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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因應產業危機措施的檢討

第六章 我國金融體制改革與台灣產業危機

第五節 我國因應產業危機措施的檢討

他山之石可以攻錯,我國面對東亞金融危機與產業危機的策略,不 可諱言的,也有頗多因應失誤,處理不善之處,如以世界各國處理類似 問題的前車之鑑來看,有許多可資檢討之處

一、我國因應東亞金融危機貨幣政策的檢討

在1997年7月東亞金融危機發生時,我國央行最初的策略與 1995~96 年兩岸第一次危機時相同,主要是堅守台幣的價位,以鞏固人們的信心 為其主要目標。但在 7 月初受到市場中的攻擊時,央行總裁與副總裁雖 數次表示台幣無貶值空間,將予投機客迎頭痛擊。不料央行卻在 1997年 7 月 20 日放手讓台幣貶破 28 元,使得央行日後再欲守住台幣價位,以 穩固信心時,難以獲得人們的支持。而在人們預期台幣貶值心理濃厚的 情形下,央行匯率不貶的保證,是對市場中投機者的一種附保證價格回 購的選擇權,人們將台幣換成美元之後,若台幣貶值,立即就可以獲利,

若台幣不貶,仍可從央行以原價兌台幣回來,不至有損失,有利而無害,

套匯者自然會增加。果然,從 7 月下旬至央行再度棄守 28.6元匯率前,

人們信心不足,市場的賣壓大增,交易量大幅提高,央行的外匯存底流 動性快速降低,國內銀行的外幣存款已逼近一百五十億美元。

至 1997年 10月 16 日之前,國內股市跌破八千點,資金大量外流,

中央銀行內為因應可能的貨幣擠兌而準備的外匯流動資金已不足支撐,

更嚴重的是金融體系中流動性不足,不少金融機構的資金短缺,連放款 業務都停頓不做,同業拆放利率雖因對象不同而有異,一度卻高過 30%, 這種現象如若再持續一個星期以上,我國的金融體制將如第二章中許多 國家一樣,因為承受不了匯率政策對國內金融市場所帶來的壓力,而產 生金融危機。幸好,央行發現問題的嚴重性之後,先在 1997年 10 月 15 日大幅調降存款準備率,釋出 960 億的資金,以解除銀行流動性不足的 壓力。第二天就讓台幣浮動,並宣佈匯率由市場決定。台幣匯率急貶至

29.5 元。在採取彈性匯率之後,資金獲利回流,金融體系的流動性不足 現象立即解決。在1997 年 10月 16 日之後,中央銀行的匯率政策有攻有 守,國內金融體系、金融市場、與國內的經濟受到國際金融環境的影響 相對降低,有了這個經驗,台灣因應金融危機的能力被國際社會肯定,

1998 年初,國際媒體如華爾街日報、富比士(Forbe)、富豪(Fortune)均 大幅報導台灣的成就。

1998 年 3 月以後,央行改採較為強勢的作風,悍衛台幣價位,而東 亞各國除中國大陸與香港之外,包括日圓,匯率都已貶至最低點,相對 偏高的台幣,對以出口為導向的經濟影響自非同小可。六個月後,台灣 的出口大幅減退下滑,經濟出現衰退的現象。產業危機也在此時出現,

問題忽然變得頗為嚴重。如以國際清算銀行 1999 年的年報中批評香港的 話: 「贏了匯率市場,輸了經濟。」來看當時的台灣,應該也頗為適 合的。而國際金融市場中對台灣的評語也由稱讚轉為懷疑,因為台灣似 乎也進入了金融風暴的暴風圈了。

但是中央銀行在維持匯率穩定下,對國內金融市場中的貨幣政策,

並未如部份東亞國家以拉高利率以配合打擊匯率投機的措施,而是較緩 和的,以穩定國內利率水準,維持足夠的市場資金流動為其手段,以減 低國內金融市場的壓力。不過,1998 年 5 月 25 日中央銀行關閉國內法 人 NDF 市場(無本金交割遠期外匯交易),以防止國內法人炒作投機遠期 外匯的管道。事後,雖然有人肯定央行的作法,認為此舉減少了投機套 匯的空間,使我國的外匯市場的壓力減輕許多。但是進一步檢討,帶來 的 負 面 效 應 不 僅 僅 是 使 得 國 內 廠 商 減 少 了 一 項 規 避 匯 率 風 險 的 主 要 工 具,央行原可從 NDF 市場的改進著手,如可以擴大 NDF 交易,將之標準 化,並建立市場的行為準則,如依國際慣例要求銀行揭露其委託客戶的 資料,與其持有的外匯部位,以及進出動態等,對違規放空者給予更嚴 格的懲罰等,一方面藉機使我們的市場更為開放,另一方面又可以在國 際所接受的規範下,限制投機,一舉兩得。卻改採關閉市場的作法,不 但使得國際金融市場對我國金融自由化與國際化的政策產生懷疑,造成 日後數家外商銀行撤資、關閉其分行的決定,而且我國的外匯市場在央

行對交易量高的銀行過度關切之下,交易量銳減,已難以稱為國際性的 市場了。

當然,在這段時間中,我國的外匯市場與股市,也曾經遭受過外資 小規模的「雙打」襲擊,但是因為我國的期貨市場成立的晚,規模更小,

國外的市場中,芝加哥的台灣期指交易因為交易量不足以關閉,新加坡 的台灣期指交易雖然有量,與國內現貨市場的互動不足。香港雖提供台 幣的 NDF 交易,但是量有限,提供者的風險較大。因此,外資放空的工 具相對有限,只在現貨市場雙打,對我國金融市場的衝擊遠不如他國。

