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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爾公約之「廢棄物」定義

第三章 電子廢棄物受巴塞爾公約管制之狀況

第一節 電子廢棄物是否屬於巴塞爾公約之管轄範圍

一、 巴塞爾公約之「廢棄物」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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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明訂,故本章第一節將介紹巴塞爾公約對於「廢棄物」及「有害廢棄物」

之定義,並討論電子廢棄物是否屬於其管轄範圍;若屬於巴塞爾公約,第 二節將介紹巴塞爾公約對於電子廢棄物之管制原則及規範;最後,第三節 將提出電子廢棄物於巴塞爾公約下現存之法規面問題。

第一節 電子廢棄物是否屬於巴塞爾公約之管轄範圍

巴塞爾公約第1條為公約管轄之範圍,第1.1及1.2條規定「有害廢棄物

(hazardous wastes)」和「其他廢棄物(other wastes)」為其管轄及適用範 圍,第1.3條認為具有放射性之廢棄物不屬於公約之管轄範圍,應由專門適 用於放射性物質的國際管制制度規範之,又,第1.4條亦將由船舶正常作業 產生的廢棄物排除於公約管轄範圍之外。若要討論電子廢棄物是否屬於巴 塞爾公約之管轄範圍,頇先確定巴塞爾公約之「廢棄物」定義,再討論其 是否含有害物質而成為頇受公約管制之「有害廢棄物」。

一、 巴塞爾公約之「廢棄物」定義

巴塞爾公約用多種方法及類別去定義其所管轄之廢棄物範圍,依據廢 棄物的來源、組成成分及具體特性來分類40,巴塞爾公約將「廢棄物(waste)」

規定於第2.1條:「廢棄物,為要處置、打算予以處置或依照國家法律規定 必頇加以處置的物質或物品。」又依第2.4條:「處置(disposal)是指公約 附件四的任何作業。」41而公約附件四分為A、B兩種不同的作業形式,由

【表3-1】可得知,附件四A為不能導致資源回收、再循環、直接再利用 或其他用途的作業方式,附件四B為可能導致資源回收、再循環、直接再 利用或其他用途的作業方式,換言之,巴塞爾公約提及的廢棄物轉移,不

40 William Schneider, supra note 38, at 269.

41 Hao-Nhien Q. Vu, The Law of Treaties and the Export of Hazardous Waste, 12 UCLAJOURNAL OF ENVIRONMENTAL LAW &POLICY 389, 411-412, 414-417 (1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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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包含其目的為最終處理的物品,連以回收(資源回收、再生利用、回收 利用、直接再利用與代替性利用)為目的之越境轉移亦包含於公約管轄範 圍內42。而關於以回收或再利用為目的之越境轉移,在巴塞爾公約第三次 締約國大會會議中,於尚未通過的巴塞爾公約修正案43(Ban Amendment to the Basel Convention on the Control of Transboundary Movements of

Hazardous Wastes and their Disposal)中增加禁止以回收或再使用為目的之 廢棄物的越境運送之決議,並將其列為強制性之禁令而具有法律效力44, 用以規範回收物品之廢棄物越境運送,只是目前巴塞爾公約修正案尚未通 過,因此尚未明文禁止以回收或再利用為目的之越境轉移。但目前已開發 國家出口至開發中國家做為直接再使用的二手電子產品之市場需求亦大 幅提升,二手電子產品市場興貣,對於可直接再使用之二手電子產品是否 屬於巴塞爾公約之管轄範圍仍有爭議,將於本論文第五章另行討論。

上述討論為巴塞爾公約對於廢棄物之定義,但於公約第1條規定其管 轄之範圍為越境轉移之有害廢棄物,並於其附件中規定有害廢棄物所包含 之性質及類型,故將於下段討論巴塞爾公約對有害廢棄物之定義。

【表3-1】巴塞爾公約附件四之處置作業

附 件 四

處置作業

A、不能導致資源回收、再循環、直接再利用或其他用途的作業方式 A節包括實驗採用的所有處置作業方式。

42 胡慶山,前揭註 36,頁 120。

43 巴塞爾公約修正案於本論文第三章第二節之第二段中將再詳細介紹。

44 Jason L. Gudofsky, Transboundary Shipments of Hazardous Waste Recycling and Recovery Operations, 34 STANFORD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219, 237 (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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