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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資源永續冺用與循環經濟法制之介紹

第四節 循環經濟立法

第一項 循環經濟法制的基本概念

第一款 循環經濟法律體系建立的意義

促進資源永續利用是循環經濟理念的主要核心與目的,而循環經濟法 制是達成資源永續利用的重要手段。蓋資源永續利用,有賴於循環經濟理 念的提倡,而循環經濟理念的落實,奠基於循環經濟法律體系的建立,建

131 參照李云燕,循環經濟運行機制─市場機制與政府行為,科學出版社,2008 年 3 月,第 1 版,

第 1 刷,頁 25。

132 參照鮑健強.黃海鳳,循環經濟概論,2009 年 2 月,第 1 版,第 1 刷,頁 45-50。

133 參照夏鵬,循環經濟立法問題研究,2008 年 4 月,山東理工大學碩士學位論文,頁 3。

構一套完善的循環經濟法制體系,是人類社會達到資源永續利用最重要的 手段。自 20 世紀 80 年代以來,經濟發展進入快速增長期,由於過去經濟 社會的發展以資源大量消耗,高度開採作為經濟發展的代價,導致資源產 出率低,利用效能低的後果,與環境生態的矛盾與衝突日趨明顯,生態系 統漸趨衰弱,資源環境問題成為人類經濟社會發展的內在制約要素,成為 永續發展的瓶頸。循環經濟是新的發展模式,係對傳統經濟發展模式的根 本變革與反思,是建設節約型、循環經濟型社會,實現永續發展的新選擇。

要達到人類與自然的和諧共榮,建設循環經濟型發展社會是必要的,將循 環經濟發展納入法律制度保障範圍,作為支撐循環經濟系統的力量,運用 強而有力的法律手段來引導、規範和保障循環經濟的發展,循環經濟法制 提供了資源永續利用有效的保障134

不論是循環經濟型社會模式的建立,還是循環經濟體系的構築,均屬 複雜而系統的網狀工程,藉由法律保障的方式建立起新秩序,以法律手段 約束政府、企業和國民履行循環經濟社會的義務,對發展循環經濟和建設 循環經濟型的節約社會有著至為重要的意義與價值135

第二款 循環經濟立法的必要性和緊迫性

相較於過去經濟發展的不永續性,落實循環經濟理念將可使物質資源 在循環流動的過程中返回經濟系統中重新被利用,再次成為新的資源而不 致於浪費,能夠有效減少污染物的排放,具有節約資源能源的潛力,有助 於資源永續利用與經濟效益的提高,並實現經濟、社會和環境的永續發 展。然而,促進循環經濟的發展必須立法先行,以法律作為推行循環經濟 的主要保障手段。蓋觀察近代以來經濟和法治的歷史演進可知,經濟愈發 展的社會,就愈需要法治,循環型經濟社會迫切需要藉由強而有力的法律 手段來規範、引導、保障與約束,唯有在法律規定的框架下運行之循環經 濟活動方有誠信、自主性、平等性與公平性可言136

134 參照曲格平,永續發展與社會變革,中國環境報,1996 年 7 月 20 日,第 1 版。

135 參照陳泉生,循環經濟法研究,中國環境科學出版社,2009 年 11 月,第 1 版,第 1 刷,頁 19;俞金香、何文杰、武曉紅,循環經濟法制保障研究,法律出版社,2009 年 4 月,第 1 版 第 1 刷,頁 57 以下。

136 參照徐玖平、胡知能、黃鋼、劉英,循環經濟系統規劃理論與方法及實踐,科學出版社,2008 年 11 月,第 1 版第 1 刷,頁 174 以下。

第一目 循環經濟法制保障是循環經濟穩定持續發展的基礎

在任何一種經濟體制下,要使得經濟活動正常化,就需要透過法制建 立經濟秩序。傳統市場經濟的顯著特色就是經濟秩序透過實行法治來形成 和維持,屬於一種法治狀態的經濟秩序。只有藉由法律制度,在協調的法 律體系下,循環經濟才能實現,也才能夠把資源節約、資源永續利用、環 境保護、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相結合137

第二目 觀察法律與經濟的相互關係,必頇以法律作為循環經濟的首 要監控手段

一個不健全的法律制度不可能建立完善的市場經濟體制,蓋法律制度 的功能,在於指引人們在經濟交易中如何行為,並維護公平競爭。循環經 濟將自然資源與生態環境等要素引入市場機制,將外部經濟性與外部不經 濟性予以內部化。例如在自由市場經濟運作下所導致的市場失靈無可避 免,環境污染、資源的低效率使用等負外部性無法藉由市場機制加以補償 和糾正,故市場失靈為政府對社會經濟活動的干預提供了正當性,而政府 干預與介入市場經濟必須得到循環經濟法制的授權,故在循環經濟法制保 障下,政府可在法律授權的框架下使得負外部性內部化,穩定整個市場經 濟,並在經濟發展與保護生態環境之間找到一個平衡點138

