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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融機構應採行客戶盡職調查及記錄保存、針對特定客戶(例如重要政 治性職務人士、來自高風險國家)及活動(例如通匯銀行業務、新服務活 動、電匯業務)之相關措施。

(2)信賴第三方之措施及金融集團風險控管。

(3)可疑交易報告及保密機制。

(4)特定非金融事業體與專業人員應採行之措施。

第五、透明性和法人及其他法律安排之實質受益人(建議第 24 項至第 25 項):法 人及其他法律安排之實質受益所有權人之資訊揭露。

第六、權責機關之權力與責任以及其他制度上之作為(建議第 26 項至第 35 項):

規範與監理機關之指定、執法作為及施行處罰之實務要求。

第七、國際合作(建議第 36 項至第 40 項):簽署與洗錢有關之國際公約、建立司 法互助機制,包括凍結、沒收、引渡及其他各種形式之合作。

銀行業為達到直接成果4 之效能遵循,主要與採行 FATF 之建議第 9 項至第 23 項之防制措施有關,另與建議第 1 項風險評估及應用風險為本之方法,以及 建議第6 項資助恐怖分子及恐怖主義之目標性金融制裁和建議第 29 項金融情報 中心等機制之要素相關58

第二節 巴塞爾銀行監理委員會 第一項 BCBS 之介紹

國際清算銀行(Bank For International Settlements,下稱 BIS)為歷史最悠久之 國際金融組織,總部設於瑞士巴塞爾(Basel),BIS 不接受私人或公司實體之存款 或提供任何金融服務,其使命為協助中央銀行追求貨幣及金融穩定,並促進國際 合作,BIS 透過其下之常設委員會所提供之分析和政策建議來達成,可稱為中央 銀行的銀行59。巴塞爾銀行監理委員會(Basel Committee on Banking Supervision,

58 FATF,Methodology,同前註 30,頁 101。

59 Bank for International Settlements (BIS),About the BIS-overview,檢自

https://www.bis.org/about/index.htm?m=1%7C1,查訪日期 2017 年 5 月 16 日。

(Corporate Governance)及法令遵循(Compliance)相關文件,可作為銀行採行堅實 法規遵循制度架構之參考外,BCBS 並訂有下列關於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重要 laundering and financing of terrorism)

1.2014 年 1 月 15 日修訂將「銀

60 Bank for International Settlements (BIS),History of the Basel Committee,檢自 https://www.bis.org/bcbs/history.htm,查訪日期 2017 年 5 月 16 日。

61 Bank for International Settlements (BIS),About the Basel Committee,檢自

https://www.bis.org/bcbs/about.htm?m=3%7C14%7C573,查訪日期 2017 年 5 月 16 日。

62 BCBS publications 文件資料查詢頁面,檢自

https://www.bis.org/bcbs/publications.htm?m=3%7C14%7C566,查訪日期 2017 年 5 月 16 日。

63 同前註,文件修訂訊息,檢自 https://www.bis.org/bcbs/publ/d405.htm,查訪日期 2017 年 6 月 24 日。

effective banking supervision)

1.1997 年制定作為世界各國銀 行監理機關評估銀行監理架構 及銀行審慎監理之最低標準。

2.1999 年另行制定發布「核心原 則實施方法」(Core Principles Methodology),經於 2006 年 10 月同時修訂「核心原則」及 transparency regarding cover payment messages related to cross-border wire transfers )

發布有關跨境電匯直接撥付訊 息之盡職調查及透明度政策之 最終文件。

2003 年 8 月 20 日 整合認識客戶風險管理 (諮詢文件)(Consolidated KYC Risk Management - consultative document)

本文件之最終文件於 2004 年 10 月發布,嗣於2016 年納入「健全 有關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風 險管理」文件。

2003 年 2 月 12 日 開戶與客戶辨識一般指 導原則(General Guide to

本文件嗣於 2016 年納入「健全 有關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風

Customer Identification)

