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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回顧

第四節 小結

全球治理與地方治理概念的出現,代表原屬於中央政府的治理權限往上與往 下擴散,並納入各級非國家行為者,如企業、非營利組織、公民社會,透過相異利 害關係人互相合作,解決公共政策問題。由於氣候變遷屬跨國現象,需透過各國共 同協商進行合作,成為全球治理所關注的政策焦點之一,但隨著各國利益本位的思 考與國際協議無強制性的因素之下,使得以全球作為尺度的氣候治理策略進展幅 度有限。而地方政府與城市在氣候治理的角色逐漸為人所重視,原因在於城市是氣 候變遷議題的根源,也是重要的解決策略之一,地方政府可以在自身治理權限之內,

採取不同強制程度的政策,實踐氣候治理目標。同時對中央與全球政府進行遊說、

政策經驗傳遞,做為上層政府政策行動的驅動力之一。

透過再生能源使用,可以降低溫室氣體排放,是有效的氣候暖化減緩策略之一,

能源安全、核電安全等考量也使得全球各級政府積極尋求再生能源政策。過去在各 國以使用化石能源作為主要電力供應的背景之下,集中化且具有效率的能源生產 與供應方式,使得地方政府無法介入能源政策。而再生能源強調因地制宜、分散發 電的特性,使得地方政府開始有機會影響能源政策。

綜合前述 Painuly(2001)、Reddy 與 Painuly(2004)、IRENA(2012)以及 Chmutina 與 Goodier(2014)對於影響地方政府的再生能源治理的因素以及障礙的

討論,相關障礙要素涵括了市場結構、財務因素、制度政策與治理因素、技術因素、

社會文化因素、認知與資訊因素、以及教育訓練因素。在市場結構方面,由於台灣 目前仍屬寡占電力市場,主要由台電公司負責台灣整體發輸配電之業務,但是台電 不僅單純以盈利最大化為目的,尚必須配合國家政策任務,提供穩定且便宜的電力,

並執行再生能源發電電力之收購任務,因此台灣的電力市場結構,受到政治因素相 關的影響,因此本研究將市場結構因素納入整體能源政策內涵。而在前述文獻檢閱 中也發現,中央再生能源政策在地方政府層級推動之時,仍會受到地方治理能力的 影響;另一方面,當中央政府的政策相對保守之時,地方政府雖然會受到整體政策 以及資源上的限制,但是地方政府的治理能力以及對於再生能源的立場有助於地 方政府推展領先於中央政府的再生能源政策,因此特別將討論地方制度與組織互 動之要素。另一方面,文獻回顧中也提及技術發展與成熟度也會影響太陽光電系統 的推廣,但考量到目前台灣已經具有完整之太陽光電產業鏈,同時,太陽光電相關 技術發展已成熟,因此本研究未將技術層面納入地方治理障礙之考量。而在討論再 生能源推動障礙的過程中,多數作者皆有討論到社會文化接受度,因此本研究將以 財務因素、社會接受度、相關地方制度與組織互動以及整體能源政策四大面向進行 歸納。

在「財務方面」方面,目前再生能源相關技術所需的成本仍高,需要政府透過 政策提供相關的資源挹注,如果遇到市場規模太小資本回收期太長,或是缺乏獲取 資金之管道以及缺乏鼓勵使用再生能源科技之財務制度,將會使得再生能源推動 遭到阻礙。

在「社會接受度」的討論上,由於再生能源科技上屬於新穎科技,民眾可能會 對於科技不了解或是缺乏興趣,另一方面,長久以來所累積的能源使用習慣,以及 對於低價能源的需求,也會影響民眾採取相關行為變遷。而促進民眾對於再生能源 科技的接受度,可以透過相關民間組織積極參與地方的能源計劃設計,民間組織可 透過被動或是主動的行為,捲入大量民眾進行參與。或是透過口耳相傳或是示範效

應讓民眾了解並採用新興科技。

在「地方制度與組織互動」方面,如果缺乏相關推動組織的建立,納入充分的 利害關係人,或是在制度上,再生能源推動政策不具有連貫性與確定性,以及不同 層級與部門的單位間缺乏充分的資訊流通與經驗分享機制,就會影響相關政策的 發展。同時如果許多行政單位由於欠缺永續發展的相關知識,將無法應付外界推展 永續發展政策的需求。

最後在「影響地方再生能源治理的體制架構」上,中央政策會影響能源市場的 發展,當市場進入門檻高時,就會限縮再生能源的發展。地方政府執行能力也會受 到中央政府是否下放能源政策的管轄權所影響。如果國家的能源部門仍維持集中 化,相關的制度規範也是配合獨佔電力供應商所制定,相關能源的思考也是大型、

集中式的電力供應為主,以及相關土地使用規範相對保守的情況下,就會成為地方 政府發展再生能源的阻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