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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第一節 規格綁標罪實務上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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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結論與建議

本文經由文獻資料之蒐集與回顧,對我國採購法規格綁標罪之構成要件、相 關法令及政府政策與錯誤態樣先做一研究,再參考實務界對與規格綁標罪類似之 公務員貪污治罪條例中圖利罪之關注重點,整理出規格綁標罪在法制面、執行 面、政策面及工程實務面上之問題點,並以實務判決分析與質化訪談方式,研究 我國採購法有關規格綁標問題之現況與探討可能之改善建議。

在實務法院判決分析之研究部分,本文蒐集了「司法院判決查詢系統」中以 採購法第 88 條第 1 項前段「規格綁標罪」為論罪依據之 12 案例,並將其中 3 個 歷經二次最高法院裁判案例以專節方式,說明其中與規格綁標罪有關之案例事 實、歷審判決及理由,並做本文之爭點評析。案例 1 為「規格違反法令」態樣、

案例 2 及案例 3 屬「違反法令審查」態樣,而案例 3 因適用修法前之規定,尚未 將「審查」做為規格綁標罪規範之對象。其餘 9 案例則概要以列表方式整理其基 本資料,並做相關問題點之探討。

在質化訪談之研究部分,本文訪問工程界資深之工程技術服務業專家、建築 師、工程專業學者、與政府工務機關主管等共計六位。訪談內容係針對目前工程 界對規格綁標罪之認知與態樣經驗、以刑罰入罪規定之問題點、其對設計方造成 之影響與與工程實務因應之道,並請提供改善現存問題之建議。目的係以受此法 條規範對象之設計人員角度了解現行規格綁標罪在法制面、執行面、制度面、工 程實務面上可能問題之所在、其原因、及改善建議。

第一節 規格綁標罪實務上問題

由本文之文獻蒐集、實務判決分析研究、及質化訪談中發現採購法第 88 條 第 1 項前段規格綁標罪在法制面、執行面、制度面、工程實務面上有以下問題點:

一、 法制面問題

(一)由本文第三章實務判決分析研究發現規格綁標罪「違反法令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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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法令所定之限制規定與構成要件中「不法利益」法律未明文定 義而有檢方與法院見解不一之問題。於本文第三章之研究中發現 其中違反法令部分又可分為設計及審查上之問題,在設計「規格 違反法令」部分有以下重要之法院見解與檢方不一之情形:

1. 各規格項目有特殊限制之事實應有法令明文規定其究屬違反何種 限制,且明白認定其理由。

2. 技術規格若未全面將各規格納入考量,係屬理由不備。

3. 已有三家投標廠商於單價分析表中記載項目為投標,即難認設備 規格於招標階段有違反採購法第 26 條第 2 項不得限制競爭之規格 綁標之情事。

4. 案件經統一發包中心公開招標,且有多家投標廠商,即應無規範 不當限制之綁標可能。

5. 基本之規範未規定,為其專業性較顯不足,惟此係屬規範訂定之 嚴謹度不足之問題,應無違反法令情事。

至於「違反法令審查」部分,最高法院與檢方不一之見解主要有以下:

1. 未正式發函提送資料或所提資料不完整非屬已送審。

2. 資料送審遭擱置之情,需作事實認定。

3. 監造推薦聯絡人係為應廠商之詢問且未參與其間購買過程難認其 有故意之犯意。

4. 監造有無藉由審查指示應採用何人之設備,或廠商自行因價格因 素而與其商議,而更改協力廠商,應做事實認定。

5. 對於無產品可符合之規格部分應屬無效之規格而非屬監造對該規 格放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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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若設計綁標給特定廠商事後其提供審查之資料又不符規格係屬矛 盾。

7. 以事後之通訊譯文顯示監造與特定人先前關係良好之認定有違論 理法則。

而法院於「不法利益」部分與檢方則有以下不一之見解:

1. 最高法院對不法利益之見解採「所謂不法利益是要扣除成本、稅 捐及其他費用後之餘額」;「所謂不法利益指財產上利益,一切 足使本人或其他人(含自然人與第三人)之財產增加之經濟利益,包 括現實財物及其他一切有形、無形、積極、消極之財產利益而言」

2. 工程規劃設計監造服務費係非屬不法利益。

另,法院於其他構成要件上與檢方有以下不一之見解:

1. 設計者曾對規格做重新檢討修正,則其為違反法令之犯意聯絡,

有再加研酌餘地。

2. 受委託規劃設計監造廠商及其協力人員非屬公務員,自難認係受 公務機關委託從事公務之人員。

3. 設計監造人員僅需論以採購法綁標罪,而不論以貪污治罪條例之 罪及背信罪。

(二)另由第二章文獻研究分析,發現規格綁標罪除採購法之刑事罰 外,尚有工程會函釋之懲戒罰,故有違反刑法謙抑性原則之問題。

二、 執行面問題

經由本文第三章之案例分析,發現規格綁標罪有定罪率過低之問題,研 究之 12 個案例中,除 1 特例因多項因素目前為未遂之有罪判決且獲緩刑確定 外,其餘案例皆未定罪。而該特例中之同樣特殊規格產品於其後他案中則目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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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獲判無罪,其間之差異在被告於同等品審查時之態度,此可顯示若僅以個 案採用之規格特殊即起訴,不探就其他構成要件,實為目前實務上一大問題。

