?InputTime=0981207180329(最後查詢日期:2011/

05/30);資源循環利用法(二法合一)草案公聽會(中部地區)(2009/11/8)、資源循環利用 法(二法合一)草案公聽會(南部地區)(2009/11/14) 、資源循環利用法(二法合一)草案 公聽會(北部地區)(2009/11/4),參照行政院環保署 098 年第四季公聽會,網址:

http://atftp.epa.gov.tw/announce/(最後查詢日期:2011/05/30)。

414 參見《資源循環利用法》草案總說明。

少廢棄物產生,促進物質回收再利用,減輕環境負荷,建立資源永續利用 之社會,於 2002 年 7 月 3 日公布,並於 2003 年 7 月 3 日施行,全文計有 31 條條文。但是實務運作執行上,卻產生兩部法律對於廢棄物的管理有部 分相互競合的情形。為達成環境永續發展的遠程目標,推動廢棄物源頭減 量及回收再利用,建立廢棄物的有效管理是必要過程之一。立法者有鑑於 資源回收再利用的有效推展,須以廢棄物有效管理為前提;而廢棄物的有 效管理,須依靠相關部門依廢棄物之性質規劃具體之廢棄物減量回收再利 用方案,配合法令推動施行,才能夠達到廢棄物的減量回收再利用最大化 與廢棄物處置最小化的目標。《資源循環利用法》草案即是整合《廢棄物 清理法》與《資源回收再利用法》之原有規定,整併「廢棄物」及「再生 資源」,以具有資源性的「廢棄資源物」視之,並將延伸生產者責任制度 納入,草案全文共計十一章,分為別第一章總則、第二章產品環境友善化 管理、第三章廢棄責任物管理、第四章廢棄資源再生管理、第五章生活廢 棄資源清理管理、第六章事業廢棄資源清理管理、第七章廢棄資源輸出輸 入管理、第八章清理機構及檢驗測定管理、第九章環境衛生管理、第十章 獎勵及罰則、第十一章附則,共計有 110 條條文415

第三項 對《資源循環冺用法》草案之檢討

我國《資源循環利用法》草案是為了解決《廢棄物清理法》及《資源 回收再利用法》競合所造成的廢棄物處理兩軌制之間矛盾與衝突而立法,

其立法意旨雖然美善,惟法條對於物質資源的流動管理間欠缺一貫性與整 合性,導致草案所要解決現行法制下的問題似乎不減反增416

第一款 草案條文過於繁複體系紊亂,內容龐雜不易遵行

觀察《資源循環利用法》草案條文略顯粗糙,並未就物質資源生命週

415 參見《資源循環利用法》草案總說明。

416 參照資源循環利用法(二法合一)草案公聽會(北部地區)會議記錄,2009 年 12 月 4 日,

頁 1-15;資源循環利用法(二法合一)草案公聽會(中部地區)會議記錄,2009 年 12 月 8 日,頁 1-8;資源循環利用法(二法合一)草案公聽會(南部地區)會議記錄,2009 年 12 月 14 日,頁 1-7。

期流程用心思量,妥善綿密銜接兩法,可知立法者僅為順應各界朝向合一 修法的聲浪,單純將《廢棄物清理法》與《資源回收再利用法》兩法合併,

使得整部草案猶如拼盤,專有名詞分類與條文複雜,造成適用上疑義。如 草案第 2 條第 1 項第 1 款與第 4 款、第 5 款、第 6 款分別僅就廢棄資源物 與事業廢棄資源物、生活廢棄資源物、有害廢棄資源物加以定義,然草案 中相對於有害廢棄資源物範疇的廢棄資源物並無定義將產生理解上困 擾,故應於第 1 款即作「廢棄資源物;區分為有害廢棄資源物及一般廢棄 資源物,包含……。」修正,方屬通達417。此外,再生依第 2 條第 2 款定 義可知包括廢棄資源物之再使用行為、再利用行為及能源回收行為,然而 僅有可再利用之廢棄資源物依草案第 2 條第 3 款稱為可再生物,則草案中 可再使用之廢棄資源物與經能源回收之廢棄資源物如何稱之產生漏洞。

此外,草案第 2 條這些被定義內的文字還不乏須要再定義者,例如:

同條第 9 款處理包括「中間處理」或「最終處置」,究竟要如何定義。再 者,草案中尚有許多需要環環相扣之處卻未緊密連結,將造成再生資源推 廣困難,不利資源循環利用的推動418。況且草案法條繁多,共計 110 條,

內容龐雜紊亂,即便環保專業人士也無法全盤瞭解接受與執行,更難希冀 企業與社會大眾理解後共同遵守,有效推行419

第二款 法規間整合不足─廢棄資源物的管理與清理流程 規定不明確

420

草案第 2 條第 11 款對責任物定義,規定物品或其包裝、容器經食用 或使用後,產生具有不易清理、含長期不易腐化成分或含有害物質之成分

417 參照臺灣鋼聯股份有限公司,資源循環利用法(二法合一)草案公聽會(中部地區)會議記 錄,2009 年 12 月 8 日,頁 1。

418 參照看守臺灣協會,資源循環利用法(二法合一)草案公聽會(北部地區)會議記錄,2009 年 12 月 4 日,頁 1。

419 參照中龍鋼鐵股份有限公司,資源循環利用法(二法合一)草案公聽會(中部地區)會議記 錄,2009 年 12 月 8 日,頁 7。

420 對照陳慈陽教授《廢棄物質循環清理法》草案版本可看出,陳慈陽教授《廢棄物質循環清理 法》草案第 4 條陳慈陽教授將廢棄物質依性質區分為資源性廢棄物質及須最終處置廢棄物質

,再依資源性廢棄物質與須最終處置廢棄物質之不同,於第三章及第四章明確規定其個別的 清理義務與管理流程。而非如同《資源循環利用法》草案規範「可再生物」、「廢棄資源物」、

「生活廢棄資源物」、「事業廢棄資源物」、「責任物」等不同的管理流程,導致廢棄資源物的 回收再利用與清理流程規範混亂,無法確切掌握並執行有所不同。參照陳慈陽,環境法各論

(二)廢棄物質循環經濟法制之研究,元照出版社,2007 年 2 月,初版 1 刷,頁 213-377。

等性質之一之廢棄資源物,致有污染環境之虞,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 者,為「責任物」。卻於草案第三章廢棄責任物管理章之第 24 條第 1 款規 定「責任物」經食用或使用後產生之「廢棄責任物」,由責任業者負責回 收、清除、再利用、處理。既然已是「責任物」如何經食用或使用產生「廢

等性質之一之廢棄資源物,致有污染環境之虞,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 者,為「責任物」。卻於草案第三章廢棄責任物管理章之第 24 條第 1 款規 定「責任物」經食用或使用後產生之「廢棄責任物」,由責任業者負責回 收、清除、再利用、處理。既然已是「責任物」如何經食用或使用產生「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