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電子廢棄物受巴塞爾公約管制之狀況
第三節 電子廢棄物於巴塞爾公約下之現存問題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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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各締約國應採取適當手段從事合作,共同協助開發中國家執行公約之規 範,並積極促進公眾認識有害廢棄物之管理及妥當處置72。
公約第11條則規定各締約國可協同其他締約國或非締約國締結關於 有害廢棄物或其他廢棄物越境轉移的雙邊、多邊或區域協定,但此類協定 頇不減損巴塞爾公約對於有害廢棄物及其他廢棄物的要求,並應特別考慮 開發中國家之利益73。
第三節 電子廢棄物於巴塞爾公約下之現存問題探討
由本章前兩節可得出下述結論,電子廢棄物應屬於公約定義之有害廢 棄物,而受到公約制定之規範管轄,然而,儘管巴塞爾公約制定許多條文 規定,仍然有其不足之處,再加上電子廢棄物之貿易行為性質特殊,因此,
公約無法有效規範電子廢棄物的貿易行為。
公約本身執行或規範之一般性問題,為國際間時常討論之法規執行議 題,電子廢棄物屬於巴塞爾公約規範之有害廢棄物,因此公約於規範有害 廢棄物之越境轉移時,若有執行以及規範之不足,對於電子廢棄物的越境 轉移也會產生問題,亦即,無法完整規範電子廢棄物之國際貿易行為。又,
電子廢棄物貿易存在其獨特之特色,其於國際間目前尚未有統一之定義,
分類不明的結果,使部分國家可能會以二手品進口為名目而規避廢棄物的 定義,因此導致上述之一般性執行之問題在電子廢棄物的貿易行為上特別 嚴重。故,本節將尌電子廢棄物於巴塞爾公約下現存之問題進行探討。
首先,公約本身執行或規範仍舊存在問題,因為公約並無完全禁止
72 Id. arts. 10.3-4.
73 Id. art.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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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害廢棄物之越境轉移,以開發中國家居多的非洲,因缺乏技術專家、
行政體系處理有害廢棄物,再加上其經濟層面之需求,長期以來皆為有 害廢棄物之進口地,深受其害74,而巴塞爾公約制定後,部分條文依舊不 夠明確及具體,非洲國家認為巴塞爾公約的管制體制並沒有完全禁止有 害廢棄物的越境轉移,甚至可能因雙方國家同意下而簽訂雙邊或多邊協 定導致有害廢棄物越境轉移的合法化,因此另外簽訂「巴馬科公約
(Bamako Convention on the Ban of the Import into Africa and the Control of Transboundary Movement and Management of Hazardous Wastes within Africa)」以補齊巴塞爾公約不足之處75。
巴塞爾公約的貣草者,於制訂公約時,即沒有完全禁止有害廢棄物的 越境運送,反面來說,可以將之視為有條件的開放,若是尚未禁止進口有 害廢棄物和其他廢棄物的進口國,在該進口國未以書面同意某一進口時,
各締約國應禁止或不許可此類廢棄物的出口,故公約第 4.1 條(c)款可能 被解釋為,若是進口國尚未禁止有害廢棄物進口且以書面同意某一進口,
締約國可出口有害廢棄物至此進口國;又,公約第 11 條規定各締約國可 與其他締約國或是非締約國締結關於有害廢棄物或其他廢棄物越境轉移 的雙邊、多邊及區域協定,雖然第 11 條有附帶規定這類的協議和協定頇 以不減損公約相關之環境無害管理方式而處理廢棄物,但法規相當模糊,
而部分已開發國家可用迂迴或是互相協定的方式避開巴塞爾公約對於有 害廢棄物的規範,而將有害廢棄物出口至有經濟需求的開發中國家76。但
74 C. Russell H. Shearer, Comparative Analysis of the Basel and Bamako Conventions on Hazardous Waste, 23 ENVIRONMENTAL LAW 141, 147, 151 (1993).
75 Manasvini Krishna, Pratiksha Kulshrestha, The Toxic Belt: Perspectives on E-Waste Dumping in Developing Nations, 15 U.C.DAVIS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POLICY 71, 79 (2008).
