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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法監造綁標案例【台中中山地政大樓新建案】

第三章 規格綁標罪實務判決分析

第三節 舊法監造綁標案例【台中中山地政大樓新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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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檢驗有所未符。況若認規格綁標係有限制競爭,則同業之一般產品利潤 將無可代表該特殊產品之獲利情形,且同一廠商銷售貨物之項目常不止一 項,則廠商全年銷售之平均利潤亦難以代表某特殊產品之利潤,更不能代 表在具體個案產品銷售之利益狀況,故此不法利益計算應有根據個案實質 調查,否則將陷過於籠統簡化之問題。

此外本案判決中有值得注意之以下見解:

一、法官對規格綁標「意圖」認若設計者對規格有做檢討修正則有研酌餘地之 見解:本案三審認為設計者曾向規格提供者反應規範綁得太死,寫得太 多,而做重新檢討修正,刪除一部分,則其是否知規格綁標之情而共同基 於意圖不法利益,違反採購法不得限制競爭規定,而為違反法令之審查之 犯意聯絡,非無再加研酌餘地。

二、法官對於設計監造人員不具「公務員」身分之見解:本案更二審認為技術 服務廠商係「協辦」、「顧問」之性質,以補機關相關承辦人員專業上之 不足;且關於工程標開標時,仍由機關相關承辦人員進行相關資料審查,

該委託規劃設計監造廠商僅為協辦性質,僅為機關之輔助人力,並非獨立 之官署或具有自主之地位,自難認係受公務機關委託從事公務之人員。而 列為上開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技術服務標案之工作團隊人員之一者,因其僅 係協助規劃設計之人,僅為受委託協助之人,自難認係受公務機關委託從 事公務之人員。

第三節 舊法監造綁標案例【台中中山地政大樓新建案】

第一項 案例事實

本案例事實略:台中市中山地政事務所(下簡稱中山地政事務所)為辦理 台中市中山地政大樓新建工程,於 1999 年 4 月 15 日,以公開遴選方式招標經 第二次公開評選出設計監造技術服務廠商趙 O 弘建築師事務所,以建造費用百 分比依委託契約書第三條規定不得超過「公有建築物委託建築師規劃設計監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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酬金標準表」第二類所定標準計算服務費用。

趙 O 弘為增加酬金,未經同意任意增加「主動減震系統」項目,增列預算 三千三百萬元,但僅附施工規範無設計圖及單價分析。另其為圖私人不法之利 益,將原設計圖之材料或設備規定使用進口品及外國之驗證標準。

工程採購於 1999 年 12 月 27 日開標,以公開招標最低標方式決標,工程 預算金額 4 億 9,289 萬元,底價金額 3 億 2,613 萬 8,837 元,計有 17 家公司參 與投標,由全 O 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全 O 公司)以 2 億 5,983 萬元得標。

工程開工日期為 2000 年 3 月 2 日,完工期限為 2001 年 8 月 31 日。並由台中 市政府建設局建築工程課擔任工程監辦。

被告於全 O 公司得標後即傳真指定之配合廠商名單予全豐公司。全 O 公 司因該等指定廠商報價高於市價甚多,乃自行尋找下包,並將施工計畫書送 審,其中主動減震系統因全 O 公司聯絡之日本鹿 O 建設公司表示設計(原招 標設計圖無此項目)及施工計畫書需時超過送審時程,為免受罰(每日違約金 26 萬)乃向被告指定之廠商購買,並依被告之要求交付 300 萬元回扣予被告,

被告嗣就施工計畫書准予備查。

帷幕牆部分因被告幾經催促仍未審核全 O 公司提送之豪 O 金屬工程有限 公司(下簡稱豪 O 公司)施工計畫,嗣經全 O 公司將催請審核函件副知台中 市政府,被告以與圖說不符或無從審核而退件,全 O 只好捨豪 O 公司 2,750 萬元報價產品,改採被告提供廠商茂 O 鋼鋁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茂 O 公司)

之議價後 4,060 萬元(原報價 4,600 萬元)產品,其中 400 萬元是付被告之回 扣。嗣後在未有施工計畫下,被告即讓該公司進場施作。

電梯工程部分,全 O 公司提送之永 O 機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永 O 公司)之施工計畫書遭被告以原設計圖指定關 O(KANTO)電梯,並要求 必須用進口品為由予以退回。銷售關 O 電梯之喬 O 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 簡稱喬 O 公司)業務員許 O 書來向全 O 公司表示由其送審即可通過,並以 680 萬元達成協議,喬 O 公司後匯 70 萬元予被告,再經全 O 公司送審獲通過。後 台中市政府發現喬騰公司僅國內電機協會甲三類廠商(永 O 公司為甲五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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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要求被告查覆關 O 電梯之保固維修事項,被告因而要求喬 O 公司再給付回 扣 70 萬元,全 O 公司給付回扣 35 萬元。

防水工程部分,全 O 公司提送下包商樺 O 公司之施工計畫書,因非被告 指定之三家廠商之一,遂遭不附理由逕指與圖說不符而退回。全 O 公司因而以 岦 O 公司(高於樺 O 公司一百多萬元)之施工計畫書送審通過。岦 O 公司隨 即向全 O 公司拿取一成工程款 56 萬元作為回扣交予被告。

