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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結:選擇管制手段的關鍵 ── 財務經濟的視角

第二章 知情交易的問題與規範現狀

第三節 小結:選擇管制手段的關鍵 ── 財務經濟的視角

「我國內線交易規範之規範主體,係將美國不成文之判立法予以成文化,而 直接明文予以規定;然而因為翻譯轉化的緣故,本條所規範之主體,明顯較美國

118 同前註,頁 494;另參見劉連煜,前揭註 52,頁 46 - 47。

119 947 F.2d 551 (2d Cir. 1991).

120 賴英照,前揭註 42,頁 494 - 495;劉連煜,前揭註 52,頁 43 - 45;曾宛如,證券交易法 原理,頁 278(2012)。

121 賴英照,前揭註 42,頁 496;劉連煜,前揭註 52,頁 49 - 50。

122 賴英照,前揭註 42,頁 4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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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寬123」。此問題所凸顯的,正是內線交易規範在我國目前施行至今所遭遇的僵 局:縱然在規範面上,禁止內線交易一直是我國司法、立法或學說形成已久的共 識,然而在禁止的背後原因上,不論是實務或學說,對於採取單一「市場論」或

「信賴論」,抑或採兼容的「折衷說」作為背後的規範理論,仍一直未有定論。

有些論者主張由於我國內線交易的相關立法來自於美國,故仍應以美國所發展的 理論為依歸;然另有論者主張我國應效法歐盟或英國採市場論的模式,跳脫傳統 美國法信賴論、詐欺論的框架124。可以說,在爭論止歇前,內線交易的規範問題 在我國,將會繼續處在「頭過身未過」的尷尬狀況。

在內線交易的背後立法原因尚待解決的情況下,更麻煩的是,近年來知情交 易的問題也開始受到關注。如本文最開始所述,證券市場結構在近年來的急遽轉 變,使得原有市場參與者之間的互動,不再如以往只是小蝦米對抗大鯨魚的關係。

據此,我們在思考資訊不對稱或是市場健全的問題時,也不能再單純留在傳統法 律邏輯的「市場健全理論」或「信賴關係理論」的選擇上打轉。

詳言之,從宏觀市場的角度,所謂證券市場的「公平」、「誠信」或「秩序」

本身皆是難以具體衡量的抽象名詞,而「投資人信心」也不能夠僅從散戶的角度 一概而論 ── 從「知情交易概述」一節中,我們清楚知道,組成一個證券市場 的元素很多,除了要關注菜籃族的「心情」以外,也要思考如果沒有金融從業者 的介入時,市場運作是否遭受影響(例如檸檬問題)。是否將所有的資訊公開,

消除一切的不對稱,就是公平,市場就會健全?就是因為前揭概念難以掌握,才 會使得反對者就其立論過於抽象、打擊範圍過廣之缺失無法妥協。

其次,就微觀市場,亦即與股東或公司間的信賴關係而言,本文前面已提及 該理論射程範圍失之過窄、不足以維持市場健全的問題,而晚進發展的私取理論 雖然在效果上對該缺失進行修正,然而其理論基礎上仍附著於信賴關係,或是詐 欺理論的脈絡下,故有學者批評「美國法在這點上實在無法自圓其說,蓋其完全

123 陳俊仁,前揭註 4,頁 32。

124 關於國內實務、學說針對內線交易背後立法原因的論辯整理,可參照曾宛如,前揭註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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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著於詐欺的概念125」。

站在最上位的角度來看,其實不論是從宏觀或微觀的方法論來處理不對稱的 問題,其最終皆是為了達成「發展經濟、保障投資」(證券交易法第 1 條)的政 策目的。因此,最適宜的制度,是一套能夠真正均衡維持各不同市場參與者(而 非僅單一投資人)能夠進入市場的誘因,或滿足他們進入市場的不同目的或效用,

並且達到維持、強化資本市場目的的規範框架。而要達成這個目標,除了法律理 論本身的辯論外,本文認為,回到財務經濟的領域,重新檢視規範制度的設計對 於市場表現、市場參與者有何影響,並針對法律理論提出財務實證上的證據,亦 至關重要。

據此,本文於下一章開始,將從財務經濟領域的角度,去分析不同知情交易 人(如金融從業者)在市場上到底扮演著什麼角色?如何獲利?其對市場造成什 麼樣地影響?又市場上的資訊不對稱是怎麼產生的?是否所有的資訊不對稱都 應該完全消除?在回答了這些問題以後,我們才能進一步去問,所有形態的資訊 優勢交易是否都具有刑法上的可罰性?因資訊優勢所產生的利益應如何分配?

市場上不同的參與者與知情交易人的互動關係為何?誰屬於形成/維持市場所需 者?誰應受到保護?

125 曾宛如,「內線交易之行為主體」,臺灣本土法學雜誌,第 98 期,頁 297(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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