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電子廢棄物於 WTO 架構下管制之狀況
第二節 WTO 對於電子廢棄物之管制原則
一、 GATT 第 1 條最惠國待遇及第 3 條國民待遇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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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申請,希望給予電子廢棄物獨立的貨品代碼並且分類為獨立的貨品章 節。
但於現行規範中,電子廢棄物雖尚未被編列入HS CODE編碼中88,於 進出貿易時,還是可能被分類為電子產品或是其他金屬廢棄物,可以理解 的是,電子廢棄物之重要性及獨特性已經受到國際重視並且積極主張將其 獨立分類,若能釐清電子廢棄物之定義問題並且做出統一的釋義,未來在 國際貿易中必定能獨立分類,解決現存之問題。故,無論電子廢棄物現行 被視為何種貨品,皆屬於WTO規範範圍內之貨品,因此可推論電子廢棄物 屬於WTO之管轄範圍。
第二節 WTO對於電子廢棄物之管制原則
WTO對於貨品貿易之規範且與電子廢棄物貿易有關連之法條,主要規 定於GATT中,重要的條文規範有最惠國待遇、國民待遇、關稅及相關規 範、數量限制及一般例外原則等,另有技術性貿易障礙協定(Agreement on Technical Barriers to Trade,以下簡稱TBT協定)等。本章節將介紹WTO下 對於電子廢棄物貨品貿易之規範。
一、 GATT第1條最惠國待遇及第3條國民待遇原則
最惠國待遇原則(most-favored-nation treatment,簡稱 MFN 待遇),尌 特定事項,一國承諾將其所給予第三國之待遇,賦予相對國。意即要求 一會員國對來自於其他不同會員國之同類產品,在進口時或進口後,均 給予相同之待遇,而 GATT 中之最惠國待遇,僅限於對產品之待遇,而不 包括對國民之待遇。GATT 第 1.1 條明文規定:「對於輸出或輸入,有關
88 關於 WCO 對於電子廢棄物的分類討論,於本論文第五章中將再詳細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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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出或輸入,或因輸出或輸入所生之國際支付所課徵任何種類之關稅或 稅費;及對該等關稅及規費之徵收方法,有關輸出及輸入之一切法令及 程序以及本協定第 3.2 條及 3.4 條所涉事項,各締約國對來自或輸往其他 締約國之任何產品所給予之利益、優惠、特權或豁免,應即無條件給予 來自或輸往一切其他締約國之同類產品。」。
而 GATT 第 1.1 條中有提到的 GATT 第 3.4 條規定,任一締約國於輸 入其他締約國時,尌「影響其內地銷售、兜售、購買、運輸、分配,使用 之所有法令所予待遇」,此為內地措施及法律規章,包括可能對國內產品 與進口產品在國內市場之競爭條件產生不利之改變的任何法律規章,主 要為防止會員利用非關稅之貿易障礙,達到原來關稅及進口之數量限制 無法達成之目的89。
設立此種法規之目的為確保不會有其他國家之國民或產品享有優於 最惠國地位國家之待遇,使各國均享有帄等的待遇,若未採取最惠國待 遇原則,則一國可能將對不同國家實施不同之進口管理措施或課徵不同 之關稅稅率,依照比較利益法則的話,可能會使較有效率之生產者面臨 較大的人為障礙,因此最惠國待遇原則之設立有其絕對必要性90。
又,電子廢棄物貿易亦有 GATT 第 3 條國民待遇的問題,第 3.2 條規 定:「任一締約國產品於輸入其他締約國時,應免除課徵超過對本國生產 之同類產品所直接或間接課徵之內地稅及任何種類之規費,各締約國亦 不得另對輸入或本國之產品課徵內地稅或其他規費。」例如歐盟於 2003 年 3 月頒布「廢電子電機設備指令(Directive 2002/96/EC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27 on Waste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
Equipment ,以下簡稱 WEEE 指令)」有別於禁止或限制電子廢棄物的進
89 羅昌發,前揭註 84,頁 91、107。
90 同上註,頁 66-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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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法規,而是以「延伸生產者責任制度(Extended Producer
Responsibility,以下簡稱 EPR91)」為基礎,針對廢電子電機設備訂出回 收目標及程序,此項指令制定的目的規定在 WEEE 指令第一條,為了防
91 延伸生產者責任,Extended Producer Responsibility(EPR),要求生產者需負起消費者拋棄產 品後的處理責任,並要求生產者在其生產決策的過程中,需將產品生命週期的環境衝擊納入考 量。同時也是一種誘因性政策,讓生產者能廣泛地將環境考量納入產品設計、包裝及原料選擇 的過程,促使產品或包裝能在其生命週期各階段減少資源消耗。EPR 制度可適用於各項產品,
