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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現行資源回收再冺用制度簡介

第四章 我國廢棄物管理相關政策與法制之檢討與建議 78

第二節 我國現行資源回收再冺用制度簡介

第一項 我國資源回收再冺用制度形成背景

在自由經濟市場產品快速淘汰與再需求下,鼓勵消費及拋棄成為社會 經濟常態發展模式。拋棄型社會(Throw-Away Society)雖然刺激了經濟 的發展,改善了人類的物質生活,卻也造成資源的浪費,許多的產品尚未 竭盡其效能,隨即成為廢棄物,造成可用資源的日益匱乏、廢棄物大量成 長、環境污染與破壞與管末處理成本的增加。如何在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 下雙贏已成為國際重要課題。我國地狹人稠,資源有限,為了減少廢棄物 的產生,並運用有限的資源建立永續利用與發展的「零廢棄社會」,資源 回收與再利用概念納入國家發展的規劃380

傳統廢棄物處理多採用廢棄物處置(waste disposal)與污染控制

(pollution control)等管末處理方式。因為生活水準的提升、環保意識的

377 參照黃孝信,我國廢棄物管理與資源回收制度之探討,頁 9。

378 參照李安然.馮炳勳.陳家榮,臺灣廢輪胎資源回收處理方式之環境衝擊與成本效益分析,

臺灣銀行季刊,第 55 卷,第 3 期,頁 207-240;Clarke, M J.,Read, A.D.and City, P.S.1999.

Integrated waste management planning and decision-making in New York City.Resource, conservation and recycling26.125-141.。

379 參照陳雄文,我國資源回收服務產業發展策略, 49/1,2000 年 3 月,頁 37;張菀倫,

喻南華.丁執宇採訪,變「廢」成寶 化「棄」為材─行政院環保署廢管處陳雄文處長暢談 我國零廢棄物施政願景,永續產業發展雙月刊,第 20 期,頁 4-9;郝龍斌,資源回收再利用 法之立法分析,立法院院聞,2001 年 10 月,第 29 卷,第 9 期,頁 15。

380 參照賴瑩瑩,資源回收再利用法之立法分析,行政院環保署綠色採購,2002 年,頁 9 以下。

覺醒以及現實的垃圾最終處理問題,世界上先進國家,紛紛由單純之廢棄 物清理轉為兼顧分類回收、減量及資源回收再利用之綜合性廢棄物管理,

各國對於資源回收皆有立法加以規範。例如美國於 1976 年公布《資源保 育與回收法》;歐洲方面,德國於 1986 年公告實施《廢棄物避免及管理法》, 規定廢棄物管理以避免為優先,其次為回收再利用,無法利用時才得以進 行處置;日本則自 1991 年通過《促進資源再生利用法》,將廢棄物的資源 回收法源明確化381

觀察環保先進國家針對廢棄物處理的優先順序係「避免產生廢棄 物」,然後「盡量減少」、「循環再使用」、「回收再利用」,最後才是

「處置」,藉由減量、資源回收、再使用、與再循環之方式管理廢棄物,

以避免廢棄物之產生。為順應國際趨勢,有效推動資源回收再利用的工 作,我國回收體系的轉變始於1988年《廢棄物清理法》第10條之1條文的 增訂,該條文為我國製造者負責資源回收責任的開端,2001年更將《廢棄 物清理法》第10條之1擴充成第15條至第23條。雖然《廢棄物清理法》自 1974年制定公布以來,迄今歷經九次修正,同時也將「回收再利用」之廢 棄物管理觀念納入,但是以管末處理為規範重心的《廢棄物清理法》,並 未對產品的整個生命週期詳加規範,而資源回收再利用的推動必須透過回 收可行性的角度對產品設計、生產、消費到棄置全過程評價考量,並非單 純藉由《廢棄物清理法》末端回收管制即可收其成效。

我國《廢棄物清理法》將資源回收工作依附於廢棄物清理過程中的一 部份,突顯我國資源回收再利用管理法制體系紊亂與不足,以致於無法妥 善處理整個資源回收體系。有鑑於此,為了符合國際潮流「循環型社會」,

使資源得以永續利用,更讓資源回收的成果有更大的成長空間,參酌國外 立法例,衡量我國資源回收發展體制,並對產品生命週期予以全面性評估 與規劃,2002年7月3日公布《資源回收再利用法》,2003年7月實施,以健 全資源回收管理架構,有效推動資源回收再利用的工作。此時,資源回收 再利用自成一體,脫離《廢棄物清理法》單純著重末端管理體系之範疇,

成為我國推動資源回收再利用的重要法規範382

381 參照郝龍斌,資源回收再利用法之立法分析,立法院院聞,2001 年 10 月,第 29 卷,第 9 期,

頁 15 以下。

382 參照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委託,財團法人環境資源研究發展基金會執行,蕭代基計畫主持,資 源回收體系理論架構之探討及回收通路之改善計畫,計畫編號為 EPA-92-HA15-03-A184,頁 2-2。

