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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動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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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動機

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工程會)公布之統計資料1,自我國政府採 購法(下稱採購法)1999 年 5 月 27 日施行以來,每年政府採購決標金額 1999 年至 2015 年間占中央政府年度總預算2高達 33.1%~94.6%(詳表 1.1,其中 2007 年及 2011 年因部分財物採購金額較大,致決標金額較高)。針對每年如此龐大 之政府採購金額,採購法開宗明義即揭示其立法係以使各機關辦理採購之過程 更為公開、透明、公平、與合理,以提升採購效率與採購品質3為目的。另為避 免在此龐大金額誘因下發生破壞採購秩序之犯罪行為,採購法第 87 條至第 92 條訂有對圍標及綁標等犯罪之刑事責任以為防弊之手段。

其中對於「受託辦理規劃、設計或專案管理業務或受委託代辦採購業務之廠 商,若因職務之便,對採購案件之技術、工法、材料或設備之招標規範或投標廠商 之資格加以不當之限制,以謀取私人之不法利益者,此等行徑不僅嚴重斵傷正當廠 商之商機,亦使得在此不公平競爭之市場下,不肖廠商哄抬標價,造成公帑不必要 之浪費,甚至衍生經費的追加、工期的延宕、品質不良等弊病;為有效遏阻此等不 法行為,提升政府施政之績效與形象,有必要對此惡意之綁標行為明文處罰之。4」 之綁標犯罪行為係規範於採購法第 88 條第 1 項,「受機關委託提供採購規劃、設 計、審查、監造、專案管理或代辦採購廠商之人員,意圖為私人不法之利益,對技 術、工法、材料、設備或規格,為違反法令之限制或審查,因而獲得利益者5,處 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其意圖為私人不法 之利益,對廠商或分包廠商之資格為違反法令之限制或審查,因而獲得利益者6

1 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統計要覽,表 1-4,頁 194,2015 年 3 月。

2 參行政院主計總處,http://www.dgbas.gov.tw/public/data/dgbas01/105/105Btab/105B 歷年中央政府 收支概況表.xls。

3政府採購法第1 條:「為建立政府採購制度,依公平、公開之採購程序,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

確保採購品質,爰制定本法。

4 詳採購法第 88 條立法理由三。

5即俗稱規格格綁標

6 即俗稱資格綁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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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 年 16,181 11,518 71.2 2004 年 15,648 10,036 64.1 2005 年 15,670 10,157 64.8 2006 年 15,298 10,529 68.8 2007 年 15,520 14,681 94.6 2008 年 16,177 12,942 80.0 2009 年 17,148 12,844 74.9 2010 年 16,544 13,657 82.5 2011 年 17,344 14,783 85.2 2012 年 18,824 13,223 70.2 2013 年 18,559 12,478 67.2 2014 年 18,536 11,367 61.3 2015 年 19,346 10,261 53.0

就本論文之研究標的「規格綁標」而言,其一般發生之原因,除屬採購法第 88 條第 1 項前段所規範之圖謀私利行為態樣外,相關文獻中9有發生因配合業主需 求、案件涉及之規格項目過多過繁雜難以窮盡調查、專業不足或抄襲而無能力或未 修改、避免劣等品充數而嚴謹求好放入過多之規格等非屬圖謀私利意圖等型態。因 規格綁標以刑法入罪,對現今工程牽涉專業範圍日趨廣泛、設計時程相對較短、且 公開之財貨物料等技術規範資料庫不足下,設計者多有須訂定某些技術規格,卻難 獲適當可參考資料之窘境;或縱使經多方蒐集獲取資料,亦有因材料科技及工程技 術進步快速,新材料規格及新工法推陳出新,難以全盤了解其細節下,發生引用技 術規格資料上之困擾等情狀,都將對設計者造成執行業務上之壓力或限制,反而因 寒蟬效應而有發生阻礙設計或採購需求難以滿足之情形。

