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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背景

第一節 研究背景

壹、國際氣候與能源治理背景

一、國際氣候治理談判歷程

歷經兩個世紀以來快速與大規模的工業發展,人類文明與經濟生活皆獲得長 足的進展。由於過往的經濟成長與工業擴張大量依賴石化燃料(fossil fuel),造成

(greenhouse gases, GHGs)濃度與排放量逐年成長,使得地球大氣溫度不斷攀升。

根據氣候變遷政府間專家小組(Intergovernmental Panel on Climate Change, IPCC)

於 2007 年提出的第四次評估報告指出,1990 年至 2004 年全球溫室氣體排放約成 長 70%,其中二氧化碳排放量約占 77%(IPCC, 2007),2009 年全球二氧化碳的濃 度更上升至 387ppm(IPCC, 2009)。溫室效應加深對於全球氣候的影響,具體顯現 在各地區年均溫升高;極端氣候發生頻率提高、強度與影響幅度不斷爬升,這些自 然災害對於人類永續生存前景蒙上了陰影。於此,如何因應氣候變遷帶來的威脅與 挑戰,成為全球各級政府的主要任務。

Nicholas Stern(2009)認為若想有效因應氣候變遷所帶來的全球挑戰,國際社 會必須在使無前例上的規模進行合作。透過國際建制治理氣候變遷議題雖為主要 手段,但在實際操作上,卻會遭逢各國資源條件不同、發展程度相異、產業結構、

政經壓力現實、國際權力配置結構、國際建制的限制、制度的約束、生態脆弱度與 減量成本1的挑戰,同時也受到國內民眾對於相關氣候議題的友善程度影響決策,

1 Detlef Sprinz 與 Tapani Vaahtoranta 加入成本因素,以國際臭氧層保護體制和歐洲跨國酸雨規則 個案為例,解釋各國支持國際環境建制的傾向:生態脆弱度與國家支持成正比,減量成本則與國家 支持成反比(Sprinz & Tapani, 2004)。

使得氣候變遷保護行動效果大打折扣。相較於國家必須要考慮到自身利益與國際 權力關係平衡,而使得在減緩氣候變遷行動上有所限制,而地方政府此時就可以扮 演實踐國際環境建制的積極角色。

二、地方政府逐漸扮演重要角色

國際建制與國際公約中的相關政策,皆須轉化成國內政策以利執行,而實踐者 通常是次國家行為者,包含了城市或地方政府。在日益深化的的全球化過程中,地 方政府無法自外於中央政府與國際政治(Sellers, 2005)。地方政府做為第一線的政 策實際運作者,可以有效的設定目標、執行政策、進行政策創新以及即時回應民眾 需求。近年來,城市也遭受氣候變遷所帶來的威脅,極端氣候發生的頻率提升,影 響的規模與幅度擴大,所造成的災難強度也提高,具體顯現在海平面上升、風暴、

強降雨造成之淹水、缺水、熱浪或是極度寒冷現象,而許多大都市都位居沿海地區,

人口稠密,相關經濟活動繁榮,如何維持城市的正常運作,同時免於或減少災害帶 來的損失與威脅,為城市帶來新的治理挑戰。在全球跨層次的氣候治理中,城市不 僅可以做為消極的國際相關政策的國內執行者,也可以成為積極的減排目標設定 者與相關建制的推動者,由下而上影響的上層行為者的思惟。

目前全球有半數人口居住於城市之中(World Bank, 2011),未來隨著開發中國 家持續的都市化,預計至 2030 年,城市人口占全球人口比例將升至 60%,居民對 於基礎建設以及能源的大量需求,以及日常經濟工業生產活動,使得城市成為溫室 氣體的最大排放者與能源消耗者,根據聯合國人居署報告(2011),城市的溫室氣 體總排放量占了全球總量的 70%。但由於城市的密度、效率對於創新與科技的採 用,城市可以有效的提供降低碳排放的解決方案(World Bank, 2011)。影響城市碳 排放的因素有城市型式、土地使用模式、氣候、建築設計與科技、運輸模式以及收 入水準(World Bank, 2011)。察覺到氣候變遷對於城市永續發展帶來的威脅,以及 體認到國際相關氣候協議目前已遭逢瓶頸,同時城市層級也是實踐相關減緩調適 政策的最佳尺度(scale),使得許多城市已經站在了發展相關政策的最前線。採用

