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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廢棄物之定義及貿易現況

第二章 電子廢棄物之貿易現況及相關問題

第一節 電子廢棄物之定義及貿易現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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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電子廢棄物之貿易現況及相關問題

電子廢棄物的定義各國皆有所不同,本章第一節,將介紹部分國家對 電子廢棄物之定義及其貿易現況,另於第二節討論電子廢棄物之貿易需 求,及其因為國際貿易帶來的影響及伴隨的問題。

第一節 電子廢棄物之定義及貿易現況 一、 電子廢棄物之定義

因電子廢棄物之定義過於廣泛,國際間無統一之標準及定義,對於電 子廢棄物之定義僅能夠透過部分國家之內國立法例來理解。巴塞爾公約雖 有規定其有害廢棄物之特性,但可否適用於電子廢棄物仍待下章討論,而 巴塞爾公約之締約國中有部分國家於其內國法中針對電子廢棄物制定出 定義,以下尌幾個電子廢棄物的主要進口、出口國及區域經濟組織,探討 電子廢棄物目前涵蓋的定義範圍。由於進出口之用途有所不同,法規之適 用及貨品之分類易生混淆,故先將電子廢棄物分為可再使用的二手品,意 即舊電子電機設備(Used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 Equipment,以下簡稱 UEEE)、廢棄且無法使用但可做回收用途的廢電子電機設備(Waste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 Equipment,以下簡稱 WEEE)。

以下將以主要的電子廢棄物亞洲進出口國家的內國立法以及「經濟合 作發展組織」(The 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以下簡稱 OECD)之相關研究為例說明定義標準,再以此類 立法例整理出針對 UEEE 和 WEEE 有無定義或是會用何種標準去定義,最 後則將相關定義整理於【表 2-1】說明電子廢棄物於國家內之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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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於其「進口舊機電產品檢驗監督管理辦法(Administrative Measure on Inspection and Supervision of Imported Used Mechanical and Electrical Products)」第 3 條針對 UEEE 之定義為:「若符合並具有下列情形,為 使用過之機械及電子產品:(1)使用過但仍維持基本功能及使用價值之 產品 (2)未經使用但其存儲時間超過品質保證期之產品 (3)未經使用 但其存儲時間過長而產生明顯損耗之產品 (4)用新舊零件組裝而成之產 品 (5)二手且大型的成套設備。」3。又,中國於 2007 年發布之「電子 廢物汙染環境防治管理辦法(Administration Measure on Pollution

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E-Waste)」第 25 條,將電子廢棄物定義為廢棄 的電子電器產品、電子電氣設備(以下簡稱產品或者設備)及其廢棄零部 件、組件和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會同有關部門規定納入電子廢物管理的物 品、物質。包括工業生產活動中產生的報廢產品或者設備、報廢的半成 品和廢棄物,產品或者設備維修、翻新、再製造過程產生的報廢品,日 常生活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廢棄的產品或者設備,以及法 律法規禁止生產或者進口的產品及設備4

香港的「廢棄物處置條例(Waste Disposal Ordinance,WDO)」第2 條將廢棄物定義為任何丟棄的物質或物品,包括動物廢物、化學廢物、建 築廢物、住戶廢物、禽畜廢物、街道廢物及行業生產之廢物,而法院依據

「廢棄物處置條例」對廢棄物之進出口做出規範,認為舊電子廢棄物若含 有害物質且非為修理後再度使用的產品,則將其視為廢棄物而受「廢棄物 處置條例」所規範,香港環境保護署(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Department,

EPD)於2006年對於含有害物質之舊電子廢棄物的進出口管理提出一份建

3 Basel Convention Coordinating Center for Asia and the Pacific, Report of the Project on “the Import/Export Management of E-waste and Used EEE”, paras. 26-27 (June 30, 2009) [hereinafter Basel Convention Coordinating Center].

