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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 年國際金融中心

第六章 我國金融體制改革與台灣產業危機

第二節 1990 年國際金融中心

1990 年鑑於我國的金融資源豐沛,如果能夠利用此一優厚的條 件,將台北建立為一國際金融中心,使本國與國際金融機構能以台 灣作為在東亞從事跨國金融業務的主要據點,一則可以掌握國際金 融的新情勢;另則以之可延伸我國對外經貿的觸角;同時還可以提 昇我國的金融服務水準,以更有效率的國際金融業務配合跨國台商 的向外發展。1995 年建立臺北為國際金融中心的規劃擴大,置入行 政院的亞太營運中心計劃中,其內容不但更為具體,而且發展的時 程進度也一併訂定,其中包括

一、一般條件的改善:

(一)放寬資金進出的限制,包括:(a) 根據原則自由,例外許可的精 神,修正管理外匯條例,建立有效的申報制度,賦與主管機關緊 急處分權,以利進一步外匯自由化。(b) 放寬企業海外籌資匯回限 制。(c) 放寬個人與公司資金匯出入的上限。

其中,(b)項,於1996 年 6月央行開放海外籌資匯回台灣供中、長 期投資使用,同年十月,開放企業可逕行利用每年結匯額度,或 向央行申請由國外金融機構引進資金,可*為已完全開放。1987年 5 月將(c)項中,個人每年自由結匯額度維持在五百萬美元,公司 行號提高為五千萬美元。並簡化結匯手續。至於(a)項,管理外匯 條 例 僅 就 賦 與 主 管 機 關 緊 急 處 分 權 修 正 外 , 其 內 容 似 距 原 則 自 由,例外許可的精神尚有極大距離。

(二)放寬外國銀行來台設置據點及營運之限制,包括:(a) 放寬外國 銀行設立及增設分行的條件。(b) 放寬外國銀行在台分的營運限 制。(c) 放寬金融機構營運地點設置之限制。

(三)建立符合國際慣例的金融稅法,檢討改善衍生性金融商品、票券 市場、貨幣拆款市場等金融稅負不合理現象。

(四)放寬融資公司經營的限制。

(五)加速推動公營銀行民營化,改善國內銀行部門體質。包括:(a) 訂 定時間表,加速推動公營銀行民營化。(b)制定公營金融機構管理 法。(c)鼓勵銀行設立海外分支機構,建立環球金融網路。(d)全面 檢討銀行業務種類區隔,提升其競爭力。

(六) 檢討兩岸金融交流措施,放寬不必要限制。

(七) 擬訂國際金融人員引進及培育計劃

(八)改善硬體設施:(a)籌建國際金融大樓。(b)改善電信設施品質,開 放加值網路服務,建立國際金融資訊網路。其中國際金融大樓已 動工。

二、建立區域性籌款中心整體規劃外匯市場、境外金融市 場、外幣市場的發展。

(一)以準備金提存管理代替對銀行國外負債限制,並放寬外匯買賣超 額度。

(二)銀行國外負債限制於 1997 年 5 月正式取消,同時修訂中央銀行 法,央行可對銀行各種負債的增加額另訂準備金比率,已包括國 外負債在內。

(三)擴大引進國際貨幣經紀商

(四)擴大境外金融中心參與者,活絡境外金融業務。

(五)以 OBU 為基礎,擴大外幣拆款市場規模,發展聯貸及境外證券 業 務,以發揮籌款中心的功能。

三、 發展衍生性商品市場

(一)推動外幣與外幣間之新金融商品。

(二)評估成立台北國際貨幣交易所之可行性。

四、發展黃金市場

五、發展保險市場

(一)放寬外國保險業設立、增設分公司、連絡處的條件。

(二)開放專屬保險公司設立,增加跨國性集團來華之誘因。

(三)吸引外國專業再保險工司來台設據點。

六、發展資本市場的國際業務,促進雙向均衡發展

(一)改善資本市場國際化的條件。(a)配合外匯自由化,漸行提高外人 投資之外匯限制總額;逐步放寬資金匯出入的限制;放寬個別與 全體外國專業機構投資任一上市公司的比例上限;准許外國個人 或企業直接投資股市。(b)逐步放寬國人直接投資國外股市與經銀 行辦理指定用途信徒資金投資國外證券。(c)吸引國外知名證券商 來台,放寬其條件、業務。(d)建立信用評等制度。

