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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的東亞金融危機之後,我國也發生了短暫的產業危機。危機之後,

接踵而來的是善後處理問題。從世界各國處理金融問題的資料中顯示,金融 問題的處理不善,可能延宕多年,影響所及,造成的經濟長期衰退。而亞洲 國家在國際貨幣基金與世界銀行的協助之下,紛紛進行金融改革,不但是直 接受危機影響的泰國、韓國、印尼、與菲律賓,馬來西亞、日本、中國大陸、

新加坡、香港、與我國都先後進行不同程度的金融體制改革。其中,多數都 加強其金融體質以更開放與更健全的市場來因應國際金融的變化,僅馬來西 亞以嚴峻的資本管制來限制國際短期資本的流入,香港則在國際慣例之下,

對其金融管理方式略做修正。有的國家的經濟制度與政治環境都隨著金融體 制做了頗大的改變。韓國與日本則走向金融管理一元化,以迎接未來不同性 質的金融機構與金融市場間自然整合的趨勢。我國的行政院在1999年5月也 宣佈於年底,將我國的金融管理體系合而為一。在金融體制從事結構性的改 革時,金融問題的解決仍待努力。

從我國產業危機與不動產市場的投資泡沫破滅對金融體制所產生的衝 擊,銀行體系中的逾期放款與壞帳激增,金融機構中資本不符銀行法與國際 標準者有待處理。從1998年9月至今,我國的財金相關措施,基本上是提供 金融市場中更多的流動性使市場獲得短期的穩定,但是有關問題的長期措施 尚有待加強。

因此,我們的建議:

一、

為求金融環境的穩定,中央銀行的匯率政策應考慮國內金融市場的穩 定,與金融體制的流動性;不同的貨幣政策間的協調;以及短期、長期 不同經濟效應間的兼顧。如果我們觀察過去央行的匯率政策,不可諱言 的,1998 年 3 月以後的新台幣匯率未能隨東亞各國貨幣貶值(如日幣兌 美元匯率當時已大貶至¥130,我國維持在偏高水準,是1998年9月以 後台灣出口衰退的原因之一,若在較為彈性的匯率政策下,也許台灣的

產業危機就不會那麼嚴重。

二、

對於短期國際資金的流入,建議以租稅鼓勵代替管制,以隨投資期間愈 長,稅負愈低的資本利得稅來達到其效果。

三、

成立跨市場的監控小組,建立觀測指標,列管其各種金融工具的部位,

預防惡意的短期投資組合基金對金融市場的衝擊。其中包括:(a) 要求 法人機構向主管機關揭露其客戶的資料與持有國內金融工具的部位。(b) 監控小組將各外國投資組合基金持有的本幣部位,如從國外流入國內,

投資股市、債券等處的資金;向金融機構貸借的資金;在國內以票券、

債券等工具取得的資金;融資借券的情形歸戶,觀察其動向。(c) 監控 外國投資組合基金在股市、匯市、利率的期貨與放空部位,如有異動,

便應採取因應措施。(d) 擴大安定基金的機制,包括匯市、股市、貨幣 市場、銀行的借貸市場,以橫跨各金融市場,以求全面的金融穩定。

四、我國目前金融體系的逾期放款過高,處理問題金融機構時,採用的護航 制(convoy system),使得問題金融機構不致被清算,存款保險公司對存款 人不需理賠,存保的設計功能不能發揮。建議將經營不善的銀行清算、

關閉,由存保公司處理。並建議加強中央存款保險公司的資本額,提高 其保費,提高其理賠能力,以存款保險公司為處理問題金融銀行的主力。

對問題金融機構的處置,在成本最低原則下,做明快的處置。

五、金融機構的壞帳應盡速要求其打銷,資本不足者,依銀行法要求其增資。

增資資金來源,原則上以金融市場為主。特殊情形下(如公營銀行、或公 股為主的銀行),可以考慮以公債代替現金增資的方式處理。

六、我國的不良放款金額過大,未來處理時,為減低不動產市場的壓力,建 議由金融機構依其問題債權的比例聯合出資成立資產處理公司,在國 內、外金融市場中發行債權以得營運資金。收回不良資產按其實際價格 為準,允許承做房地產抵押放款證券化的業務。

七、我國金融法規有關關係人的規範不足,建議廢止銀行法25條改比銀行控 股公司規範;修訂第32、33、33-1 條,加強對法人關係人的限制,並將 授信範圍內的保證、承兌、背書、信用狀、保證信用狀包括在條文內。

銀行法第33-3條大額授信的限制,辦法中的例外規定應修正以符國際標 準。

銀行法第45條條文中所謂的『其他關係人』並未定義,亦無意義。建議 增加第二款「金融財團應合併監理,其辦法由主管機關訂之。」

八、建議成立金融管理委員會,專責金融的監督與管理。以目前的金融管理 人力(600人),分八個業務管理單位,另設一行政管理協調處負責個單位 間的協調,並負責相關的祕書業務。經費仿英國的金融服務管理機關,

