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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資源回收再冺用法》與《廢棄物清理法》兩法並存相關問

第四章 我國廢棄物管理相關政策與法制之檢討與建議 78

第三節 現行《資源回收再冺用法》與《廢棄物清理法》兩法並存相關問

從產品生命週期全控制的角度而言,廢棄物管理基本原則與順序原則 有:廢棄物抑制與減量(reduction)、再利用(resue)、再循環(還原使用,

recycle)、能源回收(energy recovery)與最終處置(disposal)389。一般廢 棄物清理法規範,多以清除處理等末端管制為管理重點,並未從產品的生 命循環過程加以規劃管制,由我國《廢棄物清理法》第 1 條可知該法制定 目的是以清理廢棄物、避免污染環境為主要重點,即屬管末處置方式,並 未從產品生命週期之全過程予以整體規範;而《資源回收再利用法》強調 源頭減量管制,以選用清潔生產技術,使用一定比例的回收材料,利於回 收再利用,以減少廢棄物的產生,可知《廢棄物清理法》與《資源回收再 利用法》兩法的立法目的與管理原則並不相同390

再者,從《廢棄物清理法》與《資源回收再利用法》二法競合可知,

區分廢棄物及再生資源,即從源頭即分屬於不同的管理體系,凡屬於《資 源回收再利用法》第 2 條第 1 款經濟及效用可行並經公告或核准的「再生 資源」不再依照《廢棄物清理法》中「一般廢棄物」與「事業廢棄物」的 管理方式處理391,而以《資源回收再利用法》規範處理之;另外廢棄物則 依《廢棄物清理法》之規定主要由環保署管理;再生資源則因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較能夠掌握物質可回收再利用的性質,而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管理

392

389 參照郝龍斌,資源回收再利用法之立法分析,立法院院聞,2001 年 10 月,第 29 卷,第 9 期,

頁 15。

390 《廢棄物清理法》與《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立法目的。參照司法院資料檢索系統,網址 http://njirs.judicial.gov.tw/Index.htm(最後查詢日期:2011/05/30)。

391 參照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全國資源回收再利用資訊網,網址:http://waste1.epa.gov.tw/ier_web/?

ctype=B&cid=ier_web&oid=www(最後查詢日期:2011/05/30)。參照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委託,

財團法人環境資源研究發展基金會執行,蕭代基計畫主持,資源回收體系理論架構之探討及 回收通路之改善計畫,計畫編號為 EPA-92-HA15-03-A184,頁 2-10。

392 參照李繼宇,資源回收再利用相關法規之檢討與建議,臺灣經濟研究月刊,2005 年 2 月,第 28 卷,第 2 期,頁 113-118;黃景茂.林志棟.徐震宇,再生資源應用於公共工程政策之推

依據《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第 2 條第 1 款可知其規範客體為再生資源。

「再生資源」定義係指原效用減失之物質,具經濟及回收再利用技術可行 性,並依本法公告或核准再使用或再生利用者。凡原效用滅失之物質,不 符合「再生資源」條件者,則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15 條至第 23 條所定 義之「應回收再利用之廢棄物」進行回收再利用程序;凡符合「再生資源」

條件,成為《資源回收再利用法》定義之「再生資源」者,以《資源回收 再利用法》管理程序處理之;至於「事業廢棄物」的再利用,並非《資源 回收再利用法》規範之範圍,故法律依據仍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39 條,

授權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相關事業廢棄物管理辦法。《資源回收 再利用法》的施行,引導業者在生產過程中減少自然資源的消耗,降低廢 棄物的產生,使用再生資源為原料,生產易於回收再利用的產品,從源頭 落實減量,促進回收再利用,以推動資源永續利用的目標,減輕環境負荷,

建立資源循環利用的節約型社會393

綜上所述,為了有效處理廢棄物問題,我國廢棄物清理與資源回收再 利用政策與法制一再修正與演進,除了《廢棄物清理法》於修法過程中增 加了「回收再利用」的管理方式,更於 2003 年公布施行《資源回收再利 用法》後邁入新的階段。然而將整個物質循環利用流程,割裂成為兩部法 規範管理,不但治絲益棼,兩法分立並存的立法方式,更造成法律競合問 題,非但有礙於我國建構全面整合性的廢棄物清理法制體系,亦阻礙了從 源頭管制至管末處理有效整合管理廢棄物質循環經濟理念的目標394

總言之,我國目前廢棄物管理制度為了資源永續利用,而採取《廢棄 物清理法》與《資源回收再利用法》分別立法的方式,檢討此種立法模式,

除了與先進國家將廢棄物管理與促進資源回收合一的廢棄物循環經濟立 法模式不相同外,也造成了兩法競合問題。《廢棄物清理法》與《資源回 收再利用法》分立的管理模式造成我國廢棄物循環利用體系產生了若干問 題,說明如下:

動,2008 年 12 月,第 47 卷,第 4 期,頁 43-52;邱文琳,淺談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環境工 程會刊,頁 5-7;柏雲昌,資源回收對推動資源回收再利用政策與實務工作之建言,經濟前 瞻,2001 年 7 月,頁 107-109。

393 參照湯德宗,我國廢棄物回收制度的回顧與前瞻,環境工程會刊,特別企劃─資源回收,頁 19-33;陳慈陽,環境法各論廢棄物質循環清理法制之研究,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7 年 2 月,初版第 1 刷,頁 28。

