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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社會:社會組織、社會抗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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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肆章、社會領域:黨國體制下的國家-社會關係

本章節討論社會領域,看的是黨國體制下的國家社會關係。為了討論方便,

本文將下列要討論的文獻議題分成兩大類,第一類是「市民社會」,38文獻議題 包括社會組織和社會抗爭,兩者展現出來的面貌,經常是學界爭辯當前中國有無 出現市民社會的焦點所在。第二類是「國家與社會的制度性連結」,文獻議題包 括人大制度和基層選舉。人大制度是當前中共處理社會利益多元化的重要機制,

扮演國家與社會人民之間的紐帶;基層選舉則將地方人民拉進到政治運作之中,

是人民影響、參與政治的重要管道。本章分為三個部分,第一節探討社會組織和 社會抗爭;第二節探討人大制度和基層選舉;第三節提出結論。根據評析相關文 獻的結果,本文認為在社會領域方面,當前中國反映出相當程度的後極權特性。

第一節、市民社會

目前,中國正處在一個社會發生劇烈變遷的時期。當中國從一個計劃經濟體 制轉變為一個國家資本主義的時候,經濟多元化無可避免地帶來社會利益的多 元。當社會出現多元性,甚至隨著時間而持續增加時,學者們立即想到的問題就 是,中國是否出現市民社會?過去幾年,學界對中國市民社會的討論多不勝數(尤 其在西方學界)。本文認為,在學者提出不同的研究問題當中,其實背後均隱含 著一個最廣泛的軸心議題,即後毛時期是否出現一個自立於國家之外的公共領 域?是否出現人民的公共參與及人民對國家權力的制約?易言之,他們都想知道 中國社會多元性的本質為何。在相關的現有文獻當中,社會組織和社會抗爭應該 是最廣受到學界注意的研究議題,已經累積豐碩的研究成果。本文將藉由相關的 二手文獻,從學者的研究結果當中,歸納整理出社會組織和社會抗爭的發展現狀。

一、社會組織

在毛澤東時期,中國是一個由共產黨控制資源分配的統制經濟體,個人因為 依附在黨國體制而毫無發展社會組織的權力和資源(Walder, 1986)。在這種體制 當中,單位(danwei)是構成社會的基本元素,它依附在各級行政組織之內,層 層垂直集權於中央。Shue(1988)將每個單位形容成一個細胞,各級行政組織則 如同蜂窩壁,將社會分割成互不溝通的部份,社會組織結構是一種蜂窩式狀態,

38 中國學者更常使用「公民社會」來表示市民社會的內涵,詳細討論請見俞可平(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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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乏水平連結的機會和可能性。到了後毛時期,改革開放帶來快速的經濟發展,

不但使得市場關係趨向複雜化以及產權類型朝向多元化,更增加部門間、職業間 的流動及經濟行為者的水平關係。據此,不同於毛時期極權統治下的情況,新的 社會群體和團體利益逐漸出現在中國社會,不僅讓傳統群眾組織需要作出調適,

更讓新興社會團體出現活動空間和發展契機(White, 1993a:202-207)。

基本上,當前中國的社會組織分為兩種類型。第一種是群眾團體,又被稱為 人民團體,它們是中國共產黨直接領導下的組織團體,包括工會、共青團、婦聯、

科聯、文聯和殘聯等等。群眾團體一般被認為是黨國權力的延伸,主要功能是幫 助國家進行社會控制,發揮黨國體制和群眾間的傳輸帶(transmission belt)的功 能。第二種是社會團體,又被稱為民間組織,具備更為明顯的社會性或民間性,

這是社會團體與群眾團體最主要的差別。本節將藉由具有代表性的文獻,依序整 理這兩種類型的社會組織在後毛時期的發展概況。

(一)群眾團體(人民團體)

改革開放以後,雖然中國因為市場轉型而出現社會利益的多元化,也因為降 低對社會的控制程度而處在相對寬鬆的政治環境,但中共並未放棄直接領導群眾 團體的原則。Dreyer(2008: 8)指出,如同過去一般,當前的群眾組織還是受到 國家的緊密控制,遵循並支持中共的指示,而不太重視連結、整合團體內部成員 的利益需求,在功能上跟真正的利益團體有本質上的差異。Chen(2003)在對 工會的研究中也指出,工會雖然會提供工人社會服務和法規援助,但當工人試圖 自發性進行抗爭和籌組獨立團體,工會還是會代表國家來阻斷這些事情的發生。

儘管如此,部分學者指出改革開放以後,群眾團體在自主性和代表性功能方 面出現明顯的變化,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會受到由下而上社會力量(bottom-up)

的影響,使得群眾組織出現不同於以往的運作方式和組織行為(White1993a;

1993b)。例如,Chen and Xu(2011)發現殘聯在禁用營業用三輪車的議題上,

出乎意料地以代表殘疾人士的姿態,與國家展開長期的討價還價。何以如此?由 下而上的社會力量似乎是解釋的關鍵。殘疾人士持續的社會抗爭,不但給予殘聯 壓力,更提供殘聯向國家建言、發揮代表性功能的機會,在政策過程和執行方面 均發生影響力。這似乎間接指向國家已經無法完全忽略社會的聲音,因為相較於 過去,每當群眾團體和國家在政策上意見相左時,前者總是屈服於後者。就此而 言,殘聯確實表現出不同於我們過去對群眾團體的預期。39Chan(1993)也指出 國家內部因為改革開放出現更多由下而上的社會聲音,使得工會在提昇勞工權益

