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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則制定方面,中國人民銀行採行「風險為本」監管理念,形成以風險評估為基 礎、綜合運用多種監管手段、教育與處罰相結合之監管政策體系,反洗錢監管規 則與FATF 確定之國際反洗錢標準一致,同時符合中國國情及國際反洗錢監管規 則制定思維,有利於順應國際反洗錢發展趨勢,俾使金融業對外雙向開放126。對 於發展中國家,在跟隨國際法制發展上,對照諸多原生立法國家需有一定時間之 嘗試與摸索,中國亦具有所謂「後發優勢」127,可快速學習及借鏡先進國家之成 功經驗及技術,法律制度之繼受亦同,中國以實際經驗,側重監管工作,實質內 容則具高度管制特色。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相關法規,除涉及刑責部分,需總體 考量國家刑事政策,其餘法規安排及實務操作均屬作業程序面,在國際標準之外,

中國基於國家金融體系之發展特性,由中國人民銀行借鑒吸收國際先進經驗,逐 步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反洗錢監管工作機制,並建立對義務機構洗錢風險防控能 力評估指標體系和考核評級制度,對各類義務機構開展定期風險評估,動態跟蹤 洗錢風險變動情況,瞭解掌握義務機構反洗錢機制良窳情形,指導督促義務機構 加強反洗錢履職能力128

第三節 本國 第一項 本國現行法規

本國於 85 年制定洗錢防制法後,涉及洗錢防制議題之各業別所屬主管機關 並開展後續法規制定作業,茲針對銀行業應遵循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相關法規,

彙整如下:

一、洗錢防制相關法規

(一)洗錢防制法:本法為我國洗錢防制專法,因歷次修正均以後階段之刑事追訴

126 金犖,中國反洗錢十年磨一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頒布十周年宣傳專欄,中國人 民銀行,2016 年 10 月 25 日,檢自

http://www.pbc.gov.cn/redianzhuanti/118742/118675/3168854/3170418/index.html,查訪日期 2017 年 6 月 22 日。

127 王文杰,嬗變中之中國大陸法制,國立交通大學出版社,2014 年 1 月第 4 版,頁 257-272。

128 同前註 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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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為主要核心,致未能與國際規範接軌,建置完善洗錢防制體制,強化洗 錢防制作為,建立透明化之金流軌跡與可疑金流通報機制。本次經以重建金 流秩序為核心,及著重公、私部門在洗錢防制相關作為之落實,強化我國洗 錢防制體質,並增進國際合作之法制建構為主129進行修法,自 105 年 12 月 28 日公布130後,新修正規定業於 106 年 6 月 28 日正式施行。有關洗錢防制 法修正重點將另摘述於後。

(二)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依洗錢防制法第 7 條至第 10 條規定,中央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應就確認客戶身分、紀錄保存、一定金額以上通貨交易申報及疑 似洗錢或資恐交易申報等事項訂定授權辦法。金管會爰參酌銀行業、證券期 貨業及保險業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注意事項,及「金融機構對達一定金額 以上通貨交易及疑似洗錢交易申報辦法」131等規定,擬具金融機構防制洗錢 辦法,並與洗錢防制法同日(106 年 6 月 28 日)132施行。

(三)銀行業及電子支付機構電子票證發行機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要 點:金管會為強化我國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機制,並健全銀行業及電子支付 機構、電子票證發行機構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配合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 法之訂定,修正原「銀行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注意事項」併同更名為「銀 行業及電子支付機構電子票證發行機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要點」

133(下稱「銀行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要點」),業經發布自 106 年

129 洗錢防制法異動條文及理由,第 1 條理由,立法院法律系統,2016 年 12 月 9 日,檢自 http://lis.ly.gov.tw/lglawc/lawsingle?0049707DDB520000000000000000014000000004000000^01 835105120900^00035001001,查訪日期 2017 年 6 月 22 日;蔡佩玲,洗錢防制法新法修正重 點解析,檢察新論第21 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2017 年 1 月,頁 46-59。

130 中華民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500161531 號令修正公布全文 23 條;並自 公布日後六個月施行。

131 本辦法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民國 106 年 6 月 26 日廢止。

132 最新法令函釋,訂定「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2017 年 6 月 28 日,檢自

http://www.fsc.gov.tw/ch/home.jsp?id=128&parentpath=0,3&mcustomize=lawnew_view.jsp&data serno=201706280002&aplistdn=ou=newlaw,ou=chlaw,ou=ap_root,o=fsc,c=tw&dtable=NewsLaw

,查訪日期2017 年 6 月 28 日。

133 新聞稿,金管會訂定「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及修正有關規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2017 年 6 月 20 日,檢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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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月 28 日施行134

(四)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本辦法係依銀行法第 45 條 之 2 第 3 項規定訂定。依本辦法第 4 條第 2 款第 8 目及第 5 條第 2 款規定,

符合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下稱中華民國銀行公會)訂定之

「銀行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注意事項範本」所列疑似洗錢表徵之交易者,屬 於第二類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存款帳戶,銀行應對該等帳戶進行查證及 持續進行監控,並採取洗錢防制法等法令規定之相關措施。