惟目前在實務方面,並非所有產品均以 EPR 來規範,目前各國推動的 EPR 規範標的大抵為:廢 包裝材料、廢容器、廢電子電機設備、廢機動車輛及廢電池等。
92 Catherine K. Lin, Linan Yan, Andrew N. Davis, Article: Globalization, Extended Producer Responsibility and the Problem of Discarded Computers in China: An Exploratory Proposal for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14 GEORGETOWN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 LAW REVIEW 525, 536 (2002).
93 蕭安瑾,「延伸生產者責任與 WTO 的關係」,中華經濟研究院 WTO 電子報,第 53 期,2006 年 1 月 14 日,網址:http://www.wtocenter.org.tw/SmartKMS/fileviewer?id=79213。
94 Phoenix Pak, Note: Haste Make E-Waste: A Comparative Analysis of How the United States should Approach Growing E-waste Threat, 16 CARDOZO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AND COMPARATIVE LAW 241, 259 (2008).
95 Holly K. Towle, Andrew H. Dyer, Michael W. Evans, Article: The European Union Directive on Waste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 Equipment: A study in Trans-Atlantic Zealotry, 31 RUTGERS COMPUTER AND TECHNOLOGY LAW JOURNAL 49, 102-103 (2004).
96 Bernhard Kuschnik, Article: The European Union’s Using Products-Eup-Directive 2005/32 EC Taking Transnational Eco-Product Design Regulations One Step Further, 27 TEMPLE JOURNAL OF SCIENCE,TECHNOLOGY &ENVIRONMENTAL LAW 1, 28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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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由於GATT對於同類產品並沒有定義性的規定,所以在WTO貨品貿易 若遇有爭議時,通常都是依個案來判定相關貨品是否屬於同類產品。於美 國汽車稅案97(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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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xes on Automobiles)及日本酒類案98(Japan-
Alcoholic Beverages)案中,皆提到要判斷同類產品的標準頇依據產品在相 關市場之最終用途、消費者口味及喜好、產品之屬性、性質及品質(the product’s end-uses in a given market, consumer’s tastes and hobbies, and the product’s properties, nature and quality),做為爭端解決小組之審查依據99, 此外,貨品統一的關稅分類(tariff classification)亦可做為判斷分類之一,在日本酒類案中曾使用此基準,主要是依據GATT分類關稅的調和制度
(Harmonized System)分類貨品,若是通常在關稅分類中被分為同類,亦 屬於同類產品。電子廢棄物之貿易貨品內容包括二手品、回收品及垃圾等 不同種類,目前雖尚未於關稅分類中分出其差異性,但貿易產品之差異性 未來必定會產生同類產品之爭議探討,以全新品及二手品為例,其最終用 途與產品特性相同,但生命週期之長短及物品新舊則具有差異,兩者是否 屬於同類產品容易引發爭議,而多數回收品進入進口國經過回收程序後剩 餘物為廢棄品,回收品與廢棄品亦有相關爭議,因此電子廢棄物之貿易與 同類產品之規定息息相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