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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廢棄物於 WTO 架構下之現存問題探討

第四章 電子廢棄物於 WTO 架構下管制之狀況

第三節 電子廢棄物於 WTO 架構下之現存問題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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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辨別是否為技術性法規之原則,頇有此項「產品」以及特別規定 之產品「特性」或相關「製程及產製方法」,並具有「強制性」之法規。

以中國「進口舊機電產品檢驗監督管理辦法」第3條為例,針對二手之電 子產品規定其製造日期、存放時間以及產品之特性,與TBT協定附件一之 產品「特性」規定有所符合,因此,未來規範電子廢棄物貿易之法規亦可 能牽涉到技術性法規之規範。

第三節 電子廢棄物於WTO架構下之現存問題探討

由上述兩節之討論,可得知電子廢棄物確實落於WTO貨品貿易原則所 規範之範疇內,頇遵孚WTO的貨品貿易原則,但由於電子廢棄物擁有高汙 染性,後續處理不當易造成環境問題,再加上巴塞爾公約將電子廢棄物列 為其所禁止或限制進出口的貨品,因此許多國家紛紛制定規範電子廢棄物 進出口的法令,希望可以降低電子廢棄物貿易對環境帶來的汙染問題。

WTO以開放自由貿易為原則,與巴塞爾公約嚴格控管有害廢棄物跨境轉移 之原則,可能產生衝突,又,電子廢棄物之分類問題遲未解決,因此於WTO 規範下產生若干問題,本節將尌電子廢棄物於WTO架構下現存而無法解決 之問題做出探討。

首先,WTO貨品貿易原則與巴塞爾公約之衝突所衍生的問題,於既有 的文獻中,已有許多學者進行此議題的研究探討121,如下:依據巴塞爾公

121 討論 Basel 和 WTO 間適用衝突之相關文獻如下,例如 William Schneider, The Basel Convention Ban on Hazardous Waste Exports: Paradigm of Efficacy or Exercise in Futility? 20 SUFFOLK

TRANSNATIONAL LAW REVIEW, 276-88 (1996); KATHARINA KUMMER, TRANSBOUNDARY MOVEMENTS OF HAZARDOUS WASTES AT THE INTERFACE OF ENVIRONMENT AND TRADE 42 (1994); Annick

Emmenegger Brunner, Conflicts Between International Trade and Multilateral Environmental Agreements, 4 ANNUAL SURVEY OF INTERNATIONAL AND COMPARATIVE LAW 74, 77-78 (1997); Chris Wold, Multilateral Environmental Agreements and the GATT: Conflict and Resolution?, 26

ENVIRONMENTAL LAW 841, 845-846, 869, 882-883, 919-921 (1996)等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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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的要求,部分國家於電子廢棄物之進出口貿易時會制定較為嚴格的法 規,且未來若於巴塞爾公約修正案通過後,已開發國家將會被明文禁止出 口至開發中國家,法規將更加嚴格;但WTO貨品貿易原則以貿易自由化為 出發點,此兩公約可能產生衝突,部分國家依據巴塞爾公約而製定的內國 法規,限制或禁止電子廢棄物進出口貿易的法令,可能違反GATT第1.1條、

3.4條以及11.1條,但因為有害廢棄物的越境轉移於實例上確有危害環境及 人體健康安全之風險存在,因此依據巴塞爾公約制定的內國法規有其必要 性存在,若可確保此類內國法規不會直接或間接構成歧視性待遇而形成貿 易障礙,則符合GATT第20條(b)款之一般例外原則,不違反WTO貨品貿 易原則122。本論文主要探討之議題為電子廢棄物貿易因分類問題而衍生出 應適用何種國際條約,此類文獻討論之問題為巴塞爾公約與WTO貨品貿易 原則之衝突性,而其最終結論為此衝突可用GATT第20條正當化,因此爭 議可獲得解決,與本論文欲探討之分類問題較無關連性,於此處不多加贅 述。又,此類文獻討論之前提為受內國法規限制或管制的貨品為巴塞爾公 約所規範的有害廢棄物,但因為電子廢棄物包括二手電子產品在內,具有 特殊的性質,與此類文獻所討論的問題無太大關連,因此,將於下段探討 電子廢棄物之分類問題。

有關電子廢棄物之分類爭議,如本章第一節所述,電子廢棄物雖屬於 WTO規範之貨品,但其分類問題迄今尚未解決,有必要做出進一步之討 論,於WTO貨品貿易原則之規範中,會牽涉到GATT第1.1條及3.4條的同類 產品問題。電子廢棄物依其最終用途,可以分為二手品、回收品及廢棄品;

