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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制裁與存款的保障

第五章 金融危機後金融機構的重整

第六節 市場制裁與存款的保障

一、市場制裁

金融危機發生國家的金融市場缺乏市場制裁(Market Discipline)的力 量,在一個健全的金融環境之中,市場中的存款人有足夠的判斷能力去

5-6-1 金融危機國家中市場制裁力量的不足

1980~1982 存款保險一直由政府負擔,直到1979,才引進有限責任、自願 投保的新制度-國營銀行仍由政府全額擔保,實質上補助貸款人

日本 1992-現在 大到不能倒(too-big-to-fail)的原則適用於 21 家主要銀行,1995 年 擴大全額存款保險範圍,削弱市場制裁力量。存保的保費不

馬來西亞 1985~1988 因為會計和財報的不健全,使得市場資訊不公開,故當問題發

美國 1980~1992 大到不能倒(too-big-to-fail)原則,以及當銀行發生問題時,以合併 替代關閉,使存款人所受到的保障超過了存保保額上限,直到 1991 年 FDIC 改善法的通過才有改進。

委內瑞拉 1994-現在 1978 1985,以及 1987 年,倒閉銀行的存款皆全額受償。會計 制度不全使存款人、監督銀行機構都未能發現銀行的損失。

尚比亞 1994-現在 地下銀行的競爭傷害合法業者的權益。

資料來源:IMF “Banking Soundness & Monetary Policy”

在一個現代的金融市場中,存款者與投資人的市場制裁扮演一個非 常重要的角色,因為存款者存款的選擇,本來就應是市場機能的決定性 力量。開發中國家金融資訊不夠透明化,而公營的金融機構所佔的比重 過大,在缺乏存款保險的體制下,不少國家的政府對問題金融機構地處 理,在政治與社會壓力下,全面承擔其虧損責任,或由另外一家銀行吸

收問題銀行的資產與負債,存款人的存款自然都有所保障,而不必對金 融機構做選擇。事實上,許多國家公營銀行有國庫擔保,縱使存款金額 大於存款保險的上限,仍然有足夠保障,也使得市場制裁的體制無法有 效的建立。不過,投資人對銀行經營的資訊顯然要敏感的多,因此,市 場制裁經常反映在證券市場的股價之上。如果要有效的建立市場制裁的 環境,相關的會計師與會計制度、資訊揭露的要求,以及對存款人與投 資人的教育工作,都不可偏廢。

二、對存款人存款的保障

各國在金融系統風險發生時,尚未建立存款保險體制的國家,為保 障存款人的存款安全,多採取不同的處理措施,其中包括:只償還一部 份的債權,或暗清算的結果,依債權的比例分攤問題銀行的殘值。如阿 根廷在 1989-90 發生全面性的金融危機,將超過一百美元以上的存款打 67%折扣,發行債券取代。巴西經過清算的小銀行存款額超過二萬里耳 部份政府就不補償,大銀行在大到不能倒(too big to fail)的前提下,政府被 迫進入援救,存款者不論大小,都有政府的保障。智利在 1982-84 的金 融風暴中,只有 30%的存款被償還。象牙海岸 95%的存款人得回 85%的 存款。愛沙尼亞問題銀行清算時,存款人損失在 25%~75%。拉脫維亞 只有少數人得到補償。馬來西亞有多種形式,包括存款期間展延、以股 權取代到期債權。泰國將問題銀行的存款分10 年償還,但預估存款的價 值損失約 50%。在這些國家中,在存款保險體制建立後,小額的存款受 到保護,大額的存款人雖然有其風險,可是許多國家的存款保險公司資 本額較低,理賠能力不足,對無法以清算問題銀行、理賠存款人來處理 問題,仍須由政府接管、或安排與其他銀行合併。如此一來,大額存款 雖然不在存款保險的範圍內,仍然受到保障,類似狀況也存在大到不能 倒的銀行

5-6-2金融危機的國家,對問題銀行存款人存款的處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