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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來修法方向之建議

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第二節 未來修法方向之建議

揆諸我國廢棄物清理與資源回收再利用之政策與法制,本文認為不論 是現行兩法競合的法制或者是整合《廢棄物清理法》與《資源回收再利用 法》而制定的《資源循環利用法》草案均有不足與待改進之處。蓋因人類 所造成的環境污染問題層出不窮,廢棄物問題所牽涉的層面相當廣泛,即 便是《資源循環利用法》草案的內容仍屬於片面性與單純規範廢棄物資源 的法律,僅僅著眼於廢棄資源層面的單行法規並無法解決多變而複雜的環 境保護問題,更無法將廢棄資源作最有效的利用與處理。我國所欲建立「零 廢棄」之資源循環社會,是個龐大而繁複的科際整合工程,需要社會各層 面參與並整合,無法僅藉由規範廢棄資源而收其成效,故立法者希冀以「雙 法合一修正」的新法規制度達到全面廢棄物零廢棄目標無異係緣木求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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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0 參照陳慈陽,環境法各論(二)廢棄物質循環經濟法制之研究,元照出版社,2007 年 2 月,

初版 1 刷,頁 2 以下。

461 參照陳泉生,循環經濟法研究,中國環境科學出版社,2009 年 11 月,第 1 版,第 1 刷,頁 19;俞金香、何文杰、武曉紅,循環經濟法制保障研究,法律出版社,2009 年 4 月,第 1 版 第 1 刷,頁 57 以下;參照松村弓彥,環境法,成文堂,2004 年 4 月,第 2 版,頁 250 以下。

462 參照吳南明.張志誠.薛宏欣,我國之完回收法制之演進與評估,環境工程會刊,頁 29-37;

張佩瑜.張文濤,我國廢棄物管理制度與清理現況,中鼎月刊,2002 年 4 月,頁 15-21;熊 震世,談資源回收效益的基本概念,財團法人臺灣電子檢驗中心,電子檢測與品質,2000 年 10 月,頁 58-60。

現今生態環境與資源能源的有限對經濟的發展產生了制約,而環境的 破壞與污染亦遠遠超過了生態環境的涵容能力與負荷能力,生態環境、經 濟與社會的發展三者間不僅是相互依賴、相互促進,也是相互約束的,我 國必須從單純解決廢棄物與環境的污染問題,逐步朝向經濟、科技、文化、

教育等社會各層面發展與延伸,宏觀整個社會經濟層面、自然生態環境層 面與物質流動系統永續利用與發展,縱觀並整合經濟社會領域以制定具有 展望性與創新性的立法,方可解決整個人類社會經濟發展與資源環境的嚴 重矛盾與危機,而先進國家如德國、日本所提倡發展的「循環經濟法制」

主要係以生態環境的原則促進經濟發展,亦即將環境政策與經濟作結合,

一套完善的資源循環體系對於企業更有刺激經濟循環的誘因,健全的循環 經濟法制是實現經濟、社會、生態環境和諧與永續發展新選擇與新實現途 徑,唯有「循環經濟」方可抑制自然資源進入生產系統,全方位有效防止 生態系統的惡化,使得物質資源持續在生產經濟體系中不斷循環利用,更 將環境政策與經濟作結合,藉由生態環境與資源的永續發展使得經濟活動 得以永續463

本文認為建構循環型社會是經濟永續發展的大目標,而循環經濟法制 是達成目標的重要手段,我國目前所延伸的觸角仍圍繞著廢棄物如何避免 與減量,卻僅係發達國循環經濟法制體系的下位概念,未考量環境成本應 納入生產流程因素,不僅無法達成資源全面循環的效益,更無法扭轉社會 長期以來的傳統線型物質流經濟發展模式。本文認為要達成零廢棄的資源 循環型社會目標,必須透過改變經濟發展模式著手,從宏觀角度處理物質 流動方式,以健全的循環經濟法制建構循環型經濟,從改變經濟發展模式 促進資源的永續利用與環境之保護464

觀察先進國家如德國的循環經濟即起源於「垃圾經濟」,而向生產領 域的資源循環利用延伸,並制定《循環經濟與廢棄物法》(德文 Gesetz zur Förderung der Kreislaufwirtschaft und Sicherung derunweltverträglichen Beseitigung von Abfällen: Kreislaufwirtschafts- und Abfallgesetz-KrW-/AbfG

);日本的「循環型社會」也起源於廢棄物的處理問題,旨在改變社會經

463 參照張貴欽,實施循環經濟政策對公司營運效率之影響,國立政治大學會計學系碩士學位論 文,2009 年 6 月,頁 1-61。

464 Lebreton, Baptiste.2007. Strategic closed-loop supply china Management . Berlin Heidelberg:

Springer-Verlag.3-100.

