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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無形資產評鑑文獻探討

2.8 無形資產評鑑方法

2.8.2 市場價值法

黃碧秀(2004)指出市場價值法是透過在一個公開的自由經濟市場 中,曾有與被評估標的相同或類似的交易發生或出價案例,藉由這些市 場資訊來計算資產之公平市價。市場價值法廣義可以區分為淨變現價值 法、清算價值法、Tobin Q 係數法、併購價值法及權利金法。按評鑑基 礎之不同,市場價值法又可再分為清算價值法及淨變現價值法;按進行 評鑑之情境不同,此法又可分為併購價值法及權利金法等。與成本法ㄧ 樣,市場法也是依據競爭與產品替代原理以及市場供需均衡為基礎:市 場供需均衡所決定之交易價格代表下一次交易成功時,買方所需支付之 金額,此即代表標的智慧資產之價值,但市場競爭狀況與替代品可獲

得性會對標的智慧資產所面對之市場狀況造成影響,進而對標的智慧 資 產 之 期 望 價 格 , 亦 即 其 價 值 造 成 直 接 之 影 響 (Reilly and Schweihs,1999)。

此外,Reilly and Schweihs(1999)認為,在使用市場法時,必須先 有價值(Value)不等同於成本(Cost)以及價值不等同於價格(Price)之認 識。價值通常是指期望價格(Expected price),而成本是用過去之歷史 價格來衡量,所以不能代表期望價格;同樣地,交易價格代表的是資 產購買者之實際支付金額,會受到非市場因素與交易雙方之影響,所 以也不能代表期望價格。此外,利用交易價格來代表資產價值仍存在 其他問題,因為特定資產之交易價格是由市場供需決定,如果標的智 慧資產與該資產之相似性不高,則使用該資產之市場交易價格來評估 標的智慧資產之期望價格將存在誤差;同樣地,市場情況可能在交易 時間點與評鑑時間點間發生變化,兩者間之時間落差亦使得該市場價 格不能完全代表標的智慧資產之期望價格。

因此,利用市場法來評估標的智慧資產之價值時,市場交易必須 不受到非市場因素之影響,同時掌握市場動態在交易時間點與評鑑時 間點間之變化。Reilly and Schweihs (1999)認為市場法之分析程序可以 分為下列 2 部份:

1、蒐集並分析市場上相類似資產之實際交易資料。

2、評估目前之市場狀況,以及取得之市場交易資料之交易時間點與 評估時間點間之市場變化。

同時,Reilly and Schweihs (1999)亦提出了利用市場法評估無形資 產價值時之系統分析程序如下:

1、資料蒐集與選擇

在資料蒐集過程中,必須包括相類似資產之市場交易價格與願付價格 等相關資訊。在選擇市場交易價格時,可以透過市場效率性、市場即 時性、市場應用性、以及市場攸關性等 4 個面向來判斷:

(1)市場效率性(Efficiency):是否存在足夠之市場參與者?潛在市場 交易者對於過去之交易資訊是否能夠迅速且正確地掌握?是否存 在公正且有效之交易中介等。

(2)市場即時性(Timeliness):當新的市場參予者進入市場時,原有之

交易者能否有效地掌握該項資訊等。

(3)市場應用性(Applicability):存在市場交易資料之交易資產是否類 似標的智慧資產,以便能夠提供足夠之交易資訊?該交易市場與 標的智慧資產所面對之市場是否為同質?所獲得之市場交易資料 是否能夠應用在評估標的智慧資產等。

(4)市場攸關性(Relevance):當標的智慧資產出售或移轉時,其所面對 之市場交易狀況是否與獲得市場交易資訊之市場相類似等。

ㄧ旦評鑑者透過上述面向確定所選擇之市場可以代表標的智慧資產 所面對之市場後,還必須透過下列面向之考量,以確定所獲得之市場交 易資料具有分析之價值與代表性(Reilly and Schweihs,1999):

A、智慧資產之種類:所選擇之市場交易智慧資產之分類是否與標 的智慧資產相同?

B、智慧資產之用途:所選擇之市場交易智慧資產之用途是否與標 的智慧資產相同?所選擇之市場交易智慧資產之用途是否為標 的智慧資產之最佳用途?

C、智慧資產所處之產業:所選擇之市場交易智慧資產所面對之市 場狀況,包括風險與期望報酬等經濟特性,是否為標的智慧資 產所面對之市場狀況?

D、市場資料之交易時間點:如果市場交易時間點與評鑑時間點間 之市場狀況已發生改變,是否能夠調整該市場交易資料,以提 供有意義之市場資訊?