險管理」文件之附錄4。

2001 年 10 月 4 日 銀 行 客 戶 盡 職 調 查 (Customer due diligence for banks - final

(Prevention of criminal use of the banking system for the purpose of money-laundering)

(essential criteria)及「額外規範」(additional criteria)。必要規範作為

64 金融研究參考資料,2006 年巴塞爾有效銀行監理之核心原則與實施方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會,檢自

http://www.fsc.gov.tw/ch/home.jsp?id=229&websitelink=download_list.jsp&parentpath=0,9,55,

查訪日期2017 年 5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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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以衡量是否遵循核心原則之依據;對於監管範圍含有大型銀行國家,

額外規範另提供其應達成之最佳實務建議。2012 年修正重點為調整各 項原則之順序,區分為「監理權責」及「審慎規範」二大部分,並將「核 心原則」與「核心實施方法」合併65。2012 年新版與 2006 年版之「核 心原則」比較表如本文附錄二。核心原則中又以原則 26 及原則 29 與 銀行業採行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作為最為相關:

1.原則 26:內部控制與稽核(Internal control and audit)

監理機關應確認銀行具備適當之內部控制架構,以建立及維 持適當控制之經營環境,並考量其風險概況。該架構應包括:

訂定明確之授權及分層負責;銀行承諾事項、款項支付及資 產負債會計處理等功能之區隔;上述作業程序之協調;資產 安全維護;以及適當且具獨立性之內部稽核及法令遵循機制,

用以檢測銀行是否遵循內部控制及相關法律規範。

2.原則 29:金融服務之濫用(Abuse of financial services)

監理機關應確認銀行已建立適當之管理政策及作業程序,

包括嚴謹之客戶盡職調查(Customer Due Diligence,CDD),

以促進金融部門之高度職業道德及專業水準,並避免銀行 有意、無意地被利用而涉入犯罪活動。本原則將原有認識 客戶(Know Your Customer,KYC)之文字修訂為客戶盡職調 查(CDD)。此原則之實施可另參照 2012 年 2 月 FATF 40 項 標準建議、2004 年 10 月整合認識客戶風險管理文件、2003 年1 月空殼銀行及代辦登記辦公室文件及 2001 年 10 月銀

65 顏佳瑩,瑞士巴塞爾金融穩定學院(FSI)「金融穩定與修正後之有效銀行監理核心原則」研討 會,2013 年 3 月,頁 8-9,檢自

http://report.nat.gov.tw/ReportFront/report_detail.jspx?sysId=C10200575,查訪日期 2017 年 5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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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客戶盡職調查文件66

(二)健全有關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風險管理文件:

基於針對藉由銀行從事犯罪活動之風險認知,巴塞爾銀行監理委員會 發布本指導原則提出銀行應如何在其總體風險中,進行包括洗錢(ML)

及資助恐怖主義(FT)之風險管理。本指導原則內容亦將委員會之前發 布之「整合認識客戶風險管理文件」、「銀行客戶盡職調查文件」、「開戶 一般指引」及「通匯銀行」內容納入,十分完整。另巴塞爾銀行監理委 員會也支持FATF 40 項標準建議,故併予列入參照 FATF 標準規範,以 協助銀行在實施基礎上符合此些標準要求。本指導原則涵蓋:

1、健全洗錢及資恐風險管理之基本要素 (1)評估、理解、管理和抵減風險

(2)客戶接受政策

(3)客戶及實質受益人身分識別、驗證和風險分析 (4)持續監測

(5)資訊管理

(6)報告可疑交易和資產凍結

2、集團及跨境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規範 (1)管理客戶風險之全球程序

(2)風險評估與管理

(3)整合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政策和程序 (4)集團資訊共享

(5)混合金融集團 3、監理機關之角色

66 Basel Committee on Banking Supervision(BCBS),Core Principles for Effective Banking Supervision,Bank for International Settlements,2012 年 9 月,頁 64-67,檢自 https://www.bis.org/publ/bcbs230.pdf,查訪日期 2017 年 5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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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沃爾夫斯堡集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