防火門部分,全 O 公司提送下包商聯 O 美防火建材公司之施工計畫書,

因非被告指定之三家廠商之一,被告均未回覆。污水處理系統部分,全豐公司 提送發包文件附圖使用福 O 公司之圖說送審,被告指出仍有缺失,但可用扣帳 方式處理。鋁門窗部分,全 O 公司以高 O 公司 210 萬元(被告指定廠商出價 400 萬元)之施工計畫送審,惟其非採原設計之雙空心料,故遭退件。

一樓車道自動防水閘門部分,O 豐公司與被告指定之安 O 捲門工業股份有 限公司(下簡稱安 O 捲門公司)議價並簽約,並以該廠商製作之施工計畫書送 審,經補件後通過。安 O 捲門公司依被告要求給付 20 萬元回扣。不鏽鋼捲門 部分,全 O 公司與被告指定之安 O 捲門公司以 396 萬元簽約(全 O 公司自行 訪價約 220 萬元),並同意支付被告要求之 20 萬元回扣後,再次送審即通過。

系統廚櫃部分,全豐公司送審均未獲回覆。

嗣後機關發現預算書之經費超出原編列預算,復經議會質詢及於 2000 年 5 月 6 日舉辦公聽會後,行文暫緩施作減震部分。

以上本案案例事實另摘要整理如表 3.6,其相關單位關係圖整理如圖 3.4。

2001/8/31

送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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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項 歷審判決與理由

本案起訴論罪係以被告違反採購法第 88 條第 1 項前段意圖為私人不法之 利益,對設備及規格,為違反法令之審查,因而獲得利益,惟因其發生適用修 法前違法審查尚不處罰之時期,故僅二審以公務員收取回扣罪論罪。目前本案 已經經二次三審,判決無罪,其歷審判決整理如表 3.7 所示。

表 3.7 衛武營景觀改善案歷審判決主文整理表

審級 裁判法院/字號 判決主文

一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0 年度訴字第 1714 號 趙 O 弘無罪

二審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94 年度上訴字第 1672 號

原判決撤銷。趙 O 弘連續受公務機關委託承 辦公之人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處有期徒 刑拾年陸月,褫奪公權陸年。犯罪所得財物 新臺幣肆佰貳拾萬元應予追繳。

三審 最高法院

98 年度台上字第 5442 號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更一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98 年度重上更(一)字第 119 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上訴駁回。

三審 最高法院

100 年度台上字第 2783 號 上訴駁回。

本案主要爭點在於規格限制競爭之認定標準不明確,違法審查適用之時間 點等,歷審判決之理由如下:

一、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0 年度訴字第 1714 號判決

本判決認為,被告涉嫌違反採購法第 88 條第 1 項罪嫌部分因受委託於 1999 年 4 月 29 日,且其行為時間均在 2002 年 2 月 8 日採購法修正生效前,故尚無

「審查」、「監造」該新建工程行為及其對規格、分包廠商之資格審查等修法 後新增構成要件要素項目之適用。而被告可能涉及之收取回扣,係屬審查、監 造之行為,故與修正前綁標之構成要件不符。

本判決亦認為,本案工程採購,係經臺中市政府發包中心公開招標,「…

被告應無法知悉開標時之參標廠商究會有幾家、那家廠商會得標、得(決)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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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格為若干等情應可認定,本案工程於招標之時應已符合「公平、公開之採購 程序」機制,本於被告之設計而列入之招標規範應無不當之限制甚明。」且本 案工程投標廠商達 17 家之多,「…被告應無對於技術、工法、材料或設備之 招標規範或對投標廠商之資格為不當之限制之可能,否則本案工程何能由全豐 營造公司以最低價得標?又何以投標時能有 17 家廠商參與投標行為?況該招 標行為係由臺中市政府發包中心公開為之,顯見並被告應無「綁標行為」甚明。」

對於各項涉嫌違法綁標犯行不符之情形理由如下。主動減震系統部分,雖 競圖時僅針對建築設計理念做表現未列入設計,但嗣後生九二一大地震而於設 計送審評估加入。因國內外各製作主動減震系統廠商之設計理論及原理公式相 同,但設計方法及運用卻大相逕庭,為免綁標故未有設計圖及單價分析,僅提 出設計需求及驗證規範並附結構計算書,然以足使廠商做初步規劃及估預算投 標,且確有 17 家廠商投標,顯見無不當限制競爭之情形,與綁標構成要件不 符。

帷幕牆部分,設計「規格」採 4T 複合鋁包板,縱對「規格」有違反法令 之限制或審查,仍屬受託設計之審查、監造之行為,而非屬修正前採購法規範 範圍。

電梯工程部分,要求使用進口品僅為其中八項與安全有關之重要零件部分 係為安全耐用之考量,並非要求整部電梯進口,且已附註「或同等品」字樣,

故應非對材料或設備之招標規範為不當之限制。至於設備、規格有關之監造、

審查犯罪事實則非屬修正前採購法規範範圍。

防水工程、防火門、污水處理系統部分,相關資料審查退回或未回覆屬受 託設計之審查、監造之行為,而非屬修正前採購法規範範圍。

鋁門窗部分,設計「雙空心料」作為橫拉窗內扇下橫料所使用之鋁料及樣

鋁門窗部分,設計「雙空心料」作為橫拉窗內扇下橫料所使用之鋁料及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