具公務員身分而有「規格綁標」犯罪行為者,司法實務以特別法貪污治罪條 利之「圖利罪」論罪者,與「受機關委託之人」以採購法規格綁標罪論罪者,兩者 因身分不同而有不同之刑罰規定,然兩論罪法條除行為主體分屬不同身分外,其客 觀構成要件中具「不法利益」與「違反法令」之雙重不法則類似。因「圖利罪」牽 涉到廣大之公務員,因此關注密度遠高於「規格綁標罪」,現已歷經四次修法。其 中「因該法條構成要件欠嚴謹,偵辦不易,起訴之案件,獲有罪判決確定之比率偏 低,使得民眾不信賴執法機關,造成司法公信力低落;另一方面,也使公務員在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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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職務時,因難以區分『便民』與『圖利』的界線,而不敢勇於任事,使得行政效 率無法提昇,造成國家整體競爭力的障礙」10,而於 2009 年修法,其理由為:「貪 污治罪條例第六條公務員圖利罪條文中所指之『法令』,應限縮適用範圍,以與公 務員之職務具有直接關係者為限,以達公務員廉潔及公正執行職務信賴要求外,更 避免原條文及有關『違背法令』的範圍不明確,致使公務人員不敢勇於任事,延滯 行政效率的不良影響。爰將『明知違背法令』的概括規定修正為『明知違背法律、

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或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 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以杜爭議。」而修正構成要 件增加「明知違背法令」、「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為法定構成要件,並修 正為結果犯,刪除未遂犯之處罰。其後,實務上仍認為該法條構成要件中之「違背 法令」、「不法利益」等用詞不明確,無立法解釋,造成有檢方與院方見解不一,

有檢討改革之必要,法務部遂於 2013 年 6 月 18 日舉辦「貪污治罪條例之圖利罪有 無修法必要公聽會11」,由時任政務次長吳陳鐶主持,針對「從外國立法例談圖利 罪之可罰性」、「我國貪污治罪條例之圖利罪構成要件是否明確」、「圖利罪是否 導致公務員消極不作為,影響行政效率」等議題,廣邀各界代表與會12,共有 414 名到場與會,熱烈提供各項建言(與會者意見彙整於表 1.2)。

由表 1.2 可了解圖利罪實務上已出現諸多問題,且已引起司法實務界高度關 注,而同樣的問題在「規格綁標罪」上,因關注密度低,文獻中未見有如圖利罪般 之討論,因此本論文將以圖利罪所發生之修法及實務問題點,研究規格綁標罪之現 況是否亦有類似之問題。

9第四章導言論述整理。

10內政部營建署 政風園地「, 圖利罪修正之問題與回答」, 20071210

11法務部,「貪污治罪條例之圖利罪有無修法必要公聽會」新聞稿,2013年 月6 18日。

12 出席公聽會包含立法委員蔡正元、專家學者含公務機關、審、檢、辯、學者及媒體之代表,有 臺灣大學法律學院陳志龍教授、中央警察大學警察政策研究所許福生教授、政治大學法學院楊雲驊 副教授、世新大學行政管理學系陳俊明副教授、世新大學企業管理學系葉一璋副教授、朱前副人事 長永隆、最高法院法官吳燦、臺灣高等法院庭長溫耀源、臺灣高等法院法官施俊堯、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朱朝亮、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黃謀信、許永欽、汪南均、

羅明通律師、方伯勳律師、尤伯祥律師、中央社記者蔡沛琪、自由時報記者項程鎮、飛碟電台記者 吳銘峰等人,另有司法院、監察院、立法院、廉政署、調查局、矯正署、行政執行署、各級法院檢 察署、縣市政府機關代表,以及中華民國全國建築師公會、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中華民 國會計師公會、臺北市記帳士公會、中華民國全國總工會、中華民國牙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 民國水土保持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新聞媒體記者協會等民間團體代表、學習司法官及部 分民眾等與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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