第二項 資源回收再冺用的基本概念

廢棄物的管理方式應就產品的整個生命週期加以規範,不僅應考慮產 品末端清除管制措施,更應納入產品的源頭管制措施,如原料、生產過程、

產品的污染源控制,以清潔生產(cleaner production)、工業生態(industrial ecology)與永續發展(sustainable development)為基本概念383。所謂資源 有效管理與回收再利用,係強調產品從生產、再使用,回收再利用、消費 者使用與最終處置的整個生命過程,均考慮資源循環的技術可行性與經濟 合理性,藉由結合產品源頭製造過程體系與資源回收再利用體系,促進物 質流閉環性循環系統,減少資源浪費與環境污染,以達到「零廢棄」的社 會永續發展目標384

第三項 《資源回收再冺用法》之分析

為了推動我國自然資源節約使用、減少廢棄物產生及促進物質回收利 用,減輕環境負荷並建立資源永續利用之社會而公布《資源回收再利用法》

385,內容包括第一章總則、第二章源頭管理、第三章運作管理、第四章輔 導獎勵措施、第五章罰則、第六章附則、全文共計 31 條條文。《資源回收 再利用法》改變過去環境保護思維之末端管制,重視最終處置以外之前端 管理,包括源頭減量、回收再使用與再利用等流程,從產源之設計、製造、

銷售進而到消費者使用、棄置等各階段考慮減量及回收再利用的可行性,

以降低管末處置之比重與加強物質生命週期管理的連續性、有效性與不可 切割性386,並納入輔導獎勵及罰則等相關措施,將資源回收再利用之管理

383 參照林松茂,資源回收與廢棄物管理,品質月刊,2009 年 11 月,第 45 卷,第 11 期,頁 51。

384 參照吳南明.張志誠.薛宏欣,我國資源回收法制之演進與評估,環境工程會刊,2000 年 11 月,頁 29-37。

385 參照邱文琳,淺談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環境工程會刊,2003 年 6 月,頁 5-7;環保署,建立 資源回收再利用相關制度及管理規範計畫(一)(期末報告初稿),2003 年,第五章;張祖恩.

賴瑩瑩,資源回收之現況與展望,環保月刊,第 1 卷,第 4 期,頁 56-70。

386 參照郝龍斌,資源回收再利用法之立法分析,立法院院聞,2001 年 10 月,第 29 卷,第 9 期,

頁 15 以下。

體系做整理性完整規範387

於《資源回收再利用法》制定前,從《廢棄物清理法》及相關行政命 令可看出,一般廢棄物、一般事業廢棄物及有害事業廢棄物之回收再利用 的法源各異,造成同類廢棄物因產源不同,造成回收責任不同的困擾,政 府為解決回收體系的紊亂並有效促進資源永續發展與兼顧環境保護及經 濟發展之目的,而訂定《資源回收再利用法》。

《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的訂定與施行為我國廢棄物管理展開新紀元。

由於廢棄物與再生資源二者的管理精神各異,廢棄物偏重末端廢棄物之清 除與處理;再生資源則注重末端處置前,於技術及經濟可行下進行回收再 生再利用,優先減少最終廢棄物之產生,進而考量再使用、再利用,以達 成資源永續利用及零廢棄之目標,立法者認為另訂《資源回收再利用法》

後,可使得資源回收再利用的實務運作有法可循,亦即《廢棄物清理法》

以廢棄物為主要規範客體,《資源回收再利用法》則以再生資源為主要之 規範客體,使得失去原效用但仍然有用之「物質」可進入回收再利用體系,

以專法管理再生資源,可提升再生資源回收再利用之效率;此外,《資源 回收再利用法》增加政府採購、獎勵研發貢獻者、設置再生資源專區及相 關土地變更等獎勵性措施,以促進源頭減量之管理,否則《廢棄物清理法》

所規範的回收再利用,仍屬末端強制性管制措施,不利促進回收再利用,

無法發揮管端治理之績效388

《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立意良好,強調源頭減量、再使用、再生利用 等重要原則,然其在施行上卻顯得柔弱無力,肇因於大量業務並未從《廢 棄物清理法》再利用等相關條文轉移至《資源回收再利用法》,同時,《資 源回收再利用法》即便有第四章政府優先採購、財稅減免、設置再生資源 專區及相關土地變更等獎勵性措施,但遲遲未見相關執行配套制度與辦法 訂定,缺乏相當誘因而難以務實地推動。因此,現行《廢棄物清理法》與

《資源回收再利用法》兩法尚未綿密銜接,而有競合適用上的障礙,故本 文認為我國的廢棄物管理相關制度應朝更具前瞻性、更具生態效率的方向

387 參照柏雲昌,我國資源回收政策的未來發展方向,環境工程會刊,2000 年 11 月,頁 21-28;

黃錦明,「資源回收再利用法」草案之初探,工業污染防治報導,1999 年 12 月,第 141 期,

頁 9-11;沈志修,國家四合一回收制度之推動,環境工程會刊,頁 8-12。

388 參照黃景茂.林志棟.徐震宇,再生資源應用於公共工程政策之推動,中華道路,2008 年 12 月,第 47 卷,第 4 期,頁 43-52;邱文琳,淺談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環境工程會刊,2003 年 6 月,頁 5。

修訂,對於先進國家的循環經濟法制應從觀望心態轉向積極。

第三節 現行《資源回收再冺用法》與《廢棄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