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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規格綁標罪現況問題探討

第三節 政策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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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該整理資料觀之,綁標罪在實務上之確定判決案例中,屬較少數之犯 罪行為態樣。故本文於次章中,將最近十年內可蒐集到以規格綁標罪為主要 論罪依據之 12 個確定及判決中案例加以檢討分析,以了解規格綁標罪實務 上可能有那些問題。

第三節 政策面

工程會為防制綁標,已就招標資訊公開、採購程序透明、監督稽核機制 等制度面上,建構多重防制措施,茲依工程會「如何防止公共工程綁標」52 手冊之與規格綁標有關之措施整理如表 2.5。

表 2.5 之防制措施有於設計時可參考避免規格綁標之規範規定、設計後 招標前調整不當規格補救可能規格綁標之公開閱覽制度、及招標中廠商提出 調整可能規格綁標之異議申訴、及各階段採購稽核小組監督之制度等。然實 務上仍多有爭議,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為杜爭議,特於 2003 年 6 月 5 日 函頒「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並於 2016 年 4 月做最新之修正,其中序 號三之「規格限制競爭」依據採購法第 26 條及相關規定,及工程會針對採 購稽核小組稽核公共工程規劃設計、監造或專案管理委託技術服務等案件,

常發現受託技術服務廠商(包含技師事務所、建築師事務所及工程技術顧問 公司)與規格綁標有關缺失所做之解釋函令等,共有與設計或審查有關之技 術規格違反法令態樣計 13 項,條列如下:

一、 抄襲特定廠商之規格資料 二、 超出需求或與需求無關的規格

三、 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指定特定廠牌之規格或型號或特定國家或協會之標 準而未允許同等品

四、 型錄須蓋代理廠商之章。

五、 型錄須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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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限型錄上之規格必須與招標規格一字不差。

七、 不論產品大小都要有型錄,或未具體載明需要提出型錄之項目。

八、 非屬必要卻限不同組件須由相同廠牌所組成:依據工程會 2001 年 11 月 9 日工程企字第 90043793 號令函頒之「採購法第 26 條執行注意事項」。

九、 限取得正字標記53者或以 ISO-9000 系列驗證證書作為產品規範:正字標 記部分係依據工程會 1999 年 9 月 14 日工程企字第 8814260 號函釋「 … 如機關經檢討以正字標記為規格標示符合所需之功能或效益者,得指定 使用「正字標記」產品,惟應在招標文件註明「或同等品」字樣」。ISO-9000 證書部分則依據 1999 年 10 月 27 日工程企字第 8816968 號函釋「 …查 ISO-9000 系列認證之內涵,係對產品出產廠商所應達到之品管要求予以 規定,並非對產品之品質或規格加以測試認可,故招標文件以『ISO-9001 認證通過』表示『設備』之功能及效益,並不適當,並已對設備之出產 廠商資格予以限制」。

十、 所標示之參考廠牌不具競爭性,例如:同一代理商代理;雖由不同代理 商代理而該等代理商間因屬家族或關係企業而不具競爭性;已不製造;

參考廠牌空有其名而無法聯絡,致生同等品爭議。

十一、 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指定進口品。

十二、 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無條約協定關係卻指定特定國家之進口品。

十三、 引用已停止使用之內政部 71 台內營字第 77679 號函及 74 台內營字第 357438 號函「有關建材同等品之定義及使用時機案」之規定。

52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網站,“如何防止公共工程綁標 企劃處”, , 2009年 月5 13日。

53 正字標記及同等品之定義及認定標準,參工程會,工程企字第 09500426900 號函,2006 年 1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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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者,工程會為避免機關辦理採購之技術規範有不當限制競爭情形,函請內 政部營建署臚列建築工程規劃設計階段各種可能綁標之情形及因應措施,並於 2004 年 6 月 21 日以工程企字第 09300241261 號函將「建築工程規劃設計可能綁 標行為態樣」函送各機關參考。後經函詢內政部營建署意見後於 2015 年 11 月 3 日以工程企字第 10400282600 號函修正可能綁標行為態樣之「磁磚工程」、「門 窗工程」、「帷幕牆工程」、「天花板工程(明、暗架)」、「石材裝修」、「電 梯」、「輕隔間工程」、「視聽音響設備」、「衛生消防部分」、「電氣設備」、

「空調工程」、「其他」等 12 項目之因應措施及附記內容,加上未修正之「門 鎖五金」、「停車設備機械」、「油漆工程」、「地坪工程」、及「污水處理設 備」等 4 項目,共計 17 項目。

此外,工程會網站內建置之「工程規劃設計圖說防止綁標」專欄,其內容共 分為二部分,第一部分為「本會歷年宣導之解釋函及相關文件」,內有七項綁標 問題常引用之工程會函令;第二部分為「本會接獲檢舉或自行稽核採購案之資格 或規格疑有限制競爭之案例彙整表」,內有資格限制競爭案例 14 例及規格限制 競爭案例 39 例,共計 53 例。

綜上,本文認為,規格綁標罪因法條對於違反法令限制中法令所定之限制未 明確,且因工程牽涉範圍過大過廣,致造成實務上爭議頻生,而須由主管機關以 函文或於網站上以案例補充說明供各機關參考。由於錯誤態樣之案例繁多,態樣 複雜,甚難由不同工項發生之態樣臚列即易了解規格綁標罪之整體思考方向。故 本文建議應針對易發生規格綁標之項目,經由主管機關召集專家學者及實務參與 者訂出避免規格限制競爭之參考規格,否則對過於專精之犯罪行為類型只做概念 上之規範即當成刑事處罰之依據,實有對人民過於苛求之嫌。

