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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參章 金融機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機制國際標準

第一節 FATF 40 項標準建議 第一項 修訂沿革

由於洗錢、資助恐怖主義及資助大規模毀滅性武器擴散對人類安全和金融體 系之完整造成嚴重威脅,FATF 之職志係為達到所有國家均應實現防制洗錢及打 擊資恐之目標,FATF 亦呼籲所有國家應建構有效制度以利執行相關措施。FATF 40 項標準建議係於 1990 年 FATF 為防止金融機構遭「毒品黑錢」不當利用為清 洗管道而提出,經於1996 年第一次修正以反映當時洗錢態樣之變更,獲得超過 130 個國家之認同,同時以之作為國際防制洗錢之遵循標準。其後 2001 年,FATF 為增訂有關「資助恐怖主義」(financing of terrorism)之問題,故提出「防制資助 恐怖活動八項特別建議」(Eight Special Recommendations on Terrorist Financing),

內容包括一系列打擊資助恐怖分子活動和恐怖組織之相關作為,以及對 40 項建 議之補充修正。復於2003 年修訂 40 項建議並加上「防制資助恐怖活動八項特別 建議」(Eight Special Recommendations on Terrorist Financing),涵蓋防制洗錢及防 制資助恐怖活動之反制作為。FATF 亦認知到各國法律架構和金融體系之差異性,

對於採取一致步驟以達成目標頗具難度。是以,40 項標準建議僅訂定最精簡之 行動標準,讓各國可依據各自特殊環境與法律架構,採取不同之細部作為53。另,

FATF 於 2004 年又頒訂了特別建議第九項54

嗣於 2012 年 FATF 標準再次修訂,以加強全球保障措施,進一步保護金融 體系完整性,為政府提供更有力的工具,採取行動打擊金融犯罪。同時,此些新 修訂標準亦涉及腐敗及稅收等新的領域。新修訂建議旨在實踐衡平原則,一方面,

53 藍家瑞、吳天雲譯,FATF 二○○三年新修正四十項建議,法務部調查局,頁 1,檢自 https://www.mjib.gov.tw/userfiles/files/35-洗錢防制處/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FATF)文件 /03-02-03c.pdf,查訪日期 2017 年 4 月 29 日。

54 FATF,History of the FATF / FATF Recommendations,檢自 http://www.fatf-gafi.org/about/historyofthefatf/,查訪日期 2017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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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風險較高或可再加強實施之領域,特別提升標準,並擴大到應對諸如大規模毀 滅性武器擴散提供資金等新威脅,且就透明度要求更為明確以及對於腐敗行為更 為嚴厲。另一方面,新修訂標準亦更具針對性,基於風險為本之考量,允許金融 機構和其他指定事業更加有效地應用其資源於風險較高之領域,而有彈性地使簡 化措施適用於低風險領域。55

FATF 新修訂之 40 項標準建議涵蓋七大部分,2012 年新修訂建議含括原 2003 年版40 項建議與 9 項特別建議,仍為 40 項,茲就 40 項標準建議之內容與 2003 年版之建議彙整對照如下表56

建議項次 內容 2003 年版項次

A.防制洗錢/打擊資助恐怖份子政策及協調

(AML/CFT Policies and Coordination)

建議第1 項 評估風險及應用風險基礎方法 無

建議第2 項 國內合作及協調機制 建議第31 項 B.洗錢及沒收(Money Laundering and Confiscation)

建議第3 項 洗錢犯罪 建議第1 項及第 2 項

建議第4 項 沒收及臨時性作為 建議第3 項

C.資助恐怖分子及武器擴散融資(Money Laundering and Confiscation)

建議第5 項 資助恐怖分子犯罪 特別建議第2 項

建議第6 項 資助恐怖分子及恐怖主義之目標性金融制 裁

特別建議第3 項

建議第7 項 武器擴散之目標性金融制裁 無

建議第8 項 非營利組織 特別建議第8 項

55 FATF,FATF Recommendations Media Narrative,同前註 16。

56 FATF,International Standards on Combating Money Laundering and the Financing of Terrorism &

Proliferation,The FATF Recommendations (Updated June 2017),2012 年 2 月,頁 4-5,檢自

http://www.fatf-gafi.org/media/fatf/documents/recommendations/pdfs/FATF%20Recommendations%202012.pdf,