這種現象雖然使我國受到影響的程度減低,但是並不值得驕傲,因為這 是我國的市場不夠開放,相對落伍的結果。在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 的壓力,與國際化的潮流下,我國的金融市場必須對世界開放,整體的 相關金融機制如果仍然未臻完善,就可能要面對諸多的金融問題了。

二、我國因應產業危機相關措施的檢討

1998 年 9 月以後,台灣出現一連串的中、小型財團的財務危機,股 市亦因此受到衝擊大跌,隨即暴露出股市中財團以各種方式炒作股價、

護盤;母子公司相互交叉持股;以股票質押借款,過度運用財務槓桿等 現象,以及股市穩定等種種問題。票券市場中也因為中央票券金融公司 與 宏 福 票 券 金 融 公 司 的 跳 票 , 不 但 連 帶 引 出 我 國 貨 幣 市 場 中 的 法 規 不 全、管理不良等問題,同時也暴露出財團利用自己的票券公司發行商業 本票,並給予保證,使其在市場流通所產生的利益衝突與關係人間交易 防火牆不足的問題。台中商銀介入其關係人廣三集團旗下公司順大裕的 股價保衛戰,違規貸放等,被存款保險公司接管,迫使廣三集團將股權 釋 出 。 這 些 現 象 暴 露 出 我 國 銀 行 法 中 對 關 係 人 的 規 範 不 嚴 所 發 生 的 後 果。除此之外,金融機構的鉅額逾期放款與壞帳準備不足,亦成為我國 金融體制的隱憂。更為人垢病者,為我國在面臨危機時,所採取的措施 是國際清算銀行批評最多的,便是將金融的管理規範放鬆,而非更為嚴 格,這種做法,只是將現有的金融問題拖延到未來,使得解決的成本更 高。若將我國因應產業危機所衍生的各種問題,用國際處理類似問題的

做法來評估,我們可以將之分析於後:

(一) 為紓困企業的財務危機,使得金融體制的金融風險增 加。

1998 年 9 月財務困難企業大批出現之後,為避免它們因為財務周轉 不靈遭受銀行抽緊銀根,金融主管機關要求金融機構勿對票券、證券金 融公司、與企業做不必要的信用收縮;要求銀行對營運正常、出現財務 困境的企業延長債務六個月,主管機關要求金融機構將問題企業的逾期 放款與壞帳的認定與沖銷延長半年。從世界各國處理類似問題的做法,

除日本 1992 年在壞帳過多的情形下,曾允許銀行分年攤銷之外,從未有 任何國家以延長逾放與壞帳的認定與沖銷,做為解決企業財務危機的方 法。原因很簡單,因為這是要銀行承擔企業的問題放款風險,使金融體 制因應金融危機的能力削弱。雖然主管機關認為反正已經收不回來了,

晚六個月對銀行還不是一樣,但是忽略了銀行資產品質已因此而惡化,

債權回收時機延後,債權價值相對減少。更遭的是國際上對我國金融主 管處理問題的能力打折扣,金融機構的信用評等的等級降低,甚至於對 我國的金融機構間的往來,提高所謂的台灣風險加碼。

我國於財政部下成立紓困小組,協調銀行與問題企業間的債權展延 問題,但是主要仍由銀行團來決定其應採的措施。我國的做法下,問題 企業縱使獲得銀行債權的展延,卻更難進一步自銀行取得周轉資金,因 此困境仍難解決。民間的信用一度極度緊縮,央行以公開市場操作放出 資金,銀行卻在高貸放風險下,不敢對企業貸款,無法濟其急。按照日 本的做法為政府對於其認為經營正常,財務一時性周轉不靈者,給予信 用保證,使得銀行願意從事貸放,解決民間信用緊縮問題;馬來西亞的 做 法 , 則 是 是 成 立公 司 債 權 重 整 委 員 會(the Corporate Debt Restructuring Committee – CDRC),將銀行的問題企業債權集中於 CDRC,設法輔導其體 質恢復。部份財務問題嚴重者,由其收回重整後,再在市場中標售,如 其最大的連鎖旅館已被重整出售。我國的問題並不如馬來西亞嚴重,日 本的做法應較原有的紓困小組的功能更大。除此之外,國內的大財團中

亦 有 少 數 出 現 一 時 資 金 周 轉 困 難 的 問 題 , 但 是 並 未 向 紓 困 小 組 申 請 救 援,而是以其他的政治方式解決,許多開發中國家也有類似的現象,甚 至日本也有相同的案例,這種現象一般來說,當其為獨立事件時,較易 處理,若是在金融危機中,則必須要與其他性質的問題企業一併解決。

1998 年 12 月 22 日,因為銀行參與股市穩定基金出現投資虧損,金 融主管機關乃宣佈允許銀行將股票短期投資改列長期虧損,以免投資損 失立即呈現於其財務報表之中。這種做法與一般國際上的金融管理要求

1998 年 12 月 22 日,因為銀行參與股市穩定基金出現投資虧損,金 融主管機關乃宣佈允許銀行將股票短期投資改列長期虧損,以免投資損 失立即呈現於其財務報表之中。這種做法與一般國際上的金融管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