其中,1986 年 3 月外人投資之外匯限制總額以完全開放,且開放 外國個人或企業直接投資股市;資金匯出入限制已大幅提高;全

體外國專業機構投資任一上市公司的比例上限業已提高至 20%; 中華信用評等公司業已成立,國外知名證券商來台家數也不斷增 加;且國人對外投資也已開放。因此,其進度幾乎已經完全完成。

(二)擴大債券市場規模,逐步走向國際化。(a)改善集中交易市場與店 頭頭市場的交易制度。包括建立交易報價系統;放寬發行債券的 條件;增加債券種類等。(b)訂定跨國債券發行及上市標準,逐步 吸引外國政府、跨國企業來台發行債券。

外國債券中,已有亞洲開發銀行、中美洲銀行、與歐洲復興開發 銀行來台發行,但尚未訂定跨國債券發行及上市標準。國內的債 券種類也在增加中,包括可轉換憑證與認購憑證等。

(三)健全股市,推動股市國際化。(a)健全發行市場,建立合理上市上 櫃標準,健全股市管理。(b)調整台灣存託憑證條件。(c)訂定外國 股票上市管理辦法,鼓勵外國已上市績優股來台上市。

我國股市的承銷、上市制度均經多次改進,股市監視制度也不斷 加強之中。

(四)鼓勵國內廠商至國外發行有價證券。(a)鼓勵國內企業發行海外信 託憑證,海外公司債,(b)鼓勵企業至海外股市上市。

亞太金融中心的規劃其中部份已經完成,尚有部份正在進行中。

計劃在公元2000 年將我國的外匯資本帳的管制完全消除。

第三節 1998 年財政部金融革新小組的改革構想

1995 年在兩岸危機期間,我國基層金融機構多家信用合作社與 農、漁會信用部,因經營問題先後出現擠兌;貨幣市場中有國際票 券金融公司的弊案;華僑銀行與數家地方中小企銀發生股東的派系 爭執,也有擠兌現象,國內金融體制的結構性問題開始浮顯。不論 民間輿論或政府主管機關均感覺到我國如欲成為國際金融市場的一 部份,現有的金融體制有必要從事全面的改革。為改革金融檢查體 制 , 行 政 院 責 成 財 政 部 與 中 央 銀 行 共 同 擬 訂 金 融 監 理 一 元 化 的 方 案,將銀行、證券、保險等金融監理與管理集中於財政部轄下設立 的金融監理委員會。如通過立法,將是我國金融管理上的金融大震 撼(big bang)。除此之外,1997年財政部也成立金融革新小組,將當時 的金融環境做一全面深入的評估,針對未來台灣金融體制的改造重 新擘劃。其決議內容有:

一、建立符合國際規範的銀行制度。

包括:

(一) 資 本 適 足 性 的 規 範 , 增 列 國 際 清 算 銀 行 有 關 市 場 風 險 計 算 的 規 定。並責成金融機構制定資產品質內控制度,對不良債權應提列 特定損失準備,特定損失準備不得置入第二類資本。

(二) 流動性風險之監督管理。

(三) 檢討大額授信交易風險,並要求銀行成立風險管理部門專責控管 銀行的整體風險。

(四) 加強對金融機構及負責人之監督管理,賦予主管機關直接撤換金 融機構不適任負責人與職員之權力,加重違規之罰則。

二、檢討金融機構跨業經營。

建議開放以子公司型態跨業經營;修訂銀行法,防止利益輸送與利 害衝突規範的加強;參照美國規定,要求資訊公開揭露;對以商業 銀行為主體之金融集團,應合併監理。

三、推動基層金融機構風險管理與業務之改進,鼓勵信用 合作社合併以強化其經營效能。

四、金融機構遵行法令主管體制的建立 。

五、金融資產證券化的規劃。

六、投資銀行業務之發展。

票券商以漸進方式,發展投資銀行業務,其他金融機構跨業經營投資 銀行業務者,以子公司方式為原則,並建立應有的防火牆,採合併金 檢方式管理。訂定工業銀行設立標準,允許工業銀行新設。

