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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地凍結資助恐怖分子及恐怖主義、武器擴散相關資金和其他資產,並確 保沒有任何資金或其他資產會被直接或間接利用於經指定之特定對象。為使 金融情報中心確實掌握經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資產情況,以進行情 資分析,金融機構負有通報義務214。依資恐防制法第7條第2項,銀行因業務 關係知悉:(1)其本身持有或管理經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之財物或財 產上利益;(2)經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所在地,
應即依「金融機構對經指定制裁對象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及所在地通報辦 法」,通報法務部調查局。
五、資金財產凍結:銀行即應凍結前開遭通報之人於金融機構相關資產,不得辦 理任何交易或相關行為;並為徹底執行制裁,除金融機構內資產外,任何人 亦均不得為足以變動經指定制裁個人、法人或團體其他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 數量、品質、價值及所在地之行為;以及為避免任何財物或財產上利益為經 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所利用,故任何人均不得為其收集或提供財物 或財產上利益215。於此目的,銀行應當按照適用之法規配合即時凍結列為制 裁名單之個人、法人或團體之資金或資產,且不得通知該等經指定制裁之人 員或實體216。
為履行資恐防制法明訂之義務,執行上開事務處理,銀行應建立資恐名單過 濾、資恐交易辨識、資恐交易申報、資恐財物通報及資金財產凍結等作業規範及 程序。有關銀行於執行資恐防制之實務作業,並可參照中華民國銀行公會訂定經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6年5月11日金管銀法字第10600090550號函洽悉之「資恐 防制法之銀行實務問答集」,俾利遵循。
第五節 提升認知及建立文化
前開所述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作為、措施及程序等均偏屬技術或技能層面,
214 資恐防制法草案第 7 條說明,同前註 5。
215 同前註。
216 BCBS,同前註 13,頁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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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使員工知其然並知其所以然,在瞭解執行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義務與責任前,
應先認識銀行因此可能涉及之基本風險,包括法律風險、作業風險、道德風險及 聲譽風險217。分述如下:(1)法律風險:由於銀行在推動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上為 主要義務主體,除法令賦予之強制義務外,並受有主管機關之監督。違犯相關規 定時,可能需承擔民事、刑事及行政責任。(2)作業風險:由銀行內部控制制度向 下開展之作業縝密又繁複,任何一個環節出現作業失誤,無論是善意或惡意,均 可能引發後續管控失效致無法發揮機制作用,而使銀行違反其義務。(3)道德風險:
隨著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意識高漲,各銀行均採行對應措施擬利用銀行實施洗錢 犯罪或資恐行為之投機者,倘發現銀行在執行防範作業上出現缺口,將導致其等 伺機前來。(4)聲譽風險:銀行聲譽及形象為客戶選擇往來之關鍵,誠信為獲得客 戶認同之基礎,銀行倘與任何犯罪行為有關,將損害銀行之聲譽,相關負面新聞 均可能衍生民眾信任之崩壞,並危及銀行之經營218。此些銀行所承受之風險,銀 行及所屬人員應予充分認知及高度理解,並透過銀行之政策將重視程度傳達予全 體員工。
對於文化之建立,相較銀行業務之拓展多始於精良團隊提出方案,層層陳報 簽核,嗣經有權人員最終核定才能完成由下而上之流程。惟洗錢防制及打擊資恐 有賴於上行下效,需由董事會或高階管理人員率先作出堅定承諾,宣達銀行不得 為金融犯罪所利用之意志,並在各業務範疇全面執行。銀行董事會及高階管理人 員應支持洗錢及資恐風險管理,不僅是為了保護自身遠離風險,更應保護銀行整 體運作之合規性,高層之支持將使此議題受到員工重視並付諸行動。
文化影響執行之態度,而認知影響執行之結果,持續教育訓練不可或缺,防 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並非專責主管或專責單位之專屬職責,唯有各個層級之通力合 作始能提高機制之有效性。員工因缺乏正確認知,可能導致面對辨識及調查任務 時,出現冷漠、緊張、不知所措或應對失據等情事;未建立法遵文化,則可能使
217 王榮珍主編,同前註 99,頁 44-45。
218 同前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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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在追求盈餘目標時,忽視伴隨而生之風險及應盡義務。過去法令遵循常被認 為係成本支出之一環,與創造利潤完全無關,惟透過之前各個銀行遭受鉅額罰款 案例可知,法規遵循部門不該被視為成本單位,而是增加銀行價值之部門。良好 的法規遵循制度,嗣後亦可能成為評價銀行之勝出關鍵219。
219 Tim Parkman 著、蔡真譯,精通反洗錢和反恐融資合規性實踐指南,人民郵電出版社,2014 年2 月,頁 4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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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陸章 結論與建議