另,該特例以外,其他上訴至最高法院之各案歷審皆認為起訴之構成要件該當 性不明確,即最高法院認為所違反法令及該法令之限制為何應明白認定。此與 檢方多未針對主觀構成要件之動機與故意調查說明、對「違反法令」僅概括性 引用、且未明確說明各「規格」或「審查」行為違反之法令及其限制、及對於

「不法利益」多未明確調查說明其數值及不法之法令依據等不夠嚴謹之起訴態 度相較,實是造成實務落差之主要原因。

三、 政策面問題點

經由本文第二章文獻研究及第四章質化訪談結果,發現在政策面 上有以下重要問題點:

(一)對於易發生規格綁標錯誤樣態情事之非一般性施工項目,材料、

設備、工法、技術、規格等,設計人員無相關資料庫可供參考,

必須依自己有限能力來判斷以應付可能對規格綁標罪造成之衝 撞。

(二)對於有特殊工項之案件,工期若未重新檢討,將會造成無充分時 間進行各產品項目詢價及規格詢問檢討之問題。

(三)工程人員法治教育不足、工程倫理道德觀不足。

四、 工程實務面

經由本文第二章文獻研究及第四章質化訪談結果,發現在工程實 務面上設計方可能面臨之設計抉擇與綁規格兩難困境之問題有以下:

(一)配合滿足業主需求致陷入綁規格困境。

(二)發揮創新設計構想致陷入綁規格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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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件牽涉過多過繁雜之規格,無可能全面透澈調查之困境。

(四)許多規格過於專業,或具有一眼無法看出其特殊之處,而誤抄襲 或誤用之困境。

(五)為確保品質及需求放入過多過細規格所致的困境。

第二節 規格綁標罪改善建議

本文由文獻蒐集之研究,及質化訪談之研究針對實務判決與工程實務上發現 之規格綁標罪問題提出以下建議:

一、在法制面上:應比照公務員圖利罪之修法歷程及發展做修法,以明白定義 法條中之「違反法令」與「不法利益」構成要件,使論罪之法規依據及態 樣明確化、具體化,謹守罪刑法定主義原則,避免以抽象之規定對人民造 成突襲或讓人民無所適從。此外,參考國外立法例及相關研究75,考量刑 罰之謙抑性原則,因同一構成要件行為既已有懲戒罰及行政罰之規定,則 無動用刑罰之必要,而應廢除此條刑罰之規定。

二、在執行面上:因目前規格綁標罪起訴後定罪率過低主要因為起訴不夠嚴 謹,加上該法條構成要件不明確,法院採較嚴格之認定,使兩者之間有明 顯落差而造成。建議法務部比照 2009 年修正「檢察機關辨理貪污案件應 行注意事項」所附之「偵辦圖利案件調查事項檢查表」中提示檢察機關偵 辦該類案件之參考事項,訂立「檢察機關辨理規格綁標案件應行注意事 項」,於起訴前應對各構成要件皆詳加調查確認,以免濫訴造成國家資源 浪費、設計者受到不當阻礙,影響社會進步。

三、在政策面上:主管機關應協助人民避免受規格綁標罪之訟累,包括召集建 立技術規格資料庫供設計採用參考,尤其針對常發生或較可能發生爭議之 項目,應於接受檢舉或檢調通知或主動調查知悉後儘速討論公布「應記載

75 如參前註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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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不得記載之規格項目」及規格標準範圍等資料,以明確導正可能錯誤態 樣之發生,避免給有心利用綁標謀利者過大之利潤誘因,及給予難以適從 之設計者明確之指引。並可減少綁標之訴訟、減少各設計方重覆訪價之時 間,讓競爭回歸經濟面,政府工程預算能最有效合理之運用。若以政府之 力尚且無法製作此種資料庫,卻期待規劃設計者都能隨時了解各種材料之 動態進展,與材料商可能在型錄中放入無法一眼看出問題所在之規格細 節,並能因應本身之創新設計與業主之需求而在有限之設計期程內獨力設 計出不具涉及違法限制問題之特殊規格,否則加之以刑罰處分,實有失職 陷害人民入罪之嫌。

此外,在尚未建立足夠資料庫前,應對有複雜或罕見工項案件加以檢 討給予工期合理之延長。長久之計則應加強工程人員之法治教育及工程倫理 道德教育,從本質逐步改善工程環境,及工程人員之素質,方為上策。

四、在工程實務面上:最重要的是預防規格綁標行為之發生,此應從參與採購

四、在工程實務面上:最重要的是預防規格綁標行為之發生,此應從參與採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