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教會系統於防救災工作中產生的問題及困境

第四章 桃源區社區運作模式及教會組織對防救災工作之影響

第三節 教會系統於防救災工作中產生的問題及困境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72

第三節 教會系統於防救災工作中產生的問題及困境

在上一節當中,分析了原鄉的社區運作模式以及教會系統在防救災工作當中 能夠發揮的功能和優勢是什麼,然而這樣的模式以及教會系統並非完全沒有產生 問題,除了在報章雜誌上常可見到關於山上災區各項問題的闡述外,在本文的研 究過程中,也看到了許多問題,該如何去面對並改善這些問題,乃是原鄉防救災 工作的執行能否持續進步、完善的關鍵因素。

壹、分權及代表性產生的弊病

在第一節的分析當中,可以了解桃源區各里的決策領袖大概有里長、社區發 展協會及教會的領袖人物,這與以里長為主的行政運作模式最大的不同就是決策 的權力較為分散。當里長自己也具備教會幹部的身分時,由於具備重疊性的身分,

能夠使得社區的決策權力較為集中,不過無論如何,與單獨的里長決策運作模式 相比,依然是較為分權的。在災時的緊急應變上,這樣的分權所可能造成的負面 影響就是容易造成決策上的混亂,如果在災前沒有事先協調好,在災時的緊急應 變上就會產生很多不同的聲音,村里長有一個決定、發展協會理事長又有一個決 定、教會牧師也有不同的意見,這可能會使得面對災難的緊急應變速度降低,而 且也造成與行政系統之間協調的困難。

原民會副主委:「如果談到防救災的話,對社區角色而言,原鄉的意見領 袖們確實有直接或間接去影響,但防救災系統最後就是一條線的,所以最 後還是得回到行政系統,而行政系統主要是跟里長接觸,這些意見領袖在 參與過程中再提供意見。」(C03)

也就是說,行政系統和原鄉之間的主要協調與聯繫管道還是藉由里長。如果 社區的決策權是較為集中的,那在遭遇到少數的不同意見或想法時,里長有比較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73

大的力量先去將這些意見暫時統一或壓制住,以換取緊急應變的快速;但是當原 鄉內部的領導力量是較分權的,沒有一個擁有足夠權力的人能夠化解紛爭,那里 長就會陷入無法決策的困境,光是在協調與溝通上就得花費很多心力,如果里長 和社區發展協會理事長、教會之間的關係本來就不太和諧的話,這樣的困境就更 明顯,這對於講求速度、和時間賽跑的防救災工作而言,這種心力與時間耗損無 疑是會降低效率的。

在桃源區當中,這樣分權而造成決策的困境可以在目前已區分為三個居住地 的勤和里中清楚地看見。在2009年風災發生不久後,當時勤和里的原址經政府相 關單位勘查後被列為危險區域,沒辦法住人,使得村民在短時間之內沒有辦法回 到部落去居住,這時候產生了幾個選項:第一、遷村,由政府另外提供較為安全 的永久屋讓居民遷移;第二、居民先安置在中繼屋生活,等到過一段時間的復育,

以及對原址做相關的補強措施後,再行重建勤和里。

第一個選項對於當地多數的原住民來說沒有辦法接受,除了那已經是居住了 許久的家園外,遷村對於整個部落的文化傳承、乃至於生活習慣都會帶來很大的 影響,因此當時多數人都不願意搬離自己在山上的家鄉,而傾向於第二個選項─

先安置在中繼屋,之後再行重建並搬回原址。

後來仍有少部分的人選擇第一個選項,原因就在於「遷居補助金」的發放,

所謂「遷居補助金」,是當災民因為房屋不安全或毀損而必須搬出去時,可領取 一人三萬元,一戶最多十五萬元的補助金,當時有23戶因為領取了遷居補助金的 關係,因而簽署同意遷移至杉林鄉慈濟大愛村永久屋的意願書,這也引發了勤和 里內部的分裂危機15

發生了這樣的意見分歧,當時的村長不但沒有足夠的力量使村民達成共識,

鄉民代表甚至說出「我不要這個村是分散的,要遷就是整個村,不遷就是不要遷,

這是我一個原則。16」這樣的重話,還造成接下來整個村子的動向不明,僵持在

15 數據出自康椒媛〈安全不安全?拉扯中的勤和村〉,2009 年 10 月 23 日,莫拉克新聞網。

16 來源同註 16。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75

則便會遭受批評,勤和里長就時常開玩笑說「我可是全台灣轄區最大的里長」,

乍聽之下會以為是自嘲的玩笑話,但仔細想想,實際上好像也是這麼回事。

區公所民政課員:「就整個行政區塊來講,我一個里長,我要顧本部落的、

樂樂的,還要顧杉林大愛 ,就里長的角度來講,他會覺得說我一個人,

我還要跑三個地方,他一定會有抱怨, 會覺得說我勤和本來小小的一塊,

現在分散成三個地方,如果說我們去照顧他們,其他兩個地方的人都會講 話,我也是勤和人,為什麼只照顧他們啦,只因為我被迫要遷到大愛跟樂 樂段,其實里長也是很矛盾啦。」(C02)