另外,本文嘗試將規格綁標之錯誤態樣依採購法第 26 條之規定,將其對應 分為 4 大類,分別為該條第 1 項前段(本文稱之為「指定不必要之規格項目」類 型,即規格設定之項目有超過機關需求所必須者)、第 1 項後段(本文稱之為「限 定檢驗規範」類型,即有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未予採用,而採用其他檢驗規範為 標準)、第 2 項(本文稱之為「特性上限制競爭」類型,即規格設定之「標準/

數值」有超過機關需求所必須者)及第 3 項(本文稱之為「指定廠牌或型號」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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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即規格提及特定名號)等。並將「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中「規格限制競 爭」態樣分類整理至對應之類型中,此外亦將各類型所對應違反採購法第 26 條 與採購法第 26 條執行注意事項之法條規定等一併整理如表 2.5。

而前述「建築工程規劃設計可能綁標行為態樣」本文則將其先歸納分為「建 築裝修」與「機電設備」等二大類,再依本文之 4 大錯誤樣態類型加以分類彙整,

共同整理於表 2.7~2.8。其中建築裝修易發生規格綁標,研判係因房地產發展及人 類對居住環境與環保節能概念重視程度日漸提高,加上新施工技術、新材料技術 及新科技引進,使建材汰舊換新速度加快。在裝修工程進入門檻低,及利潤普遍 較高下,經常有新製造商或國外產品代理商進入市場引進新產品,造成市場競爭 激烈。各建材商在為確保其引進及推廣產品利潤之趨使下,較易依其材料特殊性 設定型錄規格於建材展或專業研討會等活動進行推廣,或直接拜訪機關或設計單 位而提供材料型錄規格供其參考,因而較常發生綁標情事。「建築工程規劃設計 可能綁標行為態樣」中計有「磁磚工程」、「門窗工程」、「帷幕牆工程」、「門 鎖五金」、「天花板工程(明、暗架)」、「石材裝修」、「油漆工程」、「輕 隔間工程」、「地坪工程」等 9 個項目屬於此類。

而機電設備易發生規格綁標則概因其一般單價金額較高,且複雜度較高,牽 涉之功能規格較為繁多,而產品需求差異化之程度高。在進入門檻高,及利潤普 遍較高下,既有廠商為維持其競爭力與銷售業績,較常進行拜訪潛在客戶推廣產 品或舉辦展示會、研討會等推廣活動進行業務推展工作,而將其機械設備特殊之 規格提供給機關或設計單位參考,因而易生綁標之情事。「建築工程規劃設計可 能綁標行為態樣」中計有「停車設備機械」、「電梯」、「視聽音響設備」、「衛 生消防部分」、「電氣設備」、「污水處理設備」、「空調工程」等 7 項目屬於 此類。

由以上彙整資料中,可發現裝修工程之態樣較機電設備工程類更多樣,而其 中以指定特定廠牌及指定不必要之規格態樣較多。發生態樣最多且比較特殊的是 指定不必要之規格類型,許多看似平常的規格,如重量、顏色…等,因對該標的 功能、效益一般不會發生影響,故本文將之稱為不必要之規格,指定此種規格並 無功能或效益上之意義,然而某特定廠商可能因其具有與他廠商產品不大相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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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類特殊性質,而特意將其放入型錄規格中。因此參考型錄規格之正當規劃設計 者應謹慎注意此種陷阱,將其排除於技術規範以外,或本於專業做同等品審查時 予以適當考量,以免造成限制競爭,引起綁標爭議,浪費社會資源。

在前述「工程會接獲檢舉或自行稽核採購案之資格或規格疑有限制競爭之 案例彙整表」中,則本文先將其分為「材料、物料」與「機電設備」等二大類,

再依本文之 4 大錯誤樣態類型加以分類彙整,共同整理於表 2.7~2.8。由此部分之 案例,可以看出許多狀況發生之事由相當複雜,且其規格綁標之發生並非明顯可 辨,這些對規劃設計者或投標廠商都是較大之風險來源。對規劃設計者而言,縱 其對法令限制之規定及綁標態樣有所認識,仍有可能因個案標的較為罕用或過於 特殊,經向廠商訪價後仍有可能難澄清而陷入困境,即難以認定其中各規格細節 究是功能或效益達成所須或是引用即會限制競爭。相對的,投標廠商亦可能因未 查覺此類規格細節而以自身之認知估價致誤估成本,至得標後訪價才發現,因而

再依本文之 4 大錯誤樣態類型加以分類彙整,共同整理於表 2.7~2.8。由此部分之 案例,可以看出許多狀況發生之事由相當複雜,且其規格綁標之發生並非明顯可 辨,這些對規劃設計者或投標廠商都是較大之風險來源。對規劃設計者而言,縱 其對法令限制之規定及綁標態樣有所認識,仍有可能因個案標的較為罕用或過於 特殊,經向廠商訪價後仍有可能難澄清而陷入困境,即難以認定其中各規格細節 究是功能或效益達成所須或是引用即會限制競爭。相對的,投標廠商亦可能因未 查覺此類規格細節而以自身之認知估價致誤估成本,至得標後訪價才發現,因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