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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回顧

第一節 布農族的政治制度及宗教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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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回顧

本研究主要是探討影響防災政策在原鄉部落中執行成效的因素為何,因此在 本章當中,將對於國內外重要之防災政策及社區防災工作之研究進行探討,以了 解目前主要所遭遇到的困難為何,並且藉由整理回顧的過程引導出本文之研究架 構以及研究方向。

第一節 布農族的政治制度及宗教信仰

在當今原住民社會的普遍認知裡,慣用部落一詞來稱呼原住民居住的聚落。

現在我們所看見的布農族部落,幾乎都是經過移住政策而形成的,即使非移住者,

也都在外力的影響下改變其面貌,布農族語Asung,意義為「生活圈的中心」、

「活動棲息地」、「聚落地」等(海樹兒‧犮剌拉菲,2006:39)。海樹兒針對花 蓮卓溪鄉崙天的部落史研究中,認為布農族的Asung有以下幾個特質(余明德,

2000):

1. 具有某某「中心」的意義,且通常是具層次性的概念。

2. 隨時空而異動,亦即在不同時空下,會有其不同的名稱和範疇。

3. 政治性隨之而來的異動。

有個與部落相關的一個重要概念─氏族,布農族語為「Siduh」,即血緣上的 親族關係,在早期,一個部落主要是由一個家族或氏族組成的,當然也會有少數 因為姻親或其他特殊因素而聚在一部落的現象,但之後由於日本統治下的原住民 移住政策,而使得單一家族或氏族組成的情形逐漸瓦解7

7 有關部落與氏族的詳細意涵及瓦解的過程與原因,在海樹兒(2006)的著作《布農族部落起源 及部落遷移史》當中有相當詳細而清楚的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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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部落社會當中,處理公共事務或特殊事件常常需要依靠各種組織的領袖,

部落首長之性質大致區分如下(田哲益,1995:199-200):

1. 統一性部落首長:布農族政治形態上以老人統治為原則,設有部落長老 會議,部落首長即由部落長老會議選出,一切重要事務,需經部落會議 決定後,由部落首長指導執行。

2. 亞部落或地域領袖:由該地域最大氏族的首長世襲,或由選任。

3. 部落司祭:由選舉產生,地位和部落首長相當,為部落內宗教組織代表。

4. 戰時領袖:戰時領袖平時負責領導防衛與訓練青年,在戰時則具有最高 權威。

在這樣的傳統領袖結構下,是相當集權的,代表著領導菁英階層的頭目及幕 僚人員在社區內擁有很大的權力,因此作為一個山地部落的領導人,幾乎是需要 全能的人才,才能維護當時的社會秩序(文崇一,1989:309)。

而這樣的情形在日本勢力的介入下開始有了變化,加上基督教和天主教的傳 入,而台灣光復之後,漢人社會的政治、經濟、社會制度又直接輸入,幾乎重組 了他們的社會組織結構。

傳統的布農族社會組織是頗為複雜的父系社會組織,保存原始氏族制度相當 完整而嚴密,其親族組織制度,甚至被公認為台灣原住民族中最複雜者(馬淵東 一,1974),在典型的大家庭制中,成員經常二、三十人或多達六十餘人,甚至 有九十餘人者,老祖父是氏族中的大家長,擁有無上的權力。氏族統治的集權傾 向在日本殖民時代,日本政府藉由賦予貴族階層不同的官方名號,使得傳統社會 地位獲得形式上的確定與支持,但是另一方面也將貴族階層在傳統部落內所代表 的神聖性破壞,使得貴族階層本身不能維持一個具備超然獨立自主能力的單位,

而必須接受一個更高階層的形式任命與指揮,也就是說在部落組織之上加了一個

「國家政府」的階層,實際上傳統的貴族制度的宗教性以及政治性都受到破壞(張 家瑋,2004:55)。在這種狀況之下,部落權力的結構開始從氏族組織向政治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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織轉移。這種現象到了國民政府時期又更加劇,在國民政府推行地方自治制度後,

山地社會也同時實行,地方自治選舉的產生使得山地鄉鄉長、村長、鄉民代表、

縣市議員皆由普選產生,這代表的是過去原鄉社區的領導階層,即頭目、酋長、

祭司等,缺乏官方授與的權力,這些人的身份並不被政府所認可,反而改由普選 選出的人擔任具備政治權力的公職(張家瑋,2004:2)。

除了地方自治普選的首長取代舊有制度之領袖外,加上民國50年代後期國民 政府實施土地測量與登記,奠定土地私有制度的基礎,也使得部落領袖對於土地 的宰割性被打破,失去對土地的控制,使得原先已經開始衰弱的傳統領袖權威更 加喪失(傅君,2001:171)。

