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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權框架下對視障者之保障

第二章 視障者之需求與權益

第二節 平等權框架下對視障者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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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有無替代之方案

關於進出或使用虛擬空間與設施於視障者之重要性,另一該思考之角度為,

無論需求層次高或低,視障者若無法進出某一虛擬空間或設施,有無其他替代方 案能達到相同目的。有些虛擬空間與設施僅為達成該目的之管道之一,例如某些 運輸公司除提供「網路劃位」、「網路訂票」外,亦保有現場訂票、劃位之服務,

視障者若無法使用該網路系統,也可直接至現場買票。然有些虛擬空間或設施則 為達成某一特定目的之唯一管道,例如國內許多大學於「選課作業」、「住宿申請」

等學生事務皆使用網路系統,且無其他替代方案,如此一來若視障學生無法使用 該系統,則相關權益必然受損。

無論這些虛擬空間或設施之接觸不能對視障者的影響程度為何,不可否認 的,網路科技已然全面進入人們生活,且如 Google、Facebook、Ubers 等網路巨 頭們早已發展出一套建立於需求的商業模式,未來人們對於是否使用網路的選擇 權將越來越少,甚至已無法拒絕使用網路而能持續保有相同生活品質17,因此,

有鑑於網路之影響力與重要性,在討論至「無障礙空間」、「無障礙設施」時,應 將網路形塑出的虛擬空間、虛擬設施一併考慮。

第二節 平等權框架下對視障者之保障

本節分三項:第一項介紹身權保護之法理,從「禁止歧視」之概念開始,接 著討論「平等權」與「平等參與社會」,最後則是說明身障保護之觀念,如何從

「身體能力主義」轉變到「社會模式的障礙」;第二項介紹以上位階平等概念保 護身障平權之法制,包括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及我國憲法相關條文;第三項介紹 視障重建服務,包括美國與我國視障重建之作法、觀念差異,最後說明視障重建

17 Trebor Scholz and Nathan Schneider, Ours to Hack and to Own: The Rise of Platform Cooperativism, A New Vision for the Future of Work and a Fairer Internet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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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網路無障礙之交互關係。

第一項 身權保護之法理基礎 一、 禁止歧視

身在一個為身心健全者打造的世界,許多情況下事務的運行常忽略障礙者之 處境,進而使身心障礙者一開始便處在不利地位,難以和常人公平競爭或有同樣 機會享有資源。舉例來說:學校網站時常可見各種活動、公共事務、企業徵才等 訊息,如果網站之設計導致視障者無法或難以得知其內容,無形中可能損失許多 就業、升學或參與之機會。此種資訊傳達上的差別對待,即為對障礙者平等權之 侵害,若現行法律皆未有「網站內容必須使身障者可資接觸」之規定,或試圖另 以其他方式保障身障者之權利,則可能構成「間接歧視(Indirect Discrimination)」, 即一項法律、政策、方案或措施表面上無任何歧視,一律給予所有人同樣的條件 或要求,但看似中性的措施,事實上並沒有考慮到身障者與常人間既存的不平等,

最後結果則是產生歧視效果,造成身障者資源和機會持續受到剝奪。根據羅昌發 大法官,認定有無憲法禁止之差別待遇時,不應單純以形式上觀察,亦要考量因 法規適用而產生「實質差別待遇(Substantive Discrimination)」或「間接歧視

(Indirect Discrimination)」結果之可非難性18。存在「實質差別待遇」和「間接 歧視」之法制即使表面看不出歧視之文義,長久下來仍可能加深社會之「結構性 歧視(Structural Discrimination)」或「系統性歧視(Systemic Discrimination)」,

進而導致身障平權推動之困難。

二、 平等權與平等參與社會

德沃金(Ronald Dworkin)認為,平等權有二種意涵:「平等對待的權利(Right to Equal Treatment)」和「被視為平等者而加以對待的權利(Right to Treatment as

18 詳見釋字第 728 號解釋不同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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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 Equal)」。「平等對待的權利」為享有平等分配機會、資源或負擔的權利,是基 於後者而推導出的;「被視為平等者而加以對待的權利」則更為根本的基本人權,

是指像一般人一樣享有同等的尊嚴與照顧的權利19。從而,人人皆應享有資源或 機會的分配均等,身障者亦不例外。然而,身障者易因自身障礙產生與常人間的 機會、資源落差乃為不爭之事實,但長久以來,我國身權法與身心障礙政策只有 禁止歧視、優惠性差別待遇及社會給付,缺乏對身心障礙者「平等參與社會」的 想像20。禁止歧視、優惠性差別待遇及社會給付背後的概念,乃將對身障者的保 障規範視為一種福利給予,而這種以彌補而非從源頭改善之方式,並無法真正解 決身障者實際面臨之問題,舉例來說,即便國家提供身障學生加分或名額保障之 入學優惠,然而校園中環境硬體設施不足,亦無提供足夠身障教學資源(如點字、

有聲書教材、筆記代抄、補救教學、抽離式教學等),身障學生於校園中活動困 難亦無法順利學習。而平等參與社會之概念,則是將身障者視為主體,認為其理 應享有與常人相等之各項權益,而國家應採取積極作為,推動各種相關政策(如 硬體環境無障礙、網路無障礙等),使身障者得以享有全面且平等參與社會之機 會。

