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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面臨需以風險為本進行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作業,適用固定模式管控風險甚 為不足198,舉凡機構風險評估(IRA)、客戶風險分級、管制名單過濾、交易監控分 析、大額及可疑交易申報等作業,均需進行資料運算及篩選,凸顯業務資訊管理 之於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的重要性。
第四節 調查、申報及處置
依FATF 40項標準建議第29項,各國應設立金融情報中心,以作為統一受理 及分析可疑交易報告及其他與洗錢、相關前置犯罪及資恐有關資訊之機關,並提 出分析結果。行政院財政部於86年1月21日依據洗錢防制法第8條第3項指定法務 部調查局受理申報作業,另於86年4月23日成立「洗錢防制中心」執行本國金融 情報中心及防制洗錢所涉相關業務。嗣於96年12月19日於法務部調查局設「洗錢 防制處」,經98年洗錢防制法修正第7條、第8條與第10條,明定法務部調查局為 依法受理申報、通報之機構199,法務部調查局洗錢防制處即為本國金融情報中心。
按大額交易及可疑交易為金融機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應履行之核心義務,為銀 行執行相關作業總結成果之產出(Output),爰予說明如後。
第一項 大額交易申報
由於現金不易追查來源及去向甚受犯罪分子青睞,加強現金管理成為防制洗 錢重要工作之一環,參照2003年版FATF 40項標準建議第19項第(b)點200,各國應 考量:「於得確保適當使用情報之嚴格保護措施下,發展銀行、其他金融機構及 其仲介機構得將全部之一定金額以上國內及國際現金交易,以電子資料型態向該 國之中央機關提出申報,且權責機關對於洗錢及提供恐怖活動資金案件有利用前
198 張成虎、王寶運、孫陵霞,同前註 75,頁 233-234。
199 法務部調查局洗錢防制處官網,工作概述,檢自 http://www.mjib.gov.tw/mlpc,查訪日期 2017 年6 月 24 日。
200 FATF-GAFI,The Forty Recommendations,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 on money laundering,
2003 年 6 月 20 日,頁 7,檢自
http://www.fatf-gafi.org/media/fatf/documents/recommendations/pdfs/FATF%20Recommendations%202003.pdf,
查訪日期2017 年 6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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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資料之可行性或有效性之制度。」201雖新版FATF(2012年版)標準未列出一定金 額(現金)交易申報之規定,惟仍於建議第29項「金融情報中心」(FINANCIAL INTELLIGENCE UNITS)之註釋202,載有金融情報中心之功能涵蓋接收除了建議 第20項、第23項所要求之可疑交易報告外,並應包括國家立法要求之其他資訊(如 現金交易報告、電匯報告及其他具門檻限制之報告或揭露事項)。
對於達一定金額之現金交易要求義務機構提出報告,因另有就其耗時費力且 對執法效益有限之質疑203,並非受所有國家採用,參照美國31 CFR Part 1020下
§1020.310之規範,主管機關要求銀行應依Part 1010所列規定進行現金交易報告;
另中國「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亦有大額交易報告相關規 定204。惟英國則採行基於對交易真實性懷疑之可疑交易報告模式205,無須就達一 定金額之現金交易逐筆提出申報。
依本國「洗錢防制法」第9條規定,金融機構對於達一定金額以上之通貨交 易,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相關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會商法務部及相關機關定之。另觀諸新頒訂之「金融機構洗錢防制辦法」第 13條規定,金融機構除第14條規定之情形外,對達新臺幣五十萬元(含等值外幣)
之通貨交易,即指單筆現金收或付(在會計處理上,凡以現金收支傳票記帳者皆 屬之)或換鈔交易(同法第2條第2款及第4款參照),應依法務部調查局所定之申 報格式,於交易完成後五個營業日內以媒體申報方式,向調查局申報。
大額交易報告重點在於達申報門檻之現金交易,部分國家並納入非現金交易
(例如中國),銀行應建置系統進行交易篩檢,除警示第一線人員進行客戶身分 及交易確認並留下紀錄外,將符合條件之交易自動提出申報。此外,無論有無達
201 藍家瑞、吳天雲譯,同前註 53,頁 7-8。
202 FATF,The FATF Recommendations,同前註 56,頁 96。
203 謝立功,同前註 149,頁 20。
204 中國人民銀行令〔2016〕第 3 號新修訂「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自 2017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205 王榮珍主編,同前註 99,頁 193-194;吳淑惠,銀行執行洗錢防制之探討,國立中山大學高 階公共政策碩士班碩士論文,2005 年,頁 75。郭大維、呂靈芝,金融機構洗錢防制之國際 比較及對我國之啟示,軍法專刊,第57 卷第 5 期,2011 年 10 月,頁 8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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門檻之現金或非現金交易,倘經銀行認屬可疑,均應申報可疑交易報告。銀行並 應建立檢核機制,確認已依規申報,而無錯漏之情事,避免受罰。
第二項 可疑交易申報
可疑交易報告為有效發現洗錢與資恐活動之方式,大多數國家均參照前開所 述FATF 40項標準建議第20項及註釋206,建立可疑交易申報制度,並列為金融機 構應盡之法定強制性義務,可謂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主要措施207。可疑交易報 告與大額交易報告旨在解決資訊不對稱之問題,意即金融機構與客戶交易往來,