4 Id. para.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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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報告(Advice on Import and Export of Used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 Equipment Having Hazardous Components or Constituents),針對UEEE與 WEEE提出分類標準之建議,完整區分UEEE與WEEE,而不只是將所有的 電子電機產品視為WEEE,分類標準如下:(1)符合二手市場真正需求之 舊電子電機產品,盡量避免製造日期超過五年以上之產品(2)經過檢驗、

修理、改裝和測詴程序,確保產品或設備之狀況良好,以符合進出口國雙 方的技術規範和安全標準(3)正確記錄舊電子電機產品的檢查、維修以 及測詴結果,應包括品牌名稱、型號、序號、製造日期等頇達到一致(4)

提供每個產品或設備足夠及適當的包裝,於相關運送或裝卸作業過程中不 受損害(5)買賣雙方頇事先簽訂合約,確保產品或設備之進出口達到雙 方合意。若不符合上述標準,則歸類為WEEE,而頇經過香港環境保護署 嚴謹之相關查驗程序5

在日本,採用國內的 HS CODE 編碼分類表以區分全新的電子電機產 品及使用過之電子電機產品,並監督及追蹤其進出口的目的地6。又,其 於「有害廢棄物及其他廢棄物之進出口管制法規(Law for the Control of Export, Import and Others of Specified Hazardous Wastes and Other Wastes)」

及「廢棄物管理及公共衛生法(Waste Management and Public Cleansing Law)」中對於廢棄物有兩種定義,於前者,有害廢棄物之定義與巴塞爾 公約中所定義的有害廢棄物相同,於後者,則將廢棄物定義為「垃圾及大 型垃圾、灰渣、汙泥、排泄物、廢油、廢酸、廢鹼,動物屍體和其他骯 髒且不必要的固體或液體型態。」而對於 WEEE 之定義則為其最終目的為 回收或廢棄,而不是直接地再使用7

5 Hong Kong Environment Protection Department, Advice on Import and Export of Used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 Equipment Having Hazardous Components or Constituents, (July, 2008), at

http://www.epd.gov.hk/epd/english/environmentinhk/waste/guide_ref/files/advice_on_e-waste.pdf.

6 Basel Convention Coordinating Center, supra note 3, para. 28.

7 Id. para.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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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韓國,「廢棄物管控法案(Waste Control Act)」第 1 條將廢棄物 定義為已經無法用於人類生活或商業行為之產品,而「電子電機產品及汽 車設備資源回收法(Act for Resource Recycling of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 Equipment and Vehicles)」之 WEEE 定義與上述法案相同,亦為已經無法 用於人類生活或商業行為之電子電機產品8

馬來西亞於其「舊電子電機產品之分類準則(Guidelines for the Classification of Used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 Equipment in Malaysia)」中 亦有下述定義:「(1)以出口為目的之產品製造日期不能超過 3 年(2)

仍可使用及具有相關當局或檢驗單位之檢測證明,且其可直接使用而非 用為回收用途之產品(3)產品本體無損害其功能及安全性之虞(4)於其 搬運及裝卸過程中,有足夠的包裝以保護產品。」9。又,馬來西亞於「舊 電子電機產品之分類準則(Guidelines for the Classification of Used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 Equipment in Malaysia)」第 7 項中,將 WEEE 定義為含有 例如蓄電池、汞開關、鎘、鉛等有害物質之廢電子電器設備或產品,且 若 UEEE 中符合下列特徵,將被分類為 WEEE:(1)有重大影響產品功 能之缺陷(2)有影響產品功能及安全性的損害(3)產品之硬碟、記憶體 或顯示卡故障(4)電池中含有鉛、汞、鎘等物質或失去蓄電功能(5)運 輸裝卸過程中無適當且足夠的包裝(6)物品或設備之外表有損害或破舊,

而降低其市場銷售能力(7)設備或物品進口之最終目的為回收或處理處 置(8)將被丟棄、計畫丟棄或需要丟棄之設備或物品(9)此產品無二手 市場,或產品過於老舊而頇廢棄(10)進入產品生命終期之設備或產品