與美國的財政部的錢幣局(OCC),收取金融機構與從業人員的年執照費,

與金融檢查的費用,以自給自足。

九、建議增加銀行法中有關防火牆的規範,金融機構不得自關係人高價購入 劣質資產,亦不得以顯不相當的價格出售資產給關係人。(a)金融機構不 得為關係人的利益,對第三者從事簽證、承銷、保證、承兌、背書、開 具信用狀、保證信用狀、或提供信用擔保。(b)金融機構不得簽證、承銷、

或投資其關係人所發行的票券、債券、或股票。(c)金融機構不得對其證 券或票券關係人從事無擔保授信;亦不得對彼等簽證、承銷、或投資的 客戶從事無擔保授信。(d)金融機構不得參與其證券公司關係人、或票券 公司關係人承銷業務,亦不得提供保證或信用擔保,或做任何購買的承 諾。(e)金融機構對其證券或票券關係人從事擔保授信;或對彼等簽證、

承銷、或投資的客戶從事擔保授信必須要有十足擔保,其條件不得優於 其它同類授信對象。(f)金融機構不得為其關係人的利益,向其客戶促銷 產品。

十、立即整頓現有的新票券公司,建立必要的防火牆,規範票券公司與關係 財團之間所有的往來交易。禁止票券商保證自己承銷的票券,降低其保 證成數,並在未來停止其保證業務,以減少其經營風險。長期而言,應

建立票券市場的穩定安全機制,如成立貨幣市場票券清算中心以提高市 場的效率;建立票券商的相互責任制以防止票券商倒閉,破壞市場交易 秩序,造成貨幣市場的資金流通問題等現象。並且貨幣市場的貨幣市場 交易法與貨幣市場金融機構管理法均有立即立法的必要。前者,有關貨 幣市場的交易工具,權利與義務,以及相關的市場規範與違規的處罰等;

後者關於貨幣市場金融機構的設立登記、負責人的條件、對關係人的定 義與關係人利益輸送與利益衝突交易的防止,與公會的職責等,均須規 劃周詳。除此之外,尚須建立貨幣市場的主要交易商(prime dealer)與貨 幣經紀商體制,以符合國際金融市場的交易制度。

十一、 建全國內的金融教育與訓練體制,展開金融師資的培育,設立金檢 訓練學校,建立金融業務的證照制,規定金融機構須有一定比例以上的 高階人員須具有合格証照。

十二、 加強金融機構內部的自律,建立金融機構的內部自律系統,包括內 部控制系統、稽核體系、風險管理體系、自我查核體制、與遵循法令主 管制度等。

十三、 改革基層金融體制,信用合作社以鼓勵大型者升級為商業銀行、中 小型信用合作社間相互合併、與商業銀行購併信用合作社等,加強金融 監理,健全其經營,擴大規模,提高其競爭力,逐漸將之導入正軌。農 會信用部問題,建議建立一個合乎市場條件的農業金融機構體制,將現 有的農、漁會信用部轉型,以各地農會出資的名義,分區合併,加上政 府的資本,成為區域性農民銀行,脫離地方政治派系的掌握,與全國性 的農民銀行構成一個整體性的農業金融體系。同時須提高經營者的責 任,加強金融的監理,使得基層的農民銀行得以更為健全的經營。

十四、 對當前的不動產金融的問題,建議:1. 從銀行的建築融資控制餘屋 量過剩地區的新增房屋供給,對餘屋過剩地區的購屋者給予較佳的優惠 條件。2. 中央銀行將不動產融資按建築融資與購屋融資分類,並再依主 要地區分類,以瞭解並掌控各地的房地產資金供需狀況,主動的以選擇

性信用管制的手段來調節供需。3. 將房屋政策置入國土規劃政策之中,

其機制應配合人口成長、人口的遷移、都會社區發展、交通運輸體系的 設計、新市鎮開發等做長期的規劃,並利用金融體系中的建築融資影響 其供給,購屋融資左右其需求,以避免供需嚴重失衡的情形出現。4. 設 立不動產共同基金(REITs),建立不動產抵押放款證券化市場。

總而言之,在東亞金融危機發生之後,世界性的跨國金融組織一方面在 尋求其發生的原因與防止之道,另一方面則在設法建全國際金融體制,以減 低金融危機在電子資訊的環境下,所產生的危機傳遞作用。我們看到國際清 算銀行公佈了一連串的各種供各國國內金融管理的國際準則,以及跨國金融 交易的管理規範;對衍生性金融工具的風險管理與監理,也特別的訂定其準 繩。國際貨幣基金除了要重建各金融危機國家的金融體制與秩序之外,還在

總而言之,在東亞金融危機發生之後,世界性的跨國金融組織一方面在 尋求其發生的原因與防止之道,另一方面則在設法建全國際金融體制,以減 低金融危機在電子資訊的環境下,所產生的危機傳遞作用。我們看到國際清 算銀行公佈了一連串的各種供各國國內金融管理的國際準則,以及跨國金融 交易的管理規範;對衍生性金融工具的風險管理與監理,也特別的訂定其準 繩。國際貨幣基金除了要重建各金融危機國家的金融體制與秩序之外,還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