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被害人意願在性犯罪中之法理基礎
第四節 小結
綜上所述,性行為與個人之人格發展,個性表現密不可分,是以 性自由應受到憲法自由權之保障,至屬無疑,惟性自由並非毫無界線,
於妨害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等情形下,性自由之保障仍應受到合理且 必要之限制。而刑法作為法律及社會統治之一環,在確認社會上特定 情況非以刑法加以規範,不足以保障性自由之情況下,亦有發揮其保 護功能之必要,將性自由具體化為特定法益,並藉由保護法益,同時 遏止、處罰任何侵害法益之不當行為。至其具體化後之法益,於核心 刑法之妨害性自主罪章中,除了保障性自主決定權以外,更包含生命、
身體權之保護、自由之保護及兒少身心健全之保護,此外,為兼顧性 自由之尊重、身心健全之保護、性別平等及防止性別歧視與對立等因 素,性自由落實至刑法妨害性自主罪後,仍保有一定之社會法益色彩;
另於性騷擾防治法中,除了同樣保障刑法之性自主權外,更著重於性 別平等之保障以及性安全感之維護,俾使性別之間得以互相尊重其身 體自主權,同時使任何人之身體權享有寧靜不受任意干擾之權益;再 從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觀察,雖該條例所規範之性剝削行為仍 係對兒少之性自由有所侵害,惟該條例所列之性剝削因與刑法和性騷 擾防治法之構成要件行為存有本質上之差異,故其保護法益亦與此二 法有所不同,而係以兒少權利、兒少意願做為保障之中心,同時兼顧 兒少身心健全發展,避免兒少因遭到性剝削而喪失其人性尊嚴。據此 可知,憲法上自由權下之性自由,落實至刑事實體法上,應屬於廣泛、
多元之法益內涵,而非狹隘的僅限於任何單一法益而已。
至於被害人意願在性犯罪中之定位及內涵為何,本文以為,不論 刑法、性騷擾防治法或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均將被害人意願 作為法益保障之內容之一,是以,違反被害人意願應屬構成要件層次 之問題,一旦違反即推定具有違法性;至於何謂違反被害人意願,並 非僅泛泛違反被害人內心所想,更非僅端視外在表達意願究竟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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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應廣泛的考量整體性意願形成之過程,舉凡主觀上之「意願決定」、
「意願活動」或客觀上之「意願表達」均屬性犯罪中被害人意願應予 保障之內涵,故倘若對其中之一予以侵害,均可能落入性犯罪之處罰 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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