濟發展模式。先進國家的循環經濟大多從解決消費領域的廢棄物問題著 手,向生產領域延伸,最終目的在改變「大量生產、大量消費、大量廢棄」

的線性社會經濟發展模式。

比較德國與日本兩國循環經濟法制,德國得以在個別具體專門領域進 行立法實踐後再制定綜合性的法律必定有其形成背景,觀察我國並無如同 德國立法模式的形成背景條件,況我國與日本同屬於海島型國家,經濟貿 易十分頻仍,兩國經濟結構緊密,企業間相互投資日益廣泛,故本文建議 未來修法可借鏡中國的循環經濟法制,從參酌日本的循環經濟立法與執行 經驗著手,制定循環經濟基本法作為框架立法,並配合我國國情,再逐步 於各領域各層面建構環保與經濟性專項法,對循環型社會下不同行業的廢 棄物處理與資源循環利用作具體規範,進而完善循環經濟立法體系,以促 進我國循環經濟的發展465。本文認為循環經濟法制可歸納出如下優點:

一、 物質循環冺用,達成廢棄物零廢棄目標,建立循環經濟型社會

以產品生命週期為規範,建構物質流循環體系,健全廢棄物質循環利 用市場的發展,以促進廢棄物質循環經濟型社會的建立是國際的立法趨 勢,也是必然的經濟發展過程。先進國家多以循環經濟理念立法來規範預 防、減輕或排除廢棄物的產生,可以德國「循環經濟與廢棄物管理法」

(Closed Substance Cycle Waste Management Act)為代表,將封閉循環再 利用之概念整合融入廢棄物管理法規中,建立廢棄物質循環經濟型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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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法規範間的矛盾得以避免,並使廢棄物管理制度得以完整

欲妥善管理廢棄物,光靠廢棄物管理法規範是不足的,應參照先進國 家訂定循環經濟基本法規範為妥,透過法制化培養循環經濟理念,從產品 的整個生命週期考量,規範如何避免、減少廢棄物的產生,廢棄物產生後

465 參照劉煒,科學發展與循環經濟模式構建,中國經濟出版社,2009 年 12 月,初版 1 刷,頁 52-58。

466 參照郝龍斌,資源回收再利用法之立法分析,立法院院聞,2001 年 10 月,第 29 卷,第 9 期,

頁 18 以下。

如何轉換到再使用、再利用,再循環的物質流,及廢棄物清理的最終處理 過程,逐步建構循環經濟法體系,在立法體系的結構安排下,可以有效防 免法律之間的衝突,且得於法規範間發生衝突時,得為體系性解釋,以妥 善處理廢棄物問題,而不必考量有無普通法與特別法而有優先適用的爭議

467,可藉由政府、企業界與社會大眾對於循環經濟理念的接受及理解,從 經濟發展的角度推動產品生產流程上的源頭管制以收環境保護與資源永 續利用之效。

三、 符合行政效率、經濟與社會效益

循環經濟係建立在物質循環流動的基礎上,是具有經濟成本理念的經 濟發展模式。循環經濟理念實踐在循環經濟法制體系上係以廢棄物避免與 減量為原則,無法避免時再例外允許廢棄物回收再利用,甚至最終處理,

於源頭產生廢棄物時即加以管制,進而中間處理直到最終廢棄物清理。實 施循環經濟法制,在先進國家立法者的體系安排下,執行機關在實際執行 時將不易產生矛盾與衝突,相關業者在實際運作上亦不致造成困擾,有利 於提升行政效率、經濟效益與生產營運效率468,透過循環經濟法制體系的 建立,逐步實踐資源永續發展之精神。循環經濟法制具有整合式廢棄物管 理(Integrated Waste Management)之理念,藉由全面性的思考評估廢棄物 自生產至最終處置的過程,在產品的全生命週期中彈性運用不同的廢棄物 管理策略,配合法制政策的落實,使得廢棄物管理能符合環境友善、經濟 成本、社會可接受程度的永續發展目的469

總言之,環境及資源的保護與經濟的發展應是相輔相成的,我國既然 已經開始意識到廢棄物的問題必須從產品的生產製程就開始避免與抑制 其產生,故建議我國的環境污染問題的立法應學習國外先進國的循環經濟 立法例與立法經驗,以循環經濟的發展模式替代傳統的線性經濟增長模 式,衡量我國國情,制定一部「循環經濟基本法」作為框架立法,將循環

467 參照陳慈陽,環境法各論廢棄物質循環清理法制之研究,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7 年 2 月,

初版第 1 刷,頁 42。

468 參照張貴欽,實施循環經濟政策對公司營運效率之影響,國立政治大學會計學系碩士學位論 文,2009 年 6 月,頁 1-61;參照林品蓁,導入循環經濟觀念於工業園區之研究,國立臺灣科 技大學管理研究所 EMBA 碩士學位論文,2005 年 12 月,頁 4-65;李永展,資源再生體系及 資源再生區之芻議,看守臺灣,2001 年,第 3 卷,第 2 期,頁 7-11。

469 參照馬康多,不可及的循環型社會,2008 年 7 月 14 日,頁 1-3。

經濟理念導入並深入於社會各層面,再逐步於社會各領域層面訂定涉及循 環經濟技術及管理的專項立法與配套政策法規與施行細則,強化具體內 容,並促進發展循環經濟的全民意識。建構一套循環經濟立法體系,使其 具備執行力與具體內容,引領我國改變傳統經濟增長模式,徹底解決廢棄 物等環境問題,將資源節約、環境建設與經濟社會發展通盤結合,促使我 國朝向資源永續利用與資源良性循環發展,達到最小與最少物質成本獲取

經濟理念導入並深入於社會各層面,再逐步於社會各領域層面訂定涉及循 環經濟技術及管理的專項立法與配套政策法規與施行細則,強化具體內 容,並促進發展循環經濟的全民意識。建構一套循環經濟立法體系,使其 具備執行力與具體內容,引領我國改變傳統經濟增長模式,徹底解決廢棄 物等環境問題,將資源節約、環境建設與經濟社會發展通盤結合,促使我 國朝向資源永續利用與資源良性循環發展,達到最小與最少物質成本獲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