Reilly and Schweihs (1999)強調理論上而言,應該是要依據上述之面 向來綜合衡量所獲得之市場交易資料之適用性,但是實際應用上,即使 是相關性最高之市場交易資料,在實際運用上仍存在其優缺點,因此需 要依靠評鑑者之專業與經驗判斷;不過在實際運用上,還是建議選擇較 符合上述評估面向之市場交易資料為佳。

2、將蒐集回來之資料進行分類

將 蒐 集 回 來 之 資 料 區 分 為 2 類 , 可 比 較 性 交 易 (Comparable transaction):是指可以直接運用在標的智慧資產評鑑上之市場交易資 料。例如:與標的智慧資產具備相同之資產類別、面對相同產業環境、

用途相類似、使用年限相同等特性之交易資料。通常相似性愈高之資

產,其價格資訊愈有參考價值。不過由於相類似資產可能不只 1 項,

同時相似性亦不相同,因此在實際應用上不應該給予相同之權數,應 該依據相似性高低給予不同之權數來進行調整。指引性交易(Guideline transaction ):是指可以間接運用在標的智慧資產評鑑上之市場交易資 料。通常只要不具備上述可比較性交易資料之特性者,均屬指引性交 易資料。指引性交易資料之價值在於下列 3 方面:

(1)經濟比較性(Economic comparability):因為有些資產並無法直接判斷 與標的智慧資產相類似,但透過市場之風險與預期報酬分析,即使 該資產與標的智慧資產面對之產業環境不同,但只要面對相類似之 市場風險或預期報酬,則該資產之交易資訊仍有其參考價值。

(2)資產組合效果(Portfolio effect):在指引性交易資料上,重視的是以 資產組合的角度來分析該類資產是否與標的智慧資產擁有相同之市 場風險與預期報酬。

(3)價格變數之選取(Judgment in selection of pricing variables):最終之價 格變數選取必須考量指引性交易資料來做最後之專業判斷。而指引 性交易資料之價值在於提供「指引性」之資訊給評鑑者,讓評鑑者 能夠選擇最合適之評鑑變數,主要變數有:

A、歸納蒐集回來之資料。

B、選擇比較單位。

C、量化價格乘數。

D、價格乘數之調整。

E、價格乘數之應用。

F、價值評估結果之歸納。

3、應用限制與比較

黃碧秀 (2004)指出由於是透過參考市場上類似公司或資產之交易價 格來評估,因此在使上存在下列之限制,包括:實際交易市場必須存 在、擁有可相比較公司或資產之過去交易記錄資料、以及存在價格資 訊之獲得管道。在實際應用上,特定公司不易找到市場交易資訊,且 公司間之相等性很難成立,在考慮公司之同等性時,必須一併考慮有 關該公司之所處產業、獲利能力、市場占有、新技術、進入障礙、預 期成長等,所以市場價值法存在適用性上之限制。

洪振添(2000)認為市場價值法為最直接易懂之評鑑模式,採用市場上 與標的智慧資產同類型之可比較智慧資產的實際交易價格為評鑑基礎,

因此較能反映出市場目前的交易價值,然而由於每ㄧ種智慧資產在本質 上皆具有差異性,市場法往往忽略各別智慧資產的差異性,而可能導致 高估或低估被評鑑智慧資產之價值。

Reilly and Schweihs(1999)認為市場法相較於成本法或所得法而言,所 能使用之分析方法選擇較少,同時使用的是市場上之外部資料,較難直 接應用在評鑑過程中,必須經過調整與歸納才能應用。

此外,洪振添(2000)認為市場法在實務應用上受限於無成熟之智慧資 產和公開市場資訊以及具比較性之同類型智慧資產不易尋得等 2 因素影 響,所以應用上較不普遍。

綜合上述,我們了解市場價值法是透過市場供需機制產生,所以市 場價值的公正性、明確性較能反映出無形資產的公平價值,以市場價值 評估可以作為決策時重要的參考方法。但亦與重置成本法面臨相同的問 題,無形資產多具獨特性,欲找到得以相類似之價格參考並不容易。以 上估計市場價值之方法中,有的是根據無形資產之銷售價值直接評估其 價值,有的則由企業整體的價值減去有形資產之價值而間接估計。大體 上,這些方法都是在公司可取得無形資產之市價或裁判價值之前提下方 可使用。馬秀如等學者(1999)、楊國隆(2003)認為若企業整體並無市價 或無「裁判」價值可尋,則無法以市場價值法來估計無形資產之價值。

況且,評估無形資產之原因,可能正為企業購併、重製(置),或訟案判決 所須,作為此時估計企業整體之市場價值之參考,故以企業整體市場價 值作為決定無形資產價值之依據,在實務應用上受相當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