39 關於毛澤東時期群眾團體和國家在政策上相左的後果,可見 Harper(19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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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重要性越來越顯著。Chen(2003)進一步發現,當工人通過正規法律管道進 行權益申訴時,工會多半會代表工人的利益。Unger and Chan(1995)也認為改 革開放以來,雖然國家與社會組織的關係更貼近國家統合主義,但群眾團體的個 別組織利益及組織空間均有明顯提升的趨勢,甚至可能因為社會力量的持續上升 而轉型到東亞國家的社會統合主義。

總之,相較於毛時期中共藉由群眾團體單向地、由上而下灌輸政策指令,部 分學者已經指出,後毛時期的群眾團體不但獲得相對的組織空間,更形成個別的 組織利益,甚至因為由下而上的社會聲音,影響群眾團體的運作及其與國家之間 的關係。易言之,群眾團體不再只是純粹的傳輸帶,更不總是單方面接受國家的 政策指令,而在一定程度上發揮代表成員利益的功能,因應社會力量作出調適。

(二)社會團體(民間組織)

民間組織是中國社會中成長最快速的單位,通常被認為是研究國家-社會關 係轉變的最佳視角(王信賢、王占璽,2006)。本文發現,在社會組織的研究當 中,最受到注目的就是這些新興的社會團體。學者們開始在「社會團體是否代表 中國市民社會的出現」、「這些社會團體是否是真正的非政府組織(NGOs)」、「國 家與社會團體的關係是多元主義式的還是統合主義式的」等等議題上進行辯論。

根據「民政部」最新一次公布的統計數據,2009 年全中國各類民間組織約 43.1 萬個,其中社會團體約 23.9 萬個,民辦非企業單位約 19 萬個,在數量上依然維 持穩定的逐年成長(見圖 4-1)。40另外,社團性質隨著時間出現多元化趨勢,環 保、愛滋團體成為近幾年最活躍的團體(王占璽、王信賢,2011);宗教團體則 是學者另一個關注焦點(Lai, 2006)41

改革開放以後,部分學者宣稱民間組織的發展,正為中國帶來一個初生的市 民社會,認為社會團體自主性的上升、數量和性質類型的多元化,不但表示其正 在茁壯,與國家的界線也日益明顯(Ding, 2001; White, 1993b)。42然而,這種觀

40 引 自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民 政 部 公 布 之 「 2009 年 民 政 事 業 發 展 統 計 公 報 」, 見 http://www.mca.gov.cn/article/zwgk/mzyw/201006/20100600080798.shtml?2,檢閱日期 2012/08/25。

41 根據 Pei(1998)的分析,80 年代的社會團體以學術型為主,90 年代娛樂、休閒、聯誼型的 團體大量增加,但宗教和慈善型的團體比例始終很低,特別是與台灣威權時代相比。裴敏欣認為 這是因為宗教和慈善型團體的政治敏感性較高,中國刻意限制其發展。

42 一般來說,上述觀點出現在六四事件之後,因為學者看到六四事件中出現一批與中共站在對 立面,而且是非官方、非正式的民間組織。相關文獻可見 Gold(1990)、Ostergaard(1989)、

White(1993b)。相對近期的著作可見 Ding(2001),他認為地方社團越來越獨立,已脫離傳統 統合主義框架,一個新生市民社會已經在列寧式國家之內/之外誕生。

「鳥籠社會」(王信賢、李宗義,2008: 137-138)的現象。

然而,某些學者卻注意到持續上升的社會力量,正在不斷挑戰「國家框架」

2001 2003 2005 2007 2009

萬個

總數 社會團體 民辦非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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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社會團體的限制,甚至偶有出現成功改變國家的政策制定和執行的案例。

Mertha(2008)提出「水武士」(water warriors)描述由下而上的社會力量,如 何通過「政策企業家」、「環保團體與媒體」和「議題設定」影響中國的水資源政 治。Saich(2006)提出類似的觀點,在不否認「國家框架」的前提下,他認為 目前中國與社會團體的互動中,後者實則已具備更多的議價空間,某些與國家有 緊密關係的社會團體,甚至可以直接影響政策過程。易言之,國家在面對社會時 已經由「自主型國家」轉變成「協商型國家」。

(三)小結:既被鼓勵又受限制的社會組織

總結上述文獻,本文歸納整理出兩個結論。第一、社會組織在後毛時期的多 元自主性大幅增加。一方面,國家不再完全控制社會,反而有意識地讓渡某些社 會功能給社會組織,減輕國家的負擔。因此我們能看到大量部門轉職後的新興民 間組織;另一方面,國家在相當程度上回應由下而上的社會力量,傳統的群眾組

總結上述文獻,本文歸納整理出兩個結論。第一、社會組織在後毛時期的多 元自主性大幅增加。一方面,國家不再完全控制社會,反而有意識地讓渡某些社 會功能給社會組織,減輕國家的負擔。因此我們能看到大量部門轉職後的新興民 間組織;另一方面,國家在相當程度上回應由下而上的社會力量,傳統的群眾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