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管制國際資本的流動
第二節 馬來西亞的外資存款準備稅
馬來西亞自1998 年 7 月下旬公佈「振興經濟方案」(National Recovery Plan)提出六大目標與穩定馬幣的四大行動。其中:六大目標為穩定馬幣 匯率,恢復市場信心,維持金融市場穩定,強化經濟基礎,持續社會經 濟發展,重振各工商業。至於穩定馬幣四大行動則是選擇權外匯管制,
對美元固定匯率,減少過度依賴美元,增加外匯準備金,採取平衡利率。
1998 年 9 月 1 日製定了新的外匯管制,其中最重要的一條是禁止境 外貨幣的交易,以避免馬幣波動,而其中 1 年內不准外資將股市收益匯 出。馬來西亞的外匯管制條款包含四項主要項目:(a)控制國外部門資金 的移轉。限制馬幣只能在馬國境內交易。(b)不准放空馬幣。由於外國人 擁有馬幣之後,常進行放空炒作,故不准放款馬幣給外國人。(c)固定匯 率。固定馬幣(riggit)與美金匯率在 3.8:1,以協助國際貿易及投資。(d)外
資在國內留置 12 個月法則(12-month rule)。任何到馬國的外人證券投資,
其資金必須留置馬國 12 個月,這條款並不包括外人直接投資。
由於金融風暴發生期間,投機客在境外賣空馬幣(riggit),對境內馬幣 造成壓力,故馬國決議關閉境外中心。同時附加了 8 項條款。其中包括:
(1) 流出境外之馬幣,須在 1 個月匯回馬來西亞。從 1998 年 10 月 1 日後,境外馬幣將失去它作為貨幣的價值。
(2) 外籍帳戶轉移資金到馬來西亞居戶的最後期限為 1998 年 9 月 30 日,嗣後交易須先得到央行同意。
(3) 外籍帳戶轉移資金到馬來西亞居民帳戶的最後期限為 1998 年 9 月 30 日,嗣後交易須先得到央行核准。
(4) 旅客出入馬國,不得攜帶超過一千馬幣。
(5) 馬國境內銀行的外籍客戶之馬幣帳戶將被凍結,不得在該帳 戶買賣馬幣。
(6) 從 10 月 1 日起,面值 500 和 1000 的馬幣紙幣將被作廢。
(7) 馬幣資產的買賣交易,必須透過特許放機構辦理。
(8) 馬來西亞的進、出口貿易,改以外幣作為結算單位。
當這些管制逐漸被實施之後,馬幣逐漸穩定下來。在 1999 年,馬來 西亞決定放寬這 12 月握有期間的管制法案。這 12 個月內不准外資(證券 投資)撤回規定改為課稅方式進行,其基本原則即是留在一國之內越久,
課的稅越少。馬國對「本金」進行的存款準備稅可以用 1999 年 2 月 15 日為分界點說明:
表 3-2-1:馬來西亞存款準備稅
停留在馬國的外資期限 對本金課稅
7 個月以下 30%
7-9 個月 20%
9-12 個月 10%
12 個月以上 0%
亦即 1998 年 9 月 1 日以前匯入者,必須留置境內 12 個月;1999 年 2 月 15 日以前匯入者,在 1999 年 9 月 1 日後匯出不課稅,在此之前匯 出,依地三類課征;1999 年 9 月 1 日以後匯入者,本金不課稅。至於對 所賺到的「利潤」所課的稅的原則為:在 1 年內將獲利了結,但在 1 年 之後匯出不課稅;匯入資金的 1 年內進行投資,且在 1 年之後才獲利了 結,不課稅;匯入資金 1 年內,但 1 年之後才進行投資,則對利潤課 10%。
由此可知,在 1999 年 9 月 1 日,將有一批外資會撤出馬國,馬國為 彌補可能撤走的外資,已準備發行債券。但外資撤走時,可能會造成股 價下跌、利率上升、匯率貶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