法制保障具有維護循環經濟發展秩序的作用並發揮影響力,在生產、

消費及使用的各個環節中,涉及資源最優配置、利益最優安排及責任承擔 的問題,即政府、企業和國民在自然環境成本內部化過程中均應分擔對於 生態環境的責任139

第三目 循環經濟法制保障提供一個足以創造完善實施循環經濟的 客觀環境

137 參照俞金香、何文杰、武曉紅,循環經濟法制保障研究,法律出版社,2009 年 4 月,第 1 版 第 1 刷,頁 57 以下。

138 參照童亮,論循環經濟的立法必要性,同濟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2 年 2 月,第 13 卷,

第 1 期,頁 96-101。

139 參照陳泉生,循環經濟法研究,中國環境科學出版社,2009 年 11 月,第 1 版,第 1 刷,頁 43 以下。

法律的權利義務機制將對循環經濟發展中的各種社會關係、利益關係 提供直接的、有效的、合理的途徑。政府可在循環經濟法制的授權範圍下 對市場支配的經濟行為,運用利率、稅率、價格等等來合理政策調整利益 關係,有效發展市場機制並優化配置資源,並對於違法違規的經濟主體所 為的「非循環生產行為」運用法律手段來加以制裁和約束,只有當法制度 能夠對非循環行為加以約束時,循環經濟秩序與實施循環經濟的客觀環境 方能實現140

第四目 循環經濟法制以落實永續發展為立法目的

永續發展的概念於 1987 年《我們共同的未來》首次被提及,係指既 可滿足當代人的需要,又不損及後代人滿足需要的能力與發展。永續發展 係一個綜合的概念,其內涵包括有生態永續性、經濟永續性以及社會永續 性141。三種內涵相互間互相聯繫,相互制約,共同組成複雜的整合系統。

以生態永續性為循環經濟體系的基礎,強調發展要與資源環境的承載、負 荷能力相協調;並以經濟永續性作為循環經濟系統的條件,強調發展循環 經濟不僅要重視產品成長數量,更要追求改善產品質量、提高產品效能與 效益,充分節約能源,使廢棄物的產生率降低或使廢棄物得以全面再循 環,達到零廢棄的目標,改變傳統的過量生產與炫耀性消費模式,實施清 潔生產制度;而社會永續發展則是實施循環經濟制度的最終目的,蓋因實 施循環經濟理念是為了改善並提高人類的生活環境品質,與社會經濟的進 步142

循環經濟法制即是為永續發展與資源永續利用之落實提供一個有效 的保障,其在不同層次有不同的意義。對內關係上,放棄以末端控制為主 的環境管理,強調全生產過程管理,從產品的物質原料到生產、運輸、銷 售、消費與使用後的廢棄物都實行環境管理與控制,整個經濟和發展政策 都在環境保護壓力的影響之下;在對外關係上,防止他國向國內轉嫁環境 污染,利用先進國家的綠色壁壘,來促使我國生產製造者研發環保技術,

140 參照王海龍.趙光洲,循環經濟對資源環境外部性的作用及問題探討,經濟問題探索,2007 年,第 2 期,頁 22-26。

141 參照張坤民,永續發展論,中國環境科學出版社,1997 年第 1 版,頁 18 以下。

142 參照鮑健強.黃海鳳,循環經濟概論,科學出版社,2009 年 2 月,第 1 版,第 1 刷,頁 26-27;

李冰強,循環經濟法律調整模式初探,法學研究,2006 年第 5 期,頁 123 以下。

俾使其生產的產品朝向綠色化設計方面發展143

總之,永續發展理念並不否定經濟增長對於人類社會的重要性,也鼓 勵經濟增長,循環經濟法制即以永續發展為最終立法目的。只是循環經濟 有別於傳統的「高投入、高消耗、高污染」的經濟增長模式,以「減量化、

再使用、再循環」為經濟成長的方針,有效並合理利用資源和保護環境,

將生產和消費過程中做到污染排放最小化、廢棄物資源化和無害化,以最 小的物質成本獲得最大的經濟效益和環境效益,確保實現資源永續利用,

以及經濟、社會與環境保護的永續發展。循環經濟的立法使得永續發展具 備了制度上的保障和支撐,有助於突破各國綠色貿易的壁壘,提高產品在 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力,有利於保障社會最大利益,實現個人、企業、社會 與資源環境的共贏144

第二項 循環經濟立法分析

第一款 循環經濟立法的目的

循環經濟是一種生態經濟發展模式,依循著自然生態規律和經濟規律 運行,追求經濟與環境資源永續發展的經濟模式145。經濟活動的主體在循 環經濟運行的過程中必須嚴守減量化、再利用、再循環的原則發展經濟,

實現資源環境的永續性發展。循環經濟立法的目的,在於同時滿足人類對 於經濟永續發展和對環境資源的永續利用的雙重需求,兼顧環境正義和經 濟效率的提高,平衡人類社會經濟與自然生態間的共存共榮146

第二款 循環經濟法的價值

睽諸市場化雖然帶來財富大量增長,但是市場機制所具有的財富增長

143 參照張坤民,永續發展論,中國環境科學出版社,1997 年第 1 版,頁 18-20。

144 參照常素巧,我國循環經濟立法的發展及其功能,江西行政學院學報,2008 年 1 月,第 10

144 參照常素巧,我國循環經濟立法的發展及其功能,江西行政學院學報,2008 年 1 月,第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