像這樣因為分權所造成的意見無法整合,除了對於里長會有影響之外,這些 衝突也有可能會被帶入教會系統之中。也就是說居民們可能會將政治上的衝突帶 入宗教活動當中,當這樣的狀況發生時,分權的狀況會更加嚴重,而且也可能會 使教會系統在防救災工作原本能夠發揮的功能打折扣,甚至於還產生了負面的影 響。

勤和里長:「就是不管在社區上的互動或是宗教信仰都分成三個小團體,

大家都有意見,所以剛開始我們教會也是很亂,也是分三個派,現在過了 兩年之後大家是慢慢比較冷靜下來了‧‧‧宗教信仰不能跟政治立場連結 在一起,信仰歸信仰,社區的行為不能影響到你對教會的信仰。其實那時 候衝擊真的很大,當初剛發生的時候我們上教會也不在一起,就算看到你 都好像不認識你。」(A03)

當社區乃至於教會都產生這樣的衝突狀況時,可想見的是,前一節所敘述的 那些教會所能發揮的防救災功能都會受到影響。簡單的推論就是,當村里長、發 展協會的力量沒有辦法去影響到大部分甚至全部的居民,而教會本身又產生分裂 時,又怎麼去期望這些防救災功能發揮到原來應有的作用呢?

在社區結構當中,除了分權化之外,另外一個可能發生問題的就在於代表性。

當一個社區裡頭主要的領導者有里長、社區發展協會、及教會的時候,一個居民 的意見表達能否去影響社區決策,往往取決於你與這些領導者的關係為何,舉例 來說,如果你本身是發展協會的幹部,平日又參與教會事工,與村里長的關係良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76

好,那麼在公共事務的決策上,你的意見或參與所能夠發揮的影響力絕對會大於 沒參與教會跟發展協會的那些人。以村里長來說,由於他具備民選身分,屬於行 政系統的一環,是全社區的居民選出來的;社區發展協會的性質也類似於里長,

所代表的群體也是全體社區的居民,這兩者在代表性的意義上應該不會有太大的 偏差,但是教會系統就不一樣了。雖然就公共事務的決策上,教會並不是不能以 社區全體的公共利益為考量,但是就代表意義上,教會系統所代表的畢竟還是以 教會的成員為主,教會的意見並不能代表全部社區居民的意見,如果教會系統對 於地方的決策影響力很大,甚至於能夠和村里長相提並論時,除了村里長會被分 權以外,也有可能產生不公平的情形。

在桃源區當中,由於大部分的居民都是信仰基督宗教,基督宗教的教會系統 在社區內的影響力也大過其他宗教,結果使得社區內的決策權常常是受到教會主 導。雖然由教會主導,並不一定是壞事,不過即便是教會系統的成員,都會因為 參與教會活動的意願高低以及接近組織權力核心的遠近不同而影響力有所消長,

更不用說那些不屬於教會系統(例如信仰佛、道教或其它民間信仰)的或沒有宗 教信仰的居民。對於這些不屬於教會系統的人而言,能夠影響公共決策、表達自 身意見的管道可能就已經少了一個,當自己沒有辦法表達意見、不具有影響力時,

這種缺乏政治效能感的居民在參與公共事務上的意願當然會越來越降低,最極端 的狀況就是,社區內的公共決策權都被教會系統給壟斷了。

區公所民政課員:「因為我們這邊基督教跟天主教的人數比較多,像部落 的會議或活動,里長大部分也都會請教會去做協助,就變成說我不是屬於 這些教會的,不知道該怎麼表達意見。像我們桃源就很明顯,因為有漢人,

也有道教佛教,但像是射耳祭,他就沒有辦法去參與。這也是我們應該去 省思的問題,雖然這邊大部分是布農族,但這些人的意見也應該要被重視 到,防救災工作的參與度也很低,他們會覺得自己在這個區裡面是弱勢,

而且是不被重視的。」(C02)

就如同上述的訪談內容所說的,當教會系統的力量大到足以主導社區內的事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77

務,其他不屬於教會的居民對公共事務的意見表達管道只剩下村里長及發展協會 時,參與的意願就會越來越低。就防救災工作而言,因為也屬於公共事務的一環,

所以也會看到類似的情況。在災時應變階段,由於情況較為緊急,又往往涉及生 命財產安全,所以居民較能夠團結起來面對災害,但是到了災後復原重建乃至於 預防整備,這種缺乏政治效能感導致參與低落的情形又會顯現出來。如果防救災

所以也會看到類似的情況。在災時應變階段,由於情況較為緊急,又往往涉及生 命財產安全,所以居民較能夠團結起來面對災害,但是到了災後復原重建乃至於 預防整備,這種缺乏政治效能感導致參與低落的情形又會顯現出來。如果防救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