七、信用評等對象及功能開發。

八、貨幣市場管理專業立法

擴大票券金融公司的業務範圍,開放外幣票券業務,建立信用評 等,建立貨幣經紀商體制等。

九、貨幣市場參與者的擴大與開發新金融商品。

如貨幣市場共同基金的開放,開放票券商辦理國際區域性金融組織 所發行債券的自營及經紀業務。

十、證券市場與期貨市場參與者的擴大與新金融商品的開發。

增 加本國期貨市場交易商品,研發衍生性金融商品,引進外資與外國有 價證券至國內上市。

十一、防範內線交易。

範圍由上市、上櫃股票擴大至公開發行之有價證券;內部人定義更 加嚴格,如大股東持股降低至 5%;離職六個月內的內部人等。

十二、檢討有價證券承銷、上市、上櫃制度。

修正同業自律規則;董、監事及大股東股票集中保管;推動報備股 票制;開放控股公司上市等。

十三、推廣資產管理業務,開放全權委託代客操作業務。

訂定資產管理者與保管機構間法律上的權利與義務關係;完善資產 管理業務相關的法令。

十四、投資人保護制度之建立。

十五、融資公司立法與管理。

十六、公營金融機構經營效率之提升。

十七、中小企業信用保證機構承保能量的強化。

財政部金融革新小組的改革構想許多尚在進行之中,其主要重點不 但是在我國金融體制結構上的改造,還針對未來金融開放的方向與措施 提出許多具體的建議。兩者相較,由於金融革新小組著眼處有不少是在 當 前 臺 灣 所 面 臨 的 金 融 問 題 , 與 東 亞 金 融 危 機 著 眼 於 國 際 間 的 金 融 互 動,因為金融問題的導火線而使各國陷入困境,不能自拔,有許多不同 之處。國際貨幣基金對東亞國家的診斷是整個社會、政治、經濟、與金 融體制不足以支持經濟繼續的高成長,需要從事結構性的大整修,以便 在一個更為開放、透明化、公平競爭的環境下,使經濟恢復高度成長。

因此,如果從這個角度考量比較,我國仍有許多需要改進之處。

第四節 台灣產業危機與金融問題 一、我國因應東亞金融危機的措施

1997年 7 月東亞金融危機在泰國引發後,我國所受到的影響較少,

曾經在 1988 年初獲得國際媒體紛紛好評,其原因是多重的。其中之一 是 1995 年七月至 1996 年三月,中國大陸在台灣海峽試射飛彈,造成國 人的信心危機,基層金融機構經營不善者產生擠兌現象,前後共計有三 十一起之多,而其中也有國際票券金融公司的交易員冒用客戶名義,發 行商業本票,取得資金,投資股市的弊案。這些金融案件在主管機關的 適 時 處 理 下 , 均 未 構 成 大 的 金 融 體 制 問 題 , 問 題 金 融 機 構 先 後 獲 得 解 決,並立即開始進行金融改革。及至 1997 年東亞金融危機時,台灣的 金融體制中,原本體質較弱的部份早在一年之前便已分別出現問題,完 善的處理結束,因而未再發生同樣的危機。假設沒有台灣海峽危機的發 生,到了 1997 年十月,我國受到東亞金融危機衝擊,匯率下跌、股市 重挫、貨幣市場資金緊俏時,如果國際票券與基層金融機構才紛紛先後 發 生 問 題 , 則 我 國 的 金 融 狀 況 絕 對 無 法 像 今 日 一 般 的 餘 裕 自 如 。 換 言 之,台灣海峽危機之後,我國的主管機關有機會重新審視我國的金融體 制的問題,處理問題金融機構,從事金融改革,所以在東亞金融危機裡,

我們受到的影響最小。

東亞金融危機發生後,我國匯市也數度受到國際投資組合基金的攻 擊,7 月 18 日台幣貶破 28,8、9 兩月雖又受到攻擊,但央行堅持守住

東亞金融危機發生後,我國匯市也數度受到國際投資組合基金的攻 擊,7 月 18 日台幣貶破 28,8、9 兩月雖又受到攻擊,但央行堅持守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