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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規格綁標罪現況問題探討

第四節 工程實務面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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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工程實務面問題

法務部為期機關辦理採購違失型態降至最低限度,建立公開、透明之採購環 境,有效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及防治黑道與貪瀆不法介入等弊端情事發生,於 2001 年 1 月 15 日以法 90 政字第 034347 號函送「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案件可能發 生弊失型態與因應作法調查(研析)專報」,供機關參考,可做為機關辦理採購之 公務員引為殷鑑,發揮防制貪瀆不法等弊端之情事發生。該專報中將工程採購依 作業流程概分為規劃設計、預算編列、發包訂約、履約管理、施工監造、估驗計 價、品質控管、驗收結算及保固維修等 9 個階段,並整理出各階段可能發生之弊 端型態與因應作法供作執行單位及人員之借鏡,以提高政府採購效率與採購品 質,使預算經費能發揮最大效用。茲將其中機關可能造成規格綁標之原因與受機 關委託辦理規劃設計與監造廠商於其作業階段主要產生綁標之問題整理如下。

第一項 機關方

由承辦人員平時之能力與品德教育問題,到針對個案上有指定特殊之需求、

未注重與技術服務廠商契約內容之預防性條款、採購過程不完善、對設計成果及 變更設計未詳加審查管制、未注重與營造廠商契約內容之爭議性問題修條款等都 是可能是機關方引起規格綁標罪之問題所在55,茲說明如下:

一、未注重承辦案件人員之能力與品德,並給與適當之指導,並落實執行審核 工作,致發現設計上有設計特殊規格、限定廠商等情事,未能即時修正。

二、要求採用國內無法通用取得之物品,或指定特定廠牌,或當投標廠商對設 定特殊規格有質疑時,未詳加檢討並做必要之修正,及溝通說明。

三、遴選專業、技術、資訊服務廠商未依公開客觀評選過程選擇信譽與履約續 效優良者。

四、機關與委託技術服務廠商間契約未明訂重要防制綁標事項,俾明確規範技

55 參法務部,法 90 政字第 034347 號函送「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案件可能發生弊失型態與因應作法 調查(研析)專報」,2001 年 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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術服務廠商責任,並據以要求技師或建築師善盡其責任;另招標文件中未 載明檢舉綁標管道及規範審議機制,以供材料或施工廠商提出檢舉。

五、機關未就工程設計圖說及單價內容詳加審核,或對編製之預算內有無設計 故意疏漏或隱匿瑕疵情事,未詳加審核,致設計不實或限定特殊規格、工 法、材料,或一再變更設計及追加預算,浪費工帑及影響工期。

六、機關未做工程規劃設計成果審查作業,最佳方式應參考使用「公共工程規 劃設計成果審查作業建議事項表56」辦理公共工程規劃設計成果審查作 業,審查表格中與規格綁標有關之項目包括第貳部分設計階段之第 1 項設 計內容之正確性,第六款「技術規格規定有否發現限制競爭或錯誤情 形?」。以及第五項設計內容有無限制競爭情形?包括(一) 有否發現訂 定特殊技術規格之原因並非基於採購特性及實際需要?(二) 有否發現於 招標文件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商標或商名、專利、設計或型式、特定來源地、

生產者或供應者,但未依採購法第 26 條執行注意事項第 6 點第 1 項方式 審查之情形?(採購法第 26 條執行注意事項第 7 點前段規定參照。)(三) 有否發現於招標文件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商標或商名、專利、設計或型式、

特定來源地、生產者或供應者,但受委託廠商未於提出招標文件前先向招 標機關說明其必要性?(採購法第 26 條執行注意事項第 7 點前段規定參 照。)(四)有否發現於招標文件訂定比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較嚴之規格,

但未經機關審查?(採購法第 26 條執行注意事項第 6 點規定。)(五)

有否發現擬訂定之技術規格無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且無法以精確之方式 說明招標要求,而必須於招標文件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廠牌時,但未註明「或 同等品」字樣,或其所列廠牌未符合採購法第 26 條執行注意事項第 8 點 第 1 項所規定情形?(採購法第 26 條執行注意事項第 8 點規定參照。)

七、機關對變更設計未加以管制,致出現濫用圖利廠商,或無故放鬆規格之變 更,或以追減方式刪除原設計特殊規格項目,或變更為內容相同但另立名 稱之新增項目,以改變規格方式調高單價徒增工程費用支出之情形。

56參工程會,工程技字第09900425140 號函釋「關於技師、建築師受委託辦理公共工程綁標之情 事」,2010 年 11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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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機關於個案招標契約中未列入工程會訂頒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 20 條第(五)

款,以做為不慎發生規格綁標情形時之因應處置57: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 於決標後,如經查證其技術規格有違反採購法第 26 條情形,則可依工程 會訂頒此條款規定:「契約約定之採購標的,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廠商 得敘明理由,檢附規格、功能、效益及價格比較表,徵得機關書面同意後,

