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四章 規格綁標刑罰影響之質化訪談

第三節 訪談結果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Y 先生 規格特定會造成工程執行上的問題,如某機關輸水管線工程原預計採用混凝 土管,後設計為鋼管材質,因而衍生內部需用磨耗材料之需求,然設計規格 疑似引用大陸廠商規格,而大陸廠商型錄及所附試驗報告近期常不能被監造 單位認可接受,其原因為現場取樣試驗結果常與大陸廠商所附之前報告不 符,致無法達設計需求而必須退件之情形較嚴重,故造成無材料可滿足送審 規定之情形,此對工程之執行造成很大影響。

D 先生 建築、機電案件較常發生規格綁標情形。對大型土木工程案件而言,因其中 大宗材料,如鋼筋、混凝土、模板、鋼板等,多屬一般性材料,較無特殊規 格造成規格綁標之疑慮。但仍有部分材料,如模組型伸縮縫、鋼構扣件、阻 尼器、預力錨座等附屬設施材料有遇到涉及規格特殊之情形,此類材料之設 計上儘量只做基本功能性規定,如阻尼器之受力及減震效果,並輔以送國家 地震中心測試驗證其性能。

另有一件比較特殊的案件,發生在一個看似普通的規格上,即設計者要求開 挖擋土採用熱軋型鋼,此製造方式在國內算是普遍,惟因設計型鋼斷面深度 80 公分,在國內並無如此大型熱軋設備可供製造。得標廠商雖屬經驗豐富之 大型營造公司,惟因未接觸過此狀況,也無法由規格表面看出問題,而於得 標後始發現,後經至各地訪查後才得知國內無廠商有此能力製造,國外也僅 有一家廠商有此能力製造,遂請設計單位解釋。設計單位解釋因熱軋製造係 一體成型,較不如組合斷面銲接而成易於敲擊時於銲接弱點產生破壞,且當 初估預算時已係依熱軋型鋼離岸價格編製,故尚非完全不合理,而接受採用 該國外製造商之產品。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W 先生 作法為採三家廠商以上之同等品、參照 CNS 規範及參照國外規範如 ASMT、

JIS…..等等。規劃設計時參考三家以上相同功能性質之材料或設備。審查作業 時對於所提送之資料進行三家廠商以上之需求比對及價錢比對。無法達合理 時,可採取聯合審查會議進行討論決議。

設計單位所設計之工程案件時常須整合為數眾多之施工項目,因有太多細節 須考量,故不可能自行設計出各工項之規格內容,一般業界多是參考常來拜 訪介紹並提供樣本或型錄廠商之圖說資料,或上網或於本身蒐集之型錄資料 庫內尋找合適之材料規格,再根據個案加以檢討,將同一項目多個型錄之間 做規格比較,在功能符合前提下,調整規格標準使多家材料可以符合,再以 擬定之規格詢問三家廠商是否可行,以免為避免設計出特殊規格而造成無廠 商可以符合之窘境。如此將各非一般性大宗材料逐一調查、調整、訪廠商而 整合為整份招標文件。

另必要時可採用異質最低標,取代最低標之招標方式,則招標規範之設計規 格可採功能性及效用性說明為主,可能採購之產品由廠商在投標企劃書中表 明其廠牌型號,由機關聘請學者專家在評選會中協助把關,並就部分可能不 符業主需求項目經由詢答過程,取得廠商承諾,記錄於決標紀錄中列為合約 一部分。如此較可獲得業主需求之最大滿足,並較可避免規格綁標之困擾,

惟採用此招標方式之先前準備作業與行政流程較為繁複,需機關與承辦人員 有共識下方易進行。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表 4.5 訪談對象對規格綁標罪制度改善建議答覆內容

受訪者 答覆重點摘要

C 先生 違反法令一詞讓人望文生畏,也是造成工程人員無法勇於任事的原因。應該 回歸基本面,如果是故意設下綁標規格、圖利廠商,當然可依法重懲,但對 能力/環境/時間等因素造成一時不察,或是受脅迫,開立不當規格者,應考量 實際情形,減輕或免其罰則。對於起訴應不該浪費時間追究無犯意的行為。

H 先生 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應有專責機構進行檢討以增加資料庫內項目供技術服 務廠商參考,如目前 PCCES 系統針對單價分析部分進行資料庫統計,在技術 規格方面亦可經由產、官、學、研合作,逐步建立完整包含標準圖及施工規 範之公共工程技術規格資料庫,供技術服務廠商參考。對於市場上較新出現 或常引起綁標爭議之材料、設備、技術、工法等更是綁標問題之主要來源,

