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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同性婚姻正當性之探討

第三節 小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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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概念」(self concept)的部分。所謂的自我概念,是指未能年子女如何看待自己 或對自己的感受如何,在女同性伴侶家庭中生長的未成年子女,普遍表現出更多 經歷「壓力」的徵兆,更願意說出自己的感受,其中包括生氣、恐懼、及不滿;

但這些未成年子女同樣地也更容易表達良好的情緒(well-beings),其中包括快 樂、滿足、以及舒服感。對於這種「自我概念」的不同可能有兩種解釋,一種認 為在女同性伴侶家庭中生長的子女,的確遭遇更多的壓力,但是就如同多數人克 服壓力後所產生的情緒一般,未成年子女於克服困難後也會產生正面的情緒;另 外一種解釋認為在女同性伴侶家庭中生長的未成年子女,就是單純地更能夠表達 自己的情緒,不論是正面或者是負面情緒。

值得一提的是,在同性伴侶家庭環境中成長,能協助未成年子女,體會社會 上少數團體所面對的問題,連帶使其瞭解欣賞人的多元性,並更能理解、包容、

適應差異性。男性或女性的傳統角色,同性家庭必須以其他方式來達成,對於未 成年子女,會擴張其性別角色觀念,比較能彈性面對傳統性別角色,不再侷限男 主外女主內的分工模式。另外,在家事勞動的分配上,雖然女同性伴侶家庭扶養 未成年子女是件辛苦的事,但伴侶均願意花費較多的心力,彼此分擔家事及共同 照顧未成年子女,相較於多數異性戀家庭在男女家事勞動分配的「不公平」,這 種家事勞動分配上的「平等」,對未成年子女的成長有正面的助益74

總結來說,某個家庭或成長環境是否符合「子女之最佳利益」,應就「個案」

而視。我國民法第 1055 條之 1 即規定:「法院為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與負 擔之裁判時,應審酌子女之年齡、性別、健康情形、意願;父母之年齡、職業、

品行、健康狀況、經濟能力;父母與子女之生活情形及感情狀況等因素,以子女 之最佳利益為考量而裁判。」換言之,所謂子女最佳利益的決定,是附隨於該名 子女之個別情形、該名子女與父母之間的關係,以及該名子女周遭情狀的一種綜 合判斷,具有「專屬」於該名子女的性質,無法「放諸四海皆準」,對於某 A 子 女為最佳利益的情形,可能對於某 B 子女並不合適。因此,「子女最佳利益」的 決定,必須視「個案」而定,反對同性婚姻者主張同性伴侶組成的家庭就「必定」

不利於子女最佳利益的看法,是「一竿子打翻一艘船」,忽略了每名子女都是不 同個體,不能一概而論的觀點。

第三節 小結

本章探討同性婚姻是不是具有「正當性」,首先提及同性戀者是不是具有同 性結合的需求。從歷史的觀點來看,不管在何種時代或者是何種社會文化中,同 性結合的關係始終存在未曾斷絕,雖然說中世紀到近代,西方社會曾強力打壓迫

74 Charlotte J. Patterson, Adoption of Minor Children by Lesbian and Gay Adults: A Social Science Perspective, 2 Duke J. Gender L. & Pol’y 191, 202-204 (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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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同性戀者,但是同性關係卻未因此而減少或消弭;而在現代社會中,婚姻制度 有助於社會、家庭的穩定以及子女養育,因此政府或國家賦予婚姻制度諸多權利 及利益,而這些權利或利益不應僅由異性戀婚姻所享有,故越來越多國家允許同 性婚姻,使同性伴侶能享有與異性戀婚姻相同的權利。

反對同性婚姻者主張,婚姻傳統本質上就是一男一女的結合、允許同性婚姻 會造成「滑坡效應」,使一夫多妻制或是近親婚等過去已被淘汰的觀念死灰復燃、

同性婚姻並無生殖能力,違反自然並且可能造成人類繁衍上的困難、同性婚姻組 成的家庭不符合「子女之最佳利益」,對於子女會造成負面的影響。支持同性婚 姻者則提出反駁論點主張,從過去歷史來看,婚姻從來不是只有「異性戀婚姻」,

婚姻既然是由社會建構而成,那隨著時代的推移,對於婚姻的定義也應該會有所 不同,所謂「婚姻本質」的說法站不住腳;婚姻制度的改變革新,必須要經過長 時間的考驗。「一夫多妻」或是「近親婚姻」是否會死灰復燃,絕對不是因為政 府是否允許「同性婚姻」與否,而是在於當代社會風俗文化對於該種制度的接受 態度,「滑坡效應」的推論太過單純,忽略了制度建立的思想推演與形成過程;

現階段同性性行為雖然確實沒有生殖能力,但是婚姻制度的建立目的從來就不只 是為了「繁衍後代」,將「婚姻」與「生殖」掛勾而反對同性婚姻,本身就是很 弔詭的說法。而同性戀者既然「生而如此」,又有何違背「自然」可言?相較於 異性戀家庭中生長的子女,同性婚姻中生長的子女或許有少數不同之處,但是研 究指出此種不同未必全然是負面影響,相反地也帶有許多正面的助益,對於子女 最佳利益的判斷,必須因個案而有所不同,反對論者認為同性婚姻組成的家庭對 子女即屬不利的看法,忽略了子女、父母以及生長環境的多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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