的政策包括調整能源結構、提升能源效率以及改變城市規劃。

在 1990 年代里約高峰會舉辦之前,就已經有全球城市氣候治理網絡的建立,

最早成立組織包括「能源城市」(Energie-Cités)、氣候聯盟(Climate Alliance),以 及「地方環境行動國際委員會」( International Council for Local Environmental Initiative, ICELI)所發起的城市氣候保護計畫(Cities for Climate Change Protection, CCP)。這些組織成立的主要目的在於結合眾多城市的資源、能力以及經驗,來提 升地方政府氣候治理能力。並促使中央政府與國際組織針對氣候保護政策採取更 為積極且具體的行動。2015 年 ICLEI 全球城市氣候環境大會於首爾舉行,會中簽 署首爾宣言,針對與氣候變遷相關九大領域2提出相關政策建議,做為會員城市減 緩氣候變遷的相關政策參考,讓各城市在同年 12 月巴黎的聯合國氣候大會之前都 能有具體的成果,促使各國政府在這樣的壓力下達成減碳協議。而在於巴黎舉辦之 第二十一次締約國會議(COP 21)中所通過的「巴黎協議」(Paris Agreement),首度 納入「非締約方利害關係人」的參與3;同時也在多處著墨城市在全球氣候治理的 角色,未來城市與地方治理機構的重要性將逐漸提升,並成為台灣參與全球氣候治 理的切入點。

三、國際對於再生能源的重視

近年來,再生能源之議題越來越受國際之重視,主要原因來自於石油的價格攀 升,國際情勢帶來的能源安全的疑慮,以及面對溫室暖化的挑戰,另一方面,隨著 再生能源相關技術演進,此兩種能源的價格差距不斷縮小,也增加了運用再生能源 之意願。未來的五十年,人類必須要面臨傳統石化能源、核能原料耗竭之問題,目 前四大主要能源來源之石油、煤礦、天然氣以及鈾礦之存量皆快速的下滑之中4

2 九大實踐領域分別為①低碳城市及減少溫室氣體、②具韌性的城市、③有效利用資源及生產資 源的城市、④生態交通城市、⑤智慧城市、⑥生物多樣性城市、⑦幸福、健康且富包容性的城 市、⑧永續地區經濟及共同購買、與⑨永續城市-地區合作(Seoul, 2015)。

3 巴黎 協議 中第 118~122、第 134~137 點決議之 處 ,均 提供 「非 締約 方 利害 關係 方」( non-party stakeholder)的參與。

4 石油存量為 45 年;煤炭 231 年;天然氣 65 年;鈾礦 43 年。

傳統能源的耗竭成為必然的結果,尋找再生能源成為必須面對之議題。此外,使用 再生能源可以降低對於環境與氣候之衝擊,目前全球超過一半的溫室氣體皆由燃 燒化石燃料所造成。

傳統的能源使用不僅會影響氣候,氣候變遷也會對能源系統產生影響,由於氣 候型態的改變,會影響能源使用的時間形態;能源供應系統也會因為劇烈的氣候災 變呈現脆弱性。

IPCC(2007)第四次評估報告中提出了針對各部門重要科技發展與政策措施 建議,針對能源部門提出以下建議:提升供給與運輸效率、天然氣取代煤炭發電、

核能、再生能源、氣熱(電)共生,先期碳捕捉與封存科技等(Carbon Capture and Storage, CSS)等。而國際能源總署(International Energy Agency, IEA)(2010, 2012)