政府更應專案優先辦理。如此應可減少工程招標及履約上規格之爭議、避免 因爭議拖延工期、減少綁標之訴訟、減少各技術服務單位重覆訪價之時間、

使生產廠商有所依循,讓競爭回歸經濟面,政府工程預算能最有效合理之運 用。

W 先生 構成要件不明確,當然會造成設計作業之束縛即面臨處罰的情境。建議設計 者於設計時盡量客觀分析使用需求面為軸,並於定義規範時盡量避免錯誤態 樣之情節產生。

工程設計者為避免綁標,較保守之作法是在所蒐集之各家型錄或圖說資料中 取最大公約數,但如因對材料規格中某些非顯著可判斷項目未有深入研究或 接觸過,常因此造成規格訂太鬆,於是難以要求得標廠商依業主申請預算時 所想像的需求加以滿足,則會造成設計單位履約困擾,甚至產生爭議影響工 期或品質。如某案例中,有設計者設計之捲簾,事前已和業主溝通,尋找出 其想要成品的樣式與安裝後的感覺,但於設計中因對材料成份之組成比率規 格標準會影響產品外觀效果之重要性難以僅在本身設計專業內即可了解,而 依所蒐集各型錄比較將該規格刪除後,縱由預算單價可看出業主需求非屬次 級品情況下,廠商因以最低標得標,堅持因成本考量其係以符合設計規格之 次級品估價投標而採用係屬正常,則會衍生出甚多困擾。但若反之,設計者 將一項非專門販賣該產品之材料商難以判斷之規格保留在設計中,縱已經詢 問多家廠商,亦可能因特定人之特定因素而得到錯誤訊息,則即有可能遭其 他未滿足此規格之廠商檢舉而陷入規格綁標危機。故此種兩難困境,不但影 響設計者發揮其創意,並阻礙設計目的與功能效果之達成。以此觀之,規格 綁之刑事處罰實有限縮之必要,以免降低設計之功能。例如可考慮設計之產 品於同類產品中確因品質或效果較好,而高於一般產品平均價格某範圍(如二 成)以內者,應屬合理設計,即排除設計者符合規格綁標刑罰構成要件該當性。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Y 先生 工程會工程鑑定小組受法院委託辦理鑑定,係由二位委員及個案再找二位學 者專家組成工作小組,以蒐集資料及必要作業後研判,再由委員大會通過而 做成報告。若有綁標類型案件,主要參考工程會所製作之如何避免綁標手冊,

針對個案是否為錯誤態樣及可能違反之原則經由市場調查與評估加以判斷。

採購法適用範圍除公共工程為最大宗以外,次多的為通信設備採購,此外還 包括各式政府採購領域,故檢討採購法問題,諸如 88 條綁標之刑罰罰責、101 條停權行政罰責等,或許在公共工程上產生如比例原則等問題而有修正之需 求,但在其他領域則可能必須保留方符公平原則,因而造成修法檢討上之困 難性。故可能需從採購法整套用於所有類型政府採購之適當性方面加以思考 或許才可獲得解決。

第四節 小結

經由本文對具有 20 年以上工程經驗的六位專家學者就規格綁標罪現行問 題以四大主軸訪談,雖偏向法制與執行面上之問題獲得較少之回饋,但對於錯 誤態樣及改善建議部分則獲得許多分享,茲將訪談之成果歸納整理如下(另依 前二章討論之各面向整理所發現之問題點及改善建議如表 4.6):

一、規格綁標之態樣與原因

(一)較常發生態樣:受訪者認為主要發生在機電設備與裝修工程,此 與工程會公布之錯誤態樣經本文歸納分類後之發現大致相符。

(二)主要可能發生原因:基本上姑不論涉嫌人主觀意圖及作業上問 題,採購案各參與之一方或兩方以上皆可能是涉嫌規格綁標的主 要造成者,茲以發動者可能原因將之整理分類如下:

1. 機關方:因各種可能因素而要求設計者採用或試用特定材料、設 備、技術、工法,或達到特定規格而造成。或有施工與監造單位 產生爭議下公務員業主不願判斷或採最保守解釋而送檢調單位所 造成者。

2. 設計方與監造方:因材料商推薦、機關要求、設計或監造本身特 定理念或殊目的或其自身能力等因素而造成。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3. 營造方:得標廠商可能為節省工程支出,以設計規格不明確、漏 洞、錯誤或以工程慣例為理由,對設計內容或監造審查加以爭執 或異議而造成。或未得標廠商不滿得標廠商低價得標而從旁監督 與揩謫檢舉未依設計規格送審仍被接受。

4. 供應方(材料商、設備商、技術代理商、工法代理商等):因採用差 異化產品銷售策略而定出特定規格,並由業主或設計方採用或參 考其內容編製規格所造成。或是提供規格給業主或設計者而被參 考於招標規範,但營造廠商卻以其他同等品送審通過,供應商因 此心有不甘,進而找碴,針對其暗藏之規格細節挑戰同等品之正

4. 供應方(材料商、設備商、技術代理商、工法代理商等):因採用差 異化產品銷售策略而定出特定規格,並由業主或設計方採用或參 考其內容編製規格所造成。或是提供規格給業主或設計者而被參 考於招標規範,但營造廠商卻以其他同等品送審通過,供應商因 此心有不甘,進而找碴,針對其暗藏之規格細節挑戰同等品之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