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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規格綁標刑罰影響之質化訪談

第一節 訪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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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欣 O 公司施作,而由欣 O 公司承包價金包括給證人王 O 旭之 50 萬元佣金以觀,

顯見渠等標前即謀議得標後要變更設計材質或施作方法。」此為「維持品質」與

「綁規格」之兩難。

因此,規格綁標常因設計者為「滿足業主」達到的某項目標、或因在有限資 源下對於無限時空變換環境中所有產品規格都能在設計時實質審查有無壟斷並 無「期待可能」、或希望達到設計者某項「創新構想」之創意發揮、或因受限於 設計者主觀經驗與智識並無法對所蒐集產品資料中有「外人無法一眼即看出其特 殊之處」的細節都具「認識可能」、或因防施工廠商利用不明確規格機會以劣等 品充數下為「維持品質」而訂較嚴格之規格等,都與「便民」在圖利罪中一樣,

是在「規格綁標罪」中具有相當正當性與必要性之應排除態樣,故亦有受到有關 注之需求。尤其法律對於公務員圖利罪給予比犯罪型態類似而主要差別在行為主 體身分之規格綁標罪更高之刑度,顯示圖利罪是較嚴重之罪,由舉重以明輕之法 理,規格綁標罪更需要像圖利罪一樣,在法制面、執行面與制度面加以檢討改進。

因此本章即由訪談方式,了解工程實務界對規格綁標罪之改進需求,及是否 亦普遍有像受圖利罪規範之公務員於修法前在便民與圖利中兩難之困境。訪談之 內容係針對目前工程界對規格綁標罪之認知與態樣經驗、以刑罰入罪規定之問題 點、其對工程技術服務業造成之影響與與實務工作者因應之道,並請提供改善現 存問題之建議。目的係以受此法條規範對象之工程技術服務業人員角度探討現行 規格綁標罪在法制面、執行面、制度面、工程實務面上可能問題之所在、其原因、

及改善建議等。

第一節 訪談內容

本章以深度訪談法由筆者與受訪者進行面對面溝通討論的方式,以廣泛蒐集 所需的資料,訪問題目已儘量使用最少的提示與引導,並以鼓勵受訪者在一個沒 有限制的環境裡,就受訪主題自由的談論自己的意見,以增加資料蒐集的多元性 外,更能藉以瞭解受訪者對問題的想法與態度。另在互動過程,視需要對問題重 新加以釐清,以確認受訪者內心的真實感受與行為認知。然而訪問結論之推論仍 受訪談對象之經歷背景、筆者主觀見解、及受訪者迎合回答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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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談內容(訪談內容架構如圖 4-1 所示)分為四大主軸,包括(一)了解受訪者對 規格綁標之定義與採刑事處罰之了解與評價、及其所接觸過之規格綁標態樣與發 生原因;(二)規格綁標罪之規範在法制面、執行面、政策面、及顧問實務面上是 否有問題?如,構成要件是否明確?起訴是否足夠嚴謹?政府配套措施是否足 夠?顧問公司技術服務人員是否受其困擾?(三)設計者如何避免技術規格綁標之 作法與流程、設計者避免技術規格綁標所需時程、與是否在某些情狀不具避免之 期待可能性;(四)最後請提出現行規格綁標刑罰規定在法制面、執行面、政府政 策面、或顧問實務面改進之建議事項。訪談前說明與訪談內容之規劃如下:

一、訪談目的:

經由工程界學者及技術服務業專家之訪談,探討我國採購法 88 條第 1 項 前段對受委託從事技術服務人員「規格綁標」之刑罰規定,就其經驗有那些特 殊態樣?該條文對設計成果之技術規格「違反法令限制」中法令所定之限制規 定是否明確?起訴是否足夠嚴謹?政府配套措施是否足夠?在現行工程環境 下是否及如何造成受此法條規範對象工作上之影響?是否在那些情境下避免

「規格限制競爭」不具期待可能性?欲達此法條規範之目的,在法制面、執行 面、政府政策面、或工程實務面上有何改善建議?

二、背景說明

(一)採購法第 88 條規定:「受機關委託提供採購規劃、設計、審查、

監造、專案管理或代辦採購廠商之人員,意圖為私人不法之利益,

對技術、工法、材料、設備或規格,為違反法令之限制或審查,

因而獲得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 三百萬元以下罰金。其意圖為私人不法之利益,對廠商或分包廠 商之資格為違反法令之限制或審查,因而獲得利益者,亦同」此 條文前段,即一般所謂「規格綁標」,其規範對象為具技術服務 廠商身分之人員,故屬身分犯。

(二)有關採購法第 88 條中所訂「違反法令」之限制或審查,其中包括 採購法第 26 條:「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採購,應依功能或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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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招標文件。其有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者,應從其規定。機關 所擬定、採用或適用之技術規格,其所標示之擬採購產品或服務 之特性,諸如品質、性能、安全、尺寸、符號、術語、包裝、標 誌及標示或生產程序、方法及評估之程序,在目的及效果上均不 得限制競爭。招標文件不得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商標或商名、專利、

設計或型式、特定來源地、生產者或供應者。但無法以精確之方 式說明招標要求,而已在招標文件內註明諸如『或同等品』字樣 者,不在此限。」

三、訪談問題

(一)規格綁標之認識與評價、經驗中特殊態樣與原因

請問您認為採購法 88 條第 1 項前段所訂之技術服務廠商人員規 格綁標,其立法原意處罰之態樣為何(或規格綁標之定義)?對其評價 如何?

就您的經驗,規格綁標主要發生在那些類型案件?該類型案件具 有那些易發生規格綁標之特性(工程特性、技術工法特性、材料設備 特性等)?其發生之原因為何?在您經驗中是否有其他特殊類型?

(二)現行「規格綁標罪」規定在法制面、執行面、政策面、及工程實 務面上是否存在問題?如,法制面上構成要件是否明確?執行面 上是否起訴足夠嚴僅?政策面上是否有足夠配套措施?工程實務 上技術服務人員工作執行上是否受該法條之困擾?

(三)設計者避免「規格綁標罪」發生之可能做法與流程?設計者避免 技術規格綁標所需時程與期待可能性?依您的了解,招標文件設 計時,設計者對首次採用、非大宗或非一般材料設備之技術規格,

應如何取得該技術規格?應有那些避免規格綁標之作為?其作業 流程應為何?對該技術規格之確認,設計者應以何標準來判斷?

是否有發生無法達到合理標準之情況,發生時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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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接觸的案件中,技術規格之設計及確認無規格綁標疑慮所需時 間一般為多少(或工鑑會鑑定規格綁標所需時程為多少)?約占設計工 期的百分比為多少?設計工期在短於多少日之案件中,一般較易發生 技術規格無法期待可充分確認之情況?若有此情形,是否會造成放棄 創新設計之理念以免自找麻煩之想法或做法嗎?是否會衍生設計者 其他問題?

對採購過程未發生任何廠商異議,且施工期間施工廠商對於送審 材料設備未經設計監造人員明示或暗示應向何處購買且未有拖延不 審或藉故退件者,是否仍應列入規格綁標犯罪探討之範圍?

(四)對現行規格綁標刑罰制度有無改進之建議

欲達此法條規範之目的,在法制面、執行面、政府政策面、或工 程實務面上有何改善建議?如,是否有修法之必要?起訴嚴謹度是否 應做檢討?政府政策是否須做配套協助?設計者應如何調整設計作 業?或是否有其他改進之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