也認為為了有效控制溫室氣體的排放量,必須要採行減碳技術,主要包含提升能源 效率、實行碳捕捉與封存技術、運用再生能源與核能。

雖然再生能源兼顧了降低對於石化燃料的需求以及溫室氣體之排放,但目前 再生能源仍遇及許多發展困境,首先是再生能源占全球的發電配比仍低(REN21, 2014: 21),如欲有效提升再生能源之發電量,則必須投注龐大的投資與基礎建設,

並透過長時間的能源轉換才有可能達成(科學人,2014)。而最近由 IEA 所提出之

〈全球能源投資展望〉(World Energy Investment Outlook)報告,顯示出能源相關 投資仍不足(IEA, 2014),如果要有效減緩溫室暖化,各國則必須增加能源投資至 兩萬美元。

四、德國推動再生能源的成功經驗

根據 2008 年之調查,德國在氣候變遷表現指數中排名全球第二5,而德國能夠 獲得如此成就,主要是透過聯邦政府積極創造經濟誘因、規範法令,透過明確的規 定、財政手段、相關支持計畫、經濟誘因等管制工具的結合。

5 氣候變遷指數調查為「看守德國組織」(Germanwatch)與「氣候行動網歐洲分會」(Climate Action Network-Europe)共同實行。評分內容為溫室氣體排氣量(30%)、溫室氣體排放趨勢(50%)以及

德國從 40 多年前就開始進行再生能源的治理,在二次世界大戰之後,為了促 進經濟發展,德國大量採用石化能源,但在 1970 年代爆發首次石油危機,為增進 能源安全,大量建造核能電廠。1986 年之車諾比核災與氣候變遷問題,促使當時 的柯爾政府對核電廠之存廢與減緩二氧化碳排放問題作出回應。1988 年「氣候保 護調查會」針對二氧化碳減量,建議擴大使用再生能源。德國聯邦議會(Bundestag)

提出以「電力收購價格制度」(feed-in-tariff)的方式,要求電力公司向再生能源發 電業者買入電力。並發起「100MW 風能計畫」(100 MW Wind Programm)與「千 戶太陽能屋頂計畫」(Bund-Länder-1000-Dächer-Photovoltaik-Programm)。1998 年至 2005 年施若德(Schroder)擔任總理期間,引進了生態稅之改革(1999)、再生能 源法(2000)、汽電共生法(2002)、以及排放交易法(2002)(楊健寧,2008:40)。 2000 年所通過之《再生能源優先法》獲得朝野的共識,希望可以在 2020 年徹底重 組能源供給配比,再生能源的發電量將佔總發電量之 25%~30%。該法主要的目的 為保障再生能源業者在一特定期間內,能夠得到一個固定的能源收購費率,使發電 經營者可獲得經濟利潤。同時規定電力公司有義務收購營業區域內所有再生能源 產出的電力;其次是規定高價補貼的政策,要求電力公司有義務補助再生能源生產

提出以「電力收購價格制度」(feed-in-tariff)的方式,要求電力公司向再生能源發 電業者買入電力。並發起「100MW 風能計畫」(100 MW Wind Programm)與「千 戶太陽能屋頂計畫」(Bund-Länder-1000-Dächer-Photovoltaik-Programm)。1998 年至 2005 年施若德(Schroder)擔任總理期間,引進了生態稅之改革(1999)、再生能 源法(2000)、汽電共生法(2002)、以及排放交易法(2002)(楊健寧,2008:40)。 2000 年所通過之《再生能源優先法》獲得朝野的共識,希望可以在 2020 年徹底重 組能源供給配比,再生能源的發電量將佔總發電量之 25%~30%。該法主要的目的 為保障再生能源業者在一特定期間內,能夠得到一個固定的能源收購費率,使發電 經營者可獲得經濟利潤。同時規定電力公司有義務收購營業區域內所有再生能源 產出的電力;其次是規定高價補貼的政策,要求電力公司有義務補助再生能源生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