8 Id. para. 40.

9 Id. para.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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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進口之產品,其製造日期不得超過三年以上(12)電子廢棄物回收 設備所產出的產品或成分10

泰國於其「舊電子電機產品進口標準(Criterion for the Import of Used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s Equipment Considered as Hazardous Substances into the Kingdom of Thailand B.E.2550)」中定義舊電子電機產品之特性為可繼 續使用且保有其原有功能,或可被維修、改裝及翻新而維持其原有功能11。 泰國另將 WEEE 分為兩類,一為工業廢棄物,另一則為家庭廢棄物,工 業廢棄物之來源為製造過程中產生之廢棄物、部分由海外進口之舊零組 件以及從國內外回收之不合格產品,而家庭廢棄物之來源則是來自家庭 廢棄所不用的電子電器設備,例如冰箱、消費性產品、資訊設備、電視 電腦銀幕等12

OECD 則無明確規範 WEEE,但於「經濟合作發展組織第 C107 號最 終決定(OECD Decision C(2001)107∕FINAL)」中規定,廢棄物為即將 或預計被處理、回收之物品,或依法律規定頇處理或回收之物品13

最後,歐盟對於環保議題一向相當用心,因此發布「廢電子電機設備 指令(Directive 2002/96/EC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27 on Waste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 Equipment (WEEE))」,針對廢電子 電機設備制定出回收目標及程序,於其第3條中對於WEEE亦有其定義規 範,規定持有人丟棄、預計要丟棄或是頇丟棄的電子電機產品,即為 WEEE14

10 Id. para. 43.

11 Id. para. 33.

12 Id. para. 46.

13 Id. para. 60.

14 Id. para. 61.

(Used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 Equipment,

UEEE)

廢電子電機設備

(Waste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 Equipment,

WE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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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電子廢棄物回收設 備所產出的產品或成分

泰國 有定義。

可繼續使用且保有其原有 功能,或可被維修、改裝 及翻新而維持其原有功 能。

將 WEEE 分為工業廢棄物 及家庭廢棄物。

經濟合作發展組 織(OECD)

無定義。 定義不明確。

「廢棄物」為即將或預計 被處理、回收之物品,或 依法律規定頇處理或回收 之物品。

歐盟 無定義。 有定義。

發布「廢電子電機設備指 令」,其中定義 WEEE 為持 有人丟棄、預計要丟棄或 是頇丟棄的電子電機產 品。

由【表 2-1】可知,部分國家如韓國、經濟合作發展組織(The 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以下簡稱 OECD)

及歐盟並沒有對 UEEE 有其立法定義並管制;香港亦無立法定義,但若以 進口為目的之 UEEE,均視為 WEEE;而中國則未有明確立法但有類似法 規用以規範 UEEE;又,若是以回收或是廢棄處置為貿易進出口目的之電 子廢棄物,可能會被分類為廢棄之電子電機產品,各國對其亦有不同之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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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標準。由【表 2-1】亦可得知,中國、香港、日本、韓國、馬來西亞及 泰國對於 WEEE 則有立法之明確規範15

而因巴塞爾公約規範有害廢棄物之跨境轉移,因此部分巴塞爾公約締 約國於制定內國法規時,會依據巴塞爾公約而列出有害之電子廢棄物的條 件及規範,其中部分國家制定有害電子廢棄物之典型定義以符合巴塞爾公 約,亦有部分國家發展出自我定義及規範16。例如韓國於其「控制有害廢 棄物越境轉移及其處置之總統法令(the Presidential Decree of the Act on the

而因巴塞爾公約規範有害廢棄物之跨境轉移,因此部分巴塞爾公約締 約國於制定內國法規時,會依據巴塞爾公約而列出有害之電子廢棄物的條 件及規範,其中部分國家制定有害電子廢棄物之典型定義以符合巴塞爾公 約,亦有部分國家發展出自我定義及規範16。例如韓國於其「控制有害廢 棄物越境轉移及其處置之總統法令(the Presidential Decree of the Act on th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