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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無證移民在台灣

第四節 小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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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黃小妹個案給予最大協助。126 依國籍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出生於中 華民國領域內,父母均無可考,或均無國籍者,屬中華民國國籍。經內政部戶政 司專案同意黃小妹妹取得我國國籍並發函新竹縣政府辦理黃小妹妹辦理戶籍手 續。至此黃小妹妹在台 13 年苦無身分之問題,終獲解決。

事實上,黃小妹的案例僅是台灣「黑戶跟國際人球」問題的冰山一角,127許 多底層人民正在台灣僵化、違反國際人權原則的國境控管措施上流離掙扎。龔尤 倩、張榮哲即批評,政府官僚系統辦事,不能等到哪個長官又「震怒」了,才知 道要「馬上辦」解決個案。檢討政策、落實人權才是根本。從「泰緬無國籍人民」、

「流離失所的藏胞」、「黃小妹」與「底層菲僑」,他們的移動,都是窮苦國家藉 由遷徙,藉以翻轉原生惡劣的貧窮位置。這些在台灣社會無辜的流離身影,反映 出我們的入出國移民法,真需要有更寬廣符合人權的視野。並呼籲政府用大赦來 解決「國際人球」,認真面對這些被制度夾殺者的身分問題。128

第四節 小結

夏曉鵑教授與王增勇教授在其實證研究中指出,臺灣逾期居留移民之現實處 境:缺乏基礎健康醫療保障、脆弱的經濟生活與人身安全、無法享有基礎教育權、

行動限制、人際網絡侷限、不可及的社會資源、易受不肖份子詐騙、揮之不去的 被抓恐懼、擔心自首後被收容而不敢自首。129

黃惠欣指出,跨界的無證移民,超越與挑戰的是民族國家「我國(族)」與

「他國(族)」的邊界,無證移民對民族國家提示的關鍵性矛盾—民族國家如何 能夠—面對資本與資訊開放國界,一方面又對無證移民關緊大門?在民族國家的

126 〈求救信 馬上辦 印尼小人球 總統助入籍〉,中國時報,2009 年 12 月 30 日。

127 據受媒體採訪的移民署新竹縣專勤隊隊長柳瑞福說,類似黃小妹的個案各縣市都有,礙於法 規皆未能順利解套,甚至不乏被遣返的個案。

128 張榮哲、龔尤倩,〈 請用大赦來解決「國際人球」〉,苦勞網,2009 年 12 月 31 日,

http://www.coolloud.org.tw/node/49656 (Last visited:2010.02.18)

129 夏曉鵑、王增勇,前揭文(見註 1),頁 2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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邊界深受挑戰的今日,與文化、政治、資本、資訊等各種流通形式同脈而生的無 證移民,並非國境管理所能阻絕,而無證移民的流動與遭受各種因身分非法性而 來的壓迫,在在突顯民族國家陳舊的邊界管制,已是一個充滿無效、矛盾與階級 性的不義結構。其主張只要身為「人(human being)」,就應該擁有流動的正當 性。130林孟楠從國際法古典的再讀,發現主權應受源自於自然法的外國人國際遷 徙自由限制,不僅曾是支配學界的通說,更於實踐上主宰了近四百年來國際遷徙 潮流。其主張外國人的國際遷徙自由是憲法保障之基本權利,亦主張當外國人已 經在東道國長居久住時,其已成形的生活聯繫關係應受到保護,縱然是立法者亦 不可任意剝奪。131

第三節介紹了台灣的無證移民群體,嘗試點出臺灣無證移民的困境與問題 點,作為這本論文主張應給於無證移民權利保障的開端。尤這些人的故事中可以 瞭解,他/她們來到臺灣有的是為了受更好的教育,有的是為了躲避迫害,但仍 可歸納其共同的特徵之一,即為追求更好的生活,因為受限於僵化嚴格的邊境管 制法令及本土種族主義的決策者心態,底層人民只能選擇以非法或合法掩護非法 的 手 段入 境臺 灣, 以非 法身 分 居 留,沒 有 工作許 可以致於只 能流動 在 3D

(Dangerous, Dirty, Difficult)性質的工作中,不具合法身分因而沒有健康保險,

生病只能吃成藥,其子女亦因而沒有身分,而無法接受基礎教育。132這些群體終 日生活在被查緝、強制出境的恐懼中,沒有合法的工作資格、沒有醫療保險,更 別提社會福利;如果一個國家是以追求自由民主秩序(liberal democratic order)

為目標,則其應該要如何回應此一社會現實?是排斥?抑或涵納?此外,所謂的

「無證」就等同於「罪犯」嗎?再者,無證移民總是社會問題之根源嗎?其對社 會造成的負擔真的遠大於其所貢獻的利益嗎?

130 黃惠欣,前揭書(見註 65),頁 80-81。

131 林孟楠,前揭書(見註 28),頁 152。

132 美國最高法院在 Plyler v. Doe 一案中即指出,非法移民子女的受教育權,雖然不是憲法上所賦 予的權利(right),但仍強調教育對於維繫社會結構的基本角色之重要性。See, Plyler v. Doe, 457 U.S.

202(1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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