所以政府勢力隨著地方自治的推動,進一步深入原住民族社會當中,傳統以 氏族為主的頭目制度權力大不如前,頭目的地位尷尬,因為其雖然具備傳統性,

但在實質決策權力上卻越行削弱,舊有的權力體制因此產生大幅的轉變。

傳統「氏族」組織的式微,除了在政治層面上受到制度改變的影響之外,經 濟「推/拉」力量的影響,使得山地原住民人口劇烈外移到有工作機會的「都市」,

山地社會因此逐漸空洞化,經濟邏輯與錢幣邏輯,超越了「行政」力量,使原住 民不自覺的「自我解構」(孫大川,2010:111)。

除了政治、經濟因素之外,宗教信仰的變化對於部落也有相當大的影響。宗 教從原始部落時期開始,就是生活的重心,不僅構成其信守之道德規範,也包含 在所有的政治、經濟、社會活動當中。其中關於祭儀的重視和天、神的敬畏是相 當重要的面向,他們相信宇宙是由布農族人、萬物的精靈、天神所組成,因此利 用眾多且繁雜的生命禮俗、農耕祭儀、狩獵習慣等宗教祭儀,來取得三者之間祈 求、溝通的管道(黃應貴,1992)。表現在生產方面,例如族人會利用各種祭儀希 望自己在之後的打獵活動或焚墾輪耕的作物生產上可以取得更豐碩的結果、或者 是每逢人力不可控制的災變發生時,藉由祭司的祈禱或是對天神的祈求來消災,

這樣的宗教信仰特質使得宗教領袖對於一個部落的盛衰負有相當大的責任,這樣

資料來源:黃應貴(1992:256)。東埔社布農人的社會生活。台北:中央研究院民族學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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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洋宗教對原住民的影響從十七世紀荷蘭人在台灣時開始(李秀琴,1994:

131),而基督教正式進入布農部落,大約是1942年時,日本政府在花蓮卓溪鄉古 風村、崙天村開辦了三個月的瘧疾防治講習班,學員中有兩位身為基督徒的太魯 閣族人,由於當時日本人禁止山地原住民族信奉基督教,故這兩人利用晚上到民 家宣傳衛生的機會,向村民秘密講述聖經故事,但由於語言不同的關係,並沒有 取得太大結果,但開啟了之後太魯閣族人向布農族傳道之先氣(胡文池,1965)。

在這之後,基督教以及天主教教會在採取與原住民傳統社會做連結的方式下,

傳教工作取得相當的成功,特別是1954~1960年間,教會所做出的成績,可以用

「空前的」字眼來形容,有70%的原住民改變信仰成為基督徒(李秀琴,1994:

132),而布農族部落裡信仰西方基督宗教者更佔了九成左右,其中以基督長老教 會和天主教最多(海樹兒‧犮剌拉菲:250)。

台灣原住民族社會約有75%以上人口參與各種形式的教會,無論是屬於基督 教或天主教的何種教派,有的教會系統嚴密,因此教會在原住民部落中是一支不 可忽略的動力,甚至在某些部落,教會常常是取代了式微的傳統組織,成為主導 部落最具權威與公信力的組織(尤哈尼,伊斯卡卡夫特,2002)。甚至在民國70年 代興起一連串的原住民運動,台灣基督長老教會也扮演著重要推進的角色。

這使得傳統的氏族權力結構更加受到衝擊,因為部落成員大多為基督信仰的 關係,教會的牧師、神父等,對於部落內政治、文化上皆有相當程度的影響,勢 力不僅可能大於政治,還會影響政治活動與其他團體的運作,傳統的頭目與祭司 的領袖地位越來越呈現「象徵」式的意義而不具實質上的決策權力。

像這樣的情形不僅存在於筆者的田野經驗,也有相關學術研究作為佐證,文 崇一早在1989年即針對包括花蓮卓溪鄉的布農族等三個地區做了權力結構的探 討,發現山地區域中,各區的宗教權,幾乎全是獨立運作,不僅不受到地方政治 的干擾,有時還干涉社區事務,可見宗教系統的重要性已越來越高。

綜合來說,目前布農族部落中的組織,擁有較大權力的應該是宗教以及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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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傳統的氏族領導權力已經大幅下降,領導組織、制度也幾近式微。

圖十、著正裝的布農族

資料來源:鳥居龍藏(1900)-http://www.flickr.com/photos/turtle5001tw/76136140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