查訪日期2017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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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防制措施(Preventive Measures)

建議第9 項 金融機構保密法規 建議第4 項

建議第10 項 客戶審查 建議第5 項

建議第11 項 紀錄保存 建議第10 項

建議第12 項 重要政治性職務人士 建議第6 項 建議第13 項 跨國通匯往來銀行業務 建議第7 項 建議第14 項 金錢或價值移轉服務 特別建議第6 項

建議第15 項 新科技運用 建議第8 項

建議第16 項 電匯 特別建議第7 項

建議第17 項 依賴第三者之防制作為 建議第9 項

建議第18 項 內部控制及國外分支機構和子公司 建議第15 項及第 22 項

建議第19 項 高風險國家 建議第21 項

建議第20 項 申報可疑交易 建議第13 項及

特別建議第4 項

建議第21 項 揭露與保密 建議第14 項

建議第22 項 特定非金融事業體與專業人員-客戶審查 建議第12 項 建議第23 項 特定非金融事業體與專業人員-其他作為 建議第16 項 E.透明性和法人及其他法律安排之實質受益人

(Transparency and Beneficial Ownership of Legal Persons and Arrangements)

建議第24 項 透明性和法人實質受益人 建議第33 項 建議第25 項 透明性和其他法律安排實質受益人 建議第34 項 F.權責機關之權力與責任以及其他制度上之作為

(Power and Responsibilities of Competent Authorities and other Institutional measures)

建議第26 項 金融機構之規範與監理 建議第23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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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第27 項 監理機關之權力 建議第29 項

建議第28 項 特定非金融事業體與專業人員之規範與監 理

建議第24 項

建議第29 項 金融情報中心 建議第26 項

建議第30 項 執法與調查機關之責任 建議第27 項 建議第31 項 執法與調查機關之權力 建議第28 項

建議第32 項 現金攜帶 特別建議第9 項

建議第33 項 統計數據 建議第32 項

建議第34 項 指引與回饋 建議第25 項

建議第35 項 制裁 建議第17 項

G.國際合作(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建議第36 項 國際相關公約與規範 建議第35 項及 特別建議第1 項

建議第37 項 司法互助 建議第36 項及

特別建議第5 項 建議第38 項 司法互助-凍結與沒收 建議第38 項

建議第39 項 引渡 建議第39 項

建議第40 項 其他形式合作 建議第40 項

承前,有關2012 年版之 FATF 40 項標準建議自發布後迄今修訂情形,謹分 述如下57

時間 修訂項次 修訂重點

2013 年 12 月 整合建議第 37 項及第 40 項 之標準

增訂原則上特定非金融事業體 與 專 業 人 員(DNFBP) 之保密義

57 FATF,Information on updates made to the FATF Recommendations,檢自 http://www.fatf-gafi.org/publications/fatfrecommendations/documents/fatf-recommendations.html,查訪日期 2017 年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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務不應影響司法協助之提供。

2015 年 10 月 修訂建議第 5 項之註釋 納入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第 2178 號決議相關要素,處理外國恐怖 主義戰鬥人員構成之威脅。

2016 年 6 月 修訂建議第8 項及其註釋 修訂非營利組織(NPO)標準,

明確指出應當監督非營利組織 之次組織(subset)。

2016 年 10 月 修訂建議第 5 項之註釋及「資 金或其他資產」(Funds or other assets)之定義

修訂後之用語與建議第6 項達到 一致性。

2017 年 6 月 修訂建議第7 項之註釋及「特 定 人 或 實 體 」 (Designated person or entity) 、「 特 定 」 (Designation)、「不得延誤」

(Without delay)之定義

修訂內容俾符合聯合國安全理 事會決議之要求,並釐清針對武 器擴散融資目標性金融制裁之 執行。

第二項 新版 40 項標準建議之遵循

鑑於日新月異之洗錢及資恐風險挑戰,FATF 與時俱進調整 40 項標準建議之 內容, FATF 針對最新修訂版本,並提出下列重點說明 :

