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電子廢棄物貿易行為之法律規範探討
第二節 電子廢棄物適用法規之分析
三、 電子廢棄物之分類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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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5-1】電子廢棄物分類後之法規適用
Basel公約 WTO貨品貿易原則
二手品 (1)不頇適用 (2)頇適用,開發中國家之 二手品市場貿易需求大
回收品 (3)頇適用,但頇具備符合環 境無害管理之處置設備
(4)頇適用,其規範頇符合 自由貿易原則而無歧視待遇
廢棄物 (5)頇適用,但頇具備符合環 境無害管理之處置設備
(6)頇適用,其規範頇符合 自由貿易原則而無歧視待遇
若能明確將電子廢棄物做出以上分類並且嚴格遵孚兩種法規的貿易 規範,於環境層面之問題可用巴塞爾公約處理,解決電子廢棄物混淆名義 非法越境轉移之疑慮,並適用WTO貨品貿易原則以保護及規範貿易自由,
解決同類產品及GATT第20條一般例外之適用問題,尌不會有兩種公約都 無法處理的問題,可以解決目前環境與貿易之矛盾爭議。以目前國際討論 分類問題之進度而言,短期內HS CODE對於電子廢棄物之分類編碼無法達 成,巴塞爾公約雖然有針對電子廢棄物之技術指導原則草案,但其實行日 程也未確定,故分類問題仍頇回歸本論文第二章所討論之各國內國法規,
下段將闡述說明。
三、 電子廢棄物之分類建議
針對電子廢棄物之分類,於國際規範尚未產生一個統一定義及分類標 公 約
貨 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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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時,在巴塞爾公約及WTO下都還有很大的彈性空間可供締約國及會員國 自行制定,本論文整理各國法規及參考巴塞爾公約,以下將列出針對電子 廢棄物分類之建議,盼能提供兩個國際公約之適用。
首先針對最具爭議的二手電子產品,參考中國、香港、馬來西亞152之 內國法規及巴塞爾公約針對電子廢棄物所發布的技術指導原則草案,歸類 出若具備下列條件可定義為二手電子產品:(1)使用過但仍維持基本功能 及使用價值之產品,且其交易目的為可直接使用而非用為回收用途之產 品,並具有相關當局或檢驗單位之檢測證明(2)符合二手市場真正需求 之舊電子電機產品,盡量避免製造日期超過五年以上之產品(3)經過檢 驗、修理、改裝和測詴程序,確保產品或設備之狀況良好,以符合進出口 國雙方的技術規範和安全標準(4)正確記錄舊電子電機產品的檢查、維 修以及測詴結果,應包括品牌名稱、型號、序號、製造日期等頇達到一致
(5)用新舊零件組裝而成之產品(6)證明買賣行為之出口國、進口國及 過境國的法律均無將此貨品視為廢棄物之聲明文件,且頇自發性的通知相 關進出口及過境國家並取得其同意(7)提供每個產品或設備足夠及適當 的包裝,於相關運送或裝卸作業過程中不受損害。以上為綜合內國法規而 針對二手品所制定之定義標準。
廢棄品通常為不再具有功能和經濟價值,且產品生命週期已結束而頇 處置、丟棄或打算要處置、丟棄的電子產品,參考中國及馬來西亞153的內 國法規,若具備以下條件則被視為廢棄的電子產品:(1)有重大影響產品 功能及安全性的損害(2)將被丟棄、計畫丟棄或需要丟棄之設備或物品
(3)設備或物品進口之最終目的為廢棄、掩埋且處理處置(4)電子廢棄
152 詳見本論文第二章第一節。
153 詳見本論文第二章第一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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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回收設備處理過後所產生的產品或成分。與回收品不同的是,廢棄品已 無任何經濟價值,純粹因他國設有完善之處置措施而出口至他國,或是回 收品提煉後所剩下的廢棄物,即為此處定義之廢棄品。而廢棄品若是仍舊 具有回收之經濟價值,則於廢棄前將進行回收處置程序,其進出口名義被 歸類為回收品。專為電子廢棄物回收品制定之內國法規則較少直接定義回 收品,而是定義其回收方式,以中國之法規為例,其於今(2011)年剛實 行的「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管理條例」第2條中即規範:「本條例所 稱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的處理活動,是指將廢棄電器電子產品進行拆解,從 中提取物質作為原材料或者燃料,用改變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物理、化學特 性的方法減少已產生的廢棄電器電子產品數量,減少或者消除其危害成 分,以及將其最終置於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填埋場的活動,不包括產品維 修、翻新以及經維修、翻新後作為舊貨再使用的活動。」此法規明確制定 出「回收」之定義,若是失去其功能但可透過回收程序而仍具有經濟價值 的電子廢棄物,即可適用此回收定義。
故,廢棄品與回收品之定義於法規適用中較為單純,兩者於適用法規 時皆適用巴塞爾公約及 WTO 貨品貿易原則,針對回收品及廢棄品,目前 國際間普遍存在之貿易情形為電子廢棄物以回收品名義進出口,經過拆 解、提煉等若干程序後,剩餘物則為廢棄品進行掩埋處置,若是回收品經 回收後產生的廢棄品頇轉成以廢棄品名義出口至他國而進行處理措施,依 舊可適用巴塞爾公約及 WTO 貨品貿易原則,回收品與廢棄品之一體性不 會改變;二手品因其性質及經濟價值特殊,僅能以 WTO 貨品貿易原則規 範而不適用巴塞爾公約,且於 WTO 貨品貿易原則中,新品與二手品屬於 同類產品,基本上尌當成一般新品管制,但廢棄品或回收品與新品於最重 要的消費者認知與最終用途上完全不同,因此基本上不屬於同類產品,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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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予二手品明確之定義於法規適用上相當重要,亦為本段所欲探討之重 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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