三、 身障保護觀點之轉變―從「身體能力主義」到「社會模式的障礙」

在人類漫長歷史洪流中,人權保障的觀念是隨著文明的發展而慢慢修正及演 進的,早期許多地區,身障者被認為是不祥、殘缺及無法自立之人,飽受歧視和 不合理之對待,即便在美國,對身心障礙者提供特別保護,也是相當晚近之事。

而不同時代背景,對於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之內涵亦有所不同,傳統對待身障者 之方式,採用「身體能力主義(Ablebodyism)」之觀念,認為身心障礙是一種需

19 陳文珊,「淺談特殊保障、平等權與逆向歧視」,台灣教會公報,2013 年 9 月 18 日。

20 孫迺翊,「無障礙/可及性、合理調整與平等不歧視原則:從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檢視我國憲 法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平等原則內涵」,臺大法學論叢,第 45 卷特刊,2016 年 11 月,

頁 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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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被「治癒」、「矯正」的狀態,並希望透過修復而使其能回歸「正常」社會。而 隨著「社會模式的障礙(Social Model of Disability)」和障礙者權利的典範逐漸受 到重視,「身體能力主義」的霸權開始被挑戰,身心障礙不再是個人醫療問題,

而是社會、文化、政治的問題21。社會模式的障礙強調的是一個人的能力而非障 礙,其鼓勵身障者自立,同時希望減少環境中的障礙,使身障者得以全面參與社 會。而基於「社會模式的障礙」之觀點,諸如「無障礙(Accessibility)」、「包容 性設計(Inclusive Design)」、「輔助技術(Assistive Technologies)」等概念、原則 或技術也因應而生―對於身障者來說,「無障礙」意味著能夠不受阻礙地使用產 品或服務,而這也代表須以「包容性設計原則」使產品和服務可以廣泛地為各種 群體所使用,或在某些情況下,透過「輔助技術」縮短部分群體獲取服務和商品 上的差距22

第二項 以上位階概念保障身障平權之相關法制

關於保障身障平權之法制,本研究將之分為兩類:(1)為使弱勢群體之特定 權益(如接觸著作權、公共設施使用權等)不受到侵害,而專門針對該特定權力 予以規定,此類法制,少數乃將特定障別(如視障者)專門獨立而出,特別予以 保障(如馬拉喀什條約),其他多數仍以全體身障者而為保護對象。(2)基於「人 人平等」之上位階概念,而廣泛規定各項事務不得對包含視障者在內之身障者而 為歧視,通常是以全體身障者為保護對象。第一類針對視障者特定權益之保障規 範,本研究將於後續第三章(接觸著作權)、第四章(接觸資訊權)、第五章(使 用網路空間與設施之權利)分別詳細討論。此處先就第二類「以上位階平等概念 而有身障平權保障規定之公約或法律」為介紹:

21 張恆豪,「特殊教育與障礙社會學:一個理論的反省」,教育與社會研究,第 13 期,2007 年 月,頁 71-94。

22 Internet Society Web, “Internet Accessibility (Internet use by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 Moving forwards)”, Date: 1 Nov 2012, https://www.internetsociety.org/doc/internet-accessibility-internet-use-persons-disabilities-moving-forwa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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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

聯合國於 2006 年 12 月 13 日通過「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簡稱身權公約)」,而後於 2008 年 5 月 3 日生 效。身權公約是聯合國史上第一個全面保護身障者權利之公約,旨在促進、保護 和確保實現身障者能夠全面地享有所有人權。身權公約將身障者分類,並重申不 管何種障礙類別之身障者皆需享有一切人權和基本自由。其保障範圍包括下列重 要面向:無障礙、個人便利、健康、就業、適應、康復、參與政治生活、平等和 無歧視,身權公約中澄清並定義了必須為身障者而調整規範之領域,以及該如何 規範方能使身障權利落實。

值得注意的是,過去人們將身障者視為慈善機構、醫療照護和社會福利之「客 體」,而身權公約於審視身障問題之方式別於以往,將身障者視為能夠主張權利 和自由選擇之「主體」,並且有權積極參與社會23,亦即身權公約賦予身障者較高 之尊嚴,首次從社會福利之角度轉換到人權角度,企圖從法律上確保身障者充分 享有其權利。而關於身權公約於我國之落實,主要透過法院判決與大法官釋憲之 引用,以及我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之訂定,以下分述之:

(一) 法院判決與大法官釋憲之引用

就我國釋憲實務發展軌跡看來,司法院大法官在解釋文及理由書中提及各種 國際或區域人權公約,早已不算罕見,而個別大法官意見書對國際及區域人權公 約的關注更是頻繁24,目前大法官解釋中有引用到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者為釋字

23 United Nations Website,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CRPD)”, https://www.un.org/development/desa/disabilities/convention-on-the-rights-of-persons-with-disabilities.html.

24 黃舒芃,「國際及區域人權公約在憲法解釋中扮演的角色」,臺灣民主季刊,第 13 卷第 1 期,2016 年 3 月,頁 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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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19 號、釋字第 711 號和釋字第 709 號25

釋字第 719 號提及「優惠性差別待遇(Affirmative Action)」,其性質不同於 一般的差別待遇,是為利益的給付而非不利益的歧視,並希望通過優惠去積極改

釋字第 719 號提及「優惠性差別待遇(Affirmative Action)」,其性質不同於 一般的差別待遇,是為利益的給付而非不利益的歧視,並希望通過優惠去積極改