一、採行風險基礎方法(risk-based approach):各國需要清楚了解所面臨洗錢 和資恐風險之影響,俾針對風險性質以相應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

(AML / CFT)制度來降低風險。各國倘得妥善執行以風險為基礎之方 法,將有利依據20 國集團(G20)之要求,採取積極之措施,並使各國及 金融機構更有效地運用資源,建構確保各權責機關彼此合作之機制。

二、透明度:考量法人和其他法律安排(例如基金或信託)之所有權和控制權 或電匯之各方當事人缺乏透明,容易被罪犯和恐怖分子濫用。FATF 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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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了此些領域之透明度要求。要求該等法人應出示更具可靠之資訊,並 且對電匯資訊要求更加嚴格。採行提高透明度且擴及全球之措施,將使 犯罪分子難以掩飾自己之活動。

三、國際合作:隨著洗錢和資恐日益全球化之威脅,FATF 亦加強了國際間合 作範圍及適用。新修訂之建議促使更有效地交流調查、監督及檢察目的 之資料,並協助各國追查、凍結和沒收非法資產。

四、作業標準:FATF 對於執法及金融情報中心(FIU)作出重要性之建議,明 定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機構之作用及職能,並界定其等可採取之調查 技巧及權力範圍,例如獲取和分析涉嫌犯罪嫌疑人帳戶及交易之財務 資訊。

五、新威脅及新重點:FATF 針對較新且高度之威脅加以處理,並回應國際社 會(例如G20)具共識之重點優先事項。主要關鍵議題為:

(一)擴散融資:大規模毀滅性武器擴散為一重大安全問題,阻絶金援可 成為打擊此一威脅之有效手段。FATF 透過新建議之建立,確保在 聯合國安全理事會(下稱聯合國安理會)要求情況下,可實施針對性 之金融制裁。

(二)腐敗與重要政治性職務人士:FATF 建議加強對金融機構要求,由 於重要政治性職務人士(Politically Exposed Persons,PEPs)之職位,

可能代表較高腐敗風險,現行對 PEPs 進行加強盡職調查之要求已 從國外PEPs 加以擴大,同時及於國內 PEPs 和國際 PEPs 組織,以 及其所有家庭成員和關係密切(close associates)之親友,藉以反映腐 敗官員和貪污者通常採行之洗錢方法。

(三)稅務犯罪:洗錢前置犯罪內涵已擴大至包括嚴重稅務罪行,有利於 將稅務犯罪之所得列為主管機關調查洗錢之範圍。另海關和消費稅 之罪行亦明定涉及走私罪,將有助於加強執法、邊防及稅務機關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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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協調,消除國際合作關於稅收犯罪之潛在障礙。

六、資助恐怖主義:資助恐怖主義仍為國際上嚴重關切領域,屬FATF 標準 之規範重點。FATF 關於資助恐怖主義之 9 項特別建議已全面納入 40 項建議,反映出資助恐怖主義為一受長期關切之事實,防制洗錢及打擊 資助恐怖主義二者之間措施緊密相扣。

七、明定義務:FATF 新修訂 40 項建議,充分反映金融機構採行實務(例如 為金融集團作出更明確要求),並適用從各國執行建議所獲得之經驗

(例如客戶盡職調查)。

依據 FATF 制定之 FATF 及其區域性組織最高指導原則及目標項下 B GOVERNANCE STRUCTURES FOR FATF AND FSRBS (治理架構) 「會員與觀 察員」(Membership and observership)乙節第 15 段,會員應同意在合理時程內實 踐FATF 建議。APG 成員和觀察員亦共同致力於有效執行國際公認防制洗錢和資

依據 FATF 制定之 FATF 及其區域性組織最高指導原則及目標項下 B GOVERNANCE STRUCTURES FOR FATF AND FSRBS (治理架構) 「會員與觀 察員」(Membership and observership)乙節第 15 段,會員應同意在合理時程內實 踐FATF 建議。APG 成員和觀察員亦共同致力於有效執行國際公認防制洗錢和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