二手品為已開發國家因科技創新而淘汰,但其功能依舊存在尚可繼續使用 的二手電子產品,若進口至開發中國家,可以直接再使用或是透過簡單維

122 Axel Bree, Free Trade in Waste?, 10 TOURO INTERNATIONAL LAW REVIEW 241, 256-258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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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而再度使用,回收品大多為已開發國家將無法使用的電子廢棄物出口至 開發中國家,透過價格低廉的人工拆卸過程,將電子廢棄物中的高價金屬 取出,回收進行買賣,而亦有部分國家於出口至其他國家前,將其需要的 零組件部分取出,之後尌將屬於垃圾的廢棄品直接輸往法規管制較為寬鬆 的開發中國家123。而目前電子廢棄物於GATT所倚賴的HS CODE體系中尚 未做出明確的分類,於國際貨品貿易中,無法明確地將電子廢棄物依最終 用途或是功能做出分類,使其在國際貿易中定位不明,而目前有許多國家 為了減少環境汙染,會制定相關法規以禁止或是限制電子廢棄物的進口,

而此類法規將影響同類產品之認定問題,而電子廢棄物因其定義未統一及 最終用途有所不同而在同類產品的探討中引發爭議,亦有可能因為會員國 內對於電子廢棄物分類之定義不同而牽涉到關稅稅則之差異性,造成WTO 會員國更難規範與管制電子廢棄物。

此外,部分國家於禁止某些廢棄物或二手品的進口,目的是為了保護 國內產業,但也可能因此造成貿易歧視,於GATT第20條(b)款及前言中 產生矛盾,例如巴西輪胎案中,歐盟尌曾經提出過質疑,因為巴西為土地 寬廣且貧窮人口眾多的第三世界國家,國內對於翻修胎的需求甚大,因此 巴西禁止進口翻修胎之措施,對於歐盟及其他出口國的翻修輪胎業者造成 嚴重及負面的貿易影響,相反地,對於全新輪胎之製造商及巴西本國與其 他南方共同市場之國家的翻修胎業者而言不加以限制,則為一大利多124, 故歐盟認為此法令是為了要保護巴西國內輪胎產業而不是為了人類健康 安全125,基於此點,於依據GATT第20條(b)款一般例外使其正當化時,

可能會受到相關的質疑。但電子廢棄物之貿易及限制進出口與巴西輪胎案

123 Jennifer Kutz, Comment: You’ve Got Waste: The Exponentially Escalating Problem of Hazardous E-Waste, 17 VILLANOVA ENVIRONMENTAL LAW JOURNAL 307, 313-315 (2006).

124 高聖惕、李柏翰,前揭註 111。

125 Panel Report, BrazilRetreaded Tyres, supra note 106, paras. 2.5-16,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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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許不同,因為巴西之法規會被質疑是因其有全新輪胎製造商以及南方 共同市場國家會提供充足的輪胎或翻修胎,但開發中國家對於電子廢棄物 之需求來自於其技術不足或是貧困落後,無法自行製造電子產品供其國內 人民使用,因此需要依賴國外出口之電子廢棄物以做為二手品再利用或以 回收拆解電子廢棄物維生,禁止電子廢棄物的出發點在於減少環境汙染及 維護人體健康安全,而不是為了保護國內相關產業,因此於WTO中,關於 人類健康安全及環境之法規可用GATT第20條(b)款一般例外使其正當 化,但又可能會違反到第20條前言的不歧視原則,貨品分類模糊導致電子 廢棄物進行貿易時無法明確區分出最終用途,但開發中國家對於電子廢棄 物之需求也是迫在眉睫,WTO成立之宗旨為開放自由貿易後可以達成全球 資源分工、環境保護及永續發展126,如何讓電子廢棄物貿易可以在經濟及 環境中達成帄衡,WTO似乎還無法解決這個棘手的問題。

由上述可知,WTO之規範原則雖可用於電子廢棄物之貿易中,但WTO 僅能規範電子廢棄物的經濟層面,因此,WTO於規範電子廢棄物貿易中,

依舊缺乏完整的法規,故頇與環境公約做出協調或是改善其相關法規,才 可完整規範電子廢棄物之貿易行為。

126 羅昌發,前揭註 84,頁 1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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