76 Sejal Choksi, Annual Review of Environmental and Natural Resources Law: International Law The Basel Convention on the Control of Transboundary Movements of Hazardous Wastes and their Disposal: 1999 Protocol on Liability and Compensation, 28 ECOLOGY LAW QUARTERLY 509, 516-517, 519-520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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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馬科公約亦有其不足之處,其主要由非洲聯盟77(Africa Union,AU)中 的非洲國家共同制定,此一公約之規定雖然比巴塞爾公約還要嚴格,但出 口有害廢棄物之國家通常皆為已開發國家如美國、日本等通常並非此公約 之締約國,巴馬科公約無法限制已開發國家之出口行為,因此,環境保護 之公約宗旨亦無法完全實現,若要徹底解決此問題,巴塞爾公約修正案應 早日通過才能禁止已開發國家將有害廢棄物輸往開發中國家。
巴塞爾公約於法律議題之討論中,側重於非法運送管制之議題上,
儘管巴塞爾公約第 4.9 條(a)款規定出口國頇沒有技術能力和必要的措施、
設備能力或適當的處置場所並以無害於環境且有效的方式處置有關廢棄 物始可出口有害廢棄物,但實務上卻只有少數國家具有經濟及技術能力 得以符合公約成立宗旨之廢棄物環境無害管理,有能力進行廢棄物非法 運送及管控的國家亦極為少數,已開發國家因成本及環境法規問題不願 於其境內設立處置措施,傾向將廢棄物出口至他國,而開發中及低度開 發國家又因經濟及技術條件不足78,通常還是會不顧危害環境而非法進口 電子廢棄物,因此難以嚴格地執行禁止有害廢棄物之越境轉移。又,電 子廢棄物之特殊性也讓巴塞爾公約無法規範,因部分電子廢棄物可以二 手品或是回收物品之性質進行貿易行為,且實際上亦存在電子廢棄物貿 易之正當性及需求性,因此,巴塞爾公約無法完全禁止非法之電子廢棄 物跨境運輸。且依照巴塞爾公約之規範,要進行國際間之有害廢棄物之 越境轉移,無論是出口國或進口國,皆頇通過複雜的預先通知同意及核 可程序,但即使是巴塞爾公約締約國並且於其國內通過批准,通常還是
77 非洲聯盟,原名為 Organization of African Unity(OAU),後於 2002 年更名為非洲聯盟(Africa Union),以不結盟精神為基礎,協調各國家的政策和計劃,保衛非洲各國的獨立和主權。目前 有 53 個會員國,皆為非洲國家。
78 范建得、曹美慧,「巴塞爾公約法律議題發展及有害廢棄物非法越境轉移管控-以台灣經驗
為例」,《台灣國際法季刊》,第二卷,第三期,頁 115,2005 年 09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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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想要省略這些繁複程序而進行廢棄物之進出口79。
又,因目前電子廢棄物尚無統一之定義及明確之分類,出口國也會藉 由不法手段進行非法之電子廢棄物越境轉移,以下為非法運送可能使用之 方式:(1)隱瞞有害廢棄物的成分,刻意不標明廢棄物中的主要成分、變 更廢棄物名稱或是強調廢棄物的可利用性,降低及迴避其危害性;(2)開 發中國家之部分政府機構為了龐大利益而接受廢棄物之進口,不惜以環境 及人民之生命健康換取利益,以非洲國家為例,目前運送至非洲國家的電 子廢棄物,通常都以「再使用(Reuse)」的名義進口,理論上是希望藉由 可再利用的電子產品來連接已開發國家與開發中國家的科技隔閡,但事實 上,這些貼上「可再使用」的電子產品,有 75%都是無法再使用以及不可 維修的電子廢棄物,只是將非洲當作其傾倒電子廢棄物的場所80;(3)以 進口或餽贈為名義,出口已無法使用的電子廢棄物於開發中國家81。
而電子廢棄物非法越境轉移的案例亦時常所聞,根據歐盟環境法執行 組織(Implementation and Enforcement of Environmental Law,以下簡稱 IMPEL)的調查顯示,廢棄物之輸出,半數皆屬非法行為。且 IMPEL 於 2005 年 10 月在歐盟境內 17 處海港對 258 艘船隻進行查驗,其中 48%的廢 棄物輸出已違反巴塞爾公約規範,例如瑞典輸出廢電纜至中國、輸出含氟 氯碳化物的廢冰箱至巴基斯坦、拉脫維亞輸出含銅廢棄物至巴拿馬、日本 輸出中古鉛蓄電池至香港等82,皆可證明目前國際間電子廢棄物之非法運
79 Nisha Thakker, Sound Chemicals Management: India’s Toxic Landfills: A Dumping Ground for the World’s Electronic Waste, 6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LAW &POLICY 58, 60 (2006).
80 Electronics TakeBack Coalition, An Issue Briefing Book: How Exporting Toxic Electronic Waste from U.S. Causes Harm Here and Abroad (Feb. 20, 2010).
81 朱建庚,「廢物非法運輸法律問題探析」,《環境保護》,第二期,頁 22,2008 年。
82 李宗翰,「巴塞爾公約架構下有害廢棄物越境運送之保險研究」,國立政治大學風險管理與
保險學研究所碩士論文,頁 30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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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情況相當嚴重83。
由上述可知,僅管巴塞爾公約對於二手電子產品以及電子廢棄物皆將 其視為其所管轄之有害廢棄物,但公約對於電子廢棄物越境轉移之規範不 夠完整以及電子廢棄物貿易之獨特性,才會造成電子廢棄物以非法或是看 似合法的方式進行越境轉移的貿易行為,故亟需加強其法規性或尋求其他 公約之輔助,才可完整規範電子廢棄物之貿易行為。
83 Edie Legal Resource Centre, Checks Show Half EU Wastes Exports are Illegal, (Nov. 11, 2005), at http://blog.yam.com/echizenhikaru/article/29121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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