394 參照陳慈陽,環境法各論廢棄物質循環清理法制之研究,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7 年 2 月,

初版第 1 刷,頁 2。

第一項 「廢棄物」與「再生資源」之認定尚未釐清

《廢棄物清理法》規範客體為「廢棄物」,然該法與其施行細則僅規 範廢棄物之類型,並未就「廢棄物」概念本身加以明確定義。從《資源回 收再利用法》內容可知其規範客體主要為「再生資源」,依據《資源回收 再利用法》第 2 條第 1 款,對於「再生資源」定義為原效用減失之物質,

具經濟及回收再利用技術可行性,並依本法公告或核准再使用或再生利用 者。則再生資源與廢棄物之區分是否以「具經濟及回收再利用技術可行性」

為截然式劃分,認定上發生疑問,造成法律適用上的不安定。況且「具經 濟及回收再利用技術可行性」之意涵為何尚不可知,經濟及回收再利用技 術可行性會隨著經濟、市場、環保研發技術及時空轉換等因素更迭,而處 於浮動狀態395

更甚者,從《廢棄物清理法》第 15 條及第 18 條可知廢棄物仍屬於可 回收之客體,同法第 39 條更規定廢棄物亦可成為再利用行為客體,無法 明確釐清「可回收的廢棄物」與「再利用的廢棄物」與《資源回收再利用 法》所規範的「再生資源」究竟有何內涵上的不同。法律條文規範客體名 稱紊亂,導致其所涵蓋的內涵範圍有無異同造成適用上混亂,故二法併立 產生概念上的不明確,不僅造成業者適用與執行上的困擾,更使得受規範 者往往託言其意欲廢棄之物為再生資源,係屬經濟物資並非廢棄物,以脫 免《廢棄物清理法》之規範範疇396

第二項 規範內容相互間產生適用上不協調

我國將廢棄物管理體系割裂為兩套法規範,則兩部法規範適用順序為 何,有所矛盾或衝突時應如何解決不無疑義397。從廢棄物預防與減量、回

395 參照李繼宇,資源回收再利用相關法規之檢討與建議,臺灣經濟研究月刊,第 28 卷,第 2 期,2005 年 2 月,頁 113 以下。

396 參照郝龍斌,資源回收再利用法之立法分析,立法院院聞,2001 年 10 月,第 29 卷,第 9 期,

頁 15;陳慈陽,環境法各論廢棄物質循環清理法制之研究,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7 年 2 月,初版第 1 刷,頁 2-40;陳雄文,廢棄物清理法與資源回收再利用法二法合一修正構想,

資源化產業資訊,第 23 卷,2005 年 4 月,頁 2-4。

397 參照李繼宇,資源回收再利用相關法規之檢討與建議,臺灣經濟研究月刊,第 28 卷,第 2

收再利用至廢棄物最終清理處置係為循環連續的過程,兩部法規範都是針 對廢棄物的管理為立法,不同的只是管理的程序與方式,應無特別法與普 通法之分,而產生了同一事項重複立法或矛盾立法的情況。《資源回收再 利用法》第 20 條規定,依《廢棄物清理法》公告之應回收廢棄物,且屬 本法公告之再生資源者,其回收、貯存及回收清除處理費用之收支、保管 及運用,依《廢棄物清理法》之規定,則對於被公告為「再生資源」者,

未被《廢棄物清理法》公告為「應回收廢棄物」範疇者,是否適用《廢棄 物清理法》相關規範無法釐清,此條文嚴重混淆了兩部法規範間的關連,

造成兩部法規範運作上產生困擾,產生適用上不協調398

《廢棄物清理法》中的「再利用」、「再生利用」與《資源回收再利用 法》中的「回收再利用」、「再生利用」概念不明確,容易混淆。雖然《資 源回收再利用法》對於「回收再利用」下定義,指再生資源再使用或再生 利用的行為,但《廢棄物清理法》卻未對所謂「再利用」有任何說明。依

《廢棄物清理法》第 39 條規定,事業廢棄物的再利用許可與管理辦法由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又依《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第 15 條第 3 項,

得再生利用之再生資源項目,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兩法並行的 結果可能造成主管機關權責重疊問題。又資源回收管理基金於《廢棄物清 理法》第 17 條第 2 款規定,可用於輔助獎勵回收系統、再生利用,所謂 的「再生利用」概念與《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的「再生利用」是否相同,

亦生疑竇399

第三項 廢棄物循環經濟目標難以達成

資源永續利用的過程係物質封閉循環流動的過程,從產品製程技術、

回收再利用技術,乃至資源回收市場的建立所涉及的層面甚廣,若無法確 實完全掌握所有環節就可能造成資源永續發展、回收再利用體系瓦解,廢

期,2005 年 2 月,頁 113 以下。

398 參照李繼宇,資源回收再利用相關法規之檢討與建議,臺灣經濟研究月刊,第 28 卷,第 2 期,2005 年 2 月,頁 113-118;陳慈陽,環境法法各論廢棄物質循環清理法制之研究,元照 出版有限公司,2007 年 2 月,初版第 1 刷,頁 38 以下;黃孝信,我國廢棄物管理與資源回 收制度之探討,頁 1-9。

399 參照李繼宇,資源回收再利用相關法規之檢討與建議,臺灣經濟研究月刊,第 28 卷,第 2 期,2005 年 2 月,頁 114 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