以其他規格、功能及效益相同或較優者代之。但不得據以增加契約價金。

其因而減省廠商履約費用者,應自契約價金中扣除:……4.契約所定技術 規格違反採購法第 26 條規定。」

第二項 設計方與監造方

機關辦理採購案件,常受限於人力、技術、專業知識等問題,而將較為專業 之規劃設計工作或案件之發包招標文件作業,委託專業技術服務廠商代為規劃設 計,致可能有設計廠商引起規格綁標採購弊端常見問題如下58

一、 設計廠商行事不正,謀求不當利益:尤其在複雜、特殊、巨額之委託規劃 設計案件,因其項目繁雜、利益龐大,更易發生指定材料、規格、綁標或 洩漏規劃內容、估價不實等弊端,甚有勾串機關承辦單位利益輸送等情事。

二、設計廠商專業不足,致規劃設計不當:因缺乏專業能力,或限於設計人員 專業知識不足,加上往往便宜行事或未充分查訪合理價格及市場貨源狀 況,僅抄襲特定廠商現有物料規格,或設計超出需求造成不當限制競爭,

致生發包後變更設計涉及圖利情事。

三、設計廠商認為愈嚴厲之資格條件與技術規範59,是提升品質與杜絕不肖廠商 得標之良方:這種做法雖未存心圖利特定廠商,但仍會造成競爭者的不公平。

四、招標技術文件中預埋後續議價或變更設計伏筆,以圖利特定廠商:經由指

57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建築工程規劃設計可能綁標行為態樣」 工程企字第 10400282600 號函(修正)附記 2, 2015 年 11 月 3 日。

58 參同前註 53。

59 參台灣區綜合營造公會,「台灣區綜合營造公會年報及產業政策白皮書」第三章議題八”受設 計與監造單位不公平對待問題”, 2015 年 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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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特殊規格、工法、材料、技術或限定廠商資格條件等,為將來之議價或 變更設計方式埋下伏筆,以圖利特定廠商,獲取不法利益。

五、 招標技術文件內變相指定某特定廠商:雖於設計時列舉三家以上參考廠牌 並加註同等品,但其中二家以上實出於同源,因而在價格、行銷上顯不具 競爭性,再加上同等品之認定若無客觀統一標準,則其實為變相指定某特 定廠牌。

六、容許特定廠商藉代為設計規格機會,放入特殊之規格標準,圖利其自家產 品:因受限承辦人員專業不足或難以查覺,致該特定廠商後續參加投標,

或供應其物料予得標廠商,造成採購弊端。

另,工程會於 2007 年 11 月 26 日(星期一)下午 2 時 30 分召開由李副主任委 員武雄主持「政府採購防弊機制座談會」60,該座談會雖以政府採購之整體防弊 問題為主題,由與會人士以下發言表達出技術服務廠商對無意圖而可能涉及規格 綁標之訴訟並不樂見,且期望政府能從制度面協助以避免陷入訴訟或爭議。其中 有提出技術服務廠商規格綁標罪之困境問題如下:

一、 濫訴或濫權調查問題61:建議法務部分析貪瀆案件定罪率偏低的原因,並 請法務部提供貪瀆案件約談或調查的標準。

二、機電設備設計案易發生規格綁標之問題62:建議辦理獨立招標,以減少綁 標情形,技術服務應訂定一定金額以上建築設計與機電設計分開招標,提 昇技師地位,使技師有充足經費及時間辦理設計。

三、缺乏材料資料庫以避免綁標63問題:建議政府協助建立材料資料庫,提供 設計者使用,避免綁標。

60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 技師報, 工程會「政府採購防弊機制座談會」會議紀錄,2008 年 1 月 5 日。

61 參同前註 56,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陳理事錦芳發言。

62參同前註 56,台北市電機技師公會施主任委員正雄發言。

63參同前註 56,台北市建築師公會郭建築師恆成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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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項 營造方與供應方

雖然規格綁標主要是由於機關或技術服務單位於招標文件上做技術規格之 限制,但以下廠商造成規格綁標問題亦可能是造成之重要因素64

一、營造商經常以次級品代替同等品問題65:廠商所採用的同等品,經常都是品 質較原設計產品略差,而價格亦略低的次級品,卻佯稱同等品。致設計方為 因應此問題而增加規格之嚴格程度,而可能形成規格上之限制競爭。

二、營造商低價搶標問題:部分廠商利用同等品之規定,於搶標後再強行以品質 低劣材料替代,因而以規格訂定不明確與監造審查產生爭議。

三、供應商因設計上已限定為其產品之特殊規格或其已給設計者回扣而要求審查 者限制同等品之採用:因國內設計單位承攬政府機構建築工程的設計監造 費,經過粗略的調查,通常不超過整個工程費的 2﹪或 3﹪,並不足以應付各

三、供應商因設計上已限定為其產品之特殊規格或其已給設計者回扣而要求審查 者限制同等品之採用:因國內設計單位承攬政府機構建築工程的設計監造 費,經過粗略的調查,通常不超過整個工程費的 2﹪或 3﹪,並不足以應付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