參照FATF評鑑方法論直接成果3之規定,「監理機關適當監理、監控及規範金 融機構和特定非金融事業體與專業人員遵循與其風險相當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 恐要求。」此評鑑重點即為有效監理,相關內涵如下:
1.監理機關使罪犯無從控制金融機構所採取措施之妥適情形。
2.監理機關對所轄行業或機構風險之瞭解情形。
3.監理機關透過風險基礎監理,要求金融機構遵循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情形。
4.監理機關實施有效、相稱並具勸阻性裁罰之情形。
5.監理機關證明監理作為有助金融機構遵循規定之情形。
6.監理機關提升金融機構清楚瞭解其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義務、洗錢及資恐風險 之妥適情形。
蓋按各國就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機制之金融監理,以國外監理機關之實踐為 例,各國皆以預防為主,重於監測洗錢犯罪活動及防制洗錢體制之運作,並首要 側重透過立法方式確定金融機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職責與義務,以防止犯罪 分子不當利用金融機構,進而逐步建立「確認客戶身分」、「留存交易紀錄」及「申 報交易資料」等金融監理制度220。
基於上開評鑑重點,本國金融機構監理機關採行之具體監理措施可分為下列 四面向:(1)健全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法制;(2)督導金融機構落實執行;(3)提升 金融機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能力;(4)加強訓練與宣傳221。其中就「督導金融機 構落實執行」乙項,金管會自2014年起即將「洗錢防制及存款帳戶管理相關規定 落實情形」列為重點檢查項目,並依金融機構執行上相關缺失予以處分,茲彙整 2016年迄今金融機構因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相關缺失而受裁罰之情形222,就相關
220 戴莉珍,同前註 97,頁 84。
221 徐萃文,《主題企劃:我國洗錢防制法之檢討與修正》與談意見(二)金融機構之防制洗錢監理,
檢察新論第21 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2017 年 1 月,頁 128-129。
222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官方網站,裁罰案件-重大裁罰/非重大裁罰,檢自
https://www.banking.gov.tw/ch/home.jsp?id=54&parentpath=0,2,查訪日期 2017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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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或專責主管之職責,在於發展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計畫、監控有關風險 及確認法令遵循,並負責協調、督導各項事宜之執行(銀行業防制洗錢及打 擊資恐內部控制要點第8點參照),在相關措施推動上,其他部門不能過度 倚賴專責單位或因設立專責單位即袖手旁觀,銀行所有業務相關單位均需 參與合作並集中資源,始能建立完整機制。
(二)機制有效性驗證
內部稽核為銀行之第三道防線,負責評估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政策及程序 遵循之有效性223,且監理機關亦定期、不定期進行業務檢查,惟倘俟內部稽 核或外部檢查單位發現缺失始行補求,如此似對於風險管控過於被動,或 將產生風險缺口而不自知。銀行應對於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執行發展機 制檢驗及遵法測試,此部分人力尚需具備專業知識及方法,銀行應投入相 關資源,以健全風險管控能力。
二、管理面
(一)連結績效考核
員工執行職務有不當或不足之處,需責以相關績效要求,避免對於防制洗 錢及打擊資恐作業流於輕忽或未能提高注意義務,以致影響機制之正常運 作;相對的,對於確實執行並有成效之員工,亦應予以適當獎勵,此效應並 可及於其他員工產生相同激勵功用。銀行在採行績效考核措施時,應平衡 二者,不宜過於偏向缺失懲處。
(二)海外分(子)行管理
參照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8條第10項規 定,銀行業倘設有國外分公司(或子公司)者,應建立集團整體性防制洗錢 及打擊資恐計畫,包括在符合當地法令下,以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為目的 之集團內資訊分享政策及程序。銀行日前均積極發展國外業務,惟法令遵
223 BCBS,同前註 13,頁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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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為業務之基礎,且為各國主管機關所關注,銀行應慎重遴選各國外單位 法令遵循主管、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主管,並明訂其職責,以利其確實執行 總(母)行之政策及建立單位良好法遵及反洗錢制度。
三、執行面
(一)資訊系統功能
在科技進步之今日,各銀行之資訊設備及能力已從輔助角色轉為關鍵角色,
但專責單位人員未必具有資訊專業,依前述本國銀行應採行因應作為章節,
各機制領域均需資訊系統之協力,機構風險評估、確認客戶身分、客戶風險 分額、交易監控措施、大額及可疑交易申報、資恐名單及財物通報與處置 等,亟需建置或優化搭載各項功能之系統,利用資訊技術提升管理效能,並 運用資訊工具改善作業效率。
各機制領域均需資訊系統之協力,機構風險評估、確認客戶身分、客戶風險 分額、交易監控措施、大額及可疑交易申報、資恐名單及財物通報與處置 等,亟需建置或優化搭載各項功能之系統,利用資訊技術提升管理效能,並 運用資訊工具改善作業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