為交易資訊之擁有者,主管機關及執法機關則相對缺乏監管訊息及犯罪資訊之來 源,若未以法規或制度拘束金融機構,則金融機構在利潤最大化考量下,可能發 生道德風險而不予配合申報或協助隱瞞,其結果除縱容洗錢及資恐活動外,並可 能因此排擠、驅逐積極防制洗錢之金融機構,間接破壞公眾對金融機構之信任及 金融秩序。準此,完善金融機構申報制度可達下列功用:(1)有利主管機關掌握 訊息、蒐集證據,打擊相關犯罪;(2)增加洗錢及資恐之難度及成本,抑制不法 活動。(3)建立各國互相合作之管道,提供資訊交流平台208。
參照巴塞爾銀行監理委員會之「健全有關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風險管理」
文件指出銀行應制定辨識、調查及向金融情報中心報告可疑交易之政策及程序,
並透過定期培訓與所有人員溝通。且應包含對員工清楚描述其在銀行對此類活動 所承擔分析、調查及報告之義務及指示,以及如何完成之規範209。準此,金融機 構可疑交易報告流程通常含括210:
一、異常活動之辨識:前文述及銀行應建置交易監控系統,進行交易監控作業。
惟系統係依據監控交易情境要件以電腦參數設定預警,並不具細緻判斷功能,
大額交易尚可依賴自動化技術,但依該等篩檢標準所過濾出之異常交易在品
206 FATF,The FATF Recommendations,同前註 56,頁 79。
207 陳浩然,同前註 76,頁 187-189。
208 付雄,同前註 98,頁 104-106。
209 BCBS,同前註 13,頁 11-12。
210 慶啟人修訂,同前註 157,頁 223-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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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或數量上,銀行應基於風險為本之前提定期調校。而有關出現預警之案件,
仍應由人工進行辨識,金融機構再根據內部調查結果,決定是否提交可疑交 易報告。
二、異常活動之紀錄:對於判定不予申報之交易,均應留存排除為可疑交易之判 讀軌跡,而除經排除為可疑交易者外,倘有經通報可疑交易活動,銀行應將 相關資料歸檔留存。另就該等報告之格式、內容、描述應包含之相關訊息等 及製作時程、提交程序均應有所規範。按銀行系統可紀錄所有客戶往來交易,
惟依據評鑑方法論FATF 40項標準建議第20項之評鑑方法論技術遵循評鑑 20.2段,述及「金融機構應申報所有可疑交易,包括未遂交易,不論交易金 額。」211(本國「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第15條第1款參照)此部分亦應留 下相關紀錄俾為佐證。
三、向主管機關提交報告:依本國「洗錢防制法」第10條第1項規定,金融機構 對疑似犯第14條(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第15條(收受、持有或使用之財物 或財產上利益無合理來源,且與收入顯不相當之特殊洗錢罪)之罪之交易,應 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其交易未完成亦同。同條第2項並明定,依前項規定為 申報者,免除其業務上應保守秘密之義務。另,申報範圍、方式及程序之辦 法,則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法務部及相關機關定之(同條第3項參 照)。是以,銀行應明訂通報部門及其職責,並就申報格式及應記載內容,建 立陳報及覆核之流程,並要求保存報告紀錄存查。
四、向高階管理階層或董事會報告:銀行提出可疑交易報告數量及型態反映銀行 面臨之洗錢及資恐風險,參照美國聯邦金融機構檢查委員會「銀行秘密法/防 制洗錢(BSA/AML)檢查手冊」可疑活動報告(Suspicious Activity Reporting—
Overview)乙節,有關申報通知(Notifying Board of Directors of SAR Filings)規 定,銀行應針對可疑 活 動報告 依 法 通知董事會或適當 之 董事會委員會
211 FATF,Methodology,同前註 30,頁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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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propriate board committee)通知格式不限,銀行可選擇提供摘要、可疑交易 態樣違規類型或其他形式。該當單位應於注意可疑活動報告之機密性前提下,
向董事會或相關委員會提供充足資訊,以使其履行忠實義務。另查本國「銀 行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要點」(即原「銀行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 注意事項」)第7點第6款亦訂有「董(理)事會及高階管理人員應瞭解其洗錢 及資恐風險,及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計畫之運作,並採取措施以塑造重視防 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文化。」爰就可疑交易報告申報情形應以適當方式向高 階管理人員或董事會報告,俾利瞭解。
五、偵測異常活動之培訓:對於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通報均有可資遵循之規則,
但為避免預防性報告過多,降低可疑交易報告之品質,不利於犯罪案件之調 查,銀行應對員工施以充分教育訓練,培訓內容重點略述如下:
(一)紅旗警訊(red flag)之認知:員工為接觸客戶之第一線,應提高防制洗錢 之敏銳度,加強其對不同型態交易情境可能涉及洗錢或資恐之認知,有 利於發現、辨識不法交易異常活動。
(一)紅旗警訊(red flag)之認知:員工為接觸客戶之第一線,應提高防制洗錢 之敏銳度,加強其對不同型態交易情境可能涉及洗錢或資恐之認知,有 利於發現、辨識不法交易異常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