(五)金融機構辦理國內匯款作業確認客戶身分原則:本原則係為使洗錢防制作業 更趨嚴謹及打擊犯罪,並促使匯款客戶留存資料,以利金融機構認識客戶。

金融機構辦理本原則第 2 條規定金額之國內現金匯款或轉帳匯款,應留存並 核對客戶身分資料。

(六)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作業規範:本作業規範為中央銀行於 92 年 8 月 6 日頒 訂,為配合 FATF 對電匯之規範,於 105 年 4 月 28 日進行第 7 次修正,本作 業規範第 1 點及第 4 點訂有執行確認顧客身分事宜、關於銀行業辧理外匯境 內及跨境之一般匯款及匯入匯款業務之應遵循事項。

(七)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管理辦法:金管會考量新加坡、香港等鄰近金融中心對確 認客戶身分程序之作法日趨嚴格,爰參考該等國家作法,於 106 年 5 月 22 日修正本辦法。並訂定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辦理確認客戶身分程序,除依風險 基礎方法對具較低洗錢或資恐風險客戶採取與該客戶風險相當之簡化措施 外,相關應取得或驗證之文件、資料或資訊135如本辦法附件所示。

https://www.fsc.gov.tw/ch/home.jsp?id=96&parentpath=0,2&mcustomize=news_view.jsp&dataser no=201706200006&aplistdn=ou=news,ou=multisite,ou=chinese,ou=ap_root,o=fsc,c=tw&dtable=

News,查訪日期 2017 年 6 月 22 日。

134 最新法令函釋,修正「銀行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注意事項」,並將名稱修正為「銀行業及 電子支付機構電子票證發行機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要點」,並自中華民國106 年 6 月 28 日生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2017 年 6 月 28 日,檢自

http://www.fsc.gov.tw/ch/home.jsp?id=3&parentpath=0&mcustomize=lawnew_view.jsp&datasern o=201706280001&aplistdn=ou=newlaw,ou=chlaw,ou=ap_root,o=fsc,c=tw&dtable=NewsLaw,查 訪日期2017 年 6 月 28 日。

135 最新法令函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管理辦法」修正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金融監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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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中華民國銀行公會「銀行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注意事項範本」136:配合 105 年 12 月 28 日修正之洗錢防制法、105 年 7 月 27 日公布施行之資恐防制法,

及 106 年 6 月 28 日金管會公布之「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與修正之「銀 行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要點」,並參酌巴塞爾銀行監理委員會 (BCBS)2016 年 2 月修訂之「健全有關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風險管理」137 文件附錄四(一般開戶指引)、FATF2014 年 10 月公布之「透明度及實質受益 人」文件,及美國、新加坡、香港、大陸立法例,增修客戶資訊取得及驗證、

重要政治性職務人士、姓名及名稱檢核機制、帳戶及交易之持續監控、防制 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制度聲明、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態樣等相關條文,

並修正本範本名稱。

(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銀行評估洗錢及資恐風險及訂定相關防制計畫指引」:本 指引依「銀行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要點」訂定,並作為前開範本 之附件,以防制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為目的,內容含括本國銀行如何辨 識、評估各項業務之洗錢及資恐風險,以及制訂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計畫等 面向,作為執行之依據。依前開範本第 2 條第 1 款規定,銀行應依本指引訂 定對洗錢及資恐風險進行辨識、評估、管理之相關政策及程序。

(十)銀行各項兼營業務及其他業別金融機構應遵循之所屬公會自律規範:例如,

信託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注意事項範本、證券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注意 事項範本、票券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注意事項範本、保險代理人公司防制 洗錢及打擊資恐注意事項範本等。

二、資恐防制相關法規

理委員會,2017 年 5 月 22 日,檢自

https://www.fsc.gov.tw/ch/home.jsp?id=128&parentpath=0,3&mcustomize=lawnew_view.jsp&dat aserno=201705220003&aplistdn=ou=newlaw,ou=chlaw,ou=ap_root,o=fsc,c=tw&dtable=NewsLa w,查訪日期 2017 年 6 月 22 日。

136 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民國 106 年 6 月 30 日全一字第 1060003613 號函。本 範本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106 年 6 月 28 日金管銀法字第 10610003210 號函准予備查。

137 BCBS,同前註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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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各行政法規或自律規範均將資恐防制作業併入防制洗錢作業,參照本國 於 APG 第二輪相互評鑑結果,針對 2012 年 FATF 40 項標準建議修正前之 9 項 特別建議事項,除特別建議事項第 6 項至第 9 項外,其餘第 1 項至第 5 項均遭提 列缺乏有效之法律與程序執行資助恐怖分子之申報與制裁並評為未遵循(NC)138。 有鑑於此,相關單位業制定本國資恐防制相關規範,以期符合國際標準:

(一)資恐防制法:為防止並遏止對恐怖活動、組織、分子之資助行為,維護國家 安全,保障基本人權,強化資恐防制國際合作,經參酌FATF 40 項標準建議 第 5 項、第 6 項及第 7 項與聯合國制止向恐怖主義提供資助國際公約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Suppression of the Financing of Terrorism)等 國際規範,及聯合國安理會有關防制資恐及武器擴散決議制定本法。另基於 資恐防制與洗錢防制均以金流為規範重心,以防免因金流斷點產生資恐及洗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Suppression of the Financing of Terrorism)等 國際規範,及聯合國安理會有關防制資恐及武器擴散決議制定本法。另基於 資恐防制與洗錢防制均以金流為規範重心,以防免因金流斷點產生資恐及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